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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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岳阳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办学申请和审批
第三章教学活动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
第五章变更和终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民办学校,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学前教育、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及其他教育培训的教育机构。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民办学校,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民办学校的设立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市中心城区初中、培训学校设立的审批;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民办小学、幼儿园设立的审批;其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民办普通初中、小学、幼儿园及培训学校设立的审批。
第五条举办民办学校应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当地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的分布状况进行设置,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条件。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各类人才。
第六条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鼓励民办职业学校内涵式发展。
培育、规范非学历教育和教育培训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培训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第二章办学申请及审批
第七条申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申办民办学校应符合岳阳市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要求,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申办民办学校按筹设申请、筹设受理、筹设调查、筹设审批、设立申请、设立受理、设立调查、设立评议、设立审批、办理证照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
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后,通过筹设调查,按照规定的审批流程审批,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筹设期的应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对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进行设立调查。
设立调查内容包括设立申请资料准备情况及其真实性、设立的可行性、基本符合设立标准情况等。
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相应的民办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并按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评议规则。
评议委员会依据《岳阳市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及评议规则进行评议,投票表决评议结果,形成评议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校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消防和卫生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举办者颁发办学许可证后,应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举办者持办学许可证到民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证件,设立食堂的民办学校,还应当到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
取得上述证件后,民办学校方可对外招生。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中小学学校名称的通知》(湘教发[2012]79号)的规定,明确表示办学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等内容。
第十九条对租赁场地举办民办培训学校、幼儿园的,受理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合法的方式防范办学风险。
第三章教学活动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按照批准的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其他必要的办学条件,应当具有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职教师;不得将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发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同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检查、评估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规范使用国家和省审定的课程方案和教材进行教学,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试验,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民办学校内从事非法活动。
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应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和安全教育,严防事故发生。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
(二)对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备案;
(四)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并组织评估;
(五)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权限,依法对民办学校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六)受理民办学校教师和学生的行政申诉;
(七)维护民办学校举办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受理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代理申请;
(九)监督、指导民办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学校章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办学校的审计和财务清算;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体制,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请全体与会成员签字、存档备查: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计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学和行政管理,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5)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6)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校长及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三十条民办学校应按有关规定设立共产党、共青团、少先队、工会组织,倡导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民办学校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规范管理学生学籍,及时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相关手续。
完成学业的民办学校学生,按国家相关规定验发相应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与受聘教职员工签订符合国家规定的聘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课题申请、国际交流、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先进评选、医疗保险、助学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的在园儿童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
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
民办学校按照核定的规模办学,其中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与公办学校应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民办学校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经费补助。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民办学校在本市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施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有计划选派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建立公办学校教育资源共享制度,鼓励优质公办学校在教育管理、教学、科研、教师培训等方面对民办学校开展帮扶。
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要健全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校制定,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后执行;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校制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应当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按课时、月、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收费,不得乱收费。
第三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实行财务公开。
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规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章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条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名称、类别、层次、办学范围、校址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民办学校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四十三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四十四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民办学校清算后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四十八条民办学校对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境外组织、个人以合作形式举办民办学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岳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岳阳市民办职业高中类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
