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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补贴梁译本
世界贸易组织WT/DS265/R
2004年10月15(04-4209)
正本语言:
英语
欧共体-糖的出口补贴
申诉方:
澳大利亚
专家组报告
目录
本报告中所引用的案例汇总表
简写标题
案例完整标题及引文
阿根廷——家禽反倾销税
专家组报告,阿根廷——对来自巴西的家禽最终征收反倾销税,WT/DS241/R,于2003年5月19日通过
澳大利亚——汽车皮革
专家组报告,澳大利亚——对汽车皮革生产商与出口商的补贴,WT/DS126/R,于1999年6月16日通过
澳大利亚——汽车皮革(第21条第5款——美国)
专家组报告,澳大利亚——对汽车皮革生产商与出口商提供的补贴——美国援引DSU第21条第5款,WT/DS126/RW,于2000年2月11日通过
澳大利亚——鲑鱼
上诉机构报告,澳大利亚——影响鲑鱼进口的措施,WT/DS18/AB/R,于1998年11月6日通过
巴西——航空器
专家组报告,巴西——航空器出口融资计划,WT/DS46/R,与1999年8月20日通过,后经上诉机构修改,WT/DS46/AB/R
巴西——航空器
上诉机构报告,巴西——航空器出口融资计划,WT/DS46/AB/R,与1999年8月20日通过
加拿大——航空器
专家组报告,加拿大——影响民用航空器出口措施,WT/DS70/AB/R,与1999年8月20日通过后经上诉机构支持
加拿大——航空器
上诉机构报告,加拿大——影响民用航空器出口措施,WT/DS70/AB/R,与1999年8月20日通过
加拿大——航空器(第21条第5款——巴西)
专家组报告,加拿大——民用航空器出口措施——巴西援引DSU第21条第5款,WT/DS70/RW,与2000年8月4日通过,后经上诉机构报告修改
加拿大——航空器(第21条第5款——巴西)
上诉机构报告,加拿大——影响民用航空器出口措施——巴西援引DSU第21条第5款WT/DS70/AB/RW,于2000年8月4日通过
加拿大——航空器赊购与担保制度
专家组报告,加拿大——区域性航空器出口赊销与贷款担保制度,WT/DS222/R,与2002年2月19日通过
加拿大——乳制品
专家组报告,加拿大——影响牛奶进口和乳制品出口措施,WT/DS113/R,WT/DS113/R,与1999年27日通过,后经上诉机构报告修改
加拿大——乳制品
上诉机构报告,加拿大——影响牛奶出口和乳制品出口措施,WT/DS103/AB/R,WT/DS113/AB/R,与1999年10月27日通过
加拿大——乳制品(第21条第5款——新西兰和美国)
专家组报告,加拿大——影响牛奶进口和乳制品出口措施——新西兰和美国援引DSU第21条第5款,WT/DS103/RW,WT/DS113/RW,于2001年12月18日通过,后经上诉机构报告撤销
加拿大——乳制品(第21条第5款——新西兰和美国II)
上诉机构报告,加拿大——影响牛奶进口和乳制品出口措施——新西兰和美国援引DSU第21条第5款
加拿大——乳制品(第21条第5款——新西兰和美国II)
上诉机构报告,加拿大——影响牛奶进口和乳制品出口措施——新西兰和美国第二次援引第21条第5款),于2003年1月17日通过
加拿大——乳制品(第21条第5款——新西兰和美国II)
专家组报告,加拿大——影响牛奶进口和乳制品出口措施——新西兰和美国第2次援引第21条第5款,与2003年1月17日通过,后经上诉机构报告修改
智利——价格范围体系
上诉机构报告,智利——价格范围体系和关于特定农产品的保障措施,于2002年10月23日通过
欧共体——石棉
专家组报告,欧共体——影响石棉和含石棉产品的措施,于2001年通过,后经上诉机构报告修改
欧共体——香蕉III(美国)
专家组报告,欧共体——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配的管理体制——由美国提起申诉,与1997年9月25日通过,后经上诉机构报告修改
