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合同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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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合同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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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合同注意事项
建筑设计合同注意事项
篇一:
建筑工程合同10大注意事项
建筑工程合同10大注意事项
一、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例:
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
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①资质情况;②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二、合同价款应注意:
1、《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三、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四、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2、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
如:
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3、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4、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
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5、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五、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4条款的依据是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4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34条。
2、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3、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4、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
六、工程进度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6条款的依据是《合同法》第286条、《建筑法》第18条、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5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35条。
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
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七、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7、28条款时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
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八、违约条款应注意:
1、在合同第款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第24条(预付款)、第26条(工程进度款)、第33条(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2、在合同第款中应约定承包人对《通用条款》第14条第2款、第15条第1款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3、还应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4、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
九、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37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2、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
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辖限制。
3、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应当选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是地域管辖)。
4、合同第38条分包的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十、关于补充条款:
1、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哪款需要细化、补充或修改,可在《补充条款》内尽量补充,按顺序排列如49、50……。
2、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同精神相一致。
要杜绝“阴阳合同”。
九、住宅商品房开发项目成本费用估算
一土地费用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评估拍卖价格的30%或以上
2土地出让契税出让金×3%
二建安费用810元/M21260元/M2含建设及基本安装
三前期费用
中高档楼盘约80元/M2100元/M2别墅约180元/M2
1规划设计费建安费×3%
2设计招投标管理费总投资×%
3勘查费设计概算×%
4设计监理规划设计费×2%
5施工监理建安费×%
6施工证费
7规划证费建安费×%
四配套费用190元/M2230元/M2
1住宅配套费用用地红线外
2大市政配套费含红线外道路、上水、燃气、电话等
五其它费用
1管理费用(建安+前期+配套)×3%
2销售推广费用按销售收入约~3%计
3不可预见费用(建安+前期+配套)×3%或以上
六营业税费销售收入×%
1营业税销售收入×5%
2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7%
3教育附加税营业税×4%
4印花税销售收入×%
5交易管理费销售收入×%
杭州市即将实行所得税预征:
销售收入的15%×33%=%
七融资成本
清单
序号费用名称取费标准
1土地使用权取得费附加
国土契税土地评估价格×3%