一、举办者条件
(一)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
(二)个人:
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且行为规范,遵章守纪。
二、办学规模条件
(一)校园:
1、必须是自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校园;2、学校选址在位置适中、地势较高、地质条件较好、远离污染源、环境适宜的安全地段;3、校园规划应功能齐全,布局设计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达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整体协调。
同时也应当适应和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4、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33平方米,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20平方米。
(二)规模能力: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三)规划:
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
三、办学方向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坚持职业教育为经济建设培养人才和高一级学校输送人才的宗旨,有明确的近期与长远办学目标和规划。
(二)有明确的办学规章、管理体制,明晰责权,且章程中突出服从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与监督,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组织机构条件
(一)机构设置: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应按规模设置分管教学、学生、后勤等工作机构,规模较大的学校应设学科组、年级组。
学校应建立健全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至少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学校须建立健全部门岗位责任制。
教务、学生、后勤等工作部门以及年级组、学科组、图书馆、实验室、档案室等都要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和责任人。
(二)班子建设:
应配备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热爱熟悉教育工作的专职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教育管理、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且具有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证书,年龄不超过70岁。
五、教学设施条件
(一)教室:
教学楼不超过五层,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标准教室,前后有黑板,有讲台,且采光好,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12平方米。
(二)课桌、椅: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课桌、椅。
(三)运动场地:
有200米环形跑道的田径场。
(四)办公条件:
有相适应的行政办公室、教师备课室,而且有与教职员工相匹配的配套办公桌椅。
(五)教学设施:
应当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
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
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数量不少于每百生15台,开通校园网,实现“校校通”、“班班通”。
六、师资队伍条件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
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七、图书资料条件
(一)有独立的图书室,生均藏书30册以上,订阅报刊种类80种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的学科教学参考资料、工具书,并承诺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不少于藏书量标准的1%;
(二)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八、生活设施条件
(一)学校应拥有满足师生就餐的食堂,且供应热水、开水,符合卫生、安全标准,寄宿制学校应有满足学生寄宿需要的宿舍。
食堂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距污染源25米以上,设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加工操作间使用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食堂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装修的墙裙,食堂地面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装修,食堂配有足够的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以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生均食堂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宿舍配备有相应的床位,宿舍内设有厕所、盥洗设施,宿舍设室外厕所的,厕所距离宿舍不超过30米,并设有路灯,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二)教学楼每层设厕所,女厕满足每15人有一个蹲位,男厕满足每30人有一个蹲位,每40人设1米长的小便槽。
(三)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卫生室建筑面积大于40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按照《湖南省中小学生卫生室器械与设备配备目录》,具备以下基本设备:
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注射器、敷料缸、方盘、镊子、止血带、药品柜、污物桶、紫外线灯、高压灭菌锅等。
(四)所有教学、生活设施须经消防部门检查认可。
(五)生均绿化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
九、教学管理条件
(一)专业设置符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规定,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所需要的专业。
(二)教学大纲、计划及教材使用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十、财务管理及经费保障条件
(一)开办经费:
1500万元以上。
(二)经费保障:
要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个人办学的要有1500万元以上资产的担保人担保,单位办学的要有主办单位相应经费的经济责任承诺。
(三)财务制度: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人员与校长实行亲属回避。
(四)财务人员:
会计人员要取得相应任职资格(会计证、大专以上财会及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会计和出纳分设。
岳阳市民办普通高中类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
一、举办者条件
(一)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
(二)个人:
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且行为规范,遵章守纪。
二、办学规模条件
(一)校园:
1、必须是自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校园;2、学校选址在位置适中、地势较高、地质条件较好、远离污染源、环境适宜的安全地段;3、校园规划应功能齐全,布局设计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达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整体协调。
同时也应当适应和符合高中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4、占地面积不少于40亩,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
(二)规模能力:
每个年级应不少于6个平行班,年招生不少于300人。
(三)规划:
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
三、办学方向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坚持高中教育为高一级学校输送人才和经济建设培养人才的宗旨,有明确的近期与长远办学目标和规划。
(二)有明确的办学规章、管理体制,明晰责权,且章程中突出服从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与监督,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组织机构条件
(一)机构设置: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应按规模设置分管教学、学生、后勤等工作机构,规模较大的学校应设学科组、年级组。
学校应建立健全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至少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学校须建立健全部门岗位责任制。
教务、学生、后勤等工作部门以及年级组、学科组、图书馆、实验室、档案室等都要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和责任人。
(二)班子建设:
应配备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热爱熟悉教育工作的专职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教育管理、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且具有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证书,年龄不超过70岁。
五、教学设施条件
(一)教室:
教学楼不超过五层,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标准教室,前后有黑板,有讲台,且采光好,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12平方米。
(二)课桌、椅: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课桌、椅。
(三)运动场地:
生均体育场地面积不低于3.3平方米。
运动场地
类别
高中
18班
24班
30班
36班以下
田径场
300米(环形)1块
300米(环形)1块
300米(环形)1块
400米(环形)1块
篮球场
2
2
3
3
排球场
1
2
2
3
器械体操区
100平方米
150平方米
200平方米
200平方米
(四)办公条件:
有相适应的行政办公室、教师备课室,而且有与教职员工相匹配的配套办公桌椅。
(五)教学设施:
学校应有有理、化、生实验室,音乐、美术教室,有体育活动室(馆)、综合档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有具备56台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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