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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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淄博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管委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环境保障支撑。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淄博经济开发区内发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地质环境突发事件除外)。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环境应急演练。
1.4.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在区党工委、区管委会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各部门各司其职。
1.4.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环保部门。
1.4.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
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
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详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经开区管委会是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依法设立经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详见附件2)。
经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指导北郊镇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经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环保局,作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2.2现场指挥机构
管委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经开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污染处置组:
由区安全环保局牵头,建设局、地方事业局、北郊派出所、学苑派出所等部门参加。
主要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
由安全环保局牵头,建设局、地方事业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学救援组:
由地方事业局牵头,区安全环保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
由产业发展促进局牵头,北郊派出所、学苑派出所、地方事业局、财政局、建设局、招商局、安全环保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新闻宣传组:
由管委会办公室牵头,安全环保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社会稳定组:
由北郊派出所、学苑派出所牵头,招商局、安全环保局等参加。
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1.1区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区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2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安全环保局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安全环保局会同地方事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区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3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1.4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
北郊镇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5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
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
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具体由市环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蓝色预警:
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蓝色预警由经开区管委会发布。
3.2.2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收到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2.4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
(3)建立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系统。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损益评估与修复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经开区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经开区环保部门及相关部门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经开区环保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省环保厅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保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管委会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省环保厅。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保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区管委会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管理委员会及其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2)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3)有可能产生跨市影响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多媒体资料。
3.3.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管委会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分级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四级。
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
Ⅰ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4.1.2分级响应的启动
4.1.2.1Ⅰ级响应、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
4.1.2.2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
区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1.2.3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区管委会或者区管委会授权区环保部门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市环保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区管委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区管委会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市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区环保部门应急指挥机构与市环保局保持通信联络,及时汇报事件动态情况。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突发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2.3环境应急监测
区环保部门在环境应急监测中的职责: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并将其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2.4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安全环保局会同管委会办公室负责。
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2.5安全防护
4.2.5.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2.5.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区管委会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1)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险场所。
4.3响应终止
4.3.1响应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响应终止的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根据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
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3善后处置
经开区管委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4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应急保障
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
6.1队伍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要对重点化工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经开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2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财政局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有力支持,促进应急工作的开展。
6.3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
建设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备库,装备应急指挥车辆、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4应急车辆保障
区环保部门要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环保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
6.5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6技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7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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