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考试复习资料全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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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试复习资料全部
1.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作业1
暂予监外执行:
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立案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权限范围的划分。
侦查:
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死刑复核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
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
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试述刑事审判的主要特征。
1、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
2、裁判者的中立性,裁判者中立性不仅指法院应法中立,更重要的是指具体实施审判活动的法官应当中立。
3、审判过程的公开性和民主性。
作业2
侦查:
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监视居住: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
拘传: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不起诉:
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
1、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
6、有权参与法庭审理,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7、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8、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1、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
2、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
3、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
4、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入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
5、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
6、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
简述间接证据运用规则
1.每个间接证据都是依法取得且已查证属实。
2.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的内在联系。
3.间接证据必须有足够的数量,使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严密的证明体系。
4.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5.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能得出被告人有罪的惟一结论。
作业3
证明标准:
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等待证事项的证明所须达到的要求,也就是说,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进行证明应达到何种程度方能确认待证事实的真伪,从而卸除其证明责任。
取保候审: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由公安机关执行。
立案: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被告人:
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民事权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是“原告人”的对称。
抗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
简述审判公开原则的含义及适用的例外。
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审判公开原则有例外情况,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简述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2、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作业4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指由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辩请求产生法律意义的,应当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简易程序:
当场处罚程序,又称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
确定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法律依据:
《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强制措施:
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一种强制性方法。
管辖: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哪些?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案件;
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4、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有哪些?
1、依法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2、属于该法院管辖;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反诉?
反诉有哪些条件?
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提起反诉的情况是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案的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关的独立反请求。
根据《刑诉解释》第206条的规定,被告人提起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只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才可以提起反诉。
第三类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不得提起反诉。
一、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
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贪污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广义(法院审判、公诉机关的起诉和侦查机关的侦查等活动的总称)
2、刑事诉讼历史类型:
是以某种标准为依据,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的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
3、刑事诉讼法:
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诉讼参与人:
是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5、当事人:
是在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辩护(答辩)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6、自诉人:
是指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通常也就是该案件被害人。
7、被害人:
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8、犯罪嫌疑人:
是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9、被告人:
即被有起诉权的公民个人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
1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是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的人。
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方。
1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是对犯罪行为赞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一方当事人。
12、其他诉讼参与人:
是指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13、法定代理人:
是依照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的人。
(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有责任机关团体代表。
)
14、诉讼代理人:
是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依法参加诉讼的人。
15、证人:
是直接利害冲突双方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感受到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
(是自然人,不是法人)
16、鉴定人:
是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后凭借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个专门性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
17、翻译人员:
是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在诉讼中从事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诉讼参与人。
18、辩护人:
是依法接受委托或指定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律师、亲友、监护人等)
19、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
20、侦查权:
是搜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和采用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21、审判权:
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
22、检察权:
对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力。
23、审判公开: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
24、两审终审制:
是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25、无罪推定原则:
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做出的确定判决或生效判决宣告有罪前,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
26、辩护权:
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申辩和辩解,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认为应当减轻、从轻、免除处罚,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27、管辖: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或权限范围的划分。
28、立案管辖:
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29、审判管辖:
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30、级别管辖:
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即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31、地区管辖:
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32、专门管辖:
是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33、回避:
规定同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等人员不得参与处理西安的一项诉讼制度。
34、自行回避:
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等人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认为自己不应当参与本案的处理而提出的回避要求。
35、申请回避:
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承办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某一情形,而向其提出的回避要求。
36、指令回避:
是具有法定应当回避情形的人员本人并未自动提出回避要求,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并未申请要求回避,有权决定回避的个人和组织发觉后,也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应否回避的决定。
