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发参加抢险救灾不幸伤亡应享受何种待遇等10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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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参加抢险救灾不幸伤亡应享受何种待遇等10则
自发参加抢险救灾不幸伤亡应享受何种待遇等10则
自发参加抢险救灾不幸伤亡应享受何种待遇
小保:
汶川大地震中,好多人从废墟中爬出来就去救别人,这其中不乏本地人,也有外地人,有上了工伤保险的职工,也有没有上工伤保险的无工作单位的人;有单位组织的,也有自发的。
对那些没有工作单位,自发抢救他人的人,在抢救他人的过程中受伤或死亡,应享受何种待遇?
建设
建设同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等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有单位上了工伤保险的职工,无论抢险救灾行动是单位组织的还是本人自发的,单位组织的属职务行为,自发的属见义勇为行为,在抢险救灾的活动中受到伤害都应认定为工伤,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无论有无工作单位,是否为单位职工,是否上了工伤保险,在自发的或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中,为抢救他人壮烈牺牲,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等规定,批准为烈士的都应享受国家有关烈士的抚恤等待遇。
对于自发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在抢险救灾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没有工作单位,没上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当地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见义勇为的规定给予奖励,对他们的生活做出安排。
小保
劳动合同有你一份也应当有我一份
小保:
我和我的几个同乡走出大山,到城里打工。
虽然受雇的单位不同,但都遇到了同样一个问题,这就是用工单位与我们签订书面合同只输一份存档,我们连合同的复印件都没有。
一旦用人单位不按合同履行,因履行合同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打官司,我们没有凭据怎么办,这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否一式两份,给我们一份?
秋鸣
秋鸣同志: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明确双方当事人在劳动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协议。
“书面文本”是合同的载体和表现形式。
劳动合同是诺成性、符合性、从属性、继续性、有偿性的双务合同。
既然劳动合同事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同的载体和表现形式“书面文本”理应一式两份,每人一份。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劳动合同文本的持有者,任何一方不得剥夺另一方持有劳动合同文本的权利,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为了使合同权利义务记载清楚,便于合同双方履行,发生纠纷易于取证和分清责任,同时也方便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对纠纷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强调“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直接的证据。
用人单位不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中的一份给你们,剥夺你们对劳动合同的持有权,让你们维权无凭,这是一种企图规避法律的违法行为,你们应力主得到合同中属于你们的一份,主张不果,你们可以请求当地劳动监察等部门或通过仲裁诉讼渠道解决。
小保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最后时间是啥时候
小保:
经朋友介绍高中毕业没有考上大学的我,从农村来到城市一建筑工地打工。
现在工作有两个多月了,多次要求签书面劳动合同,都被老板以合同样本没到、负责办理合同的人外出、试用期没结束等各种理由回避拒绝。
据工友们讲,很多工友已在这个工地干了半年多了,这个老板都没有和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企业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的工资,这与工人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最后时间有关,请问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最后时间应是工人进入工地后的哪一天?
博闻
博闻同志: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以及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从上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最后期限为用工后的一个月,超过一个月应视为违法。
小保
业主换汤没换药的劳动合同能连续算吗
小保: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一些不法业主,先后采取大裁员、轮流放假搞人为间断等办法,让员工的工龄归零,减少职工因辞职、辞退等原因在工龄上的经济补偿,规避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些遭到遏止之后,又使出了:
(1)法人不变,代理人变,改员工与经理签合同为重新与董事长签合同;
(2)单位不变,单位设立派遣机构让员工与派遣机构重新签合同,再由派遣机构将员工派回,仍在原单位工作。
(3)母公司不变,公司分立,一个母公司分为若干个子公司,让员工与子公司重新签合同。
通过这些合同重签,让员工一切重新开始,试用期重新定,工龄重新计算,从而达到大裁员的目的。
他们的目的能达到吗?
他们换汤没换药的合同能连续算吗?
李功
李功同志:
按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的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没有改变,法定代表人变更,代表法人签订合同的由经理改为董事长,新签的合同应为原合同的继续,劳工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除劳工另有要求外,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遇有裁员等情况,应将再次签劳动合同前的工龄计算在经济补偿的工龄中。
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为法律所禁止。
原用人单位设立派遣机构,该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又将劳动者派回原单位工作的,因为法人没有变动视同上述改单位经理与劳工签合同为董事长与劳工重新签合同。
公司分立,母公司分为许多子公司,母公司存续,母子关系没有改变,也应视同原签订合同的法人没有变更,其以子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合同,员工的工龄仍应与员工以前在母公司的工龄连续计算,也应视同上述法人没有变更,改经理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董事长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至于试用期问题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
已经有过试用期,不能再规定试用期。
小保
职工带病离岗企业应予以哪些补偿
小保:
因患非职业的慢性病,我不能正常地从事工作,单位指定我离开工作了二十多年的厂房,呆在家里休养。
我想问一下,带病离岗及哺乳期没满带病离岗,厂方应予以哪些待遇?
宝勤
宝勤同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依《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481号)第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此三期,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和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日期应在三期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期应当发给全工资。
小保
挂靠司机受伤应否认定为工伤
小保:
柳某受雇于张某,给张开出租车。
张的车为私家车挂靠于一公司,以公司的名义运营,张与公司签有“挂靠期间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一切损失均由车辆所有人张自行负责”的协议,张每月向公司支付管理费500元。
在运营中因超车会车发生交通事故,柳在事故中受伤,根据柳的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其做出了工伤认定。
可被挂靠的公司以他和司机柳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公司与张签有“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一切损失均有车主负责”的协议为由不服。
请问,公司不服的理由能站住脚,挂靠司机受伤应否认定为工伤吗?
