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消费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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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消费税
第三章消费税
第一节消费税的概念
一、消费税的概念(了解)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也就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二、消费税的特点(掌握)
(一)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不是所有的项目都征收消费税,而是列举了一些特殊消费品、奢侈品、高能耗消费品、不可再生的资源消费品。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消费税是在生产(进口)、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以后不再征收。
(三)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
既有从价定率征收方法,从价定率指的是从计税价格定税率来征收,也可以从量定额征收,比如啤酒、黄酒、汽油、柴油都属于从量定额征收,还可以用复合计税办法,即把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办法相结合,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就是这种办法。
(四)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消费税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某些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特殊调节,配合价格杠杆来调节经济,限制生产和消费。
比如卷烟对人的身体有害,采用高的价格使生产商获取超额利润,通过高税率可以限制其利润水平,高价格限制了消费,高税率限制了其生产积极性。
(五)消费税具有转嫁性
消费税和增值税都具有转嫁性,流转税通常都具有转嫁性,而所得税一般不具转嫁性。
国家通过提高税负,厂家可以通过提高价格或降低成本将增加的税负消化掉。
三、消费税的立法精神
(一)体现消费政策,调整产业结构。
将烟、酒、鞭炮、焰火列入消费税是因为对身体有害或对环境有污染。
将摩托车、小汽车、贵重手饰、珠宝玉石属于高消费的产品。
(二)正确引导消费,抑制超前消费
(三)稳定财政收入,保持原有负担
(四)调节支付能力,缓解分配不公
第二节纳税义务人(了解)
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包括三资企业。
消费税纳税人具体包括: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其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货时代扣代缴,但受托方如为个体经营者,则应由委托方回委托方所在地申报纳税。
自产自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注意多选)
第三节征税范围
应注意哪些货物应征收消费税,哪些货物不属于消费的征收范围。
(注意选择题)见教材139页税目。
(一)烟
(二)酒及酒精。
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法生活的各种工业酒精和食用酒精。
(三)化妆品。
属于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济等,不属于本税目。
(四)护肤护发品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六)鞭炮、焰火
(七)汽油
(八)柴油
(九)汽车轮胎。
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
轮胎按花纹分为子午线轮胎和斜交轮胎,斜交轮胎主要用于矿山建筑等车辆,目前拖拉机用的这种斜交轮胎不在征税范围,子午线轮胎是通常轿车使用的轮胎,免征增值税,就磨损的花纹进行翻新的轮胎不征收消费税。
(十)摩托车
(十一)小汽车
用上述应税车辆的底盘组装、改装、改制的各种货车、特种用车(如急救车、抢修车)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这里仅指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旅行)车。
上述十一项税目中应重点把握烟、酒、化装品、轮胎和小汽车。
第四节税率(重点把握)
一、税率的形式。
应把握消费税税率的两种主要形式: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啤酒、黄酒、汽油和柴油属于定额税率。
(掌握客观题)
二、现行消费税税率。
(掌握)
1、现行消费税比例税率中最低比例税率3%,最高比例税率40%;定额税率最低为0.1元/征税单位,最高为250元/征税单位。
2、需要记忆的税率。
(1)卷烟的税率。
定额税率为150元/标准箱,比例税率在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额)50元以上,税率为45%,在调拨价格50元以下,税率为30%。
(2)酒。
粮食白酒的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5%,薯类白酒的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15%。
3、消费税采用列举法按具体应税消费品设置税目税率,如果存在下列情况时,应按适用税率中最高税率征税: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三、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一)卷烟的适用税率(重点掌握)
1、卷烟应以按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但销售的卷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消费税的价格有最高价格、加权平均价格和组合计税价格三种。
而增值税是用平均价格和组合计税价格。
2、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了解)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和适用税率。
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4、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
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5、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6、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45%卷烟税率征税,并按照定额每标准箱I50元计征生产率:
(1)白包卷烟;
(2)手工卷烟;
(3)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7、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见教材145页,作为了解内容。
8、卷烟分类计税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重点掌握3、4、5、6。
(二)酒类的适用税率
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
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
4、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三)若干征税项目的税率减免
1、金银首饰(包括铂金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税。
4、自2004年7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相当于欧洲Ⅲ号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
第五节计税依据
一、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一)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我国消费税对卷烟、白酒、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实行定额税率,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征税。
(二)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与增值税一样,都是以不含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三)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例:
某卷烟厂本期销售卷烟500万箱,每标准条的调拨价为70元。
应纳消费税额=500×150+500×250×70×45%;
如每标准条的调拨价为40元,则应纳消费税额=500×150+500×250×40×30%。
应纳增值税=500×250×70×17%
二、销售数量的确定(掌握客观题)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销售额的确定(掌握计算题和综合题,典型的是烟、酒、化妆品、小汽车)
