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的再认识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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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价值论的再认识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研究
劳动价值论的再认识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研究
在当代社会,劳动者权益是个内容相当广泛的范畴,不是本文都能论及的。
本文是《2001年劳动保障学会科研课题》中的一个子题,按照课题分工要求,主要探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参加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关权益的理论根据、实现方式和政策、法律、组织保障问题。
其中,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能否成为劳动者参加收入分配的理论根据,是个争论已久的老问题,而今又是与分配体制改革实践关系相当密切的理论问题,因此将在本文重点加以探讨。
一、劳动者参加按劳分配权益及其与劳动价值论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6条明确指出: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只能在公有制企业内部进行,企业按照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收入。
实行按劳分配是由社会主义的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
这些经济条件可以归纳为三点:
一是按劳分配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二是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生产资料公有制;三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人们的劳动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着重大的差别,而劳动又是个人谋生的手段,因此实行按劳分配有利于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那么,劳动价值论能否成为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根据呢?
这是关系到劳动者能否享有参加利润分配权益的重要理论问题,是当今按劳分配体制创新所不能回避的问题。
传统经济学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历来持否定意见,其否定的依据包括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
否定意见的理论根据是:
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配第、斯密、李嘉图都是劳动价值的创始人,但在分配上却都认为劳动创造的价值应该分割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而工人的所得只能限于必要的生活资料水平。
马克思继承和发展了劳动价值论,但也同样认为:
尽管全部价值都是工人的抽象劳动创造的,但劳动者仍然只能分取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至于资本和土地凭什么资格占有“剩余”,不是劳动价值论本身能够说明的问题。
他明确指出,“就劳动形成价值并体现为商品价值来说,它和这个价值在不同范畴之间的分配无关。
”①否定意见的实践依据是:
我国自实行按劳分配以来,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即国民收入从来都是分割为国家、企业和职工所得,劳动者从来也没有凭着价值创造者的资格把全部国民收入变成他们个人的所得;而且《劳动法》规定的按劳分配也只提到“工资分配”,而不是全部国民收入的分配。
否定意见凭着上述之理论和实践根据长期在我国经济学界占据主导地位。
在当今深化社会主义分配体制改革的实践中,否定劳动价值论成为实行按劳分配理论依据的传统认识要不要重新审视呢?
江泽民在庆祝建党八十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指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的理论,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
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的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
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
”江泽民一语道破了某些传统理论不符合当今现实的问题。
关于劳动价值论与当今的按劳分配是否存在着必然联系的问题,传统分配理论的回答存在着不可弥补的缺陷。
首先,传统分配理论忽视了社会主义分配规律与资本主义分配规律在根本性质上的区别。
古典经济学代表人物和马克思都认为价值怎样创造与价值如何分配是两码事,那是揭示资本主义的分配规律,是有其特定历史针对性的。
资本主义分配的本质是各个剥削集团瓜分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当然就要否定劳动者凭价值创造者参加收入分配的资格。