得法
得法同志:
公司不服的理由不能成立。
张的车辆挂靠在公司的名下,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营运,车辆所有人在车辆运营中使用的人员柳,虽为车辆所有人张所雇佣,但应视为受被挂靠公司规章制度制约的被挂靠的公司的人员,柳所从事的劳动应间接地视为从事被挂靠公司安排的有偿劳动。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应视为被挂靠的公司与劳动者司机柳形成了劳动关系,车辆所有人张与被关靠公司之间签订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一切损失均有车辆所有人张承担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对司机柳没有法律效力。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因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小保
拔腿就走要承担啥后果责任
小保:
从内地县城来到沿海城市,我大开了眼界。
凭我的专业,我很快与一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三千,报酬是内地的三倍。
干了一年后,在一次同乡聚会上,我发现和我从事同一种工作的同乡月工资都在五千以上。
同乡们都劝我跳槽,立马走人,我的一位同乡同学为我选好了新的单位,并要我聚会后的第二天就过去。
我有些犹豫,不提前向我所在的企业说一声,立马就走是不是有责任要承担。
可我的同学说劳动合同法取消了违约责任,你又没有和企业签有竟业限制条款,企业也没有对你进行专业培训,你有啥责任要承担。
请问,事情真的像我同学所说的那样吗?
继发
继发同志:
不是。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是规定除服务期、竟业限制期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试用期内则须提前三日通知。
劳动者不提前通知企业,想走拔腿就走,立马走人,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规定,使企业措手不及,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依《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233号)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对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后果要负责的。
小保
仲裁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息日该如何处理
小保:
我受雇四川省某公司为其催收货款,以回收回来的货款提成为工资报酬。
干了一年后,收益太低,我不想干下去了。
经协商公司同意与我解除合同,可公司以我和公司的关系为承揽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为由,不但工作期间没给我上劳动保险,合同解除也不想给我经济补偿,为此我想申请劳动仲裁确认我与公司的关系为劳动关系,并解决劳动保险、经济补偿问题。
我正在作申请仲裁的准备时,突然爆发了世人震惊的大地震。
现地震已经过去,一切逐步步入正轨。
因地震中止的仲裁时效开始延续,我想问一下,这延续后的仲裁时效期最后一日遇有法定休息日该如何处理?
继续
继续同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于上述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上述调解仲裁法对仲裁时效期间和中止等做出了规定,但对你提出的遇到仲裁期的最后一日是法定假日的如何处理没有做出规定。
劳动合同是与身份有关的合同,劳动争议是与身份有关的争议。
劳动合同虽不同于债权合同、物权合同等民事合同,但他与债权合同、物权合同一样同属于合同,根是相同的,一般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期间的规定处理你提到的问题,即:
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
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小保
不在老人身边工作如何尽赡养义务
小保:
我从小就由祖父祖母抚养,一直到上完大学。
现在祖父和祖母都已70多岁,而且身体有病。
他们住在县城,身边无人照顾。
去年我大学毕业后,要求分配在县城工作,以便照顾两位老人,可领导说县城没有名额,我只好到乡下一所中学任教。
请问,我的问题怎样才能解决?
许金良
许金良同志:
你想留在祖父和祖母身边,以尽赡养和孝敬之心,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
尊老养老是我们的优良传统和道德风尚,我国的法律和政策一贯重视对老年人的保护,婚姻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作为晚辈,对于老人的赡养义务,不仅仅是经济方面和物质生活方面的,还包括精神上,劳务上所给予老人的扶助,照顾和体贴等。
你如果能留在老人身边照顾他们的衣食住行,这当然很好。
但是毕业生分配问题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不可能做到人人满意,留在条件比较好的县城工作,难度就更大了。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愿望和可能总是存在着一定矛盾,我们只能在现实的基础上去创造条件,向自己愿望的目标努力。
你信中只是谈到了两位老人身边无人照顾,其他情况都不清楚,所以,你现在应当服从组织分配,先到乡下做好自己的工作,同时也把你的实际情况向劳动人事部门和你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由他们根据有关的政策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通盘考虑,予以解决。
小保
涉外经济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小保:
去年,我们厂与一家外商签订了机械设备的购销合同,但对方在履行合同的期限和产品质量问题上发生了违约行为,经多次协商,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
请问,现在我们怎样应用法律来解决问题?
张庭贵
张庭贵同志:
涉外合同纠纷处理方面的重要问题是管辖权和适用法律的问题。
因为涉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法人或公司,合同有时会涉及到外国法律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
而外国的法律和中国的法律是不同的。
因此,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般尽量约定合同适用本国法律,这样对当事人来说是有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以明示方式选择处理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可以选择我国法律,也可以选择外国法律。
选择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当事人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不得违反国家主权原则。
不得故意借助选择法律方式规避我国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否则选择无效。
对于涉外合同,除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之外,我国法院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性采取如下原则:
1.当事人协议原则。
我国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合同的管辖及法律适用。
也可以选择仲裁。
只要经过选择的国家与合同争议有实际联系,且不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
只有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才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
2.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在当事人选择中国法律时,如果中国是某个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的参加国,则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在中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均没有规定时,还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从你信中所谈的情况分析,看来你们厂与外商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订立合同发生纠纷时的解决方法和具体适用法律的条款,所以,现在你们如果最终仍各持己见不能达成协议,就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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