欧共体——香蕉III
上诉机构报告,欧共体——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配的管理体制,于1997年9月25日通过
欧共体——电脑设备
专家组报告,欧共体——特定电脑设备的关税分类,于1998年6月22日通过,后经上诉机构报告修改
欧共体——电脑设备
上诉机构报告,欧共体——特定电脑设备关税分类,于1998年6月22日通过
欧共体——激素
上诉机构报告,欧共体关于肉类和肉产品的措施(激素),于1998年2月13日通过
欧共体——家禽
上诉机构报告,欧共体——影响特定禽类产品进口的措施,于1998年7月23日通过
欧共体——糖出口(澳大利亚)
专家组报告,欧共体——糖出口退款(有澳大利亚提起申诉),于1979年11月6日通过
欧共体——糖出口(巴西)
专家组报告,欧共体——糖出口退款(由巴西提起申诉),于1980年11月10日通过
欧共体——关税优惠
专家组报告,欧共体——给予发展中国家关税优惠的条件,于2004年4月20日通过,后经上诉机构报告修改
欧共体——关税优惠
上诉机构报告,欧共体——给与发展中国家关税优惠的条件,于2004年4月20日通过
欧共体——香蕉I
专家组报告,欧共体——成员国对香蕉进口的管理体制,于1993年6月3日通过
危地马拉——水泥I
专家组报告,危地马拉——关于来自墨西哥的波特兰水泥的反倾销调查,于1998年11月25日通过,后经上诉机构报告修改
危地马拉——水泥II
专家组报告,危地马拉——对来自墨西哥的波特兰灰水泥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于2000年11月17日通过
印度——汽车
专家组报告,印度——影响汽车部门的措施,于2002年4月5日通过
印度——汽车
上诉机构报告,印度——影响汽车部门措施,于2002年4月5日通过
印度——专利权(美国)
上诉机构报告,印度——药物与农用化学产品的专利权保护,于1998年1月16日通过
印度——数量限制
专家组报告,印度——农产品、纺织品与工业产品进口的数量限制,于1999年9月22日通过,后经上诉机构报告支持
印度——数量限制
上诉机构报告,印度——农产品、纺织品与工业产品进口的数量限制,于1999年9月22日通过
韩国——关于牛肉的各种措施
专家组报告,韩国——影响鲜活与冷冻牛肉进口的措施,于2001年1月10日通过,后经上诉机构报告修改
韩国——关于牛肉的各种措施
上诉机构报告,韩国——影响鲜活与冷冻牛肉进口的措施,于2001年1月10日通过
墨西哥——玉米糖浆(第21条第5款——美国)
专家组报告,墨西哥——进口自美国的高果糖玉米糖浆的反倾销调查——美国援引DSU第21条第5款,于2001年11月21日通过,后经上诉机构报告支持
墨西哥——玉米糖浆(第21条第5款——美国)
上诉机构报告,墨西哥——进口自美国的高果糖玉米糖浆的反倾销调查——美国援引DSU第21条第5款,于2001年11月21日通过
泰国——横梁
专家组报告,泰国——对来自波兰的钢铁或合金以及横梁的角度、形状和部件的反倾销税,于2001年4月5日通过,后经上诉机构报告修改
泰国——横梁
上诉机构报告,泰国——对来自波兰的钢铁或合金以及横梁的角度、形状和部件的反倾销税,于2001年4月5日通过
土耳其——纺织品
专家组报告,土耳其——对纺织品和衣物进口的限制,于1999年11月19日通过,后经上诉机构报告修改
土耳其——纺织品
上诉机构报告,土耳其——土耳其——对纺织品和衣物进口的限制,于1999年11月19日通过
美国——抗腐蚀钢材的日落审查
上诉机构报告,美国——对来自日本的抗腐蚀碳钢产品反倾销税的日落审查,于2003年12月15日通过
美国——棉纺
专家组报告,美国——对来自巴基斯坦的精梳棉纺的过渡性保障措施,于2001年11月5日通过,后经上诉机构报告修改
美国——棉纺
上诉机构报告,美国——对来自巴基斯坦的精梳棉纺的过渡性保障措施,于2001年11月5日通过
美国——出口限制
