第四章合同条款另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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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另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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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另册
第四章合同条款(另册)
第一篇:
设计部分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90号水博苑内
发包人:
广州市水投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人:
日期:
年月日
发包人:
广州市水投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人:
20年月日,经公开招标,设计人被评定为中标人。
现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水博苑-园区景观绿化提升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设计,工程地点为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90号水博苑内,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年修订本)。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提供的方案设计;
2.2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本合同书
3.2中标通知书
3.3发包人要求(设计任务书)
3.4发包人发出的招标文件
3.5设计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计阶段
规模及
投资
设计内容
1
水博苑-园区景观绿化提升项目
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
本次景观升级改造,以现有园林景观绿化为基础,重点提升园区内琶洲涌以及两岸的环境,并对园区其他现有绿化进行维护管养,结合现有园林绿化景观,打造赋有水博苑特色的亮点景点,丰富园区的可游赏性。
琶洲涌涌内水质提升,提升后涌内平均水质需3年满足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水体标准
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方案设计,完成本项目建设内容各阶段设计。
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设计跟踪服务及其他相关图纸设计;施工配合(含派设计代表驻现场);协助规划报建;协助发包人办理其他专业报批手续及与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等(最终以签订设计合同内容为准)。
注:
完成每一设计阶段后,设计人须取得发包人确认同意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书面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工作,否则该工作量将不予认可。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1
方案设计
1
年月日
2
设计任务书
1
年月日
3
其它相关资料
1
年月日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2
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
根据发包人需要,另行通知
通过审查的图纸及电子文档
根据发包人要求,在设计合同签订后7日历天内完成方案修改
3
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预算
根据发包人需要,另行通知
通过审查的图纸及电子文档
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8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4
工程量清单编制及限价、其他设计文件编制或审核文件
根据发包人需要,另行通知
通过审查的文件及电子文档
与施工图同时提交
5
招标技术规范、配合监理招标、施工招标、设备订货等的图纸资料及工程其他技术资料
根据发包人需要,另行通知
通过审查的文件及电子文档
满足招标、订货要求,与施工图同时提交。
6
规划、消防报建和施工图报建
根据发包人需要,另行通知
方案批复后5日内
初步设计批复后10日内
注:
1.以上文件的电子版本各提供2套。
2.当外部原因或设计条件不充分时,设计周期相对延长。
3、图纸资料不限数量,视发包人需要确定。
4、中标设计单位必须按相关职能部门的报审要求提供设计成果。
第七条费用
7.1发包人于年月日以《中标通知书》接受承包人设计部分的投标报价;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为人民币¥元(大写:
)。
7.2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不含暂定金等与设计图纸无关项目的费用)核算设计费。
工程建设期间如遇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详见计费表1。
计费表1设计费计算依据
序号
分项名称
工程估算
(万元)
收费基价
(万元)
系数
设计费估算
(万元)
备注
1
建筑工程
2
市政工程
3
配套项目
4
绿化工程(含外水)
5
布展及装饰工程
6
环保设施工程
7
……
8
基本设计收费
(1)~(6)项之和
9
管线综合规划
(包括所有管线资料的收集费用)
10
交通组织设计
11
施工图预算编制费(预算采用清单式)及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或审核
12
竣工图编制费
13
其他设计收费
(9)~(13)项之和
14
设计收费基准价
(8)+(13)
15
下浮率
详见招标公告
16
设计费总额
(14)×(1-%)
17
投标方案补偿费
见招标公告规定
注:
(1)专业调整系数取:
道路、排水0.9;管线、交通、照明1.0;绿化、桥梁1.1;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取:
1.0;
(3)附加调整系数:
1.0;
(4)管线综合规划和交通组织设计需提供综合单价费用分析表。
(5)若设计人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发包人有权作出修正。
(6)投标方案补偿费的支付详见招标公告的有关规定。
(7)若项目实施过程中需中标单位承担竣工图编制工作,则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按实计取。
7.2本合同的设计费已包括完成该设计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赶工费、购买地形图及管线图等电子文件、图纸资料文印费、技术措施费、技术考察调研费、评审时发生的会务费、评审专家费、专家交通费、宣传、汇报(含影像、动画、效果图等资料)等一切费用、各类报建费用(政策性文件规定须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除外)、风险费、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结算支付。
7.3若项目涉及除市政专业外其它专业设计,设计人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后可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其成果满足相关部门报审要求。
第八条支付方式
8.1工程设计费按批准的设计深度分阶段支付。
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根据项目情况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定金为设计费总额的20%。
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40%;设计费在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可支付至设计工作量的90%(不得超过合同设计费总额的90%。
均含定金)。
设计人报送结算并经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后可支付至审核价的100%。
