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企业开业执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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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企业开业执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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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企业开业执行标准
天津市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条件
核查工作规范
一、依据和目的
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04)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目的是规范本市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条件核查工作。
二、适用范围
(一)本规范是本市各区、县机动车维修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条件进行检查并实施行政许可(开业、变更)的依据。
(二)本规范中的“机动车”是指:
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含专用农业机械)。
(三)本规范规定了本市机动车维修业户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申请人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条件确定经营项目和投资筹建。
(四)摩托车维修业户的核查标准执行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2000)。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划分及分类许可
(一)按维修车型种类划分。
包括汽车(含汽车底盘改装的各种专用车辆)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摩托车及其它机动车(起重机、叉车、装载机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维修。
(二)按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类。
经营汽车维修或其他机动车维修的,根据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类企业;经营摩托车维修的,根据服务能力分为一、二类企业;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特定要求并达到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条件。
(三)机动车维修分类许可项目
1、汽车维修分类许可项目
(1)一类汽车维修:
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维修竣工检验。
(2)二类汽车维修:
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
(3)三类汽车维修:
分别从事发动机修理、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变速器修理、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维修、空调器维修、车辆玻璃安装、车辆装璜(篷布座垫及内装饰)等专项作业。
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许可项目:
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一类汽车维修许可项目。
3、摩托车维修分类许可项目
(1)一类摩托车维修:
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竣工检验。
(2)二类摩托车维修:
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
4、其他机动车维修分类许可项目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维修分类许可项目执行汽车维修的分类及许可项目。
(四)汽车和其他机动车的车型划分
1、大、中型客车:
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2、小型客车:
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
3、大、中型货车: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4、小型货车: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5、其他车型:
吊车、叉车、装载机及其他轮式车辆,按具体车种划分。
四、一、二类企业经营条件
(一)通用条件
1、人员条件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业务员、检验员、价格核算员、技术工人(机修、电气系统、钣金、涂漆工等)等关键岗位人员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从业)资格证书。
(1)管理负责人