专家组报告,美国——相当于补贴的出口限制措施,于2001年8月23日通过
美国——外国销售公司
专家组报告,美国——对“外国销售公司”的税收,于2000年3月20日通过,后经上诉机构报告修改
美国——外国销售公司
上诉机构报告,美国——对“外国销售公司”的税收,于2000年3月20日通过
美国——外国销售公司(第21条第5款——欧共体)
专家组报告,美国——对“外国销售公司”的税收——欧共体援引DSU第21条第5款,于2002年1月29日通过,后经上诉机构报告修改
美国——外国销售公司(第21条第5款——欧共体
上诉机构报告,美国——对“外国销售公司”的税收——欧共体援引DSU第21条第5款,于2002年1月29日通过
美国——外国销售公司(第22条第6款——美国)
仲裁员决定,美国——对“外国销售公司”的税收——依据DSU第22条第6款和SCM协定的第4条第11款的规定美国于2002年8月30日提请仲裁
美国——热卷钢材
专家组报告,美国——对来自日本的特定热卷钢材产品的反倾销措施,于2001年8月23日通过,后经上诉机构报告修改
美国——热卷钢材
上诉机构报告,美国——对来自日本的特定热卷钢材产品的反倾销措施,于2001年8月23日通过
美国——抵销法案(Byrd修正案)
上诉机构报告,美国——2000持续的倾销和补贴抵销法案,于2003年1月27日通过
美国——贸易法案301条款
专家组报告,美国——1974年贸易法案第3条第1-10款,于2000年1月27日通过
美国——虾
上诉机构报告,美国——特定虾与虾产品的进口禁止,于1998年11月6日通过
美国——糖
专家组报告,美国对糖进口的限制,与1989年6月22日通过
美国——糖豁免
专家组报告,美国——依据1955年豁免条款以及关税减让减让表的规定对糖和含糖产品进口的限制,于1990年11月7日通过
美国——大量储备
专家组报告,对石油和特定进口产品的税收,于1987年6月17日通过
I.引言
1.1本程序是由3个申诉缔约方发起的,即澳大利亚、巴西和泰国。
在2002年9月27日的来文中,澳大利亚和巴西请求根据DSU第4条,GATT1994第22条第1款,农产品协定第19条以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4条第1款和第30条的规定,就欧共体对其糖产业提供出口补贴的问题与其进行协商,澳大利亚和巴西于2002年11月21日和22日在日内瓦与欧共体进行了协商,但是该协商未能解决该争端。
1.3根据DSU第4条,GATT1994第23条,农产品协定第19条以及SCM协定第4条和第30条,泰国于2003年3月14日请求就欧共体在其糖部门提供某种补贴的问题与其进行协商,协商于2003年4月8日在日内瓦举行但未能解决该争端。
1.42003年7月21日,澳大利亚、巴西和泰国请求根据DSU第4条第7款和第6款以及GATT1994第23条第2款成立专家组。
1.5在2003年8月29日的会议上,争端解决机构依澳大利亚、巴西和泰国的请求根据DSU第6条成立了专家组。
会上,争端当事方同意根据DSU第9条第1款并且在附有标准术语的前提下成立一个专家组。
1.术语
1.6术语如下:
“鉴于澳大利亚在WT.DS265.21号文件中,巴西在WT.DS266.21号文件中以及泰国在WT.DS.283.2号文件中所引用的所涉协定中的相关规定,旨在审查由澳大利亚、巴西和泰国向DSB提交的事项,使事实问题能够有助于DSB作出建议或给出这些协定所规定的判决。
”
2.专家组组成
1.72003年12月15日,澳大利亚、巴西和泰国根据DSU第8条第7款的规定请求秘书长决定专家组人选,该款规定:
“如果在当事方未能在20天内未能就专家组人选达成一致,应任一当事方请求,秘书长在与DSB主席和相关理事会或理事会主席协商后,得通过任命决定专家组组成,其中,专家组成员应当是秘书长与争端当事方协商后,根据所涉协定的相关特别或附加规定或程序都是最为合适的。
DSB主席自收到此种请求的10天内应当通知专家组成员。
”
1.8因此,2003年12月23日,秘书长决定专家组组成如下:
