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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
东方置地
熙龙山院BC区样板房
精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项目名称:
东方·熙龙山院
项目地址:
南京市浦口区
发包人:
南京市东方置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
合同编号:
2013-NJZD-GCSG-
签订时间:
二〇一三年六月
签订地点:
南京市浦口区
东方·熙龙山院BC区样板房
精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
南京市东方置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工程内容建设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1、承包范围:
东方·熙龙山院的BC区样板房的精装修,包括天棚吊顶、墙面精装修、楼地面铺装、木作、配套设施制作与安装、水电器安装等,具体装修内容以甲方盖章确认后下发的施工图和设计变更为准。
2、承包方式:
本合同工程内容包括材料采购、运输、制作、安装、成品保护、竣工交验、维保、材料检验检测、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以及为完成上述工程而进行的必要的其它工作。
第二条:
工程质量标准
质量符合设计施工图纸及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并达到合格要求。
第三条:
验收及移交
工程通过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即可将工程移交甲方使用,并于二十天内移交工程资料至甲方档案室。
第四条:
质量保修期
1、本工程自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为保修期。
2、
3、在保修期内,如因乙方的材料质量、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影响甲方正常使用,乙方或者乙方委托的第三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复,若乙方不能按约定进行维保,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保,相应费用则在乙方保修款中抵扣,超出金额则由乙方承担。
4、
第五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暂定2013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工程部书面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2013年月日
合同实际施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第六条:
材料供应及材料单价的确定原则
1、本工程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材料,乙方必须依据设计图纸和甲方确认的品牌、规格、色泽、质感的要求,在采购前送样并经甲方设计部签章封存至甲方项目部作为工程验收样板。
第七条:
合同价
1、合同价款
本合同包工包料总价包干,总价款为:
2、结算
详见招标文件相关条款
3、关于造价的其它约定
3.1甲方提供水电接驳口,由乙方自行挂表计量并承担费用,水电费由乙方与总包单位进行结算,工程完工办理结算时需提交水电结算证明。
3.2甲方负责提供满足施工现场堆放材料的场地,乙方在工地现场自行解决施工及管理人员住宿办公场所,甲方不予补偿费用。
第八条:
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
1、施工人员和基本材料进场经甲方确认后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
2、
3、墙地砖铺贴等瓦工作业基本完成经甲方确认后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40%;
4、
3、油漆饰面、地板铺装等基本完成经甲方确认后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
4、样板房装修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80%;
5、样板房装修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且结算完成(投标方提交完整结算资料60天内)付至95%;
6、余5%作为质保金,两年质保期满后支付
7、乙方收款信息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地方税务局代开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备注栏注明“县级”给甲方。
第九条:
现场移交标准
场地移交标准:
施工水电接驳口到现场。
施工现场需清理干净,
施工现场需有道路运送材料;
提供临时材料现场堆放点;
第十条:
双方现场代表
1、甲方授权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2、乙方委派为项目经理。
委派的项目经理须有与该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施工能力,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3、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乙方项目经理离开工地时,必须向甲方驻现场代表请假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乙方项目经理离开期间,乙方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履行项目经理的义务。
4、乙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名单见合同附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可更换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
第十一条:
违约和索赔
1、进度工期及总工期延误第一至第五天,按照5000元/天罚款;工期延误第六至第十天,按照10000元/天罚款;工期延误超过十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工期提前不奖励。
2、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乙方在书面整改通知或口头整改通知要求的时间内未整改,每延迟整改一天罚款500元/项,延迟超过3天未进行整改,甲方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所发生的费用双倍从工程款中扣除;未执行监理报验程序而进行下道工序的罚款500元/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偷工减料现象、使用不合格或以次充好的材料罚款不低于10000元/次;经主管部门检查(包括甲方组织的检查)发现的明显质量问题,罚款5000元/项。
罚款在下一次工程款中扣除。
3、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
若发生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还要追究乙方相关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如在施工过程中经主管部门检查(包括甲方组织的检查)文明、安全施工不合格,每出现一次不合格,甲方向乙方扣款5000元,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甲方将视情况予以加倍处罚,乙方应无条件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5、人员、机械设备如未达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方案的要求,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未全部到位,甲方有权进行处罚,以开工报告开始日起乙方以上管理人员未到位,每拖延一天罚款200元/人.次,不同职位不得同一人兼任;其他管理人员或机械设备未全部到位发包人将视情况进行扣罚。
对主要管理人员,若各方面工作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撤换。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已仔细察看过甲方所提供的样板,并熟知甲方对相关的材料的要求,如乙方提供的材料样板无法达到甲方的要求,乙方承诺按照甲方提供的样板施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不作调增。
2、乙方必须做好现场已完工项目成品保护工作,重点做好石材木制品等成品保护工作,若成品保护措施不到位出现问题,乙方需无条件服从甲方要求整改。
3、甲方通讯地址:
浦口区经济开发区兴隆路9号鼎泰园区4号楼13楼,邮政编码为:
211800,乙方依本地址向甲方发送有关信函文件,甲方如变更上述地址应及时通知乙方,避免发生延误。
4、乙方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为:
,甲方依本地址向乙方发送有关信函文件,因乙方所留地址有误或变更地址未通知甲方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向乙方所发送的信函文件等视为已送达乙方。
5、甲乙双方对国家及行业规范,已经完整地包括在本协议书中。
双方自愿遵守国家及行业规范和本协议书。
6、经双方协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
(1)超过协议书规定或工程师指定的开工日期5天,承包人仍未进场的;
(2)承包人虽已进场,但承包人未按协议书约定或工程师指定时间开始实际施工,并且在发包人或工程师给定的宽限期内承包人仍未开始实际施工的;
(3)承包人无合同依据且未经发包人同意中途退场的;
(4)在验收过程中(含中间验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内开始整改,或者超过工程师规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