8.2本合同项目的结算造价以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后的结算价作为本合同项目的最终结算造价。
8.3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9.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
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2.3设计人须在开始进入方案设计前的一周内提交一份设计计划及设计工作人员分工表并遵照实施,设计参与人员必须具备设计资质。
未经业主批准,设计单位不得无故更换设计参与人员。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9.2.4.1发包人将按照设计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清单、地质资料等进行施工招标。
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人不得无故变更设计。
如因设计质量问题需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设计,若设计变更导致工程投资增减在施工合同价5%(含5%)以内的,设计费不作调整;增减在5%~10%(含10%)以内的,设计人应减收设计费的5%;增减在10%~20%(含20%)以内的,设计人应减收设计费的10%;增减在20%~30%(含30%)以内的,设计人应减收设计费的20%;增减在30%~40%(含40%)以内的,设计人应减收设计费的30%;增减在40%~50%(含50%)以内的,设计人应减收设计费的40%;增减在50%以上的,设计人应免收全部设计费,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以及追回全部已支付费用并保留向设计人提出索赔的权利。
9.2.4.2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实际损失的100%,但不超过本合同总设计费用的2倍。
9.2.4.3执行标准
(一)设计质量问题系指设计文件的遗漏或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述:
①地质资料不详或不真实;
②设计不清晰或设计不合理;
③设计不完善;
④清单项目或工作量与施工图纸不对应、漏项等。
(二)发包人直接提出的变更或设计人对设计进行优化以节约投资不属于设计质量问题。
上述规定的执行将在施工合同结算时进行累计,在设计合同结算时扣除相关设计费用。
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罚款1万元。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并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同时赔偿给发包人设计费总额10%的违约金。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在5天之内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9.2.8本合同期内,设计人必须依时派出合适人员出席各类与本工程相关的会议;若发现设计人不到场,根据对发包人的影响程度,每次不到场罚款1万元。
9.2.9本设计项目施工过程中,设计人必须派出合适人员参与按有关规定须有设计人参加的各部位的验收,若发现设计人不到场,根据对发包人的影响程度,每次不到场罚款1万元。
9.2.10设计人必须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设计或设计变更问题及时予以解决;一般情况下,设计人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须抵达工作现场,48小时内须对设计或设计变更问题做出初步方案并知会发包人,72小时内须向发包人提交正式书面变更设计。
若因设计人原因而拖延,则根据对发包人的影响程度,每次罚款1万元。
特殊情况下经发包人同意,可予以顺延。
9.2.11本设计项目由设计人负责规划报建、防雷报建、消防报建、水利报建等报建工作,并承担其费用(政策性文件规定须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除外),发包人给予必要的协助。
9.2.12设计人应为与本工程相关的咨询工作提供技术协助;应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并为其进出工作现场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及交通便利(相关费用已包括在设计费中)。
9.2.13在整个工作期间,无论是在工作现场之内或之外,设计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级政府及工作所在地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环境保护、安全、保卫工作等方面的条例,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财务损失、人身伤害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9.2.14如需分包,分包内容及分包人的选定须经发包人审查批准,设计人不得私自分包,否则除扣除私自分包部分全额设计费用外,设计人还需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2.15设计人根据发包人要求编制招标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或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并提交书面审核报告,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中,发包人不再另行结算支付。
9.2.16关于竣工图编制,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者,设计人需重新出具完整的变更图纸,再由施工单位根据变更图绘制竣工图。
9.2.17设计人需按本项目招标公告第1.7.1条规定,向其他未中标投标人支付方案补偿费。
第十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仲裁、起诉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备案结束为止。
12.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
经发包人同意的出国考察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共十五份,包括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二份,发包人七份,设计人四份(其中一份作为结算专用,结算时须提供合同副本原件),合同审查部门一份。
12.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8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承包人:
广州市水投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
(本页以下空白)
第二篇:
施工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90号水博苑内
发包人:
广州市水投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
日期:
年月日
总目录
第一篇合同协议书1
第一条合同双方1
第二条合同签订1
第三条工程概况1
第四条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1
第五条合同工期2
第六条质量标准2
第七条合同价款2
第八条合同组成2
第九条词语词义3
第十条承诺3
第十一条禁止3
第十二条合同期限4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份数4
第二篇合同通用条款5
一、词语涵义6
二、合同文件9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9
四、履约担保12
五、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驻场代表、注册建造师12
六、联络15
七、图纸15
八、转让和分包16
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18
十、材料和设备19
十一、临时设施21
十二、工程进度22
十三、工程质量与检验25
十四、安全文明施工30
十五、计量与支付33
十六、价格调整37
十七、变更37
十八、违约和索赔41
十九、争议的解决46
二十、风险和保险46
二十一、竣工与保修50
