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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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
(试行)
第一章海洋行政处罚
第一节海域使用管理部分
一、非法占用海域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
罚款执行标准:
(一)非法占用海域:
一般阶次:
八倍至十二倍
较轻阶次:
五倍以上八倍以下
较重阶次:
十二倍以上十五倍以下
补充规定:
对已取得用海项目批复文件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非法占用海域的,按较轻阶次处罚。
(二)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围海、填海活动:
一般阶次:
十二倍至十八倍
较轻阶次:
十倍以上至十二倍以下
较重阶次:
十八倍以上至二十倍以下
补充规定:
对已取得用海项目批复文件,并进行了论证、环评,但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按较轻阶次处罚。
二、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
罚款执行标准:
一般阶次:
二千元至八千元
较轻阶次:
二千元以下
较重阶次:
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说明:
对拒不办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以非法占用海域实施处罚。
罚款执行标准见“非法占用海域”。
三、擅自改变海域用途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
2、《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其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罚款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将海域用途改为填海型项目用海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二)将海域用途改为围海型项目用海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8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罚款执行标准:
(一)将海域用途改为填海型项目用海的
一般阶次:
十一倍至十四倍
较轻阶次:
十倍以上十一倍以下
较重阶次:
十四倍以上十五倍以下
(二)将海域用途改为围海型项目用海的
一般阶次:
九倍至十一倍
较轻阶次:
八倍以上九倍以下
较重阶次:
十一倍以上十二倍以下
(三)其他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
一般阶次:
六倍至七倍
较轻阶次:
五倍以上六倍以下
较重阶次:
七倍以上八倍以下
四、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逾期拒不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
罚款执行标准:
一般阶次:
一万元至四万元
较轻阶次:
一万元以下
较重阶次:
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补充规定:
海岸工程等永久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到期不按规定拆除的,按较重阶次处罚;养殖用海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到期不按规定拆除的,按较轻阶次处罚。
五、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执行标准:
一般阶次:
五千元至一万五千元
较轻阶次:
五千元以下
较重阶次:
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第二节海洋环境保护管理部分
六、向海域非法排放污染物或其他物质、未取得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
(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执行标准:
一般阶次:
七万元至十六万元
较轻阶次:
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较重阶次:
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特别规定:
在渔业增养殖区、海洋保护区等重点保护水域违法倾倒废弃物的按较重阶次处罚
七、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而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
(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执行标准:
一般阶次:
四万元至八万元
较轻阶次:
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较重阶次:
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特别规定: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下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较轻阶次处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一百万元以上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较重阶次处罚。
八、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有前款第
(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执行标准:
一般阶次:
一万元至四万元
较轻阶次:
一万元以下
较重阶次:
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九、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执行标准:
一般阶次:
五千元至一万五千元
较轻阶次:
五千元以下
较重阶次:
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十、造成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罚款执行标准:
一般阶次:
三万元至八万元
较轻阶次: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较重阶次:
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特别规定: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下的按较轻阶次处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按较重阶次处罚。
十一、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
罚款执行标准:
一般阶次:
九万元至十六万元
较轻阶次:
五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
较重阶次:
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十二、使用含超标放射性或有毒有害物质材料从事海洋工程项目建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
罚款执行标准:
一般阶次:
一万元至四万元
较轻阶次:
一万元以下
较重阶次:
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十三、不按规定倾倒废弃物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罚款执行标准:
一般阶次:
七万元至十六万元
较轻阶次:
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较重阶次:
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特别规定:
在渔业增养殖区、海洋自然保护区等重点保护水域及附近违法倾倒废弃物的按较重阶次处罚。
十四、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处罚依据: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二)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
罚款执行标准:
一般阶次:
九万元至十六万元
较轻阶次:
五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
较重阶次:
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十五、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
处罚依据《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行,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
罚款执行标准:
一般阶次:
三万元至八万元
较轻阶次: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较重阶次:
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十六、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
处罚依据: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
(二)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
罚款执行标准:
一般阶次:
按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至一点五倍罚款
较轻阶次:
按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罚款
较重阶次:
按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十七、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逾期不改正
处罚依据: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执行标准:
一般阶次:
九万元至十六万元
较轻阶次:
五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
较重阶次:
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特别规定:
没有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较轻阶次处罚。
造成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较重阶次处罚。
十八、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逾期不改正;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逾期不改正;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逾期不改正;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逾期不改正
处罚依据: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
(三)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的;
(五)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的。
”
罚款执行标准:
一般阶次:
二万元至四万元
较轻阶次: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较重阶次:
四万元以上至五万以下
十九、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逾期未改正;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
处罚依据: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执行标准:
(一)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逾期未改正
罚款执行标准:
一般阶次:
三万元至八万元
较轻阶次: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较重阶次:
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二)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
罚款执行标准:
一般阶次:
九万元至十六万元
较轻阶次:
五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
较重阶次:
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二十、海水养殖者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逾期不改正
处罚依据: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并处清理污染或者恢复海洋景观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罚款执行标准:
一般阶次:
按所需费用一至一点五倍罚款
较轻阶次:
按所需费用一倍罚款
较重阶次:
按所需费用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二十一、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逾期拒不缴纳的
处罚种依据《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罚款执行标准:
一般阶次:
按应缴纳排污费数二至二点五倍罚款
较轻阶次:
按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罚款
较重阶次:
按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十二、违反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或者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开发利用海洋资源;采挖海砂、砾石或者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未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在半封闭海湾、河口兴建影响潮汐通道、降低水体交换能力或者增加通道淤积速度的工程项目;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填海
处罚依据: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治和恢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扣押违法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或者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
(二)采挖海砂、砾石或者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未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
(三)在半封闭海湾、河口兴建影响潮汐通道、降低水体交换能力或者增加通道淤积速度的工程项目的;
(四)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填海的。
”
罚款执行标准:
一般阶次:
六万元至十六万元
较轻阶次:
一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
较重阶次:
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二十三、拒不清除本单位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废弃物或者将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
处罚依据: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清除本单位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废弃物或者将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用海单位承担,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执行标准:
一般阶次:
五千元至二万五千元
较轻阶次:
五千元以下
较重阶次:
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特别规定:
海域生活垃圾、废弃物在五百平方米以内的,按较轻阶次处罚;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按较重阶次处罚。
二十四、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罚款执行标准:
一般阶次:
一千元至四千元
较轻阶次:
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较重阶次:
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二十五、在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违规活动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砂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执行标准:
一般阶次:
五百元至一千元(个人);三千元至八千元(单位或其他组织)
较轻阶次:
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个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单位或其他组织)
较重阶次:
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个人);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十六、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执行标准:
一般阶次:
一千元至二千元
较轻阶次:
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较重阶次:
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第三节无居民海岛管理部分
二十七、在无居民海岛挖礁、取土;烧山、烧荒、垦荒、炸鱼;将污染物、废弃物运入无居民海岛内及其周围海域存放、处置;捕猎、采拾鸟蛋、损毁鸟巢
处罚依据: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本条例第十条
(二)、(三)、(四)、(五)项所列行为的,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第十条“禁止在无居民海岛从事下列活动:
(一)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碑、领海基点标志、观测台站、通讯导航和军事设施;
(二)挖礁、取土;
(三)烧山、烧荒、垦荒、炸鱼;
(四)将污染物、废弃物运入岛内及其周围海域存放、处置;
(五)捕猎、采拾鸟蛋、损毁鸟巢;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
罚款执行标准:
一般阶次:
三千元至五千元
较轻阶次:
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较重阶次:
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特别规定:
将污染物、废弃物运入无居民海岛内及其周围海域存放、处置的,按较重阶次处罚。
二十八、未经许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从事非经营性活动
处罚依据: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未经许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执行标准:
一般阶次:
七千元至一万元
较轻阶次:
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
较重阶次: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特别规定:
利用活动无法恢复原状或造成无居民海岛自然属景观、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按较重阶次处罚。
二十九、未经许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从事经营性活动
处罚依据: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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