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金融危机形势下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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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金融危机形势下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
浅谈金融危机形势下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
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加强,国内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相当数量的失业农民工滞留城市或返乡就业,从而引发劳资、债务等纠纷不断增加,尤其是07年底以来,我市部分企业因拖欠职工劳动工资,引起群体性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频发,已成为当前劳资关系中的一个非常不和谐的因素,也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在金融危机形势下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既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
一、金融危机下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现状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农民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部分,在现实生活中合法权益受到各种各样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在维权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呈现多样性的特点。
近3年湖州市法律援助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全市法律援助中心2007年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374件、涉及农民及农民工645人;2008年696件、涉及农民及农民工1330人;2009年上半年640件、涉及农民及农民工1123人。
这几年中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320起,其中群体性案件69起,涉及人数1755人,拖欠工资总额达1800万余元。
尤其是08年底到今年上半年,此类案件呈急速上升趋势。
二、受案背景和法律评价
企业拖欠工资案并非个别、偶然现象,它有着深层次的社会背景。
在部分私营企业(主要是制造业)或者建筑行业工作的劳动者和外来务工人员中,由于大都没有接受过正规的职业教育及劳动技能培训,加之他们中的有些人与企业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企业要承担的《劳动法》上的责任都知之甚少。
有的即使签了合同,企业也往往利用劳动力供过于求、劳动者急于找工作的社会心理,通过“霸王条款”故意规避或减轻自己在法律上应尽的责任,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不缴社会保险成了企业压缩经营成本屡试不爽的“经营策略”。
部分私营企业主,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企业运作困难或者资不抵债的情形,为规避上门逼债的烦恼,往往采取转移财产、回笼资金后逃逸了事的办法,使大批企业职工工资失去着落。
拖欠职工工资让这些劳动者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来源和生存保障,他们最直观想到的救济就是找政府,找信访部门,但此类企业欠薪案件一般无法直接通过行政手段彻底解决,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
因而,法律援助中心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企业拖欠群体性职工工资法律援助案件的增多,既是一件幸事更是一件不幸事。
一方面,说明劳动者法治意识在增强。
20多年来的全民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已使“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深入人心。
政府行政和企业管理,已经面临着一个法治化要求前所未有的相对人环境。
社会各主体在改造客观环境的同时自身得以改造,正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另一方面,折射出法人依法办事尚任重道远。
企业发生经营不善、负债严重的态势就嫁祸于职工的做法,为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任意削减自身劳动法律责任的做法,一逃了之把矛盾推向社会的做法,说明我们的少数企业主对法律意识和基本良知的淡薄;同时,“积矛盾必成案”现象,也反映出我们日常的行政监管不够到位。
违法的东西没有管住,基于违法的东西而得的利益就更难管。
拆迁工作中遇到的大量的无证房要求得到征收补偿的信号,已从另一个角度启示我们行政监管工作绝不能松懈。
在劳动领域,部分企业职工工资保障都成了问题,可想而知,劳动时间规定和休假的保障、劳动保护的规定等等,如果放任不管,要让这些企业依法执行到位,阻力就会更大。
另外,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大幅增加,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成本又普遍较高,使得我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面临更大的经费压力。
即使是经济发达地区,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也面临困难。
三、建议及对策
劳动工资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劳动合同的核心目的。
劳动工资的权益维护是维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严肃性的突出环节,是维护基本人权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均应对此予以充分的重视。
(一)切实抓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重点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劳动法律制度教育,把合理支付工资、保护职工权益作为企业和企业主诚信守法的最基本要求。
定时发布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使企业和职工做到心中有数,增强企业特别是职工的自身维权意识。
