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工作面安全监察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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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工作面安全监察细则
贵州发耳煤业有限公司
掘进工作面安全监察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发耳煤业有限公司发耳一矿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审签栏
编制:
2008年月日
审核:
2008年月日
科长:
2008年月日
总工程师:
2008年月日
批准人:
2008年月日
贵州发耳煤业有限公司
掘进工作面安全监察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加强掘进工作面安全监察,保障安全生产,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各掘进工作面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根据各掘进工作面的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贵州发耳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奖惩条例<试行>》(发耳煤业发[2005]26号)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安全监察实施细则。
第一节劳动纪律
第一条现场无区队干部跟班,罚区队5000元,跟班干部1000元;若跟班干部点名后未及时下井或早上井,罚工区3000元,责任人罚1000元。
第二条新工人入井前,必须进行上岗培训并考试合格方能入井,否则,每次罚施工相关单位1000元。
第三条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无证或未持证上岗者罚款200元;井下睡岗或岗位工脱岗者按严重“三违”处理,罚款500-1000元。
第四条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现场交接班,凡未按规定进行现场交接班,罚跟班区(队)长、班组长各100元,相关责任人200元。
第五条工作人员严禁直接从运行中的运输设备上跨越,违者按“三违”处理,罚款200元。
第六条严禁职工点名不下井,发现一次按严重“三违”处理,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工区领导点名不下井,对责任人撤销职务并罚责任单位5000元,责任人1000元。
第七条严禁酒后下井,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对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对领导罚款1000元,造成后果严重者,移交上级领导追究责任。
第八条跟班领导在井下见违章作业不制止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造成后果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节
(一)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
第九条施工前不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每次罚班长50元;找顶不使用长把工具,每次罚责任人50元;找顶无人监护,每次罚班长50元。
第十条炮后不使用前探梁或前探梁使用不规范,每次罚跟班区队100元,班长50元;施工现场出现前探梁数量不足、缺吊环、背板等,每次罚工区500元,区长、书记各50元,跟班领导和小队长各100元。
第十一条巷道顶部锚杆角度小于70°,顶部及两帮锚杆托盘不贴紧岩面,每棵锚杆罚打眼工50元;锚杆间排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每次罚区长、书记、技术主管各50元。
第十二条班组在交接班时,必须严格按照标准现场验收工程质量,严格按照工区考核标准考核工程质量,工程质量问题要交接清楚,特殊的情况下顶板支护未到迎头,必须用前探梁进行临时支护,落实给接班班组整改合格,否则视情节给予50--5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现场交接班采取“迎头8米交成巷”的交接班制度,确保迎头施工有足够的安全空间,否则罚交班班长100元,交班验收员100元。
第十四条不得使用正式支护锚杆挂回头轮,每发现一次,罚当班跟班负责人100元,当班班长和责任人各50元。
第十五条严防顶眼穿顶、帮眼穿帮,每发现一个炮眼穿顶、帮眼穿帮罚款50元。
第十六条各掘进工作迎头炮后必须及时出矸并支护,严禁迎头积矸或空顶,确保迎头施工有足够的安全空间;巷道在规定范围内每发现一次两帮超挖150mm以上或欠挖50mm以上罚当班跟班负责人100元,连续3个班超、欠挖的,对工区领导罚款600元(区长、书记、技术主管、当班值班领导、各头的分管领导、跟班队长每人各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网片搭接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每片罚款50元,联网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每扣罚责任人10元。
