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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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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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装修工程施工劳务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协议如下:
一、承包方式:
包人工、包质量、包安全。
二、承包范围:
C、B栋1~3层的电路铺设各户至各楼层的主线、电箱内各器件组装、各通道照明、消防应急灯专线及插座、部份功能性专线及插座,室内开关插座、灯具、电器安装(不含空调),暗线、暗盒开槽装盒、线后水泥砂浆抹平(不能高出墙面),当班自产垃圾清扫至楼下统一放置
3、工程质量:
1、主线槽安装统一水平,吊钩设置均匀美观,电箱内按统一标准角度组装,电箱内线头留置长度约80厘米为宜不得浪费;2、各室内线槽尽量顺阴角垂直走向,线槽用枪订固定时,槽内订必须付脚,不允许有垂直订头外露;3、室内线盒严格按各标准统一各自高度,功能相同的必须同一高度,底盒安装必须牢固水平;4暗线预埋用pvC管套至与线盒连接位;5、各开关插座底盒必须暗装;5、各线头留置不得浪费,严禁工人私自将线头带走;6、严格按色装线,黄红绿为火线、兰色为零线、黄绿相间为接地线。
四、结算方式:
1、按外墙内边丈量面积:
30元/㎡;阁楼不另计面积。
五、付款方式:
本工程以实际发生工日数据为依据,按每日30元/人生活费,每10天支付一次,每月支付工程进度款至50%,工程完工质检合格,支付工程款的75%;工程竣工验收达到标准后,工程款付至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金额的90%。
验收合格后100天后付清。
付工程款时乙方提交每位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工人按指模签名确认。
六、甲方责任:
1、提供所有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2、乙方必须自备施工工具,负责作业层面的卫生,施工中不得浪费和损失材料,保护好设备和制成品,如有损坏双倍赔偿。
3、教育民工遵守甲方和建设方的有关规定,服从甲方管理和指挥,不得打架、闹事,处理好建设方、甲方及其他施工队伍的关系。
4、乙方应按安全规范技术规范组织施工,确保施工安全,由于乙方施工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其责任及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5、乙方确保人身安全和饮食安全,发生责任事故,其责任及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八、工程质量的约定:
1、因乙方施工原因导致工程未达到优良标准,未通过建设方、监理方、甲方的验收,乙方进行返工所发生的人工费及材料费由乙方承担。
2、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3、工地纪律约定:
不得打架,上班时间不准喝酒,不得随地大小便。
注意保护别人劳动成果。
当班自产垃圾当班必须清理,当班领用材料(电线、开关、插座、灯具)下班必须交回,第二天上班重新领用,严格按色号装线,一经发现罚款500元每次。
所有材料由包工头亲自领取,如在施工中所领用材料与实际使用的数量不符时,包工头必须赔偿损失开关插座按20元每个,漏电保护器按80元每个,单极开关按20元每个。
所有罚款及赔偿款直接从工资内扣除。
4、文明施工约定;严格控制操音,早上8点半之前、中午12点至下午1点半不得使用电锤等操音大的设备。
不得扰民,无关人员不得带入工地。
设有内部食堂,由工头统一报歺,收费10元每歺,从工程款中扣除。
也可选择叫外卖。
5、防火约定:
烟头必须就地捏灭,不得动用明火。
6、防工伤事故约定:
禁止违章操作,如工人自我感觉危险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项目部汇报,否则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
九、有关工期的约定:
1、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不顺延。
因乙方原因延期竣工,延误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支付甲方1000元的工期违约金。
违约金不超过结算价款的10%。
合同生效后10天内暗装线盒及需走地的暗线安装完毕,走道布线、20天内安装完毕,其他60天内全面完工,如甲方原因,工期顺延。
十、其它条款:
1、承包人向发包方承诺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因乙方的施工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不能如期完成工程施工则甲方随时有权调整其施工范围及减少其工作量,或者终止合同。
3、若发包方与承包方意见发生分歧,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通过仲裁解决。
4、乙方中途撤场负全部责任,包括退还已付所有工程款,合同双方签字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工程完成自行消除。
发包人:
承包人:
日期:
日期:
赠送:
一份《国际商业合同》
国际商业合同
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
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
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装运港口: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卸货港口: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保险:
___________________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支付条件:
按下列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
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第十一条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________,(电报:
_______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
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
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
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
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
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
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
1.提交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
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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