法制教育要形成一种良好的工作机制,不能仅仅停留在政府推动型上,要让它成为企业塑造自身价值的一种追求。
提倡企业不仅要开展劳动竞赛,更应当开展诚信守法竞赛,并以此作为各级各类对用人单位评优评先的前提条件。
对那些长期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要抓住典型案例进行披露和通报,作反面教材宣传。
劳资关系一定要形成一种健康和谐的局面,绝不能造成违法者因潜规则得利,诚信守法者反倒被边缘化的社会氛围。
(二)明确监管职责,健全共管机制。
法律援助虽然能满足个案中当事人的诉求,但无法改变发案的源头,因为从根本上讲,司法救济属于事后救济。
“无案不得司法”,通过司法途径改善劳资关系有其局限性,而且确切地说,它只解决诉求问题,并不一定能改善关系。
因此,减少企业拖欠行为,造就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
有关部门,尤其是劳动行政、建设行政、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门,应该严格依法进行经常性管理,充分发挥监察大队的职能作用,提高行政效率,遏制拖欠行为于萌芽状态。
要严格审核把住建筑企业准入关,严肃查处非法转包、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对具有无故克扣、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办理工商执照年审时要有限制措施。
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果断依法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的作用,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对出现的劳动违法行为,要向用人单位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向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切实履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各级信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有关劳动监管部门反馈信息,通过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把矛盾纠纷解决在未成大案阶段。
(三)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社会舆论是重要的监督力量,对于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鼓励媒体大胆曝光,揭露各种侵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对于欠薪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给予曝光,对企业能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让逃避社会责任不愿承担经营风险和责任的个人接受舆论的监督,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法律援助机构应放宽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核条件,扩大援助范围、使更多的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
一是将经济困难标准线从最低生活保障线放宽到最低工资标准线。
二是对农民工免予经济条件审查的范围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援助事项扩大到发生死亡或重大伤害的交通事故案件。
三是对农民工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及时提供身份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或即将超过诉讼、仲裁时效的案件,采取先受理、后补齐证明材料的办法特事特办。
四是对农民工群体性案件,采取简化程序、快速办理、优先指派的办法急事急办,确保农民工维权效益和质量。
(五)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
充分利用我市已经基本完善的“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体系,为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和受益面;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专职服务人员分片担任基层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员,协调、指导、解决各法律援助工作站遇到的问题,为法律援助工作扎根基层,实现便民利民服务目标提供良好的保障。
(六)建立异地协作机制,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
探索输入地与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建立协作机制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输出地可以依托本地政府在输入地的办事机构,设立法律援助站,培训并委托办事机构的人员,向农民工进行普法宣传、解答法律咨询和指导其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搜集家乡农民工维权信息,及时与输入地法律援助机构沟通情况。
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受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对根据规定应当由输入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可以在了解申请人身份、经济困难状况、案件基本情况之后,要及时向输入地法律援助机构移送申请及相关材料。
输入地和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可以就案件调查取证、协调相关部门、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提供协作等等。
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
面对农民弱势的客观现实,把法律援助的触角伸向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对符合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及时引导,使他们可以直接体会到法律援助的温暖,直接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起到为政府分忧,为人民解困的作用,这对促进农村的和谐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律援助咨询比较研究