主席:
WarrenLavorel先生
成员:
GonzaloBiggs先生
NaoshiHirose先生
3.第三方
1.9澳大利亚、巴巴多斯、伯利兹、巴西、加拿大、中国、哥伦比亚、古巴、斐济、圭亚那、印度、牙买加、肯尼亚、马达加斯加、马拉维、毛里求斯、新西兰、巴拉圭、圣吉斯和纳维斯、斯威士兰、坦桑尼亚、泰国、特立尼达和美利坚合众国通告了其作为第三方参加专家组程序的利益。
1.10应一些第三方的请求,所有第三方都被邀请以观察员身份参加第1次会议的全部和第2次会议的实质性部分。
4.组织会议
1.112004年1月9日,专家组向当事方寄送了一个草拟的减让表和草拟的工作程序,这些工作表和工作程序随后在2004年1月14日与当事方的组织会议上被讨论,经过修订,其在会上获得通过,而会上没有做出关于第三方的决定。
5.与当事方和第三方的会议
1.12专家组于2004年3月30、31日,4月1日,5月11、12日与当事方举行了会议。
根据DSU附件3第6段的规,第三方被邀请参加为此目的的第一次实质性会议,并以观察员身份参加第一次会议的全部和第二次会议的实质性部分。
6.报告
1.13应欧共体的请求,根据DSU第9条第2款关于复合申诉的规定,专家组向每一申诉方发出了关于此争端的三项报告。
1.142004年8月4日,专家组向当事方发出了中期报告;2004年8月17日,专家组收到当事方的评论;2004年8月24日,当事方就2004年8月17日收到的评论提交了进一步的书面评论;2004年9月8日,专家组向当事方发出了最后报告。
II.专家组的初步裁决以及其它问题
1.第三方利益通告
2.1在这种情势下,肯尼亚共和国于2003年9月26日,克罗地亚共和国与2003年11月5日请求作为第三方参加,这是在DSB主席成立专家组时由其确定的10天通告期过后,但在当事方根据DSU第8条第7款请求秘书长组成专家组之前发生的。
当事方同意接受科尼亚作为第三方,但申诉方反对克罗地亚的加入。
2.2DSU第10条未予涉及成员方需要告知DSB作为第三方参与任何特定的争端的利益,所有当事方都谈到1994年6月GATT理事会主席声明,后者提供了10天的通告期,当事方在DSB的几个场合中都讨论了主席声明的地位,并且在DSU谈判背景下建议第三方通告的期限。
2.3专家组回想到上诉机构在“欧共体——激素”案中的决定中声明“根据合理程序,在特定案件中可能出现并未明确加以规范的特定情势下,DSU为专家组保留了自由决定的余地。
”另外,对于审议中的两项请求,专家组注意到在该争端中:
(a)专家组的选择与组成未受不利影响;
(b)专家组程序未受妨碍。
2.4在作此种考虑的基础上,专家组因此在2004年1月16日的裁定中决定接受所有表明第三方利益的成员方为第三方并认为没有理由对其区别对待。
在做这些时,专家组强调其对于该争端的决定是具体的,并无意提供GATT理事会主席声明所涉及的10天通告期的法律解释。
2.第三方加强权利
2.5在专家组开始工作之前,毛里求斯代表14个ACP糖生产国,请求专家组为ACP国家在专家组程序中提供额外的第三方权利。
在争端的初期,例如,在各方向专家组提交文件之前专家组未能估计出争端的后果是否会明确地影响第三方的经济形势。
然而,鉴于糖贸易对许多第三方的重要性,专家组在其2004年1月16日的裁定中作出如下决定:
“听审过当事方观点并考虑了第三方在此问题上的书面文件后,专家组邀请所有第三方以观察员身份参加第一次实质性会议的全部:
旨在向专家组提交文件并接受当事方和第三方为此会议的文件;并且在专门的会议上口头陈述其意见。
”
2.6在2004年4月1日的来信中,其上国家请求加强其在剩余专家组程序中作为第三方的权利,在当事方对此请求发表评论后,专家组在其2004年4月14日的裁定中决定“除意在DSU中有所规定的权利外,在专家组通过的工作程序以及2004年1月16日的裁定中,专家组准许了所有第三方为本案目的的以下附加权利:
(a)“第三方将收到一份在专家组第一次实质性会议中当事方书面提出的问题的副本;
(b)第三方将收到出席第二次专家组会议的当事方的书面反驳意见以及当事方对其上问题的回复;