第十八条巷道锚杆支护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施工,需喷浆或锚索支护的巷道,喷浆厚度不得小于50mm,锚索必须锁紧且托盘紧贴岩面,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九条巷道交叉点或顶板破碎处施工木点柱或单体加强支护时,点柱或单体必须打紧、打牢接实顶板,并且拴好防倒绳,否则一处罚责任者50元。
第二十条掘进工作面巷道因受压力影响巷道变形严重,原支护失效或不能满足现场施工安全的必须及时汇报相关单位并及时处理,否则罚施工单位200~500元。
第二十一条掘进迎头顶板发现出现破碎情况时,必须及时
汇报相关单位并对顶板实行加强支护措施,否则罚责任人50元。
(二)巷修顶板管理
第二十二条架棚巷道迎头5m范围内不按规定使用防倒器,每次罚班长50元;短掘短喷的架棚巷道,达不到架一棚喷一棚的,罚跟班领导100元,责任人50元。
第二十三条巷道在顶板破碎段修复时必须制定修复支护措施,施工单位在矿压压力显现明显处修复时,严禁人员正对支架或工字钢歪倒及片帮可能波及的地点,并排专人观察顶板。
第二十四条巷道架棚或是修复时,每循环进尺架棚数量违反措施规定的,每次罚跟班人员100元,班长50元。
第二十五条各掘进迎头及巷道出现冒顶事故,应及时控制好顶板,防止事故扩大;处理冒顶事故时,要有专人观察顶板状况,清理出一条畅通无阻的退路,以便及时撤退,并采取从一侧向另一侧维护顶板,不准多头同时进行,否则罚施工单位500元。
第二十六条架棚巷道修复时,接顶腰帮不实,每棚罚工区100元;每缺一根撑木罚区队30元,责任人30元;撑木松动(含撑木两头加木楔)每根罚区队30元,责任人30元;撑木不成一条线,每次罚区队50元;背板不隔离成线每次罚区队50元;背板缺木楔每一块罚区队20元。
第二十七条棚子退山或迎山过度的,每棚罚跟班人员50元;棚子牙口不及时连接的,每棚罚班长50元。
第二十八条架棚修复巷道棚子上方冒顶不用木垛接顶的,每次罚区队200元;确实冒顶较高无法接顶不架缓冲木垛每次罚区队200元。
第二十九条棚腿支设在浮煤(矸)上,每根棚腿罚跟班1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条各施工段必须使用好前探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定,严禁空顶作业,否则,按三违处理,罚班长、责任人100元。
第三节放炮管理
第三十一条放炮前的准备工作:
(一)永久支护必须紧跟迎头,否则不允许放炮;
(二)煤矸堆集超过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不允许放炮;
(三)炮眼施工工作必须在永久支护掩护下进行,否则属空顶作业;
(四)各工序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因为放炮未及时支护,迎头长时间空顶导致冒顶事故的按公司对事故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罚,未按以上规定进行操作的,按“三违”处理,罚班长和放炮员各50元。
第三十二条放炮员必须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的人员担任,否则,罚施工单位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放炮时必须执行好“三人联锁换牌放炮”制度、“一炮三检”制度,否则,按“三违”处理,每次罚班长、放炮员和瓦检人员各100元。
第三十四条放炮员必须把雷管、炸药分别存放在专用炸药箱、雷管盒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炸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远离电气设备,并距放炮点100m以外,否则,按“三违”处理,罚班长、放炮员各100元。
第三十五条放炮母线、连接线和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风水管等导电体相连接;放炮不响时必须等15分钟后,方可沿线检查,找出拒爆原因,违反本规定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六条放炮器必须由瓦检员携带,严禁转交他人,经检查合格并通过“三人联锁换牌”后,放炮器方可交给放炮员进行放炮,通电后拒爆或爆破后,放炮员必须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并扭接成短路,并将放炮器交给瓦检员。
第三十七条放炮前,必须由班长亲自点名安专人站岗;放炮母线转弯巷道不小于100m,直巷不小于120m,否则,每次责任人罚款100元,按“三违”处理。
第三十八条爆破后,站岗人员必须由班长亲自撤岗,否则,站岗人员必须站好岗,堵住人员。
站岗人员发现脱岗和睡岗,按严重“三违”处理,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300元。
第三十九条严禁任何人闯岗,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罚款1000元并全矿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放炮后没有紧接着进行下一道工序(进行挂前探梁、联网接顶、施工回头滑子眼、挂回头轮、耙空窝、支护等工序),施工人员就离开施工现场,没有执行手上交接班,导致迎头长时间空顶,按放交班炮处理,罚款500元,其中现场跟班区队长罚款200元,班长罚款200元,地面值班人员罚款100元。