二十二、其它53
第三篇合同专用条款55
一、词语涵义56
二、合同文件57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58
四、履约担保64
五、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驻场代表、注册建造师65
六、联络66
八、转让与分包66
十、材料和设备67
十一、临时设施68
十二、工程进度69
十三、工程质量与检验73
十四、安全文明施工76
十五、计量与支付78
十六、价格调整82
十八、违约与索赔84
二十、风险和保险89
二十一、竣工与保修91
二十二、其它94
第四篇特殊条款97
1.设计咨询98
2.工程范围:
98
3.承包方式:
98
4.合同变更98
5.竣工验收99
6、生产例会100
7、设立合同双方法人联席会议制度100
8、特殊应急措施100
9、发包人有权代扣或代付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施工工程款100
11、最终施工图与招标时提供的图纸出现变化的处理100
13、专项验收费用101
14、洪水与气象灾害的防护101
15、为发包人驻场代表、勘察设计人驻场代表、监理人等提供办公场所和生活房屋及设施101
16、商品混凝土101
17、白蚁防治101
第五篇合同附件102
1、工程质量保修书103
2.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105
3.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协议书109
4.工程施工廉政责任书110
第一篇合同协议书
第一条合同双方
发包人(全称):
广州市水投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第二条合同签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水博苑工程的有关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工程概况
3.1工程名称:
水博苑-园区景观绿化提升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
3.2工程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90号水博苑内
3.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3.4资金来源:
企业自有资金
3.5工程内容:
本次景观升级改造,以现有园林景观绿化为基础,重点提升园区内琶洲涌两岸的景观绿化质量,以及对园区其他现有绿化进行维护管养,结合现有园林绿化景观,打造赋有水博苑特色的亮点景点,丰富园区的可游赏性。
第四条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4.1承包范围: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发包人审定的全套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承包上述资料中包含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建设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前的维护,其中包括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劳务、施工设备和其它必要的手段与临时设施。
这些工程应严格按合同或监理人的批准执行。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本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景观绿化工程施工、绿化配套工程;园区现有约63836平方米绿化2017年8月至12月的维护管养,包括修复约500m×0.6m消防通道垫层及管廊绿化,增设部分区域的高清监控设备;琶洲涌涌内水质提升,提升后涌内平均水质需3年满足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水体标准。
本工程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方式。
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调试和包联合调试、包部分工程的深化设计、包利润和税金、包材料设备的市场涨价风险等的方式承包施工。
第五条合同工期
5.1开工日期:
暂定2017年7月25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为准)
5.3合同总工期;暂定施工总期:
60日历天。
计划从2017年7月25日开始施工,至2017年9月25日完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合同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并不得要求另行增加费用;如不能按经发包人批准或下达的计划完成任务,由承包人按合同中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质量标准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施工,保证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等级。
第七条合同价款
7.1本合同承包人的中标价为¥元(大写:
)。
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
¥元,暂列金额为¥元。
承包人投标下浮率为:
%
7.2具体确定与核算按专用条款第31条执行。
第八条合同组成
8.1本合同书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特殊约定条款、附件五部分组成。
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专用条款所约定的为优先。
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与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与修正文件所约定为优先。
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与特殊条款约定相冲突时以特殊条款约定为优先。
8.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上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下列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
(1)本合同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5)本工程《招标文件》(包括并按照“合同特殊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投标须知”、“技术条款”、“图纸”和《招标文件》其余部分的顺序);
(6)本合同专用条款;
(7)本合同通用条款;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施工设计图纸;
(10)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1)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上列文件汇集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词语词义
本合同中的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特别约定条款、合同附件文件中分别所引用名词、词语的词义,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十条承诺
10.1承包人承诺:
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照合同规定范围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10.2发包人承诺: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规定支付的其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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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第四 合同条款 另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