马克思也并不认为那种分配就应该如此,而是说那种经济制度的内在规律必然如此。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特有的分配方式,只能用社会主义特有的经济制度来说明,不能简单套用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分配规律的理论。
这正如马克思说的,“所谓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互相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
”②其次,传统分配理论以劳动者从来都没有把国民收入全部变成他们个人所得为据来否定按劳分配与劳动价值论的联系,这也是站不住脚的。
我们说在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创造的国民收入全部归劳动者所有,并不意味着拉萨尔的“不折不扣”分配理论的复归。
劳动者创造的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只有作了各种社会“必要的扣除”之后,才能形成价值创造者个人可支配的纯收入。
但这些“必要的扣除”,仍然归劳动者共同所有,并且用作服务于劳动者的利益。
对此马克思指出,“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
”③更何况,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即使在公有制企业也是共存的,国民收入总有一块要割让给生产要素所有者。
由以上分析可见,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不仅是确立公有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制度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甚至也是决定整个国民收入如何分配和如何使用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
因此,公有企业的劳动者有权凭价值创造者的资格参加企业的按劳分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企业都是商品生产者,其生产成果是以价值指标来计量的。
按劳分配,实际上是按照各个劳动者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劳动贡献进行个人收入分配的。
按照一般理论粗略地划分,企业当年新创造的价值是由工资和利润两个价值板块构成的,而这两个价值板块都是本企业劳动者劳动的结晶。
既然劳动者是以价值创造者的资格参加公有制企业收入分配的,那末劳动者就不仅享有工资范畴的按劳分配收入权,而且还应该与国家、企业一起享有参加利润分配的权益。
因此,在深化公有制企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中,应当把按劳分配的内容由工资分配扩展到利润分配,实行“利润分享制”。
在按劳分配体制创新中,经过改造完善的利润分享制可以成为按劳分配实现方式的一个选项。
现在理论上的利润分享制,是指企业职工在参加基本工资按劳分配的基础上,国家、企业、职工按照事先规定的不同系数分割税后利润的增量部分。
经过初次分割之后,再将职工全体分到的那块利润增量在各个职工中实行按劳分配。
这种利润分享制模型的缺陷有两点:
一是它以利润增量为前提,职工无权参加利润基量的分配,不符合以劳动价值论作为理论基础的按劳分配含义,是不完整的按劳分配。
二是在实践上,大多数企业难以保持年年都有利润增量,从而会使利润分享落空,挫伤职工积极性。
针对上述弊端,笔者主张应把利润分享制的分配对象,由利润增量改变为全部企业利润,把国家、企业、职工这三个主体的利益紧密结合进企业利润里。
允许职工参加全部企业利润分配,孤立地从分配环节来看当然会使国家和企业的收入减少。
但是收入分配并不是个孤立的和消极的环节,它对生产有积极的反作用。
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相信价值和利润都是劳动者的劳动创造的,而且扎扎实实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这种模式的利润分享制就能够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在下一个生产过程创造出更多的价值和更大的利润。
这种模式的利润分享制年复一年的滚动推进,将使企业的内在动力越积越大,这是可分配利润不断增大的一个根本性动力源泉。
利润分享制及模型经过选定后,终究还得由政府出面规定各方分配系数,以防止国家应得份额流失。
二、按要素分配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历史原因和分配依据
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产生和发展历史来看,劳动者参加按要素分配与其他生产要素产权主体参加按要素分配并不是同时产生的,但在现代社会两者是并存的。
因此,研究劳动者参加按要素分配的权益,就必须联系其他生产要素主体参加按要素分配的权利。
只有在各种产权主体参加按要素分配的整体中研究劳动者参加按要素分配,才能弄清劳动者参加按要素分配的社会经济根源、特点、分配权益的内容与实现方式等一系列问题。
一般来说,按生产要素分配,实质上是各要素主体按照要素的产权含量参加收入分配。
生产资料的按要素分配,这在奴隶制社会就已经产生,在封建农奴制社会得以继续,但在这两种社会都不存在劳动者参加按要素分配权益问题。
这是因为作为劳动者基本队伍的奴隶或农奴没有独立人格,不享有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
即使中国封建社会的佃农获得的微薄收入,也属于超经济剥削之后的剩余,无法以佃农的任何生产要素产权来解释。
