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产品购销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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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产品购销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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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产品购销合同1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需方所在地签定时间:
2008年12月30日
供方:
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供、需双两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产地、供货时间及数量:
产品名称
产地
合计数量(吨)
交货期及数量(吨)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主焦煤
贵州
3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方按需方要求均衡发货,发货数量、价格发生变化以需方通知为准。
二、价格(含税价):
基准指标名称
基准指标标准
结算基准单价(含税价)元/吨
货款总金额(万元)
灰份(Ad)
灰份≤10.5%
挥发份(Vdaf)
20~28
硫份(S)
硫份≤0.75%
粘结指数(G)
G≥75
胶质层厚度(Y)
Y≥15
结算价格
执行要求
1、结算价为含税价,并包干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2、规定的基准指标均达到需方要求时,按照结算基准单价执行。
3、基准指标未完全达到需方要求时,结算基准单价格按照本合同质量考核条款考核。
三、合同质量标准及指标波动考核办法:
质量标准
质量指标波动及考核(加减价)办法
1、灰份≤10.5%
灰份≤10.5%每降0.1%加价0.5元/吨。
10.5%〈灰份≤11.5%每增0.1%减价1元/吨。
11.5%〈灰份≤12.5%每增0.1%减价3元/吨。
12.5%〈灰份≤13.5%每增0.1%减价5元/吨。
13.5%〈灰份≤14.5%,按基价的60%结算。
灰份>14.5%,按基价的40%结算。
2、硫份≤0.75%
硫份≤0.75%按基价结算
0.75%〈硫份≤0.85%每增0.01%减价1元/吨
0.85%〈硫份≤0.95%每增0.01%减价3元/吨
0.95%〈硫份≤1.05%每增0.01%减价5元/吨
1.05%〈硫份≤1.15%,按基价的60%结算
硫份>1.15%,按基价的40%结算
3、粘结指数G≥75
70≤G<75扣5元/吨;65≤G<70扣10元/吨
60≤G<65扣80元/吨;G<60按基价的60%结算
4、胶质层厚度Y≥15
11≤Y<15扣2元/吨;9≤Y<11扣10元/吨
7≤Y<9扣50元/吨;Y<7按基价的60%结算
5、挥发份(Vdaf)
Vdaf在20~28按基价结算
Vdaf<20或Vdaf>28减价10元/吨
四、验收标准、方法及处理期限:
1、以需方取样、计量、检化验为准。
供方货物进厂后,需方及时取样,在检化验结果未出情况下,需方可先行安排卸车。
2、如发生质量异议,供方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到需方所在地处理(以检验判定通知单日期为计算依据),按需方原燃材料进厂复验管理办法进行复样。
供方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样申请视同认可需方检化验结果。
五、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到达站港)及费用负担:
1、运输方式:
铁路运输,发站:
水城站、六盘水站、二塘站、滥坝站、六枝站、红果站、大湾站。
2、交货地点:
3、费用负担:
包干到需方专用线前的所有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因供方违反铁路部门有关规定所造成的责任、费用、罚款均由供方承担。
六、货款的结算及期限:
1、保留水份为7%;超过部分扣除吨位,水份不足7%按需方实际化验水份结算;另补途耗1%。
2、铁路运输采取铁路货票(含铁路专用线发票)、增值税发票两票结算。
铁路货票遗失、书写不规范或超出有效日期两个月,供方可提出书面申请,经需方同意后,按增值税发票一票办理结算。
3、所供货物经需方验收合格结算完毕供方开出增值税发票后开始付款(六个月内银行承兑汇票)。
4、结算日期以货物到需方过磅单时间为准,按当日需方贵州主焦煤价格结算。
七、违约责任:
1、供方所供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需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考核条款执行,质量扣款实行合并计算,直至扣完货款。
同时,需方保留退货处理的权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2、供方连续两月未按合同要求或需方计划履行发货,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八、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在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
1、如遇市场价格发生波动,以需方价格调整函为准,供方按需方通知发货,保量加价按需方当月政策执行。
2、供方在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中,必须同时向需方书面预报发站、车号、品种及在货票上注明供方单位名称。
否则,按降价50元/车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
3、供方派人押运货物属供方的义务,期间发生的押运人员伤亡责任全部由供方负责。
供方因业务需要进入需方生产现场,须遵守需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否则发生安全事故由供方承担责任。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江西南昌
签定时间:
2008-12-25
供方:
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供、需双两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供货时间及数量
合同有效期: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产品名称
合计数量
(吨)
交货期及数量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肥煤
3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方按需方要求均衡发货;需方有权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对发货量进行调整,如有调整,供方以需方的书面通知函为准进行供货。
二、价格(含税价)
基准指标名称
基准指标标准
结算基准单价
(含税包到价)元/吨
货款总金额(万元)
灰分(Ad)
Ad≤9.0%
硫份(S)
S≤1.9%
挥发份(Vdaf)
Vdaf≤37
粘结指数(G)
G≥95
胶质层厚度(Y)
Y≥25
结算价格
执行要求:
1、结算价为含税价,并包干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2、规定的基准指标均达到需方要求时,按照结算基准单价执行。
3、基准指标未完全达到需方要求时,结算基准单价格按照本合同第
三条质量考核条款考核。
三、质量考核:
质量指标(名称)
波动情况
考核(加减价)办法
灰分(Ad)
Ad≤8.5%
每减0.1%加价0.5元/吨
9.0%<Ad≤9.5%
每增0.1%减价1元/吨
9.5%<Ad≤10.5%
每增0.1%减价3元/吨
10.5%<Ad≤11.5%
每增0.1%减价5元/吨
11.5%<Ad≤13%
按基价的60%结算
Ad>13%
按基价的40%结算
硫份(S)
1.90%<S≤2.00%
每增0.01%减价1元/吨
2.00%<S≤2.10%
每增0.01%减价3元/吨
2.10%<S≤2.20%
每增0.01%减价5元/吨
2.20%<S≤2.30%
按基价的60%结算
S>2.30%
按基价的40%结算
粘结指数(G)
90≤G<95
减价2元/吨
85≤G<90
减价4元/吨
80≤G<85
减价8元/吨
G<80
按基价的60%结算
胶质层厚度(Y)
22≤Y<25
减价2元/吨
19≤Y<22
减价4元/吨
16≤Y<19
减价8元/吨
Y<16
按基价的60%结算
四、验收标准、方法及处理期限:
1、以需方取样、计量、检化验为准。
供方车皮进厂后,需方及时取样,在检化验结果未出情况下,需方可先行安排卸车。
供方首次发货有权参加会同取样。
2、如发生质量异议,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七日内到需方所在地处理(以检验判定通知单日
期为计算依据),按需方原燃材料料进厂复验管理办法进行复样。
供方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作认同需方计量检化验结果。
3、如一方对复检结果提出异议,可送需方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检化验,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支付。
五、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到达站港)及费用负担:
1、运输方式:
铁路运输,发站:
山家林。
2、交货地点:
。
3、费用负担:
包干到需方专用线前的所有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因供方违反铁路部门有关规定所造成的责任、费用、罚款均由供方承担。
六、货款的结算及期限:
1、保留水份为7%;超过部分扣除吨位,水份不足7%按需方实际化验水份结算;另补途耗1%
2、铁路货票(含铁路专用线发票)、增值税发票两票结算。
铁路大票遗失、书写不规范或超出有效日期(两个月),供方可提出书面申请,经需方同意后,按增值税一票办理结算。
3、所供产品经需方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后付款(六个月内银行承兑汇票)。
4、结算日期以需方磅单时间为准,按当日洗精煤价格结算。
七、违约责任:
1、供方所供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需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考核条款执行。
同时,需方保留退货处理的权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3、如供方装车中混有所供货物以外的杂物,按实测的两倍扣除重量。
供方出现两次未按合同要求或需方计划履行发货,需方有权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4、供需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在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
1、如遇市场价格发生波动,以需方价格调整函为准,供方按需方通知发货,保量加价按需方现行政策执行。
2、供方在履行本款第一条义务中,必须同时向需方书面预报发站、车号、品种及在货票上注明供方单位名称。
否则,按降价50元/车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方派人押运货物属供方的义务,期间发生的押运人员伤亡责任全部由供方负责,供方因业务需要进入需方生产现场,须遵守需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否则发生安全事故由供方承担责任。
4、本合同一式玖份,供方执壹份,需方执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2008-12-25
供方:
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供、需双两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供货时间及数量
合同有效期: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产品名称
合计数量
(吨)
交货期及数量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1/3焦煤
90000
15000
15000
15000
15000
15000