从各国和地区法律援助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法律援助咨询是律师等法律援助服务人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重要方式之一,〔1〕特别是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制定法律援助咨询计划、明确法律援助咨询服务标准,开通全国性或者地区性法律援助咨询热线、网络系统,充分发挥签约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咨询中心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专业人士的作用,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便捷、优质、均衡化的法律援助咨询服务。
而我国,由于法律援助起步较晚,法律援助咨询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要性还没有得到充分认识。
为此,笔者试对各国和地区法律援助咨询作简单分析讨论,以期对我国法律援助咨询发展有所借鉴和帮助。
一、各国和地区关于法律援助咨询的立法例
国外法律援助立法均将法律援助咨询作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重要方式。
如英格兰和威尔士《1999年获得司法公正法》规定,“社区法律服务包括:
提供有关法律、法律制度及如何获得法律服务的一般信息,针对当事人遇到的具体问题提供法律援助咨询,就如何预防、解决法律权利义务纠纷为当事人提供帮助等”。
爱尔兰《1995年法律援助法》规定,“法律援助咨询是指由法律援助委员会专职事务律师或者由法律援助委员会聘请的私人事务律师、大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口头或者书面法律意见和建议”。
《美国法律服务公司法》规定,“律师可以为符合条件的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咨询和代理服务,以维护该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加拿大《BC省法律服务协会法》和《1998年安省法律援助法》则规定,法律援助当局可以“通过为当事人提供即时法律援助咨询、信息工具包、自助手册,帮助当事人准备法律文书等,以帮助当事人开展自助代理服务。
”在这些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各国和地区法律援助主管机构还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类似方式,对法律援助咨询主体、咨询形式、咨询对象、咨询质量标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和阐释。
二、法律援助咨询与其他法律援助服务之间的联系
(一)法律援助咨询与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服务形式之间的关系。
从立法来看,法律援助咨询看似没有法律代理、法律辩护规定得严格,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律援助咨询可以说是代理、刑事辩护、代书等法律援助服务有效开展的前提和基础。
这就相当于医院门诊服务和住院、手术等医疗服务之间的关系。
通常,病人到医院看病,挂号后要到相应门诊室与医生会面,医生通过“望闻问切”,详细询问病人情况,必要时还要辅之以现代化检查手段,才能查明病人病情,制作诊断书,确定下一步诊疗方案等。
法律援助咨询也是这样,当事人见到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后,只有通过双方认真交流,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才能掌握当事人所遇法律问题的基本情况,出具正确的法律意见,确定下一步行动方案,比如,是否需要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辩护服务,制作代理书或者辩护书,帮助当事人提起诉讼等。
此外,法律援助咨询并不必然引起法律代理和法律辩护,但法律代理和法律辩护过程中必然包含有法律援助咨询。
(二)法律援助咨询与法律宣传教育。
笔者认为,法律援助咨询与法律宣传教育在解决法律问题的针对性、实用性、目标等方面有着很大不同。
比如,就其针对性来看,法律援助咨询的针对性极强,从立法和实践来看,法律援助咨询一般是由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针对某个人或者特定一群人遇到的具体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相比而言,法律宣传针对性就弱得多,通常是就某类法律知识发挥广而告知的作用;就其实用性和目标而言,法律援助咨询的实用性更强,其目标通常是通过“就事论事”,帮助当事人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而法律宣传教育一般是为了起到预防和避免法律问题发生的作用,其目标是通过在法律援助领域开展针对广大困难群体的法律教育活动,逐步将广大困难群体培养为“有能力的公民”:
一是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能够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及时预料并自觉规避法律问题的发生;二是在遇到常见简单法律问题时,能够利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技能,通过自助方式及时解决法律问题;〔2〕三是遇到复杂法律问题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时,知道如何寻求法律援助或者其他形式的帮助。
社会生活是复杂多变的,法律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密,法律宣传教育不可能面面俱到,包治百病,不可能把每一个人都培养成法律专业人士,它一般只能帮助当事人解决简单的法律问题,而对于复杂法律问题,当事人必须寻求律师等专业法律人士提供的有针对性的咨询帮助,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权利。
关于法律宣传教育的局限性,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形成共识;〔3〕就其产生而言,法律援助咨询的提供是被动的,一般是由有需求的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主动与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沟通协商,寻求帮助,而法律宣传则是由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主动开展的;就形式而言,法律宣传的形式非常多,可以是某个具体活动、整套信息计划、培训课程、教室授课、剧场演出、电视节目、指导计划、网站宣传等等,而法律援助咨询一般是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针对某个具体法律问题,通过面对面、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当事人进行口头或者书面交流。