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具有现代经营管理理念和三年以上经营管理经历,掌握本单位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了解国家关于机动车维修管理、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价格、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实施细则,能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2)技术负责人
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内燃机、汽车电子电控、汽车制造、机械制造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专业工程师、技师资格(或具有八年以上高级机修工、电气系统维修工资格),能使用各种检测、测量仪器检查、诊断、排除疑难故障,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机动车维修的国内、外技术资料,熟悉或能够制定整车及各总成维修工艺。
(3)业务员
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应熟悉本单位所维修车型的构造、技术性能、特点及确定维修项目,熟悉市场平均维修价格和本单位的维修定价,熟悉维修工时定额,能根据《合同法》制定维修合同或协议,能操作计算机进行业务登记和相关统计。
(4)检验员
每个单位应至少有2名检验员(专职或兼职),其中1名总检验员(负责车辆进出厂检验),1名过程检验员(负责维修过程检验)。
①检验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应有二年以上检验工作经历(或五年以上中级机修工、电气系统维修工资格)。
②总检验员应熟悉本单位维修车型的构造、技术性能和特点,熟悉机动车维修的国、内外技术标准,有驾驶车辆的资格和技能,能熟练使用检测仪器进行质量检验工作,为竣工车辆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③过程检验员应熟悉本单位维修车型的构造、技术性能和特点,掌握标准数据,能使用相关的检测、计量器具进行维修过程各环节的检验工作。
(5)价格核算员
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应熟悉国家《价格法》、《税法》的有关规定,掌握维修价格组成结构与定价原则,根据维修项目、配件材料和工时定额熟练、准确地进行价格核算,按规定开具汽车维修专用票据和其他有关明细清单。
(6)技术工人
①应至少具有四个工种的技术工人(机修、电气系统、钣金、油漆),其它工种按作业范围适当配备。
②一类企业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二类企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各技术工种至少有一名高级工。
③各工种持证率应不低于50%或总持证率不低于50%。
(7)人员培训
①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业务员未经培训的,应按机动车维修主管部门安排的计划参加统一培训。
②检验员、价格核算员未经培训、考核的,由经营者根据条件推荐,经机动车维修主管部门认定,按计划参加统一培训、考核。
③取得行政许可二年内,技术工人各工种持证率不低于80%。
同时,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总数的60%以及机修、电气系统、钣金、涂漆工总数的40%应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组织管理条件
(1)经营管理
①应配备国家关于机动车维修管理、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价格、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
②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企业管理、安全、技术、业务、检验、价格核算、企业经营统计、用户抱怨受理、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等工作应落实责任人。
③应建立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公示主要维修项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工时单价)、质量保证期和服务承诺。
收费标准、自定工时定额及项目应报机动车维修主管部门备案。
④应制定安全防护、安全生产、企业人员培训、维修车辆进出厂登记、维修车辆技术档案、配件采购使用、质量管理、质量检验、标准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和措施。
⑤应实行计算机管理,配置统一版本程序,具备上网条件。
(2)质量管理
①应配备机动车维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主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②应配备质量管理、质量检验、配件采购使用、标准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所需的记录表单。
③应建立维修车辆技术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
维修车辆技术档案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检验员、进厂、过程、竣工检验单,出厂合格证存根,结算单和工时、材料清单。
④执行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应不低于全国统一标准。
3、安全防护、安全生产条件
(1)经营场所应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各项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经营场所应通过安全、消防部门的认证。