(一)销售行为的确定。
下列情况均应作销售或视同销售处理:
1、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具体包括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视为既购又销两种行为来处理;用应税消费品支付代扣手续费或销售回扣;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应税消费品。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
即纳税人用于生产非纳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均视同销售。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判断是否是委托加工的唯一标准就是:
是否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就是委托加工,由受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视为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都要全额计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可不计算销售额,不再征收消费税。
比如,委托卷烟企业生产卷烟,卷烟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的卷烟销售时不需再缴消费税。
(二)销售额的确定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通常是含税的,主要包括:
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款,基金如属于国务院财政部收取的则不纳税,集资款通过销售产品来收取,比如卖一瓶啤酒收一毛钱来收取集资费,通常由地方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来收取,作为企业在收取集资款时,借:
银行存款贷:
其他应付款,在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表上都应体现出来。
此外还包括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品牌使用费(主要指白酒的品牌使用费)等。
随产品收取的这些费用都属于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都按含税价格收取,计算时要转换成不含税的销售额。
不包括在销售额中的内容与增值税相同,即同时符合:
一是承运门开具给购货方的运费发票;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包装物押金的处理与增值税政策相同。
包装物押金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企业包装物可以是外购的也可是自制的,入库后应单独核算,如生产领用包装物计入产品成本,产品交税,则包装物也必然交税,如在生产线上没有包装而是到销售环节去包装,则要计销售费用,借:
销售费用贷:
包装物。
销售时要单独计价,如产品20000元,包装物100元,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也应交消费税,应将其填列在消费的申报表上,不应因其未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而不征税。
但如果包装物作为周转使用,要收取押金和租金,收取租金时应在其他业务收支核算。
包装领用时,借:
其他业务支出贷:
包装物,只结转一次成本。
收取押金时,借:
银行存款贷:
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押金逾期应并入销售额征税,合同没有规定的,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随同货物销售收取的包装物租金不交营业税,这种租金是随同销售货物收取的,应作为价外费用处理。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这里的酒类产品指的是从价计征的酒类产品,对于啤酒、黄酒,仍然按其逾期规定处理,所以与增值税并不矛盾。
(三)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的确定
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按本企业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应纳税款,如果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应用加权平均价格,但有两种情况不得列入加权平均数据:
一是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二是没有销售价格的。
四、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一)计税价格的核定
1、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零售价格÷(1+45%)
不进入烟草交易会,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下列公
核定: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该牌号卷烟市场零售价÷(1+35%)
(二)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掌握计算题)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4、外购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6、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7、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上式中的买价为不含增值税的买价,“期末库存”考试时如已给定,则引用此数据,认为帐实相符。
如果考试时如给定帐面的数据,又给定盘点的数据,则应引用盘点的数据,例如:
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为1000万,当期购进800万,如帐面结存200万,则动用1600万,但如盘点数据为400万,盘点的数据相对应准确,则1800-400,当期动用1400万,所以纳税人可以通过压低期末库存的外购消费品的买价从而抬高准予抵扣的应税消费税的买价,来达到多抵扣税款少交消费税的目的。
外购的应税消费品不是购入时就能抵扣而是在领用时才可以抵扣,当期生产领用多少,抵扣多少。
例:
某卷烟厂本期外购烟丝117万,购入时,
借:
物资采购100万
借: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17万
贷:
银行存款117万
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库时,
借:
库存材料100万
贷:
物资采购100万
本期领出50万用于生产卷烟,则本期可用于抵扣的消费税为50×30%=15万,
借: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5万
借:
生产成本35万
贷:
库存材料50万
如果领用100万元的烟丝则100×30%=30万
借: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30万
借:
生产成本70万
贷:
库存材料100万
假设本期的卷烟的消费税税额为70万,
借: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70万
贷: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70万
借: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55万
贷:
银行存款55万
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比如,北京首饰厂外购翡翠戒面一批加工成翡翠戒子,外购的翡翠戒面支付了消费税,北京首饰厂加18K金托生产成戒子后卖给北京百货,此时不交消费税,也不能抵扣翡翠戒面的消费税,因为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此处的纳税人是指生产领用的纳税人。
北京百货买回的这批镶嵌戒子再出售给消费者时,应在零售环节对戒子整体征税,此时对戒面存在着重复征税,因此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的消费税率由10%减按5%征收,从而避免了对戒面的重复征收。
但北京手饰厂生产的纯翡翠等其他手饰仍按10%征收消费税。
(三)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掌握计算题)
注意区分独立核算门市部和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比如,卷烟厂下设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卷烟厂通常是以单一的价格销售给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时由卷烟厂缴纳消费税,而独立核算门市部不再缴纳消费税。
但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从卷烟厂购入卷烟时,卷烟厂是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销售商品进行控制,借:
门市部销售商品贷:
库存商品,卷烟厂根据门市部报的销售日报表登记销售明细帐,但门市部对外销售的价格可能是出厂价格、批发价或零售价,为避免纳税人选择最低价格报税,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来计算,即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不同时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从高计征消费税。
(四)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第六节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应纳税额的计算
自产自用通常指的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比如一个全能企业,外购烟叶加工烟丝,用烟丝生产卷烟,烟丝作为中间产品,用于卷烟连续生产时不纳税,烟丝用于其他方面则视同销售应该纳税。
所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二、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纳税,在移送使用环节纳税,即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奖励等,均视同对外销售,既要交增值税,又要交消费税。
但在这些用于其他方面的行为中有四方面要使用最高价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俩债务。
三、组成计税价格
(一)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三)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企业把自己的产品发给职工时,价格通常偏低,往往需要用组价计算,但考试如果给了同类产品价格则按同类产品价格计算,如果没给出同类价格,则应按组价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其推导过程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金
=成本+利润+价格×消费税税率
价格×(1-消费税税率)=成本+利润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含税价格在需要计算组价时都是(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营业税也是如此。
这个公式进一步演变为: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从这个公式分析,货物定价需要三个因素:
一是货物的销售成本,二是国家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三是消费税税率。
增值税知道两个因素,即成本和成本利润率就可以定价。
消费税税率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17种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这个成本利润率不用记,但只要认定货物不征消费税的,其成本利润率为10%,这是增值税中的规定。
所以在做题时如果货物不征消费税又需要计算组价,则其成本利润率为10%,如果计算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时,考题中会给出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
教材150页例2是重点的类型题,即可以考增值税,又可以考消费税。
【例二】某企业将生产的成套化妆品作为年终奖励发给本厂职工,查知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其生产成本为15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该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为5%,化妆品适用税率为3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15000+15000×5%)÷(1-30%)=22500(元)
应纳消费税=22500×30%=6750(元)
应纳增值税=22500×17%=3825(元)
第七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节是本章的重点和难点。
委托加工产品,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代垫辅助材料的业务。
判断是委托加工业务还是自制产品的唯一标准是由谁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定性为委托加工业务,由受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则应定性为受托方的自制产品,按自制产品征税。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其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具备这两个备件,受托方才能按加工处理。
二、代收代缴税款
代收代缴税款和代扣代缴税款不同,代扣代缴税款时是从扣缴义务人扣除费用的时候直接从费用中扣除的税额,比如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借:
应付工资贷: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义务人不需要再向纳税人要这部分税款,而作为代收代缴税款是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向纳税人要这部分税款,在消费税中通常规定一般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的时候代收代缴消费税,在没有收到税款之前,借:
应收帐款贷: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然后按规定时间缴纳,借:
应交税金贷:
银行存款。
当委托方支付了税金和加工费以后,借:
银行存款贷:
应收帐款,
代收代缴税款应注意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1、税法规定一般是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但个体户除外,企业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2、未履行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应处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但如果税务机关能够从委托方补回税款,则受托方不用交税,只接受罚款,如果税务机关无法从委托方补回税款,则受托方既要接受罚款又要补交税款。
如受托方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并不免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当税务机关找到纳税人要求其补税时,纳税人必须补税,不得以代收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收代缴义务而推卸自己的纳税义务,所以纳税人仍要依法补税。
如果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委托加工的组成计税价格补征。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重点掌握)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合同中注明的材料成本,而不是实际耗用的成本,材料成本中不含增值税,如果考题中给出的材料成本含增值税,则应予以剔除。
例:
某企业收购烟叶加工成烟丝,收购时含13%的增值税进项税,买价100万元,直接送到卷烟厂加工,卷烟厂在计算受托加工的烟丝的消费税时,组成计税价格中材料成本应为100×(1-13%)=87万,
如果加工费为10万,则组成计税价格=(87+10)÷(1-30%),如果考题中给出是从自己的材料库中领出烟叶一批委托加工成烟丝,此时出库的烟叶则不含增值税,因为买进时已扣除进项税金。
上例中,如果买进的烟叶先入库,借:
库存材料87万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3贷:
银行存款100万,此时领用87万的烟叶用加工烟丝,则87万元已为不含税的成本,组成计税价格=(87+10)÷(1-30%),计算时应注意这两种类型。
公式中的“加工费”,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五、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
外购的七种货物为防止重复征税,允许将支付的消费税从最终应纳消费税税额中予以抵扣。
同样,委托加工的这七种货物,加工收回时,由于这七种消费品已经由受托方代收代缴过消费税,如果不允许扣除,就会造成对这部分加工品的重复征税,所以也允许抵扣税款。
计算的关键仍然是税法所说,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其已纳消费税的税款,这和外购领用是一样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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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消费税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