当然,从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及司法实践来看,法律援助咨询与法律宣传教育又是密不可分的。
比如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将法律援助咨询作为法律宣传教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又如在我国,“送法下乡”等大型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活动也往往伴随着各类法律援助咨询活动。
就影响力而言,法律宣传要比法律援助咨询的影响力大的多,比如,通过媒体发布一个法律援助宣传广告,很快就会把一部法律告知整个社会,而法律援助咨询的影响力可能仅及于某一个或者某一群询问人;就效力而言,与法律宣传相比,法律援助咨询的约束力要强的多,法律援助咨询一般会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产生影响,所以提供法律援助咨询的机构和人员要受法律约束力的影响。
(三)法律援助咨询与法律援助信息。
法律援助信息是指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各类消息、知识和资料的总和,是支持和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性资源。
就区别来看,笔者认为法律援助信息是一个静态概念,而法律援助咨询是一个动态概念;就联系来看,二者是方法与内容的关系。
比如,借助现代化互联网、电话专线,人们可以轻松获得各种各样的法律援助信息,甚至还能借助这些法律援助信息解决简单的法律问题。
但是,更多情况下,这些法律援助信息是否正确,如何有效利用法律援助信息解决复杂的专业化的法律问题,当事人则需要向律师等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寻求专业化的法律援助咨询帮助。
当然法律援助咨询并不是人与人之间传递法律信息的唯一方法,比如,通过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动态或者静态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等也是向人们传递法律信息的重要方法。
〔4〕此外,从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法律援助立法和实践来看,自助法律信息服务、社区法律教育〔5〕、法律援助咨询、法律代理等都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重要方式方法。
〔6〕
三、各国和地区法律援助咨询发展及主要成就
长期以来,英国、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均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咨询工作,提供了大量法律援助咨询服务。
据统计,2007-08年度,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援助办案总量为2502500件,其中民事法律援助咨询和帮助就占到33%;2008年度,美国法律服务公司共资助办结889155件案件,其中提供法律援助咨询为535783件,约占年度总办案量的60.26%;2006-07年度,加拿大安大略省一般诊所在安省法律援助署资助下,提供法律援助咨询为101515件,约占年度法律援助办案总量的65.14%。
2009年1-9月份,我国台湾地区提供法律援助咨询18049件,占同期法律援助办案总量的35.76%。
〔7〕各国和地区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咨询方面取得的经验和做法主要包括:
(一)明确法律援助咨询目标。
各国和地区法律援助咨询工作的总目标可以概括为:
1、通过科学统筹法律援助经费,为广大当事人提供从简单咨询到法庭代理的、符合经济效益的、一体化优质法律援助咨询等法律服务,将法律援助咨询作为实现法律援助“无缝化”服务理念的重要保障手段之一;2、通过提供法律援助咨询,帮助当事人解决法律争议,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共融和谐;3、保持法律援助咨询工作的独立性。
在提供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工作中,不受出资方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干预等。
如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均主张为当事人提供独立的法律援助咨询服务。
此外,有的还结合法律援助咨询工作的发展状况,制定有法律援助咨询年度工作目标。
如,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其2009-2010年度民事司法制度的工作目标之一是,使家庭暴力受害者获得家庭法和社会福利法律援助咨询的人数提升10%。
而其2009年-2010年度刑事司法制度的工作目标之一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内降低10%的刑事辩护服务直拨电话未接电话率,以提高警察局法律援助咨询和帮助的效率。
(二)建立各类法律援助咨询计划。
在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服务委员会建立了社区法律援助咨询计划,为公民提供民事法律援助咨询和帮助。
其提供民事法律援助咨询的形式主要有:
全国性专线电话咨询、带有互动交换工具的网络咨询、社区法律援助咨询中心、数字互动电视等。
其社区法律援助咨询服务被分为两个等级:
一是一般性法律援助咨询帮助,提供主体主要为公民咨询局和其他咨询机构,针对简单问题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咨询、法律援助信息等服务;二是专家援助咨询帮助,提供主体主要为事务律师、法律中心和部分公民咨询局,针对某个专门法律领域的复杂问题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咨询、代理等服务。
如果当事人对某个法律援助咨询不满意,还可以向法律服务委员会所属社区法律援助咨询部投诉。
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法律援助咨询主要包括警察局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咨询计划和刑事辩护服务法律援助咨询计划。
根据一般刑事合同约定,所有被羁押在警察局的人都有权利获得免费的独立法律援助咨询和帮助。
当被羁押的人需要获得法律援助咨询时,可以作出两种选择:
一是获得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咨询,其费用由法律服务委员会支付;二是获得被羁押人私人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咨询。
如果被羁押人持有一般刑事合同,则其费用也由法律服务委员会支付。
自2005年以来,法律服务委员会还通过设立刑事辩护服务直拨电话项目,为被羁押在警察局的人提供电话咨询服务。
〔8〕根据一般刑事合同约定,刑事辩护服务直拨电话为非严重犯罪提供电话咨询服务,包括醉酒驾车犯罪、非监禁犯罪等。
