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地下管线探测成果质量检查验收规定.docx
- 文档编号:640535
- 上传时间:2022-10-11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60.46KB
厦门地下管线探测成果质量检查验收规定.docx
《厦门地下管线探测成果质量检查验收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厦门地下管线探测成果质量检查验收规定.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厦门地下管线探测成果质量检查验收规定
附件3:
威海市地下管线探测成果质量检查验收规定
威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
2015年7月
目录
1总则1
2作业单位的检查2
3监理检查2
4验收2
5质量评定与评分4
1总则
1.0.1地下管线探测成果的检查分为作业单位的检查和监理单位的检查。
检查工作分为外业和内业两部分,作业单位的检查必须实行三级检查制度。
1.0.2验收工作在作业单位检查合格、监理单位检查认可和作出监理评定后,由作业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报告,经相关部门批准组织实施。
1.0.3检查、验收依据
(1)《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
(2)《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以下简称《规范》;
(3)《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
(4)《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
5001:
10001:
2000生产技术规程第1、2部分:
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CH/T9020-2013
(5)《卫星定位城市测量规范》(CJJ/T73-2010);
(6)《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7)《管线测量成果质量检验技术规程》(CH/T 1033-2014);
(8)《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
(9)《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2008);
(10)《城市地下管线探测工程监理导则》(RISN-TG011-2010);
(11)《威海市地下管线探测计算机成果技术规范》;
(12)《威海市地下管线探测及信息化技术规程》简称《技术规程》。
1.0.4各级检查工作必须独立进行,不得省略或代替。
各级检查的比例应按本规定表1.0.4执行。
厂区或住宅区管线探测各级检查参照《技术规程》9.3的规定执行。
表1.0.4各级检查的比例
项目
检查内容
自查、互查
项目检查
监理检查
探查
作业
明显管线点
5%
5%
2%
隐蔽管线点
5%
5%
2%
开挖隐蔽点
1%
探查手簿记录
100%
20%
10%
测量
作业
Ⅰ、Ⅱ级导线控制测量作业、
100%
10%
10%
图根控制
5%
5%
5%
埋石检查
100%
100%
100%
管线点测量
5%
5%
5%
外业记录手簿
100%
100%
100%
内业计算
100%
100%
100%
带状地形图测量
巡视
100%
30%
20%
设站
30%图幅,每幅不少于50个点
20%图幅,每幅不少于30个点
管线图内外业
综合管线图内业
100%
30%
30%
综合管线图巡视
30%
30%
20%
计算机数据
数据查错
100%
100%
100%
数据一致性
100%
30%
5%
1.0.5各级检查工作应做好记录,并编写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包括:
1任务概况;
2检查工作概况;
3主要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
4精度统计;
5对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6质量统计和评价。
2作业单位的检查
2.0.1作业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管线成果质量负责,项目检验人员应对其所检验的成果质量负责,作业人员对其所完成的成果质量负责。
2.0.2作业台组完成任务后必须进行认真的检查,防止出现差、错、漏,特别应抓住最薄弱部位(即共性问题、疑难问题)反复检查。
2.0.3作业单位在进行台组自查、互查过程中必须如实地记录检查数据,不得涂改。
2.0.4作业单位质量检查组必须在台组自查、互查的基础上进行随机抽样检查。
2.0.5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技术设计书和有关技术规定时,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由作业台组进行改正,当问题较多或性质较严重时,可将部分或全部退回被查台组,令其重新检查处理,然后再进行检查。
2.0.6作业单位完成自查、互查、项目检查后,应形成质量检查报告,报请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3监理检查
3.0.1监理检查的内容分为控制测量监理、水准测量监理、探查监理、管线测量监理、带状地形图测绘监理、计算机数据监理、探测成果资料监理。
3.0.2监理检查工作,应在作业过程中和作业项目检查完成的基础上进行。
3.0.3监理检查包括前期工作检查,任务履行检查,野外作业检查,巡视检查,内业数据处理检查,成果初步评定。
3.0.4监理检查按《城市地下管线探测工程监理导则》的规定执行。
4验收
4.0.1作业单位完成任务合同书的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自评结果应符合本规定1.0.3的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填写竣工报告,提交给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定。
评定合格后,由作业单位向城市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城市档案管理机构组织验收专家组对探测工程作出验收结论。
4.0.2验收时应提交的控制成果及探测成果资料:
1任务合同书;
2监理合同书;
3经批准的技术设计书(附各测区的方法试验的详细资料);
4所利用的已有成果图表资料、起算数据、仪器检校资料;
5地下管线现况图、管线点探查表、控制点成果表、管线点成果表、专业管线图、综合管线图及计算机数据文件(图形文件和属性文件);