37、辩护制度: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他们的犯罪事实,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依法进行辩护,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制度。
38、证据:
是指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依法收集和查对核实的,同刑事案件有关并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39、物证:
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物资痕迹。
(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
40、书证:
是指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其它载体。
41、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就其直接或间接感受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某些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42、被害人陈述:
是指被害人就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43、供述: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承认犯有某种罪行所作的交待。
44、辩解: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提出的否认犯罪或反驳控诉的申辩和解释。
45、鉴定结论:
是指鉴定人受司法机关的指定或聘请,就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鉴定后制作的书面意见。
46、视听资料:
是指储存在磁带等物质载体中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响、图像资料。
47、直接证据:
是指凡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48、间接证据:
是指凡不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49、刑讯逼供:
是指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招供的一种审讯方式。
50、证明责任:
是指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应由谁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
51、证明对象:
是指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范围。
52、威胁:
是指以使被讯人或被询问人的个人利益受到某种损害相恫吓,迫使其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进行陈述。
53、引诱:
是指以满足被讯人或被询问人的某种个人利益为诱饵,使其按照办案人员的愿望进行陈述。
54、欺骗:
是指用编造不能实现的情况的方法,对被讯人或被询问人进行诱惑或者施加压力,以使其按照办案人员的愿望进行陈述。
55、审查判断证据:
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证据的真伪,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并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对整个案件的事实作出结论的活动。
56、强制措施: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
57、拘传:
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58、取保候审: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59、监视居住: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方法。
60、逮捕: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方法。
61、拘留: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输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
62、羁押:
63、附带民事诉讼:
就是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的活动。
64、期间:
是指法律对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时间期限上的要求。
是司法机关或诉讼参与人完成某些诉讼行为应当遵守的法定期限。
65、羁押期限:
是指将被拘留逮捕的人收押于看守所监管,灵活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期限。
66、送达:
是司法机关依一定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
67、直接送达:
是指将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送达交给收件人本人。
68、间接送达:
是指将诉讼文件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
69、留置送达:
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
即认为已经送达。
70、委托送达:
是指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71、立案: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作为一个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72、控告:
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主动向司法机关告发犯罪人,并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
73、举报:
是指被害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出于公民的义务或者责任心,而主动向司法机关反映犯罪情况的行为。
74、侦查:
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军队保卫部门等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75、勘验、检查:
是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人身等亲临查看,了解与检验,以发现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诉讼活动,是获取第一手证据材料的一个重要途径。
76、搜查:
是指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有关的人身、处所、物品等进行的搜索和检查。
77、扣押物证书证:
是指侦查人员在勘验搜查中,对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文件、依法予以扣留的一种侦查措施。
78、鉴定:
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科学鉴别的一种方法。
79、通缉:
是指公安机关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人,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措施。
80、侦查终结:
是指侦查机关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获得了充分、确实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已经查获,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可以对案件作出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结论时,即可终结侦查工作。
81、公诉:
是指有公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向审判机关提起刑事诉讼,要求对被告人定罪科刑的一项诉讼活动。
82、提起公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83、审查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
84、不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以及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种决定。
85、出庭支持公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法院开庭审判公诉案件时,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依法追究犯罪的活动。
86、审判: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合称。
87、审理:
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形式在控辩双方的参加下,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对,并听取诉讼双方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88、裁判:
是指人民法院以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为根据,以法律的有关规定为准绳,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某些程序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89、审判组织: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庭组织形式。
(独任庭和合议庭)
90、独任制:
是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制度。
其审判组织形式称为独任庭。
91、合议制:
是指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制度。
92、第一审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进行审判应当采取的方式方法和应当遵循的顺序等。
93、公诉案件:
94、法庭审判:
95、法庭调查:
是指法庭在开庭阶段结束后,通过公诉人举证,辩护人质证,以及辩护人提出证据,公诉人进行质询等方式,方法,当庭全面审查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情节的活动。
96、法庭辩论:
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当庭发表意见,并可以互相进行辩论和反驳的活动。
97、中止审理:
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而决定中止审理。
98、评议:
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对法庭审理情况进行讨论,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解决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等实体问题,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诉讼活动。
99、刑事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解决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也就是对被告人是否定罪处刑的决定。
100、刑事裁定:
是指人民法院解决诉讼程序和部分褓问题所作的一种决定。
101、自诉案件:
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02、简易程序:
是基层人民法院某些案件进行审判时所采用的,比第一审普通程序简便快捷的方式方法等的总称。
103、第二审程序:
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的抗诉,对于下一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重新进行审理的方式方法和应遵循的顺序等。
104、上诉:
是指当事人(被害人除外)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请求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105、抗诉:
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106、书面审理:
是指不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证人,鉴定人,辩护人等到庭,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只根据第一审法院上报的全部案卷材料,合议庭便进行评议并作出裁定的审理方式。
107、调查讯问式审理:
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书面材料的基础上,提审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对,在查明事实核实证据后,经合议庭评议,进行裁决,不再开庭审判的一种审理方式。
108、死刑复核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所应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
109、审判监督程序:
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予以提出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方式方法和应遵循的顺序等。
110、提审: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某案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不适宜,依法提归自己审判。
111、执行:
是指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刑罚等内容付诸实施,以及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特定问题而进行的活动。
112、监外执行:
是指对本应在监狱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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