第四节机电设备管理
第四十一条严格执行各掘进工作面设备日检、周检和维护保养制度;开关必须上架,电缆吊挂平直,否则每次每处罚掘进工区责任人50元。
第四十二条管辖内皮带、溜子各种保护不全或不起作用;皮带及溜子沿线出现浮煤(矸)未及时清理,每项罚责任人50元。
第四十三条检修开关、电机及各种电器设备时,必须断电检修;机电工每天必须检查机电设备,严禁出现失爆现象,如发现失爆罚掘进工区500元;若发现带电检修各种电器设备,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十四条各种电器设备必须分别标明编号、用途并有送电的标志,否则,每次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四十五条电缆不应该挂在风水管上和任何不稳定的物体上,不得遭受淋水,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十六条迎头的照明灯,绞车、溜子和皮带的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如不符合规定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五节运输管理
(一)提升运输
第四十六条掘进工区在1104运联提升各种物料及设备时必须联系好是否有人行走,确认安全后才发出信号开次提升运输,以防发生意外。
把勾打点人员必须躲入巷道躲避内,否则,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四十七条提升设备及运送大件时,只能提松一台大平板车(矿车),严禁串车提松;必须使用好信号、保险绳,并认真检查销子是否插好,保证一切无误后,方可打点进行提松各种物料及设备,如果不符合规定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四十八条绞车司机必须是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绞车,否则,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四十九条绞车司机必须听清信号,并打回点确认,然后再启动绞车,信号不清必须重新进行联系或处理好电铃信号,再打点、启动绞车。
信号规定为“一声停、二声提、三声松”,不符合规定的每次罚绞车司机和把勾工各50元。
第五十条必须带电提松物料及设备,严禁放大滑。
施工人员不得跟随矿车,以防发生掉道和断绳跑车造成伤人事故。
并且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五十一条1104运联提松各种设备时,整个绳道内严禁有人。
班长必须安排专人沿运输路线撤人,矿车经过地段严禁有行人或在两帮躲避,并指派专人在提松段两端及岔路口站岗堵人,严禁人员进入提松车区段,不符合以上规定每次罚掘进工区班长和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三条更换滑头换钩时,先将阻挡车器关闭,然后必须在支架下坡方向在平板车、矿车碰头下用道木打设“十”字形临时阻车器,平巷用木楔将平板车、矿车四轮刹紧。
以防矿车滑动伤人。
第五十四条绞车司机要经常检查压戗柱是否牢固,发现松动及时加固,使用绞车提松各种设备前,必须先检查钢丝绳是否完好,电铃信号是否清晰、灵敏、可靠,绞车各部件是否完好,确认一切无误后方可使用,否则,每次每处罚绞车司机50元。
第五十五条各部绞车阻挡车器,除通车瞬间外,其余时间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否则,每次罚责任人50元。
在下列情况下,绞车司机严禁使用、启动绞车:
(一)压、戗柱不齐、不牢固及地锚松动的;
(二)信号不通、不清及无灯光信号;
(三)绞车制动闸、离合闸不灵活、不可靠;
(四)无保险绳、无销子;
(五)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磨损超过10%时;
以上不符合规定提升的,每次每处罚绞车司机100元。
第五十六条绞车提升运输时,绞车司机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脱岗、班中睡觉或与开绞车无关的工作,否则,每次罚绞车司机50—500元。
第五十七条安全设施不齐全或未按规定使用时,严禁提松车;工作人员严禁扒、蹬、跳车,否则,按“三违”处理,罚责任人200—1000元。
第五十八条1104运联各种物料车掉道后,必须由跟班和班长亲自带领人员处理掉道矿车,处理掉道矿车方法为:
(一)由打点工打点停车,并由绞车司机将钢丝绳带紧;
(二)班长到车辆的上方,将矿车掉道情况和现场情况看清楚,同时,指派人员将阻挡车器全部关闭;并派专人站岗堵人,禁止行人通行;
(三)在平板车、矿车下方碰头下打“艹”字型临时阻车器和卡轨器,临时阻车器采用优质的道木支设,道木之间用抓钉钉实,道木与矿车下方碰头下接触面用木楔刹紧,矿车四轮用木楔刹紧;
(四)使用千斤顶将矿车后轮(朝下山方向的轮对)顶起并超过轨道高度,人员站在车辆的斜上方,用撬棍将车轮撬上道;
(五)采用上述方法将阻车器打好,并用木楔将矿车下方两个轮子刹紧,然后用千斤顶将矿车前轮(朝上山方向的轮对)顶起并超过轨道高度,人员站在车辆斜上方,用撬棍将车轮撬上道;
(六)检查轨道是否符合规定,测量轨距为600mm,道木用道钉钉好,去掉阻车器,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可正常操作提松车。