6各种观测记录、计算资料以及控制测量平差成果资料(含布网图、点之记),各种检查和开挖验证记录等;
7检查报告及精度统计表、质量评价表;
8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
9控制测量技术总结报告书,其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工程的依据、目的和要求;工程的地理位置、地球物理、地形条件和道路交通情况;投入的技术力量和仪器设备数量;开、竣工日期及实际完成的工作量;
2)控制测量技术措施:
作业的标准依据;坐标和高程的起算依据;控制测量网的布设方案;采用的测量仪器和作业方法;采用的平差计算程序;
3)控制测量精度评定和质量结论;
4)应说明的问题;
5)附质量评定统计表。
10管线探测的技术总结报告书,其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工程的依据、目的和要求;工程的地理位置、地球物理和地形条件;开、竣工日期及实际完成的工作量;
2)探测技术措施:
作业的标准依据;坐标和高程的起算依据;采用的探测仪器和方法;管线图的编绘情况;
3)探测结论和质量评定;
4)应说明的问题;
5)附图附表。
4.0.3控制测量成果验收:
1埋石点检查:
采用现场详查的方式,检查的内容如下:
1)点位选择:
点位选择的合理性,包括点位分布是否均匀,密度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控制范围是否较佳,点间联系是否通畅,点位环境是否有利观测,是否有利于长期保存和满足下一级的发展要求;
2)埋石:
标石类型、规格、质量和埋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点名标注是否正确、清晰、规范;
3)点之记:
点之记的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形式是否统一规范。
2图根控制检查:
从控制网图中选取非同一起算边的闭(附)合导线、控制网、导线网进行串测检查。
尽量选取最弱边或最弱点进行串测;
3控制测量成果的检查
1)原始记录:
原始记录的检查报告或检查记录是否完整、清晰、规范,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手工记录的,提交记录手簿,电子手簿记录的,提交手簿格式的打印资料和相应的数据文件;
2)平差计算过程:
起算数据正确性检查,观测数据录入检查,平差计算、平差方法检查以及数据文件的检查报告或记录;
3)成果:
成果资料完整性,正确性,各项指标是否符合技术设计书和《规范》要求;
4)外业检查:
在不低于技术设计书和《规范》要求的条件下,外业进行不低于5-10%节(测段)的实测详查。
4.0.4探测成果的专业管线验收:
专业管线验收是在作业单位提交成果资料后,由管线办会同监理单位、作业单位及各管线权属单位对专业地下管线图进行图面核查。
主要核查是否漏测管线、管线特征点和附属物,以及管线属性是否有疑问、是否完整、准确等。
4.0.5探测成果的总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1控制测量的原始记录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计算是否正确;成果资料是否完整、正确,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设计书和《规范》要求;
2探测技术措施应满足《技术规程》的规定和经批准的技术设计书要求。
重要技术方案变动应提供充分的论证材料和充足的原因说明,并经管线办批准;
3所利用的已有成果资料应由管线办或权属单位确认;
4各种探测起算数据和阶段性成果资料的引用均应履行审核程序和手续,并符合质量要求;
5各种管线探测表和管线点成果表的记录和录入均有记录人和录入(探测)人签名;
6各项仪器检查、开挖验证记录齐全,发现的问题已作出处理和改正;
7各种专业地下管线图、综合地下管线图均应有作业人员和专业人员进行室内图面检查、实地对照检查和仪器检查、开挖验证,并符合质量要求;
8原始资料、成果表、管线综合图检查:
从每个单位作业测区中,均匀分布随机抽取不少于10%的总图幅数进行检查。
并对“三者”逐一核对,对存在问题作好记录;
9对《技术规程》规定由计算机介入和产生的探测成果(如管线点成果表、各类地下管线图等)应由监理工程师将探测成果的电子数据,通过计算机绘图与成果表检查验证,合格后方可验收;
10技术总结报告书(管线探查和控制测量)内容齐全,能反映工程的全貌,结论正确,建议合理可行;
11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应真实可靠,可作为地下管线验收专家组得出验收结论的主要参考;
12成果资料组卷归档应符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13验收合格后,地下管线验收专家组应出具《地下管线验收证明书》。
5质量评定与评分
5.0.1作业单位检查、监理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外业检查的质量按本章要求进行评定。
厂区或住宅区管线探查质量评定参照《技术规程》第9章的规定实施。
5.0.2探查质量评定
1明显点:
每一工作测区,明显点中均匀分布随机抽取不少于总点数的5%进行重复量测检查,每个台组都必须进行抽点检查。
对日常检查中发现井内有杂物、变径及探测较困难的地段适当加大检查比例。
重复量测检查应在不同时间、由不同操作员进行。
明显管线点重复量测的埋深中误差
为重复量测差值,为重复量测点数。
2隐蔽点:
采用均匀分布随机抽取的方式对每一测区隐蔽点总数的5%进行重复探查,应考虑不同埋深、不同类型的管线,对开挖困难的路段(如水泥路面)适当加大检查比例。
隐蔽管线点采用同精度的仪器进行探测检查时,平面位置中误差和埋深中误差分别按下式计算,其值不应超过《技术规程》中表2.2.1规定限差的0.5倍。
为平面位置偏差,为埋深差值,为检查点数。
当所检查点埋深区间不同(即《技术规程》中表2.2.1不同的限差区间)时,采用加权平均值为限差值。
即:
水平位置中误差限差:
cm
埋深中误差限差:
cm
式中为总检查点数,、、分别为≤1m、1m<≤2m及>2m的检查点数。
3隐蔽点开挖检查应均匀分布随机抽取不少于隐蔽管线点总数的1%进行开挖验证。
当开挖管线点与探查管线点之间的水平位置偏差和埋深偏差超过《技术规程》表2.2.1规定的限差的点数小于或等于开挖总点数的10%时,探查工作质量合格。
当超限点数大于开挖总点数的10%,但少于或等于20%时,应再抽取不少于隐蔽管线点总数的1%开挖验证。
两次抽取开挖验证点中超限点数小于或等于开挖总点数的10%时,探查工作质量合格,否则不合格。
当超限点数大于开挖总点数的20%时,且开挖点数大于10个时,探查工作质量不合格。
当超限点数大于开挖总点数的20%,但开挖点数少于10个时,应增加开挖验证点数到10个以上,按上述原则再进行质量验证。
4综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厦门 地下 管线 探测 成果 质量 检查 验收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