城市配套费凡公开招标、挂牌出让的土地,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费
国土勘测费
拆迁代办费
现状实测费
2前期工程费中高档楼盘约80元/M2100元/M2别墅约180元/M2
方案设计费多层元/M2,高层元/M2
水文地质勘察设计费多层元/M2,高层元/M2
施工图设计费多层18-22元/M2,高层35元/M2,别墅100元/M2
施工图图审费多层元/M2,高层元/M2
基础设施设计费
市政工程设计费多层元/M2,高层元/M2
电信设计费1元/M2
有线电视宽带设计费元/M2
管煤/给水/给电工程设计费元/M2
施工用电供配电贴费元/M2
测绘定点费+灰线验费元/M2
晒图费元/M2
编标费及委托编制标底费用元/M2
工程招标管理费元/M2
环保费/日照分析费元/M2
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12元/M2
人防费多层15元/M2(旧城10元/M2)
商品房测绘费元/M2(住宅)元/M2(商业用房)
白蚁防治费元/M2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墙改10元/M2
3建筑安装工程费810元/M21260元/M2
建安成本多层800元/M2,高层1250元/M2
监理工程招标费管理费多层元/M2,高层元/M2
土建工程监理费多层元/M2,高层10元/M2
土建工程质检费多层元/M2,高层元/M2
4基础设施建设费190元/M2230元/M2拆迁管理
市政工程建设费多层70元/M2,高层100元/M2
市政工程质检费多层1元/M2,高层元/M2
小区供电工程费22元/M2
小区给水工程费供水基金15元/M2接水15元/M2
小区供气工程费14元/M2
有线电视宽带工程费6元/M2
小区路灯工程费双路64万/公里单路39万/公里
小区绿化费2530元/M2
小区通讯通邮费16元/M2
十、工程审计询问的小技巧
一、信息交流时的技巧
询问最主要的功能是搜集信息。
但是,信息的可靠性以审计师与被审计人之间的无障碍沟通为基础,有效的交流最终取决于彼此的理解。
下面是一些确保良好沟通关系的建议。
1.询问具体问题。
要得到有用的审计信息,审计师就必须询问具体的问题:
“增加了什么成本”“有节约成本的其它有效方法吗”“你认为如何改变程序才更有效呢”缺乏对问题细节的追问,一般的或非具体的回答无助于识别核心问题或得到有意义的结论。
2.注意没说到的问题。
即使被审计人能够很好地理解审计师的意图,当接受审计师询问时,也会在披露重要信息方面出现纰漏。
有些人可能认为,回答一些没有提到的问题浪费了审计师的时间,对审计师也不礼貌。
3.运用非限定性询问有助于减少误解。
非限定性询问不能简单的地用“是”或“不是”来回答。
审计师既要鼓励被审计人对问题提供全面完整的回答,也要让被审计人有充分的时间作出答复。
也许有必要向被审计方介绍一些审计问题的背景,以帮助他们判断审计师需要的重要信息。
4.提防没有根据的假设。
虽然运用假设有助于提高审计师判断的效率,但错误的假设是产生误解的主要根源。
当审计师对过去提供准确可靠信息的被审计人询问时,没有根据的假设最容易发生。
5.注意关键词的含意。
譬如像“内部控制”这个关键词,如果被审计方对这个词的意思不完全清楚,就很容易产生误解和混淆。
二、冲突和误解时的技巧
当冲突发生时,审计师的态度至关重要:
傲慢的态度或挑剔的语气会逐渐毁掉技能高超的审计师。
审计师必须牢记:
在与被审计方对立的情况下,分出输赢胜败的想法是不合时宜的。
解决冲突的唯一圆满结果是妥协和合作,让冲突双方都感到这种结果符合他们的需要。
当被审计方持批评、不合作或敌对态度时,审计师必须坚守审计师与被审计方的共同目标——维护积极的工作关系和推动组织任务的圆满完成。
把注意力集中在审计目标上而不是障碍上,审计师就能在其他人不合作或持有敌意的情况下保持积极向上的行为。
1.涉及具体事实的分歧。
因为事实容易独立查证,事实上的分歧通常容易解决。
处于这种情况,审计师的询问主要应集中在收集需要证实或驳斥事实的信息上。
一旦所有人都同意事实是正确的,这种分歧就解决了。
2.涉及感知上的对立。
对业务方法及程序提出建设性建议和忠告是审计师的职责所在。
遗憾的是,有时审计师善意的建议被人理解成批评或责难。
在审计查询中,被审计方可能会用指责、抵制和寻找借口对询问做出回应。
如果被审计方表现不冷静或对审计师进行指责,审计师必须用争辩予以抵制。
审计师应当有意询问一些问题,并从根本上铲除对审计师的指责。
3.涉及性格的对立。
通过观察被审计人员的行为举止和对问题的询问,审计师就能识别
出被审计人员所偏爱的工作方式并采取正确的步骤改进他们之间的沟通及工作关系。
熟悉各种不同的工作方式应当成为审计师解决对立问题工具箱中的重要工具。
通过对于作方式的了解,审计师就能找到调整自己以适应他人的工作作风的方式。
4.涉及价值观的对立。
如果对立由个人价值观的不同引起,就没有简单的解决办法。
与涉及感知或个性差异不同,价值观的对立不能通过调解和协商解决。
事实上,对根本价值观的询问不会起到正面的作用,这种努力可能被视为好战,使彼此间的合作关系更加紧张。
尽管如此,价值观的差异并不是交流的绝对障碍。
我们大家每天都在与我们拥有根本不同信念和价值观的人交往。
价值观的差异并不排除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在核心价值观上取得一致。
审计师应该承认并尊重这些差异。
三、有效倾听的技巧
听到别人的话语未必是倾听,倾听意味着真诚地想理解说话者的意图和词的意义。
这就需要作出努力并全神贯注。
一旦审计师开始询问,他或她必须以机警、安定和全神贯注的姿态,对听到的回答表现出浓厚的兴趣。
1.有效地运用肢体语言。
在与被审计人交谈的过程中,审计师主要通过肢体语言表明没有分散注意力。
审计师必须特别注意不要让外部的事情(譬如电话铃声、同事的交谈声或工作现场的其他活动)所干扰。
一个容易分心走神或者在与被审计人员交谈时翻阅材料的审计师,发出的信息就是被审计人的谈话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
2.身临其境地倾听谈话。
在审计询问的过程中,被审计人说话的声调、措辞和心情与其提供的信息一样重要。
这样,对被审计人员情绪的把握,能帮助审计师区别主要问题和次要问题。
例如:
某个被审计人员对每个月向管理部门的报告反复地表露出激动或苦恼情绪,实际上可能发出一种信号,表明那个报告的内容可能与重大问题有关。
3.反射性听取谈话。
反射性倾听不是简单地重复或鹦鹉学舌被审计人员的话,而是用审计师自已的话来表达被审计方的思想和意识的方法,千方百计核实谈话人的意图。
通过对被审计人员观点的核实,审计师就能弄清被审计人的真实含义和对该问题的真实感受。
它主要适用于对包含重要审计问题或带有情绪化的答复。
4.心胸开阔地听取谈话。
一个善于听取别人谈话的人,其最重要的品质是心胸开阔。
带着偏见进行审计询问的审计师,其行为举止就像浏览杂志或报纸上介绍汽车广告的汽车待购者,只关注自己所钟爱的汽车品牌广告,对其他的介绍却视而不见。
无论有意还是无意,被询问人都会认为审计师只对某种特定信息敏感,从而据此调整他对询问的答复。
因此,被询问人在回答问题时可能会限定、曲解,甚至隐瞒重要的审计信息。
十一、特殊工程的造价管理
停建、缓建工程由于建筑安装产品没有按照施工图全部完成,因而它在工程结算的审核,工程变更的计价,材料账款的管理等方面,与一般正常建设的工程相比,有较大的差别。
因而做好停建。
缓建工程的造价管理,具有特殊的意义。
笔者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在实际工作中的体会
一、首先做好工程停建。
缓建后现场工程量的清理
