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气象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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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气象局
自贡市气象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六)行政检查情况;
(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八)行政许可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九)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一)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种类、执法证编号、执法证件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十三)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
(十四)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本级政府集约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制度,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而没有公示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对逾期不改及情节严重的,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予以相应扣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贡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贡市气象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及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等。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对本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
法规科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本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查。
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查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行政执法决定书(文稿),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查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
第八条各行政执法单位按本制度向法规科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法规科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
第九条法规科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法规科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行政执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调查取证无法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法制审查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二条法规科审核完毕后,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讨论通过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提交行政执法单位。
讨论未通过,将相关情况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单位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规科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自贡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自贡市气象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气象行政执法支队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法规科应当加强对气象行政执法支队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记录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三章记录主体
第七条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中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四川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八条本局事业单位通过四川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第四章记录保存及归档
第九条法规科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条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地方行政处罚案卷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一条气象行政执法支队应当在每次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每月定期将声像资料交由法规科存储。
第十二条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气象行政执法支队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气象行政执法支队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五章记录使用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市气象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五条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法规科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六条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六章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建立自贡市气象局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科室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气象行政执法支队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九条气象行政执法支队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二十条气象行政执法支队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
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七章检查和考评
第二十二条法规科要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气象行政执法支队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二十三条气象行政执法支队要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气象行政执法支队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
第二十四条气象行政执法支队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自贡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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