劳动者参加按要素分配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产生的,它是劳动者获得人身自由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这两个历史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同时也是适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方式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马克思指出,“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④“劳动力的、资本的和土地的所有权,就是商品这些不同的价值组成部分所以分属于各自的所有者,并把这些价值组成部分转化为他们收入的原因。
”⑤马克思所揭示的按要素分配社会原因的原理,是后来许多西方经济学家所公认的。
例如:
美国经济学家格雷戈里肯定地说: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变动是经济体制变革的标志,”“有必要说明,所有权在社会不同阶层的分配方式,将对收入分配产生重大的影响。
”⑥萨缪尔森(美)也提醒人们注意,“收入分配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前存在的财产分配情况。
”⑦笔者在这些着名学者论断的基础上进一步悟出,决定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按要素分配向高水平发展的历史动因,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和产权制度的市场运行方式。
撇开不同社会制度按要素分配根本性质的差别,我所概述的上述按要素分配的一般原因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都是相通的。
然而,资本主义三百多年的发展史已经把按要素分配发展到高峰,而社会主义社会的按要素分配才刚刚起步。
按照马克思的思路,“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
”⑧“因为已经发育的身体比身体的细胞容易研究些。
”⑨因此,我们求证社会主义按要素分配的原因,就以资本主义社会按要素分配的成因为典型进行研究。
笔者在前面概述的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按要素分配的共同原因,在资本主义社会表现得最充分。
资本主义社会日趋发达的社会化大生产,使生产要素的种类日益繁多;再加上企业为利润而生产,把凡是能生产利润的东西-不论它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也不论它是生产力要素还是生产关系要素,通统都视为生产要素。
资本主义社会固然有大部分资本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的一面,但同时也存在着少量资本和大量其他生产要素产权广泛分散在众多社会成员手里的另一面。
资本主义成熟的产权制度和健全的法律体系,把绝大多数生产要素都界定了产权,包括劳动者对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通过产权交易来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这里所谓的交易要比“交换”的外延更广)。
从“产权交易”这个意义上来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也就是它的产权制度运行方式。
笔者曾在1998年的一篇论文中写道,为了适应这种产权交易资源配置方式的需要,“资本主义社会不仅界定了各种生产要素的横向产权,而且还把同一个生产要素产权从纵向上分割为所有、占有、支配与使用等多段产权”,⑩从而又衍生出对同一要素的多个产权主体。
资本主义经过几百年的发展,终于编织成一个纵横交错的产权体系大网。
各种不同生产要素产权与同一要素的各段产权的主人,是通过各种不同专业市场的交易获取要素收入的过程把生产要素合并入企业生产过程的。
因此,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要素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和通过产权交易实行资源配置的产权制度运行方式,必然使资本主义实行按要素分配。
实行按要素分配是以承认和保护各种生产要素所有权和收益权为前提的,有利于刺激各种生产要素的积累和创造。
所以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过度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的同时,又高度评价了按要素分配方式的历史进步性。
他说,这种分配方式“更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
”同样的道理,社会主义按要素分配也是如此。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此就必须保护各种生产要素的合法所有权和收益权,以鼓励社会成员广泛参加生产要素的积累和创造,特别是高级人才和知识形态生产要素的创造。
但是分散在社会成员手里的单项生产要素只是潜在的生产力,在承认和保护要素所有权与收益权的前提下把分散的要素,聚合成现实的生产力,就需要采取按要素分配方式。
三、劳动者享有按要素分配权益的根据及其与劳动价值论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既然按要素分配的原因是主体多元化的产权制度和这种产权制度的市场运行方式,那末劳动者参加按要素分配权益的主要依据是对自己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及人力资本产权的市场交易状况。
但与物力资本相比,人力资本的产权交易和使用有其特点,所以劳动价值论也是其分配权益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根据。
劳动者凭人力资本参加按要素分配的资格,至少取决于下面三个要素。
第一,劳动者凭人力资本所有权参加按要素分配。
