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施工合同空白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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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施工合同空白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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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施工合同空白合同书
编号:
+
工程装修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编制时间:
二OO年月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1、承包形式:
2、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条款
3、附件
4、图纸
5、工程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七、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月日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4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5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6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8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9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0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1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2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2、合同文件的组成
2.1本合同协议书
2.2投标书及附件
2.3本合同条款
2.4附件
2.5图纸
2.6工程预算书
3、标准及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建设装饰施工规范大全》及本工程投标文件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须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要求相符的施工图纸4套。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在施工期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应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4.3发包人提供的图纸须满足施工要求,招标图纸未完成或明示的部分应在施工前10天提供给承包方。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5.3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5.4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5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5.6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提供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A、施工场地窗、门无破损,与外墙体交接处无漏水B、水、电、通讯与总线接到设计图纸指定位置C、以上项目在开工前3天完成并给承包人使用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发包提供施工所需380V电源及水,到工地首层室内,并在开工前3日完成。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发包人提供能满足8吨以下车辆通行能直达施工现场首层的道路,并于开工前3日开通。
(4)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提供建筑及其它工程隐蔽工程及本公司相关交叉施工的施工进度及施工方案。
(5)水准点与控制点交验要求:
工程水位由承包人设制经发包人验收,发包人与书面确认,并在开工48小时内完成。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2003年7月31日
7、承包人工作
7.1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
7.2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可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
7.3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约定的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
2003年8月8日。
8.2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施工进度提交后48小时内。
8.3进度计划经甲文和监理公司批准后,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若乙方实际施工进度滞后施工进度计划五天,乙方必须书面向监理公司和甲方提出赶工措施;若因乙方原因使实际施工进度滞后施工进度计划十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乙方造成甲方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并追究违约责任。
9、开工及延期开工
9.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12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9.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9.3开工前发包人应提供满足施工要求的工作面,否则顺延工期。
10、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6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得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6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注后6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1、工期延误
11.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6.1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国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11.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得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2、工程竣工
12.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2.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质量与验收
13、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14、检查和返工
14.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4.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上承包人承担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4.3工程师的检查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4.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5、隐蔽工程和验收
15.1双方约定中间部位:
水、强电埋线、弱电埋线;防水、垫层处理。
16、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录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顺延。
五、安全施工
17、安全施工与检查
17.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如发生任何事故,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
17.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以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六、同价款与支付
18、合现价款及调整
18.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的总包干方式确定。
(1)合同价款中饰物的风险范围:
a)发包人增加招标以外的工程;
b)设计人、发包人修改图纸内容;
c)非承包人承担的其他外力对已完成工程的损坏修复造成的费用。
(2)发包人地设计文件修改造成的费用,应参照承包提供主要材料一览表的品牌及其市场价,高增低减不超过原市场价的2%除外
19、工程量确认
19.1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的时间,身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9.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19.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0、工程款支付
20.1自承包人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起每15天甲文按所完成工程量付60%工程款;
20.2承包人工程完工后支付10%;
20.3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支付10%;
20.4通过竣工验收并办理结算后半年后十天内支付15%;
20.5保修期满后支付5%。
七、材料设备供应
2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1.1实行发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
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地点。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1.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
(1)材料设备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地场地并重新采购;
(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相应费用;
(3)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4)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5)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些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2.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所有的饰面材料样板必须提前48小时经工程师和设计师认可后方可购买、施工(若超过48小时设计师或工程师未确认,承包人则视为认可),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相关的消防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小时通知工程师确认。
22.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府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2.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和设计师的要求进行检查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八、工程变更
23、工程设计变更
23.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3.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换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3.3承包人在施工中得出的合理化建设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4、确定变更价款
24.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0天后,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同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4.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0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4.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3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3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24.4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4.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5、竣工验收
25.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身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25.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3天内
15、工程款支付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1)开工后三日内支付工程总价的15%
(2)工程开工后第15日支付工程总价的25%(3)工程开工后第30日支付工程总价的25%(4)工程完工三日内支付工程总价的20%(5)竣工验收后工程总价的10%(6)质量保证期过后三日内支付余下工程款
16、代购物品款支付
承包人先支付代购物品款项的80%,竣工验收后三日内支付剩余款项及代购费。
一十、工程变更
由发包人造成的变更须顺延工期及调整价格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中山市和谐装饰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墙面的防渗漏,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墙面的防渗漏为1年;
2、装修工程为1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1年;
4、照明灯具为3个月。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同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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