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洋捕捞渔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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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洋捕捞渔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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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洋捕捞渔船
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
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操作规程(试行)
为确保海洋捕捞业压减产能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海洋捕捞业压减产能的意见》和《农业部办公厅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的范围。
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
优先压减老旧渔船(老旧渔船认定参照《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木质渔船、大中型渔船以及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作业方式的渔船。
二、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的提出。
自愿申请减船转产的渔船所有人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见附件1)。
三、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的签订。
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本地减船转产条件的渔船,与船东签订《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协议书)。
协议书一式四份,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船所有人、村、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
四、核准交证。
渔船所有人凭协议书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交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包括所有权登记证和国籍登记证)原件(以下简称“四证”)。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渔船所有人提交的渔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当地规定的减船条件的渔船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减船条件的渔船,“四证”退回,并收回《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
五、减船转产渔船的处置。
对拟压减渔船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置:
(一)对于具备改造制作人工鱼礁条件的报废渔船,各地应通过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售给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单位。
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单位根据我省海洋牧场建设规划,按照《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SC/T9416-2014)要求改造,在指定地点投放,并按山东省人工鱼礁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和验收。
跨县域造礁报废渔船的改造、投放由投放地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监管。
报废钢质渔船全部安排改造人工鱼礁。
鼓励海洋牧场建设单位使用公约船长12米及以上报废木质渔船改造人工鱼礁;公约船长12米以下报废木质渔船一般不作为人工鱼礁改造处理。
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中心负责全省报废渔船改造人工鱼礁工作总协调和技术指导。
(二)对不具备改造制作人工鱼礁条件的报废渔船,进行拆解报废处理。
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及投放、废料处理和渔具集中销毁等工作,其经费补助标准按农业部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造礁及拆解渔船残值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处理办法进行处置。
六、定点拆解船厂的确定。
各地市负责推选渔船定点拆解
厂,报省厅确认并对外公布。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签订渔船定点拆解责任书,明确各自管理责任。
责任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专人负责制度,落实现场监督和勘验人员,公布监督通信方式,负责渔船拆解全程监管,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二)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建立渔船拆解日志,在渔船拆解过程中应加强监管,保证应拆渔船及时、真实被拆解,同时做好防治污染和安全保障措施,承担拆解过程中的环境和安全责任。
七、拆解程序
(一)渔船所有人应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签订拆船协议,填写《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见附件3),明确渔船送达时间并将拟拆解渔船按期送达渔船定点拆解厂,商定拟拆船时间。
渔船定点拆解厂应核对渔船有关情况,拍摄存档影像资料。
(二)渔船所有人凭《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到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渔船实船勘验、现场拆解监管和拆船时间等。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渔船拆解业务时,应对照拟拆渔船再次核对该船的“四证”,以及船用信息终端设备,并使用移动检验终端对渔船电子标签(渔船电子身份标签、主机标签)进行识别,确保船、证、设备相符后,下达海洋捕捞渔船拆解通知,明确渔船拆解时间,并收回渔船RFID射频标签、渔船电子标签及渔业船舶卡,渔船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
看管。
对船、证、设备数据不一致的,一律不得受理拆解申请。
(三)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2名以上具有渔业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作为渔船报废拆解现场监督人员组成现场监拆工作组,其中一名应为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验船师,并根据渔船现场监督拆解情况填写《海洋捕捞渔船监督拆解证明》(见附件4)。
监督人员与渔船所有人具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要求回避;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申请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回避。
(四)拟拆解渔船上坞后,现场监督人员对待拆解渔船实施勘验,现场核实待拆解渔船与《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所载内容的一致性。
核实无误后,应在《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上填写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勘验情况,作出“船证相符”的结论,并用手写体在渔船水线以下部位刷写船名以作标记,同时拍摄全船照片和影像资料,包括拆解渔船电子身份标签的照片。
经勘验发现船证不符或存在其他疑问的,渔船不得拆解,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
(五)在渔船拆解到一半左右及拆解至只剩下龙骨时,现场监督人员应分别拍摄至少三张照片等影像资料。
拍摄渔船拆解影像资料中,需体现现场监督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拍摄渔船拆解全程监管录像,没有条件的地方,每艘渔船拆解的视频录像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相关照片应在相应的同一角度拍摄,并反映拆解渔船的总体面貌和手写体船名标记。
拆解渔船照片和影像资料应体现渔船拆解前、拆解中和拆解后的主要过程和特征,做到照片与视频相互印证。
(六)渔船拆解、油污清理完毕后,现场监督人员和具体负责渔船拆解工作的人员分别在《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上填写现场监督意见。
(七)应拆渔船用于人工鱼礁建设的,应参照以上(四)、(五)和(六)规定的程序,经渔船定点拆解厂进行环保等必要处理。
(八)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船定点拆解厂根据现场监督意见,出具《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见附件5)。
《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交渔船所有人办理相关手续使用,渔船定点拆解厂和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留存复印件。