马克思在多数场合把人力资本称作劳动力商品,但他也曾经说过,“充分发展个人就是生产固定资本,这种固定资本就是人类自身。
”
关于人力资本的含义问题,国内外学者有不同的界定。
我国有的学者根据当代劳动的“新特点”,将其限定为劳动者所具有的智能和知识,而把体力因素排除在外。
这种界定既不符合实际,也有按照各社会成员所拥有的智能和知识重新划分阶级之嫌,不利于社会和谐。
其实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体力作用下降的趋势,远在产业革命时代就已经出现了,能称为当代劳动“新特点”的只是智力和知识的作用在普遍上升。
但是这些变化只是劳动力两个构成部分客观作用的历史变化,并不是劳动力主体结构的变化。
从劳动力或人力资本的主体结构来看,它始终是体力和脑力的统一,只要这个统一破坏了,劳动力就会降低甚至消失,很难想象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人能持久地进行脑力劳动。
既然劳动力是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那么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来说,劳动力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它表现为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各种费用。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按要素分配中,劳动者作为劳动力商品所有者有权按劳动力价值索取补偿性收入。
劳动力商品价值是由人从出生、幼儿扶养到就业以前各阶段学习和生活的全部金钱花费和“学习劳动”创造的价值构成的。
其中“学习劳动”创造的价值包含在劳动者所积累的智力和知识中,可以用他放弃就业而选择攻读学历的机会成本(即假定他仍在就业可获得的工资收入)来计算。
劳动者在就业以前生产人力资本的金钱和劳动投资是“过去现值”,还必须经过终值计算才能成为劳动者就业时的劳动力价值。
这笔费用或人力资本投资除以退休前工作年数之商,就是劳动者就业后应获得的补偿收入的主体部分,它是制定劳动者就业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经济参数。
但是经验告诉人们,学校教育只是劳动者继续成长的垫脚石,成熟的劳动者,特别是得到充分发展的高级人才普遍是在工作期间边干边学中形成的,边干边学的金钱和劳动耗费应以基本工资递增的形式摊进就业后的补偿性收入里。
第二,劳动者参加按要素分配的特点决定劳动者-特别是高质量的劳动力商品所有者,不仅依法享有补偿性收入(即基本工资)的权益,而且在事实上享有按照对价值创造的贡献分取一部分“剩余”的权益。
我们说的按贡献分配是只有劳动者才能享有的权利,而且在按要素分配中也不是唯一的收入权利源泉,因为除此之外还有按劳动力商品产权分配。
劳动者参加分取“剩余”的权益,是由劳动力商品交易的特点和现代劳动方式的特点决定的。
首先,劳动者是凭出卖劳动力商品获取补偿性收入的,这笔收入相当于劳动力商品的产权含量。
但问题在于:
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不象其他生产要素那样可以卖掉所有权,“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对它的所有权。
”劳动力和劳动是两个不同的范畴:
前者是“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一种特殊的力,即使它被作为商品卖出之后,也还是存在于具有人身权利的劳动者的身体中;而后者是劳动力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使用,即劳动的供给过程。
在存在着劳资利益冲突的资本主义企业里,劳资双方在劳动供给质量和数量上始终存在着斗争。
一方面,企业为迫使劳动者有充分的劳动供给,千方百计对劳动实行监督,如历史上曾实行过的派监工、泰罗制、福特制(即高速度传送带)等各种监督办法;另一方面,劳动力始终存在于人的身体中,劳动供给仍然不同程度上受到劳动者意志的控制,他们不断寻找减少劳动供给的空隙。
后来随着劳动方式的变革和智力劳动地位的上升,对劳动供给的监督-尤其是劳动供给质量的监督(例如对雇佣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不仅监督费用昂贵,而且监督的有效性在不断降低。
因此,现代一些西方企业为刺激劳动供给,或多或少地承认劳动者按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分取部分利润的权益,如实行“雇员利润分享计划”,“工人分红制”等。
但这绝不能与按劳分配混同,因为这只是对监督费用提高和监督效力降低的替代措施,并不是劳动者的法定权益,而是事实上的权益,更何况普通劳动者的主体收入仍然是劳动力商品的产权收入。
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参加按要素分配主要是在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的,所以上述道理是通行的。
其次,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管理科学的巨大进步,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在价值创造中的巨大贡献越来越显示出“劳动是价值唯一源泉”结论的科学性。
例如一件卖价几千元的信息软件,其承载的信息全都是智力劳动者创造的,从而软件价值也基本上是他们的劳动创造的。
这只要与卖价只有五、六元的盗版软件相比就一清二楚,因为后者基本上只包含点材料费。
现代商品生产连市场供求信息都是产前投入要素,企业凭生产供不应求的商品获得超额利润,往往不是碰运气得来的,而是商情信息劳动者的劳动创造的。
这些高级劳动者的复杂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如此之大和如此明显,难道在分配中可以忽略吗?