15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方按需方要求均衡发货;需方有权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对发货量进行调整,如有调整,供方以需方的书面通知函为准进行供货。
二、价格(含税价)
基准指标名称
基准指标标准
结算基准单价
(含税包到价)元/吨
货款总金额(万元)
灰分(Ad)
Ad≤8.5%
硫份(S)
S≤0.55%
挥发份(Vdaf)
Vdaf≤37
粘结指数(G)
G≥75
胶质层厚度(Y)
Y≥15
结算价格
执行要求:
1、结算价为含税价,并包干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2、规定的基准指标均达到需方要求时,按照结算基准单价执行。
3、基准指标未完全达到需方要求时,结算基准单价格按照本合同第
三条质量考核条款考核。
三、质量考核:
质量指标(名称)
波动情况
考核(加减价)办法
灰分(Ad)
Ad≤8.5%
每减0.1%加价0.5元/吨
8.5%<Ad≤9.5%
每增0.1%减价1元/吨
9.5%<Ad≤10.5%
每增0.1%减价3元/吨
10.5%<Ad≤11.5%
每增0.1%减价5元/吨
11.5%<Ad≤13%
按基价的60%结算
Ad>13%
按基价的40%结算
硫份(S)
0.55%<S≤0.65%
每增0.01%减价1元/吨
0.65%<S≤0.75%
每增0.01%减价3元/吨
0.75%<S≤0.85%
每增0.01%减价5元/吨
0.85%<S≤0.95%
按基价的60%结算
S>0.95%
按基价的40%结算
粘结指数(G)
60≤G<75
减价2元/吨
55≤G<60
减价4元/吨
50≤G<55
减价8元/吨
G<50
按基价的60%结算
胶质层厚度(Y)
11≤Y<15
减价2元/吨
9≤Y<11
减价4元/吨
7≤Y<9
减价8元/吨
Y<7
按基价的60%结算
四、验收标准、方法及处理期限:
1、以需方取样、计量、检化验为准。
供方车皮进厂后,需方及时取样,在检化验结果未出情况下,需方可先行安排卸车。
供方首次发货有权参加会同取样。
2、如发生质量异议,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七日内到需方所在地处理(以检验判定通知单日
期为计算依据),按需方原燃材料料进厂复验管理办法进行复样。
供方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作认同需方计量检化验结果。
3、如一方对复检结果提出异议,可送需方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检化验,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支付。
五、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到达站港)及费用负担:
1、运输方式:
铁路运输,发站:
邹城。
2、交货地点:
。
3、费用负担:
包干到需方专用线前的所有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因供方违反铁路部门有关规定所造成的责任、费用、罚款均由供方承担。
六、货款的结算及期限:
1、保留水份为8%;超过部分扣除吨位,水份不足8%按需方实际化验水份结算;另补途耗1%
2、铁路货票(含铁路专用线发票)、增值税发票两票结算。
铁路大票遗失、书写不规范或超出有效日期(两个月),供方可提出书面申请,经需方同意后,按增值税一票办理结算。
3、所供产品经需方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后付款(六个月内银行承兑汇票)。
4、结算日期以需方磅单时间为准,按当日洗精煤价格结算。
七、违约责任:
1、供方所供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需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考核条款执行。
同时,需方保留退货处理的权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3、如供方装车中混有所供货物以外的杂物,按实测的两倍扣除重量。
供方出现两次未按合同要求或需方计划履行发货,需方有权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4、供需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在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
1、如遇市场价格发生波动,以需方价格调整函为准,供方按需方通知发货,保量加价按需方现行政策执行。
2、供方在履行本款第一条义务中,必须同时向需方书面预报发站、车号、品种及在货票上注明供方单位名称。
否则,按降价50元/车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方派人押运货物属供方的义务,期间发生的押运人员伤亡责任全部由供方负责,供方因业务需要进入需方生产现场,须遵守需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否则发生安全事故由供方承担责任。
4、本合同一式玖份,供方执壹份,需方执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2008-12-25
供方:
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供、需双两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供货时间及数量
合同有效期: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产品名称
合计数量
(吨)
交货期及数量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气肥煤
48000
8000
8000
8000
8000
8000
8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方按需方要求均衡发货;需方有权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对发货量进行调整,如有调整,供方以需方的书面通知函为准进行供货。
二、价格(含税价)
基准指标名称
基准指标标准
结算基准单价
(含税包到价)元/吨
货款总金额(万元)
灰分(Ad)
Ad≤9.0%
硫份(S)
S≤1.20%
挥发份(Vdaf)
Vdaf≤37
粘结指数(G)
G≥85
胶质层厚度(Y)
Y≥18
结算价格
执行要求:
1、结算价为含税价,并包干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2、规定的基准指标均达到需方要求时,按照结算基准单价执行。