工程停建、缓建后已经完成的现场工程量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数据,因为工程没有按照施工图全部完成,仅靠图纸难以计算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所以做好现场工程量的清理是做好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必须的前提。
现场工程量的清理包括现场已完实体工程量及预制半成品工程量两个方面。
为全球现场清理和统计,应根据设备、工艺、土建等不同的专业特点,设计不同的统计表格,实现数据表格化。
对于复杂的、大型的装置,对现场工程量进行纯粹的文字描述是无法满足工程造价管理需要的。
现场工程量清单必须按照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测量、统计,而不仅仅是一般实物量的简单测量。
二、及时进行工程变更的统计、认可
篇二:
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十大注意事项
签订施工合同十大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
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
为防范合同纠纷,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过程中,以下十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例:
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
是否列入投资计划?
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
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
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①资质情况;②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二、合同价款应注意:
1、《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三、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四、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2、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
如:
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3、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4、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
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5、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五、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4条款的依据是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4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34条。
2、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3、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4、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
六、工程进度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6条款的依据是《合同法》第286条、《建筑法》第18条、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5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35条。
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
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七、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7、28条款时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八、违约条款应注意:
1、在合同第款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第24条(预付款)、
第26条(工程进度款)、第33条(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2、在合同第款中应约定承包人对《通用条款》第14条第2款、第15条
第1款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3、还应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4、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
九、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37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2、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
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辖限制。
3、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应当选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是地域管辖)。
4、合同第38条分包的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十、关于补充条款:
1、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哪款需要细化、补充或修改,可在《补充条款》内尽量补充,按顺序排列如49、50……。
2、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同精神相一致。
要杜绝“阴阳合同”。
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几点法律问题
(一)
发表于XX-6-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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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结合部分建设工程合同条款对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中出现的几点法律问题作一评析,以为共
同探讨!