第五十九条把钩工必须待车停稳后,方可进行挂车和摘钩,否则,车未停稳操作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六十条把钩工挂钩时,先挂好滑头和保险绳,检查销子到位锁好,然后发出灯灯光信号,将阻挡车器打开,然后再打点提松车。
(二)皮带溜子
第六十一条安装皮带溜子前,必须检查加固施工范围内支架、顶帮情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摘除施工范围内的活悬矸石,防止掉矸伤人,违反规定按“三违”处理,罚掘进工区200元,责任人50元。
第六十二条使用葫芦起吊皮带、溜子机头时,必须加固好前后5m范围内的支架、顶帮,并有专人观察支架、顶帮情况,发现险情必须立即停止起吊,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重新进行处理、加固;无人观察顶帮、支架未加固的,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六十三条摆放溜子前,溜子道内的大块煤矸必须清理干净,防止大块矸石刮底链,并且将巷道坡度顺平一致,以便溜子安装摆放平、稳、直。
第六十四条安装溜子时,严禁使用坏溜槽,必须保证溜槽及连接件无开焊断裂,否则,每次罚施工责任人200元。
第六十五条安装好的溜子确保齐全、紧固完好,分链器、压链器、护板完整紧固,无变形,运转无卡碰现象;认真安装好皮带溜子的挡煤板,两块挡煤板之间严禁有空隙,并用铁丝紧固好或螺栓加固好,不符合以上规定,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六十六条安装好皮带溜子后,由机电工负责把电缆吊挂整齐,做到开关上架,挂牌管理,确保机电设备完好,否则,每次罚机电工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七条安装好的皮带溜子,必须对设备进行试运转。
试运转时,操作人员注意观察溜子运转情况,如有问题,必须停溜处理;试运转时,溜槽内严禁有人,机头、机尾之间严禁有人,违反规定,按“三违”处理,并罚款100元。
第六十八条皮带溜子安装好后,机头必须打好“两压两戗柱”或打四棵地锚固定,机尾打两棵压柱或地锚固定,压戗柱和地锚必须牢固可靠,防止机头、机尾摆动及翻翘;地锚和压柱松动的每次每处罚责任人50元,未施工的每次每处罚施工单位100元。
第六十九条安装好的皮带溜子,必须在机头位置安装一组防尘喷雾,未安装的,每次罚施工单位100元,安装使用无效的罚安装责任人50元,安装好开皮带溜子司机未使用的,每次罚皮带、溜子司机50元。
第七十条皮带溜子机头、机尾必须安设电铃信号,未安装的,每次罚施工单位200元,安装使用无效的罚安装责任人50元,安装好开皮带、溜子司机未使用的,每次罚皮带、溜子司机50元,信号规定为“一点停、二点开”。
第七十一条开动皮带、溜子前,必须先发出信号联系好,经确认可以后,再次打点后方可开启,否则,每次罚打点工或司机50元。
第七十二条检修处理皮带、溜子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闭锁开关,挂上“有人操作,严禁送电”字样标志牌或专人看开关,未以上规定操作的,按“三违”处理,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三条皮带、溜子运转中发现下列情况的:
(一)刮板链出槽、飘链、掉链、跳齿时;
(二)溜槽被拉开或者被提起时;
(三)电气、机械部件温度超限或运转声音不正常时;
(四)液力偶合器的易熔塞熔化或油液喷出时;
(五)信号不明或发现有人在刮板输送机上时;
发现以上情况的要立即发出信号并停机后进行妥善处理,发现情况未处理的每条罚责任人100元,责任单位500元。
(三)耙装机
第七十四条移机前先清理净耙装机两侧及前方的煤、矸,整理好电缆,即可移机。
第七十五条平巷中移耙装机时,可采用耙装机自行牵引、小绞车牵引或采用人力拉移的方法。
采用机械牵引时迎头的滑轮要固定牢靠,牵引速度要均匀。
用小绞车牵引时要有信号,以便出现问题及时停车。
移机时耙装机前方及两侧(司机除外)严禁有人,耙装机移至预定位置后,停稳固定好。
操作未符合以上规定,每项每次罚责任人50元,施工单位100元。
第七十五条上山移耙装机时,先对绞车钢丝绳、钢丝绳连接装置、信号、牵引回头轮等进行认真检查,否则,每次罚班长或责任人50—100元。
第七十六条移机要由跟班区队长或班组长统一指挥,上山移机时耙装机应采用绞车牵引,移机时耙装机前方、下方不准有人,严防耙装机突然移动或下滑伤人,未按规定要求施工的,每次罚跟班区队长(班长)100元,造成事故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并按严重三违处理,全矿通报批评。
第七十七条下山移耙装机时,应利用绞车下松。
松掉地锚前应先用绞车适当拉紧耙装机,防止耙装机在松开地锚时向前窜。
松钢丝绳耙装机不能自滑时,人员应站在耙装机后方,用撬棍向下撬,严禁人员站在耙装机前方或耙装机两帮,耙装机下放时速度不得太快,防止机身歪斜伤人,未按规定施工的,罚班长或责任人100元,责任单位500元。
第七十八条耙装机安装后未施工地锚、防护栏固定或固定无效的,罚施工责任人每项按50元进行处罚,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按“三违”处理。
第七十九条停机时将工作滚筒操纵杆和回程操纵杆松开,按操作按钮停电;若耙矸完成或停机处理故障,必须从馈电开关停电;施工时未挂牌,停机时未停电的,每次罚司机50元,按“三违”处理。
第八十条上山使用耙装机时要有防止矸石滚落伤人的措施,上山倾角大于20度时,在司机前方必须打护身点柱或设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无措施或未增设固定装置严禁开机作业。