(c)第三方可以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于2004年5月11、12日召开的专家组第二次实质性会议(但并非表明第三方将会提交进一步的书面文件或在第二次会议中向专家组作口头陈述;并且
(d)第三方将审查在专家组报告的草拟的叙述部分中的各方意见的摘要。
”
2.7再考虑是否准许第三方的任何附加权利时,专家组认为防止不合理地混淆在DSU中关于当事方与第三方权利的区别是非常重要的。
并且,专家组认为,作为一种合理的程序,为所有第三方提供相同的程序性权利是合适的。
2.8圭亚那代表糖出口的ACP国家,于2004年4月22日在与当事方召开的专家组第二次实质性会议上请求专家组同意ACP糖生产国“提交包括口头的声明和陈述意见”。
2.9在考虑过圭亚那代表ACP糖生产国的请求后,专家组认为没有必要改变其于2004年4月14日作出的决定再次邀请所有第三方参加以“观察员”身份参加第二次会议,同时认为第三方将不得向专家组提交任何进一步的书面或口头声明。
3.为保护专利信息的附加工作程序的请求
2004年1月13日,澳大利亚和泰国请求专家组通过旨在保护专利信息的附加工作程序,这些信息是从与关于欧共体糖生产的费用的资料相关的LMC国际购买的,同时申诉国声称其将会在其第一次的书面文件中使用。
这些附加工作程序将第三方获取此类机密信息的权利限制在“只是观看”的规定之内。
2.11欧共体反对此请求,认为LMC的统计资料不是能够从旨在保护机密信息的例外和附加规定中获益的信息类型,还补充道,由澳大利亚和泰国提出的规则是带有歧视性的,因其将第三方的权利限制在“观看”机密资料的范围内。
2.12在考虑过当事方意见后,专家组在其2004年1月27日的裁定中决定拒绝澳大利亚和泰国的请求。
2.13专家组特别地回想到DSU的下述规定和行动规则,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机密信息问题是相关的并且是可适用的。
2.14DSU关于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沟通的第18条第2款规定
“2.向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提交的书面文件将被视为是秘密的,但对于争端当事方应当是可用的,本谅解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却一争端当事方自觉地向公众披露其声明。
成员方必须将另一成员方提交至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并指明是秘密的信息视为是秘密的,争端当事方应成员方的请求,也应当提供在其可被披露的书面信息中的非机密信息的摘要。
”
另外,DSU附录3的第三段表明:
“3.专家组的审议和向其提交的文件应当被秘密保存,本谅解的任何规定不得阻却一争端当事方自觉地向公众披露其声明,成员方必须将另一成员方提交至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并指明是秘密的信息视为是秘密的。
当一争端当事方向专家组以秘密形式提交书面文件时,其应一成员方的请求,还应当提供旱灾可向公众披露的文件中的非机密信息的摘要。
”
2.15专家组进而裁定“所有当事方和第三方必须对经任一争端当事方认定时秘密的任何信息认作是秘密的,当事方和第三方未经指明相关信息是秘密的当事方的正式授权不得披露任何此类信息。
因此,当事方和第三方有义务为其代表团的所有成员负责,特别是,其代表团的任一成员不得向任何非属该代表团的其他人披露被一当事方认定为是秘密的任何信息,任何此类信息只能为在争端中提交文件和表达意见时被采用。
”
2.16专家组也注意到其不仅有权接收机密信息,而且有权索取,为此目的,DSU关于索取信息权的第13条规定:
“1.每一专家组都应当有权从任何其认为是合适的个人或团体索取信息和科技建议的权利。