(九)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示报废拆解渔船情况,并向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渔船拆解情况。
同时向社会公开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妥善处理群众的举报。
八、渔船证书、电子标签及船用终端的处置。
渔船拆解完毕后,相应发证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注销“四证”。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注销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销毁收回的RFID射频标签。
拆解下来的电子标签及渔业船舶卡逐级上交省总队,每年年底由省总队集中销毁。
九、资料整理。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船定点拆解厂应按照“一船一档”要求,建立健全渔船报废拆解纸质和电子档案。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适时组织渔船报废拆解情况督察。
(一)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船拆解档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
2.《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
3.《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
4.《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复印件;
5.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含功率指标凭证);
6.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包括所有权登记证和国籍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7.渔船所有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现场拆解渔船监督管理影像资料;
9.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二)渔船定点拆解厂的渔船拆解档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复印件;
2.渔船拆船协议;
3.现场拆解渔船监督管理影像资料;
4.渔船拆解日志,参与拆解的负责人和主要人员名单;
5.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十、项目报送和总结。
项目报送实行季报制度,每季度的前5个工作日,各地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海洋与渔业厅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含附件6《减船转产渔船补助资金明细表》)、验收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并做好项目档案的归档工作,建立可核查、可追溯的详细档案。
本操作规程有效期二年,自2017年6月26日起施行,至2019年6月25日止。
附件:
1.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
2.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
3.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
4.海洋捕捞渔船监督拆解证明
5.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6.减船转产渔船补助资金明细表
附件1
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
__________海洋与渔业局:
由本人等名船舶所有人,自愿将我船提前进行报废,上缴渔船及证书,并申请注销证书,现特申请贵局予以批准,并申请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专项资金补助。
有关报废渔船资料如下:
船名
渔船所有人
渔业捕捞许可证书编号
国籍(登记)证书编号
渔船检验证书编号
渔船编码
船龄
船质
船长(米)
主机
功率
(千瓦)
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
理由
申请人(渔船所有人):
年月日
附件2
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
渔船所有人:
(以下简称甲方)
市(县、区)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乙方)
为切实减轻海洋捕捞强度,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和山东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有关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甲方自愿将其权属所有的XXXX船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前报废,同时上缴相关证件,并申请按规定予以补助。
乙方将尽力向上级政府部门争取有关政策的支持,为其顺利地进行转产转业提供各种便利。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3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
编号:
(地区简称)船废(20××)CJ-××××××号
一、基本信息
渔船所有人名称
渔船所有人签字:
(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公司注册号
船 名
渔船检验
证书编号
渔船编码
渔船登记
证书编号
船舶识别码
船体材质
渔业捕捞
许可证编号
船 长
米
型宽
米
型深
米
主机
总功率
千瓦
拆解后去向
()减船转产
主机型号①
功率
千瓦
()人工鱼礁
主机型号②
功率
千瓦
()更新建造渔船
主机型号③
功率
千瓦
二、渔船送达和拆解通知
渔船送达渔船定点拆解厂日期
年月日
渔船拟拆解时间
年月日 至年月日
渔船定点拆解厂名称
渔船证书审验情况
渔船定点拆解厂电话
渔业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公章)
年月日
渔船定点拆解厂接收人(签字):
三、现场勘验证明
待拆渔船
情况
船长
米
型宽
米
是否在渔船水线作好标记
□是□否
型深
米
船体材质
现场勘验日期:
年月日
主机型号
主机功率
千瓦
该船已完成污染物处理:
()
主机机号
船舶识别码
结论:
□船证相符□船证不符
现场监督人员签字:
四、现场监管意见
渔船拆解地点
拆解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投礁区域
投礁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现场监督意见:
1、已完成渔船拆解工作的相关确认、勘验和现场监管等工作()
2、拆解过程采取了必要的防污染措施()
3、已拍摄可证明该船报废拆解三个标志性阶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
4、其他监督意见:
结论:
该船已严格按照《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操作规程》规定的拆船程序实施拆解。
具体负责渔船拆解的执行人签字:
现场监督人员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说明:
①本表内已完成事项在括号中打(√),未完成的打(×)。
②负责渔船拆解的执行人指渔船定点拆解厂具体负责本船拆解的所有人员。
现场监督人员指现场监拆工作组所有人员。
③拆解现场监督意见栏小型木质渔船的拆解厂名称填写地名(具体到村、社区),用作人工鱼礁的渔船填写投礁区域,投礁时间。
附件4
海洋捕捞渔船监督拆解证明
(地区简称)监拆证(20XX)第XXX号
(渔船所有人)所有的渔业船舶
(船名)于
年月日在
(拆解船厂)进行了拆解/销毁/
作为人工渔礁礁体。
特此证明。
监督人员:
(签字)监督单位:
(盖章)
年月日
附件5
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批准机关地区简称)船废〔20〕号
下述渔业船舶已于(年月日)在(地点/单位)报废拆解/销毁/作为人工鱼礁礁体。
被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渔业船舶基本情况
船名
渔船编码
船舶所有人
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公司注册号
船舶所有人
地址
主机总功率
(千瓦)
作业类型
船长
(米)
总吨位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编号
国籍(登记)
证书编号
渔业捕捞
许可证编号
处理方式
报废拆解/销毁/人工鱼礁(单选)
特此证明。
执行人:
(签名)经办人:
(签名)
签发人:
(签名)
报废拆解/销毁/处理单位:
(公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6
20XX年第X季度减船转产渔船补助资金明细表
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盖章)单位:
万元
序号
船名
渔船编码
渔船所有人姓名
身份证号或注册号
主机功率
(千瓦)
渔业捕捞许可证书编号
登记(国籍)
证书编号
渔船检验证书编号
作业方式
船长(米)
船质
渔船拆解方式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合计
其中:
地方减船转产补助
减船转产
渔船拆解
人工鱼礁改造
减船废料无害化处理
渔具集中销毁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2017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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