第八十一条爆破前,要将耙装机照明灯、电缆保护好,操作按钮处于停电位置并停掉馈电开关,将耙斗开到耙装机前,防止耙斗被煤、矸埋住,爆破后,要对固定装置、电缆进行检查,将操作部位的煤、矸清理干净,在煤矸堆上洒水后方可开机,不符合以上规定操作的,每次罚现场跟班或班长50—100元。
第八十二条耙装机运行时其他人员不得靠近耙斗装载机两侧,以免钢丝绳弹跳或岩石飞出伤人;绝对不允许用手、脚或工具触摸钢丝绳、耙斗等运动部件。
第八十三条迎头打眼和耙装机出矸同时作业时,滑子距迎头距离不小于8m,小于8m时,严禁作业,否则,按“三违”处理,每次罚责任人50—100元。
第六节工程质量及质量标准化
第八十四条验收员未找中线、腰线而导致巷道超宽或欠挖的,每次罚验收员100元。
第八十五条各掘进工作面宽、高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每次超宽或欠挖罚施工责任人50元,施工单位200—500元。
第八十六条掘进工作面过断层、硐室无措施施工的,每次罚责任单位技术主管300元,技术员200元。
第八十七条掘进工作面无图表施工的,每项罚施工单位300元,技术主管100元,技术员100元,区长书记各50元。
第八十八条锚杆支护巷道未按规程要求施工,锚杆间排距、形式、安装角度和锚杆托盘不符合要求,每棵锚杆罚施工单位技术主管50元,验收员50元,锚杆托盘不贴面每棵罚责任人30元。
第八十九条巷道内的材料、设备必须分类码放整齐,保证运输提升畅通。
如出现材料乱堆乱放,堵塞巷道、影响行人质量标准化的,每次每项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九十条掘进工作面需要放顶、架棚、处理冒顶、过断层末编写专项措施,无措施施工罚责任单位1000元、技术主管300元,技术员200元。
第九十一条掘进工作面排水系统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而影响生产的,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区长(书记)各100元。
第九十二条掘进工作面验收时工程质量出现不合格,扣出原单价的20%,合格而达不到优良品,扣出原单价的10%。
第九十三条掘进工作面延溜子、皮带和运送大件等必须编写专项安全措施,无措施施工,罚责任单位1000元、技术主管300元,技术员200元。
第九十四条风动工具未归类排放而乱扔乱放,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小型电器、螺栓、道钉和螺冒未归类而散放巷道内,电器每样罚责任单位50元,螺冒、螺栓和道钉每棵按20元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九十五条巷道内的杂物、垃圾及废物料未及时回收而影响文明卫生的,每样每次按30元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在巷道两帮、顶板的钢筋网内故意存放杂物和用动工具,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九十六条巷道中左中右不允许超挖或欠挖;超挖不超过100mm底板平整度拖底最高点超过±100mm、抹角超过100㎜×50㎜、巷道高度超过±100㎜,移耙装机后24小时整改合格,连续长度超过1000mm罚施工单位100元。
第九十七条 打眼时不允许顶眼挑顶,周边眼穿帮,两帮超宽不超过设计数据的±150mm,否则超宽100mm罚款100元,两帮超宽500mm以上顶眼300mm以上,按严重“三违”处理,对工区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六节其它管理
第九十八条掘进巷道在掘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含接近老空时的预留煤柱(岩)厚度和探明水、瓦斯、火等内容,根据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严禁作业,强行施工,罚施工单位1000元,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九十九条掘进工作面下山施工时,必须在下山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工作面上方设置牢固的跑车防护装置,未符合固定施工,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一百条掘进巷道贯通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停掘工作面必须保证通风,回风瓦斯大于1.0%时,必须停止作业,未符合规定施工,罚施工单位1000元。
第一百零一条掘进工作面突然停风或瓦斯涌出量大于1.0%时,必须停止作业,恢复通风和瓦斯小于1.0%时,方可作业,违反规定施工,罚责任单位1000元;掘进迎头距风筒口大于10m时,严禁施工,必须加接风筒后方可施工,否则,按三违处理,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零二条未尽事宜按原有的文件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实施。
第一百零三条本掘进安全监察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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