刑事辩护直拨电话服务的优点主要表现在:
一是加快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的速度。
咨询人员在接到辩护律师呼叫中心来电后,在30分钟内向警察局的回电率高达99%;〔9〕二是缩短被羁押人在警察局的羁押时间;三是提高纳税人所纳税款的使用价值。
在苏格兰,20世纪50年代,苏格兰律师协会就根据《法律援助与事务律师法(1949)》,建立了法律援助咨询与帮助计划。
后来,苏格兰律师协会又确立了新的综合性法律援助咨询和帮助计划,由事务律师为经济困难的人士提供刑事法律援助咨询服务,以简化刑事法律援助程序,鼓励当事人尽早作有罪辩护。
在爱尔兰,2001年2月,爱尔兰司法平等与法律改革部长建立了警察局法律援助咨询计划,该计划规定为经济困难的被侦查羁押人员等提供事务律师免费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等。
此外,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也通过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计划等,为当事人提供即时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咨询服务。
如加拿大BC省律师协会提供的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包括:
法庭值班律师咨询服务;家庭法律师咨询服务;律师或者律师助理提供的法律专线咨询服务。
〔10〕在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法律援助局也建立了法律援助咨询项目。
〔11〕
(三)建立健全各类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系统。
1、建立或者委托法律援助咨询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咨询服务。
如英格兰和威尔法律服务委员会在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资金支持下,充分发挥资金和法律专业优势,与律师协会、法律援助咨询联盟、地方政府等机构合作,在法律援助系统内外成立了许多法律援助咨询中心,或者通过与律师事务所等订立服务合同,为当事人提供包括法律援助咨询在内的法律援助服务。
澳大利亚昆士兰法律援助局通过为本省多个社区法律中心提供经费支持,以支持其为困难群体提供专家法律援助咨询帮助等;2、建立网络法律援助咨询平台。
如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服务委员会建立了本地区的社区法律服务网站。
3、建立统一的电话咨询专线,明确了咨询工作时间。
通过全国性或者地区电话咨询专线,为当事人提供一体化法律援助咨询服务。
如2004年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服务委员会建立了地区性统一社区法律援助咨询专线电话,就教育、就业、家庭、住房、债务等问题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咨询及转介服务。
加拿大各省则通过布里奇斯专线为被逮捕、拘留或者被侦查人士提供的电话咨询服务。
〔12〕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设有全州性的法律专线电话,为来电人提供为电话信息、转介和咨询服务,〔13〕并设有法律援助青少年热线电话,由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为少年犯提供法律援助咨询。
此外,各国和地区法律援助机构还明确了为当事人提供电话咨询的时间段,一般为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也有提供全天候服务的,如英格兰和威尔士警察局值班律师计划,随时都有值班律师为被羁押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咨询服务。
(四)明确法律援助咨询人员资质和队伍保障。
从各国法律援助立法和规范性文件来看,法律援助咨询的提供主体主要是法律援助机构内专职律师和私人执业律师。
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法律援助律师在全州15个法律援助办公室、各类法院、社区中心和其他延伸场所、监狱、惩教场所、青少年司法中心、青少年拘留所、看守所等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咨询服务。
有的法律援助主管机构还为法律援助律师等咨询人员提供各种日常培训活动,为法律援助咨询中心配备带薪律师。
有的法律援助主管机构则与私人执业律师订立服务合同,以便私人律师在某一法律领域或者针对具体法律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咨询。
如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服务委员会就通过订立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合同,雇佣私人律师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咨询。
通过这些措施,各国和地区法律援助机构为法律援助咨询提供了充分的人力资源保障,提高了咨询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五)明确了法律援助咨询事项范围和咨询对象。
从各国和地区法律援助咨询实践来看,法律援助咨询事项范围和咨询对象均非常广泛,针对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事项,大部分人都能够获得首次或者一次性免费法律援助咨询服务,但如果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当事人则需要接受经济状况的审查。
如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援助咨询事项范围主要为婚姻家庭、债务、教育、社会救济、税收、劳动就业、住房等,而关于法律援助援助咨询对象,如果当事人需要得到一般性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其首次预约服务是免费的,如果当事人需要更专业的法律援助咨询的话,则要接受经济状况审查;〔14〕又如在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咨询的事项范围主要集中在刑事犯罪、家庭破裂案件(特别是涉及到孩子的案件)、家庭暴力案件、某些民事案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侵权罚款等,而其咨询对象重点为最需要帮助的人,包括社会和经济上的困难群体、不能获得私人律师帮助的人及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法律帮助的人,如果当事人仅需要获得一次性法律援助咨询服务,是不收费的,如果需要获得更多包括法律援助咨询在内的法律帮助,则需要申请法律援助补助金。
在苏格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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