一、合同整体版式
许多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并不重视,导致合同出现许多错别字,
比较常见的是将“签订”写成”签定”;
将“做出”错误写成“作出”。
(“作出”是用于比较抽象的事物,“做出”是针对具体的事物。
);
将“必须”写成“必需”;
并且许多段落字体间距不同,不仅对合同的严谨、美观产生疑问,也容易产生许多法律纠纷。
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几点问题
(一)有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在合同中约定:
“监理期内出现重大的伤亡事故,按监理总价款的
5%进行处罚”。
该条我认为:
在该监理合同中反复出现的对另一方进行“罚款”、“处罚”的约定,一般认为:
一个企业有权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方违约时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只要这类约定是合法的,即使再苛刻也没有法律上的问题。
但是,企业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任何一方无权以只有行政机关才有的职权对另一方的违约行
为自行进行制裁。
对此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旦发生纠纷,建设单位对对方索赔的依据将不再具有确定性,对方(违约方)会以该条款无效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予以撤消,这样极易使建设单位产生索赔无
依据的风险,使建设单位处于被动状态。
因此我认为,对这类情况,如果要约定类似的违约制裁条款,只能以违约责任的方式约定。
(二)许多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采用的是建设部提供的的范本,其中有如下规定: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并承担
相应的监理责任。
”
对此我认为:
该条原文是标准文本中的内容,由于该标准文本很大程度上是维护监理公司的利益,如果因监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高于监理报酬总额,那么建设单位就会自己承担其他部分的损失。
因此,该条可以改为: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为监理
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部分问题
(一)明确措辞、注意合同的严谨性
1、如某合同原文约定:
“乙方如不能按质、按期完成满足本工程约定的节点进度控制的要求时,甲方有权单方要求乙方无条件立即退场,并赔偿甲方不能按期售楼引起的索赔事件所造成的费用损失。
”
修改意见:
原文索赔主要是针对现房而引起的,而没有考虑到销售期房所引起的纠纷,因此,该条可以改为“乙方如不能按质、按期完成满足本工程约定的节点进度控制的要求时,甲方有权单方要求乙方无
条件立即退场,并赔偿甲方不能按期售楼或者按期交房等引起的索赔事件所造成的费用损失。
”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文约定:
“施工单位由于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工地材料商、施工作业人员工地闹事导致影响工地的施工,停水停电等影响正常施工和生活,建设单位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限五天内出
场,结算以建设单位结算为准”。
修改意见:
“闹事行为“不仅限在工地,在其他地点(比如在市政府或者其他行政机构)也会发生针对建设单位的游行、示威等行为,因此该条可以更改为:
“施工单位由于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工地材料商、施工作业人员等其他人员到工地或者其他地点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等危害社会秩序的闹事行为,停水停电等影响正常施工和生活,建设单位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限五天内出场,结算以建设单位结算的为准。
”
(二)项目经理问题
某些房地产开发商对项目经理的约定不够清晰,甚至直接以项目负责人代替,比如某合同约定:
“乙方实施本项目时,应该选派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及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
本项目选派的项目负责
人:
;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在本合同期内不得更换,并须常驻施工现场,除不可抗力原因外,项目
负责人不得兼任本项目以外的任何项目负责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中止合同”。
本人认为:
正常来说,“项目负责人”并不一定是“项目经理”(建造师),甲方无法知道该项目负责人是否有相应的资质,仅仅约定项目负责人并不能保证项目质量可靠。
在现实中,项目经理仅仅挂名但不在工地的情况很多,为维护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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