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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
按照《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7号)精神,为保证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0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四、2010年度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各科目成绩当年有效,不再进行滚动管理。
自2011年起,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请各地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五、报名参加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9年12月31日。
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六、从2010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增加输血技术(初级<师>,专业代码026)和输血技术(中级,专业代码116)专业类别。
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七、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7至091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八、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7至086)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3)、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100)的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
其他51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九、除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以外的其他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
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
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十、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22、23、29、30日
8:
30-10:
00
相关专业知识
11:
00-12:
30
专业知识
14:
00-15:
30
专业实践能力
16:
30-18:
00
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22日
9:
00-11:
00
相关专业知识
14:
00-16:
00
专业知识
5月23日
9:
00-11:
00
专业实践能力
14:
00-16:
00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日期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十一、考试报名全国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各地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应当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须在2010年1月12日前,将报考人员信息(含人机对话)等情况送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十二、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十三、为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协调和平衡,2009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继续会同卫生部门,依据国家公布的该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聘任卫生专业中、初级技术职务的标准。
各地确定的标准应报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01
药学
002
中药学
003
护理学
004
口腔医学技术
005
放射医学技术
006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07
病理学技术
008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09
营养
010
理化检验技术
011
微生物检验技术
012
病案信息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13
药学
014
中药学
015
护理学
016
中医护理学
017
口腔医学技术
018
放射医学技术
01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20
病理学技术
02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22
营养
023
理化检验技术
024
微生物检验技术
025
病案信息技术
026
输血技术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27
全科医学
028
全科医学(中医类)
029
内科学
030
心血管内科学
031
呼吸内科学
032
消化内科学
033
肾内科学
034
神经内科学
035
内分泌学
036
血液病学
037
结核病学
038
传染病学
039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040
职业病学
041
中医内科学
042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043
普通外科学
044
骨外科学
045
胸心外科学
046
神经外科学
047
泌尿外科学
048
小儿外科学
049
烧伤外科学
050
整形外科学
051
中医外科学
052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053
中医肛肠科学
054
中医骨伤学
055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056
妇产科学
057
中医妇科学
058
儿科学
059
中医儿科学
060
眼科学
061
中医眼科学
062
耳鼻咽喉科学
063
中医耳鼻喉科学
064
皮肤与性病学
065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066
精神病学
067
肿瘤内科学
068
肿瘤外科学
069
肿瘤放射治疗学
070
放射医学
071
核医学
072
超声波医学
073
麻醉学
074
康复医学
075
推拿(按摩)学
076
中医针灸学
077
病理学
078
临床医学检验学
079
口腔医学
080
口腔内科学
081
口腔颌面外科学
082
口腔修复学
083
口腔正畸学
084
疼痛学
085
重症医学
086
计划生育
087
疾病控制
088
公共卫生
089
职业卫生
090
妇幼保健
091
健康教育
092
药学
093
中药学
094
护理学
095
内科护理
096
外科护理
097
妇产科护理
098
儿科护理
099
社区护理
100
中医护理
101
口腔医学技术
102
放射医学技术
103
核医学技术
104
超声波医学技术
105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06
病理学技术
107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108
营养
109
理化检验技术
110
微生物检验技术
111
消毒技术
112
心理治疗
113
心电学技术
114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115
病案信息技术
116
输血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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