3、基准指标未完全达到需方要求时,结算基准单价格按照本合同第
三条质量考核条款考核。
三、质量考核:
质量指标(名称)
波动情况
考核(加减价)办法
灰分(Ad)
Ad≤9.0%
每减0.1%加价0.5元/吨
9.0%<Ad≤10.0%
每增0.1%减价1元/吨
10.0%<Ad≤11.0%
每增0.1%减价3元/吨
11.0%<Ad≤12.0%
每增0.1%减价5元/吨
12.0%<Ad≤13.0%
按基价的60%结算
Ad>13.0%
按基价的40%结算
硫份(S)
1.20%<S≤1.40%
每增0.01%减价1元/吨
1.40%<S≤1.60%
每增0.01%减价3元/吨
1.60%<S≤1.80%
每增0.01%减价5元/吨
1.80%<S≤2.00%
按基价的60%结算
S>2.00%
按基价的40%结算
粘结指数(G)
75≤G<85
减价2元/吨
70≤G<75
减价4元/吨
65≤G<70
减价8元/吨
G<65
按基价的60%结算
胶质层厚度(Y)
13≤Y<18
减价2元/吨
11≤Y<13
减价4元/吨
9≤Y<11
减价8元/吨
Y<9
按基价的60%结算
四、验收标准、方法及处理期限:
1、以需方取样、计量、检化验为准。
供方车皮进厂后,需方及时取样,在检化验结果未出情况下,需方可先行安排卸车。
供方首次发货有权参加会同取样。
2、如发生质量异议,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七日内到需方所在地处理(以检验判定通知单日
期为计算依据),按需方原燃材料料进厂复验管理办法进行复样。
供方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作认同需方计量检化验结果。
3、如一方对复检结果提出异议,可送需方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检化验,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支付。
五、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到达站港)及费用负担:
1、运输方式:
铁路运输,发站:
穆庄、肥城、湖屯。
2、交货地点:
3、费用负担:
包干到需方专用线前的所有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因供方违反铁路部门有关规定所造成的责任、费用、罚款均由供方承担。
六、货款的结算及期限:
1、保留水份为8%;超过部分扣除吨位,水份不足8%按需方实际化验水份结算;另补途耗1%
2、铁路货票(含铁路专用线发票)、增值税发票两票结算。
铁路大票遗失、书写不规范或超出有效日期(两个月),供方可提出书面申请,经需方同意后,按增值税一票办理结算。
3、所供产品经需方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后付款(六个月内银行承兑汇票)。
4、结算日期以需方磅单时间为准,按当日洗精煤价格结算。
七、违约责任:
1、供方所供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需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考核条款执行。
同时,需方保留退货处理的权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3、如供方装车中混有所供货物以外的杂物,按实测的两倍扣除重量。
供方出现两次未按合同要求或需方计划履行发货,需方有权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4、供需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在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
1、如遇市场价格发生波动,以需方价格调整函为准,供方按需方通知发货,保量加价按需方现行政策执行。
2、供方在履行本款第一条义务中,必须同时向需方书面预报发站、车号、品种及在货票上注明供方单位名称。
否则,按降价50元/车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方派人押运货物属供方的义务,期间发生的押运人员伤亡责任全部由供方负责,供方因业务需要进入需方生产现场,须遵守需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否则发生安全事故由供方承担责任。
4、本合同一式玖份,供方执壹份,需方执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八份,供方执一份,需方执七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2009年01月01日至2009年06月30日。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需方所在地签定时间:
2008年12月31日
供方:
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供、需双两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产地、供货时间及数量:
产品名称
产地
合计数量(吨)
交货期及数量(吨)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无烟煤
福建龙岩文翔洗煤厂
3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方按需方要求均衡发货,发货数量、价格发生变化以需方通知为准。
二、价格(含税价):
基准指标名称
基准指标标准
结算基准单价(含税价)元/吨
货款总金额(万元)
灰份
灰份≤12.5%
挥发份
挥发份≤10%
硫份
硫份≤0.8%
粒度
粒度<40mm
结算价格
执行要求
5、结算价为含税价,并包干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6、规定的基准指标均达到需方要求时,按照结算基准单价执行。
7、基准指标未完全达到需方要求时,结算基准单价格按照本合同质量考核条款考核。
三、合同质量标准及指标波动考核办法:
质量标准
质量指标波动及考核(加减价)办法
1、灰份≤12.5%
10.0%≤灰份<11.0%每降0.1%加价2元/吨
11.0%≤灰份<12.0%每降0.1%加价1元/吨
12.0%≤灰份≤12.5%按基价结算
12.5%<灰份≤13.5%每增0.1%减价2元/吨
13.5%<灰份≤14.5%每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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