(2)经营场所周边安全距离内不得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安全距离标准执行2001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规定。
(3)应按规定在厂内安装安全、消防设施,电气焊、喷漆(调漆)等工位应单独设置或采取隔离措施,应有必要的操作防护用具。
(4)生产车间、停车场等设施应按功能、工位划出区域线,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5)举升机、轮胎动平衡、车身校正、烤漆房等大型、重型设备应明示《安全操作规程》。
(6)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使用工位、存储地应有明显标志。
4、环境保护条件
(1)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液)、废蓄电池、废轮胎等危险废物和其他废弃物,应有固定人员、固定容器、固定地点收集、存放、保管、处置。
处置危险废物应与经环保部门许可的单位签订协议并实施定期转移。
(2)车辆拆解、打磨等工位应有粉尘收集、除尘、通风装置。
(3)调试车间或调整工位应配备机动车尾气抽排净化装置(一类企业必备)。
(4)应有有效措施防止对周边环境产生噪声或其它污染。
(二)设施条件
经营场所内应有接待室、生产车间、停车场、配件库等设施。
1、接待室
(1)一类企业接待室面积不小于40m2,二类企业接待室面积不小于20m2。
(2)接待室应整洁明亮,设置业务、结算专用计算机,划分、摆放客户休息区及设施,并预留悬挂经营许可证、牌、信息公示板的位置(有条件的可另设客户休息室)。
2、生产车间
(1)生产车间结构应为砖混或轻钢结构,地面应为平整坚实的水泥地面。
应满足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设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的要求。
(2)一类企业新建生产车间使用面积不小于800m2(旧车间使用面积不小于750m2),主体高度不低于6m,车间分设不多于3间,最小面积不小于150m2。
(3)二类企业生产车间使用面积不小于200m2,主体高度不低于4.5m,车间分设不多于3间,最小面积不小于50m2。
(4)喷(烤)漆房面积、堆放杂物面积和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设施不计入生产车间面积。
3、停车场
一类企业停车场面积不小于200m2,二类企业停车场面积不小于100m2。
4、配件库
配件库面积应满足生产的需要,库内应设有相应数量的多层台架。
5、其他说明
(1)经营场所应与使用证明(产权证、租赁合同)和登记表填报内容一致,使用期限应在一年以上。
(2)不得使用底层商铺作为生产车间。
(3)经营场所与幼儿园、学校、医院、居民区等公共场所的最近距离应在50m以上。
(三)设备条件
1、应配置与其所承修车型相应的量具、机工具、手工具。
2、应根据申请的许可事项配置表1至表3所列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检测设备,全部设备应安装到位,设施齐全、功能有效、安全可靠。
3、配置的设备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质量认定,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符合环保、节能的要求。
4、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
5、允许外协的设备,经营者应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企业(国家有专营规定的须经许可),并签订外加工合同。
6、设备名录
表1通用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1
钻床
2
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
3
气焊设备
4
压力机
5
空气压缩机
表2专用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大、中型客车
大、中型货车
小型货车
小型客车
其它要求
1
换油设备
√
√
√
√
2
轮胎螺母拆装机
√
√
√
--
3
扒胎机
√
√
√
√
4
车轮动平衡机
√
√
√
√
5
四轮定位仪
--
--
--
√
6
转向轮定位仪
√
√
√
--
7
制动鼓、盘维修设备
√
√
√
--
8
冷媒加注回收设备
√
--
--
√
9
总成吊装设备
√
√
√
√
10
举升机
--
--
--
√
一类企业≥5台
二类企业≥2台
11
地沟设施
√
√
√
--
一类企业≥2个
12
数字式万用表
√
√
√
√
13
电控系统检测仪
--
--
--
√
14
气缸压力表
√
√
√
√
15
喷油器清洗流量仪
--
--
--
√
16
正时仪
√
√
√
√
17
燃油压力表
--
--
--
√
18
发动机检测诊断仪(应具备示波器、转速表、发动机专用真空表功能)
√
√
√
√
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企业必备,其他企业可配备转速表和发动机专用真空表
19
无损探伤设备
√
可外协
可外协
可外协
20
液压油压力表
√
√
√
√
21
连杆校正器
√
√
√
√
允许外协
22
车身清洗设备
--
--
--
√
有节能环保功能
23
打磨抛光设备
√
--
√
√
24
除尘除垢设备
√
--
--
√
25
型材切割机
√
√
√
√
允许外协
26
介子机
√
√
√
√
27
车身校正设备
--
--
--
√
28
车架校正设备
√
√
√
--
二类企业外协
29
悬架试验台
--
--
--
√
二类企业外协
30
喷烤漆房设备
√
--
--
√
31
喷油泵试验设备
√
√
√
√
允许外协
32
喷油器试验设备
√
√
√