更何况他们作为人力资本投资来生产自己的劳动力的,除了索取高级劳动力产权补偿性收入之外,还应以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资格享有利润分享权。
如果否定他们的利润分享权,不仅会挫伤他们劳动供给的积极性,甚至有重蹈平均主义分配时损害高级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覆辙。
第三,劳动力产权的市场运行方式决定,劳动者参加按要素分配的权益不仅取决于其人力资本内在的价值含量,而且取决于人力资源的市场供求关系。
社会对各种专业劳动力的需求结构反映在劳动力市场这个屏幕上,但从动态上看,这块屏幕所反映的是其他各种专业市场产品和服务的供求状况。
劳动者在进行劳动力生产或再生产投资时,不仅只看劳动力市场某个时段的人才供求信息,并且要考察各种产品和服务商品的市场供求状况,根据产业结构的发展趋势进行专业选择。
而且不论学什么专业,都要本着“厚基础”和“一专多能”的原则造就自身才能,以增强对市场需求的适应力。
此外,有些劳动者还拥有凭专利权和其他科技成果的产权参加按要素分配的权益。
从这些要素产权所具有的一定人身属性来看,它们仍然属于人力资本范畴,只不过在产权交易方式上与劳动力商品有所不同而已。
四、劳动者参加收入分配权益的保护问题无论是实行按劳分配还是按要素分配,所涉及的各个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既相一致又相冲突。
再加上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内各利益主体存在着严重的权力不平等和信息不对称,企业经营管理者和控股股东掌握着收入分配的行为权,而普通劳动者只有收入分配的接受权。
因此,如果没有相配套的权利保护体系,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权很容易受到侵犯。
针对我国实际,这个权利保护体系主要应由制度保障、组织保障、对权益主体的法律保护意识教育三个部分构成。
首先,必须抓紧建立和健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关制度。
按制度经济学公认的定义,制度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它包括“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要件。
所谓正式约束,主要表现为法律、法规等。
所谓非正式约束,主要包括道德观念、价值信念、民族传统等意识形态因素。
江泽民提出的“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重,都是指制度建设和发挥制度的功能而言的。
制度的源头是生产方式,“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等的时候,法便不得不承认他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
”我国已基本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按劳分配的实现方式有了许多创新,按生产要素分配已成为经济事实,这一切都需要通过《劳动法》的修订和相关法规加以肯定。
我国是个劳动力严重过剩的国家,不仅是“壮工”过剩,甚至一般大专毕业生就业都很困难。
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利用劳动力供过于求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问题频繁发生,从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到无理克扣工资。
甚至不久前报纸披露深圳一个外国经理经常对工人拳打脚踢,这岂不明白欺我“法制贫困”吗?
我国在吸引外资和引进人才方面加大立法力度是必要的,但是面对加入WTO后外资企业的大量拥进,加强劳动立法、从法权上硬化劳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私企和外企老板欺压中国员工的事件屡禁不止,这说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实施机制相当薄弱。
我们应当全面理解江泽民的“三个代表”精神,从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加强维护劳动者收益权及其他各方面权利。
其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加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建设。
不论是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业,为解决普通员工与经营管理者和控股股东之间事实上的权力不平等问题,员工必须依法组成压力集团,以提高自已的谈判地位和增强谈判能力。
压力集团是“维权”制度的重要实施机制之一。
我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凡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在其他条款还分别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纠正,“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国家保护工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等等。
但这部《工会法》对于保护与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进行斗争的工会领导成员不被无理解雇这一点强调不够,应参照国际劳动公约的相关规定加以修订。
迄今还有许多私企和外企的职工尚未组建工会,这也是员工权益屡遭侵犯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加入WTO后外资企业蜂拥而进的形势下,政府要帮助各类企业的职工普遍建立工会,并提供法律指导。
工会组织应有自己的专职律师。
要警惕工会领导人被私企和外企收买,为此要加强党对工会的领导和工会自身的民主制度建设。
最后,要在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全过程,始终抓住对劳动者的普法工作不放,使他们既懂得尊重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有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知识。
我国员工大部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中成长起来的,改革开放中又有大批员工来自农村,使他们的依法维权意识普遍淡薄,这是劳动者权益受损的主观原因。
据昆明市劳动监察大队不久前披露,有许多企业利用劳动者对《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无知侵权,例如与员工签定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用工合同,无理拒发和克扣工资等。
许多受损员工对此不知所措。
这说明,劳动者依法维权教育应该从学校教育抓起,工会和劳动行政机关对此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参考文献:
①、②、⑤、《资本论》第3卷,第930、998、981、926页。
②、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10页,第2卷98页,第1卷71页。
⑦萨缪尔森等着《经济学》第12版,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73页。
⑧、⑨、《资本论》第1卷,第92页、第1版序言、第191页、第190页。
⑩、王有勤《论按生产要素分配及其社会历史原因》,《云南财贸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草稿)第三分册》,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64页。
王有勤,齐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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