然而,在向任何处于一成员方管辖权下的个人或团体索取信息或建议前,专家组应当通知该成员方的当局,此成员方则应当应专家组请求迅速而完全地对其作出回应。
未经个人、团体或成员方当局的正式授权,此种秘密信息不得被披露。
”
2.17专家组认为当事方和第三方有义务遵循DSU关于秘密性的规定。
专家组认为在当前情况下,此类规定足以保证统计信息的机密性在专家组程序中免受LMC的侵害。
2.18根据DSU和行动规则,专家组有义务在其报告或其他形式中避免披露任何依照此类规则经一成员方指明是秘密的信息。
2.19最后,专家组忆及,如果情势有所改变并且经与当事方协商后认定此种例外工作程序是正当的,其有权重新考虑旨在保护秘密信息的附加工作程序的必要性。
4.amicuscuriae
2.202004年5月24日,专家组接到来自WVZ(代表德国糖生产者的一个民间组织)的一项主动提供的amicuscuriae概要。
专家组邀请当事方对此自由发表评论,澳大利亚、巴西和泰国在其评论中以正当程序和新近提交的文件为由请求专家组拒绝由WVZ提交的文件,欧共体则不愿对WVZ的文件做任何评论。
5.秘密性的违反
2.21巴西于2004年6月2日通知专家组有WVZ提交的amicuscuriae概要披露了巴西秘密地向专家组提交的信息。
因此,巴西希望将此种违反秘密性的行为提请专家组的注意,并请求专家组“调查该行为是如何发生的”,泰国则在此方面支持有巴西提交的申请。
2.22专家组注意到审议中的问题的严重性,并邀请当事方和第三方针对巴西的主张与合理的救济方法发表评论,“如果此种违反确实已经发生。
”此类评论是于2004年6月8日的下午被提交的。
2.23欧共体注意到其高度重视严格遵守在DSU和专家组工作程序中确立的秘密性规则,其抱有与巴西同样的担忧,进而注意到其在此程序中像巴西一样严格认定所有信息的秘密性。
2.242004年6月4日,专家组以书信形式邀请当事方和第三方就“巴西的主张和合理的救济方法(如果此种违法确实存在)”发表评论。
2.25专家组于2004年6月8日接到来自澳大利亚、欧共体、印度的回复,此三个成员方一致支持巴西提出的申请。
2.262004年6月10日,专家组在一份信中请求WVZ在其文件中提供“有关资料的精确来源”的信息。
专家组进而请求提供“当货币不是时的原始货币提名。
”
2.27专家组于2004年收到WVZ的回复,在此回复中,WVZ指出其有能力审查巴西所提交文件的一个附件,即Datagro报告,其涉及到了LMC的另一工作室而非其在文件提到并于2004年5月24日到达工作组的工作室。
WVZ表示,该LMC文件未被指明是秘密的,同时指出,WVZ“没有义务披露关于巴西所提交的证据信息的来源。
”
2.282004年6月18日,工作组收到巴西提交的正对WVZ的回复的评论,在评论中巴西重申了其专家组即刻拒绝WVZ的amicuscuriae概要的请求,巴西还请求专家组“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关于此事的完整报告。
”
III.事实方面
3.1欧共体于1968年成立糖共同组织(CMO),其主要规则体现在“2001年6月19日的关于糖产业市场的共同组织的理事会规则”中,该规则从2001/2002到2005/2006市场年是有效的,并且以下的信息涉及了这些年份。
3.2该规则在原糖和白糖的干预价格方面,甜菜的基础价格和最低价格方面,A、B、C级糖的配额方面,进出口许可证方面,征税方面,出口退税方面和优惠进口安排方面设定了基础性规则。
1.产品范围
3.3欧共体堂管理体制适用于甘蔗和甜菜糖,糖甜菜和糖甘蔗。
糖甘蔗和糖甜菜主要是被转化为原糖和/或白糖。
2.配额
3.4关于糖的管理体制建立了两种生产配额:
针对A级糖和针对B级糖。
这些配额组成了适合国内价格支持和直接出口补贴的最大数量,配额体系不含有对可能生产或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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