√
33
调漆设备
√
--
--
√
34
自动变速器维修设备
--
--
--
√
允
许
外
协
35
立式精镗床
√
√
√
√
36
立式珩磨机
√
√
√
√
37
曲轴磨床
√
√
√
√
38
曲轴校正设备
√
√
√
√
39
凸轮轴磨床
√
√
√
√
40
激光淬火设备
√
√
√
√
41
曲轴、飞轮、离合器总成平衡机
√
√
√
√
42
尾气抽排系统
√
√
√
√
一类企业必备
表3主要检测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其它要求
1
声级计
√
2
排气分析仪或烟度计
√
3
前照灯检测设备
二类企业允许外协
4
侧滑试验台
二类企业允许外协
5
制动检验台
修理大、中型货车及二类企业外协
6
车速表试验台
允许外协
7
底盘测功机
允许外协
说明:
申请一、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参照执行一、二类大、中、小型货车维修的设备条件,还应配备与其维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专用设备。
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条件
(一)特别说明
本条件所指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不包括对罐体的维修。
维修装载危险货物的罐体,须经有关部门许可。
(二)通用条件
1、人员条件
(1)管理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验员以及技术工人应在取得的行政许可前经有关部门培训。
(2)其它按一类企业条件执行。
2、组织管理条件
(1)应制定安全知识教育、安全责任分析例会制度(每周至少二次)。
(2)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处置措施等(落实到专人和专用设施)。
(3)应配备有关危险物品化学、物理性能的技术资料。
(4)应针对危险物品性能制定相应的维修工艺规范。
(5)所有制度和规范应制成牌匾,并悬挂在明显位置。
(6)其它按一类企业条件执行。
3、安全防护、安全生产条件
(1)生产车间、停车场和罐(厢)体安置区须在场院内独立设置,应与其他生产、生活设施保持10m以上安全距离,并设置警戒线、警戒标志牌。
(2)生产车间的工位设置、设备摆放应符合维修作业和安全生产需要,应有安全通道和安全疏散出口并保证通畅。
(3)应有对罐(厢)体封闭性能的检测措施和能力。
(4)应有即时启动应急预案的条件和能力。
(5)维修人员应有专用防护用品用具。
(6)其他按一类企业条件执行。
4、环境保护条件
(1)应具备对含危险物品的废弃物进行处理、处置的措施和能力(将废弃物转化为无污染、无腐蚀的中性物质)。
(2)其他按一类企业条件执行。
(三)设施条件
1、生产车间
(1)使用面积不小于200m2(可计入本企业生产车间总面积)。
(2)应设置直通式车辆通道,还应设二个安全疏散出口。
(3)至少安装三个50cm以上直径的机械排风装置。
(4)其它按一类企业条件执行。
2、停车场
(1)面积不小于60m2(可计入本企业停车场总面积)。
(2)高温季节应有遮阳设施。
(3)其它按一类企业条件执行。
3、应有安全放置罐(厢)体的专用区域,高温季节应有遮阳设施。
(四)设备条件
1、应有专用维修设备和工具。
2、其他按一类企业条件执行。
六、专项维修业户经营条件
(一)通用条件
1、经营管理
(1)应配备国家、行业关于机动车维修管理、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申请许可项目的维修技术资料、技术标准。
(2)应制定安全防护、安全生产、维修业务登记、维修车辆技术档案、配件采购使用、质量检验、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及措施。
(3)经营管理、安全、技术、经营统计、文件资料管理等工作应落实责任人(或由经营者负责)。
(4)制定、公示主要维修项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工时单价)、质量保证期和服务承诺。
收费标准、自定工时定额及项目应报机动车维修主管部门备案。
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预留悬挂经营许可证牌的位置。
(5)执行的维修质量保证期不低于全国统一标准。
2、人员
(1)应有质量检验人员。
从事发动机、自动变速器、客车车身、电气系统专项维修的质量检验员,应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检验员应熟悉所维修车型项目的结构、技术性能及特点,熟悉技术标准,会查询标准数据,熟练使用检测、计量器具查找故障。
(2)国有、集体、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以及申请(或经营)三个专项维修项目的经营者应有价格核算员。
价格核算员应掌握维修价格组成结构和定价原则,熟悉工时定额,按规定格式开具专用票据及其他有关明细清单。
(3)应有与其维修项目、经营规模相符合的技术工人。
技术工人应经过相关机构培训、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检验员、价格核算员未经培训、考核的,由经营者根据条件推荐,经机动车维修主管部门认定,按计划参加统一培训、考核。
(5)取得行政许可二年内,技术工人持证率不低于80%。
同时,技术负责人、检验员、技术工人总数的40%应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设施
(1)在市区及城镇主、干道两侧设置经营场所应服从国家、市政府关于城镇建设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2)经营场所主要包括办公室、生产厂房、停车场,部分专项还应有接待室。
其他设施由经营者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另行设置。
(3)经营场所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建筑,建筑结构应为砖混或轻刚结构,地面平整坚实。