(5)对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文明生产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未予落实的;
(6)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转包的;
7、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经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在3天内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发包人无故不按时或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超过15天未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视为默认验收合格。
8、因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含进度款、结算款),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检举或以聚集的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事件的由发包人承担。
9、如甲方工作人员明示或暗示要求宴请、招待,或索取礼金、礼品、礼券、其他利益,或故意刁难、显失公平现象,乙方可以向甲方主管领导直接举报。
9.1举报传真:
9.2举报电子邮箱:
10、合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1、非甲方原因,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完成合同义务,经甲方要求未能完成或超出甲方给予的宽限期仍未完成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单方解除合同。
如甲方决定单方解除合同,则解除通知到达乙方时生效,且不排除甲方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12、甲方任何人员(包括监理单位和第三方审计结算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财物、吃喝或单据报销,不得向乙方推荐材料供应商、劳务队、管理人员,如有此类不当行为发生时,乙方必须拒绝并向甲方公司监察审计部报告,甲方承诺此类情况一经查实,将对当事人做出严厉的处理。
对前述不当行为发生时,如乙方不但不拒绝而并接受,则被视为乙方违约,所造成的后果概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根据本廉洁约定第二款对乙方进行处罚。
13、自本业务开始洽商至本履行终止,任何时段、任何情形下,乙方均不得与甲方、监理单位、第三方审计结算单位等有可能影响本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和安全的有关人员进行经济(包括送钱、送物、宴请、娱乐、赠送购物卡、旅游等)交往,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此类行为不管是事前暗示许诺或正在进行、或事后发现,甲方均有权向有关部门告发以追究乙方及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行为后果的轻重,甲方有权以本工程总造价的1%至10%作为违约金对乙方进行处罚,该违约处罚金甲方无须征得乙方同意,可选择在应付乙方的任一笔应付款中扣收。
14、此前乙方就本工程向甲方所做的《廉洁承诺书》做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不可撤销。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1、凡施工合同文件中,对设备和材料品牌、品质、规格有明确约定的,必须严格按约定执行;未有明确约定或市场确实无法采购到需变更的,必须提前按程序申报,其批准权限按甲方《授权手册》中的权限执行。
2、因乙方原因(工艺、措施、材料等)造成的一切质量问题,返工重做或致使图纸变更等,造成工期延误、造价增加、遭受处罚等不利后果的,一概由乙方承担。
3、凡乙方偷工减料或替换材料(包括工序、做法、材料、材质、规格、品牌、品种等未按合同约定、设计要求或规范要求)的行为结果,不管甲方及监理单位以何种形式接受或处理,乙方已构成违约或违规的事实在任何情形下(不论该类事件是事中或事后被发现、不论工程是否已隐蔽、不论该类事件所在分部或分项验收资料如何表述)都不能被否定。
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甲方将就乙方所有偷工减料或替换材料的部份,通过测算所得出的全部工、料节支由甲方单方享受,甲方可不经乙方同意,在乙方的结算总工程款中直接扣抵。
4、施工过程中的所有工程量(包括人工、机械台班等)签证活动,如出现不明过程、未经核实、放大或缩小等弄虚作假和流于形式的签证,一经查实,该项签证无效,并将对参与该项签证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严厉处理。
5、乙方对开具给甲方的发票负责,甲方有权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验证。
一经认定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发票系问题发票,甲方有权从当期发票金额中扣除20%作为违约处罚并保留举报乙方的权利。
6、本条约定如与合同其他条款内容矛盾或相互冲突时,双方同意甲方有权选择适用。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文本壹式肆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廉洁承诺书
(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与传真:
电话与传真: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南京市东方置业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简称乙方)
为保证熙龙山院BC区样板房精装修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合同条款中承包人所进行的工程项目、内容,由承包人负责。
但因发包人使用过程中的人为损坏,工程的易损耗、易碎品及其他根据国家规定列入易损耗及易碎物品的(如灯泡、灯管、玻璃等)损坏,不可抗力因素损坏以及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除外,若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理,其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装饰工程为二年,屋面防水工程为伍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灯具安装工程为二年;
3、供热及供冷为/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年;
5、其他约定:
本装饰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二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
廉洁协议
发包人(全称):
南京市东方置业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简称乙方)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建设工程廉政建设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江苏省关于建设工程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政权、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及材料设备供应商处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履行责任、义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4、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乙方或者接受乙方及材料设备供应商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5、双方不得相互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经济活动。
6、甲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乙方工作人员及(或)乙方及材料设备供应商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7、乙方不得以洽谈工作、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及材料设备供应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邀请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8、乙方不得为甲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工作人员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甲方不得接受与本工程有经济关系的其他方及材料设备供应商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9、双方如发现对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对方领导或者对方上级单位举报。
双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对方进行报复。
10、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工作人员,或收受材料设备供应商贿赂,甲方视具体情节或所造成的后果轻重,有权扣除乙方合同价格的5%以上的违约金。
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本廉洁协议作为本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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