生产车间的使用面积、主体高度、安全防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条件应符合规定,并满足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设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的要求。
停车场的面积应符合规定,并设置明显标志。
(4)经营场所应有合法的使用证明(产权证、租赁合同),使用期限应在一年以上。
生产车间、停车场面积及工位设置应与使用证明和登记表填报内容一致。
(5)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设施不计入生产车间面积。
4、安全防护和安全生产
(1)经营场所应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各项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经营场所应通过安全、消防部门的认证。
(2)有明火作业的,其周边安全距离内不得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
经营涂漆(调漆)项目的,其周边安全距离内不得有明火作业单位。
安全距离标准执行2001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规定。
(3)应按规定在厂内安装安全、消防设施,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喷漆(调漆)等工位应单独设置或采取隔离措施,应有必要的操作防护用具。
(4)生产车间、停车场等设施应按功能、工位划出区域线,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5)举升机、轮胎动平衡、车身校正、烤漆房等大型、重型设备旁应明示《安全操作规程》。
(6)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使用工位、存储地应设置明显标志。
(7)生产车间固定电源、移动电源的线束、插头、插座应符合安全要求。
5、环境保护
(1)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液)、废蓄电池、废轮胎等危险废物和其他废弃物,应有固定人员、固定容器、固定地点收集、存放、保管、处置,其中危险废物应与经环保部门许可的单位签订协议并实施定期转移。
(2)产生粉尘较多、异味较大的工位应有粉尘收集、除尘、通风装置。
(3)应有有效措施防止对周边地带产生噪声或其它污染。
6、设备条件
(1)应配备与维修项目、车型相应的量具、机工具、手工具。
(2)配置的设备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质量认定,符合相应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符合环保、节能的要求。
(3)配备的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应定期检定合格。
(二)申请多个经营项目的条件
经营者在同一地点申请多个专项维修项目(一般不超过三个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应有符合申请许可项目规定的技术工人。
2、除通用设备可共用外,其他专用、检测设备应按规定配置。
3、生产车间以一个主要项目的规定面积与其他项目规定面积的80%相加计算(以车间面积大的项目为主要项目),停车场面积以一个专项的停车场规定面积与其他项目停车场规定面积的30%相加计算。
4、其他条件按相关条款执行。
(三)各专项经营的具体条件
1、发动机修理
(1)应至少有1名持证检验员。
(2)应至少有2名中级机修工。
(3)应有接待室,面积不小于20m2。
生产车间面积不小于200m2,主体高度不低于4.5m,门宽4m以上。
停车场面积不小于30m2。
不得在底层商铺经营此项目。
(4)应有压力机、空气压缩机、发动机解体清洗设备(环保型)、总成吊装设备、数字式万用表、气缸压力表、量缸表、正时仪、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燃油压力表、喷油泵、喷油器试验设备、连杆校正器、排气分析仪、烟度计、无损探伤设备、立式精镗床、立式珩磨机、曲轴磨床、曲轴校正设备、凸轮轴磨床、激光淬火设备、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平衡机等仪器设备。
2、车身维修
(1)本项目分为客车车身维修、货车车身维修,根据具体申请项目审核。
(2)应至少有1名持证检验员。
(3)应至少有中级钣金工、油漆工各1名。
(4)应有接待室,面积不小于20m2。
生产车间面积不小于120m2,主体高度不低于4.5m,门宽4m以上。
停车场面积不小于40m2。
不得在底层商铺经营此项目。
(5)应有电焊、气焊、CO2保护焊、压力机、介子机、砂轮机、除锈设备、钻床或手电钻、车身校正仪(客车车身维修)、车架校正仪(货车车身维修)、喷烤漆设备(客车车身维修应有烤漆房,货车车身维修应有喷漆房)。
3、电气系统维修
(1)本项目分为小客车电控系统维修,起动机发电机修理(非就车式修理),安装GPS及防盗报警装置,根据具体申请项目审核。
(2)应有1名持证检验员。
(3)应至少有1名中级电气系统维修工。
(4)生产车间面积不小于60m2,主体高度不低于3m,门宽3m以上。
停车场面积不小于30m2。
从事起动机、发电机修理的生产车间面积不小于30m2,门宽2m以上,停车场面积不小于30m2。
(5)应有电控系统检测仪(小客车电控系统维修)、电器试验设备(起动机、发电机修理)、数字式万用表、充电机、电解液比重计、高频放电叉。
安装GPS及防盗报警装置安装根据需要配置专门设备。
4、变速器修理
(1)本项目分为自动变速器修理和手动变速器修理,根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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