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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代培训第四次CL
2010保代培训(第四次)
【2010年9月3日-9月4日·杭州第四次】
目前已有1414名保荐代表人;1416名准保荐代表人,约占从业人员的40%。
理论上保荐代表人可以保荐1400个项目,目前发行部的利用率50%,创业板的利用率25%。
【IPO审核关注】
1、关于审核过程中引入新股东:
(1)虽然去年存在光大银行、杭州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安排了私募,但是证监会认为原则上在审核过程中股权不得发生变动;
(2)引入新股东(增资或老股东转让),原则上需要撤回申请文件,办理工商登记和内部决策程序后重新申报。
2、原则上允许发行人撤回材料后重新申请:
(1)如果涉及更换原有中介机构,需要说明原因;
(2)如果涉及行业、规范性等原因撤回申请材料,需要向证监会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已经消除;(3)需要向证监会说明新的招股书与原已经证监会审核过的招股书存在的重要差异,以便节约审核资源。
(4)申报材料申请撤回的要说明原因,有几个撤回的申请已经被驳回,并不是想撤回就撤回的。
3、影响审核进程的原因:
(1)征求发改委意见的周期较长,发改委内部有完整合理的程序(包括省级发改委、各司局的意见等),企业应尽早与发改委进行沟通;
(2)特殊行业的企业需要会签相关部门,如房地产需会签国土资源部、地方商业银行须等待财政部相关政策出台;(3)重污染行业,须取得环保部门的批复;(4)材料质量粗糙,不符合准则的基本要求。
证监会建议保荐机构应重点把握发行人的合规情况,不要急于提出发行申请,不要急于排队。
提醒保荐机构一定要严格把握好文件质量,证监会对于材料质量差的项目不再做提醒和补充,而直接把相关情况报送发审会,委员很可能以信息披露不实为理由否决发行申请。
4、董事、高管其变化问题
(1)如果是公司出于优化治理角度导致的高管变化,CSRC是认可的;
(2)关于董事、高管的变化属于发行条件之一,但没有量化指标。
CSRC关注的是董事和高管的整体变化,以及董事、高管变化对于发行人影响的程度。
案例:
某公司董事长同时是该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如果该董事长离职,CSRC认为高管发生了重要变动;(3)CSRC会关注董事、高管变化的具体原因,如是否为公司正常换届、是否因为公司内部矛盾等。
5、关于董事、高管的诚信问题:
董事、高管的诚信问题已成为证监会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的事项,2010年境内上市公司将突破2000家,很多发行申请人的董事、高管之前在其它上市公司任过职,保荐代表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必须关注其在上市公司任职期间是否受到过证监会、交易所的行政处罚或者谴责。
某企业高管就曾经因担任上市公司高管而被交易所公开谴责刚满三年,刚好踩着公司法规定的底线,会里没有认可。
(如波导)
6、200人股东问题:
(1)关于94年-2006年之间出现的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证监会认为不要急于申报;
(2)发行人对超限股东的清理工作应该慎重,清理过快会导致矛盾。
保荐代表人要对清理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予以特别关注,尤其要小心“假清理”,“假清理”肯定会引起举报。
CSRC要求保荐代表人对被清理出去的股东进行一一面谈,或者至少达到人数的90%以上;中介机构应对清理过程、清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属于自愿、有无纠纷或争议等问题出具意见;(3)保荐机构不要误以为“200人”是一个唯一硬指标,即使发行前股东人数不到200人,但是曾经有过公开登报发行股票等行为的,也将被认为违反规定。
会里可能是担心被记者在档案管理找到,如烟台氨纶的案例。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东超200人的,同样需进行清理核查。
7、特别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现象: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成为重点中的重点,如果用圆规多画出一圈就可以核查清楚地情形实在是没必要去操作。
典型的案例:
某企业业务为路桥和建材生产,企业将产品卖给了第三非关联方,结果非关联方采购产品主要就是给某企业的大股东盖房子,典型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①非关联化后,相关方与发行人持续的交易情况;报告期内被转让,则需要披露转让后的情况,如转让后的股东、转让交割、规范运作、与发行人交易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等;如果关联方被注销,则要关注历史情况,包括合法合规性、经营业绩的影响、注销后资产和负债的处置。
②为了规避相关规定而剥离的业务,如规避跨省环保核查;③考察发行人已经剥离的业务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④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
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等代理持股情形;非关联化的理由是否合理;非关联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改制方案完整性以及生产经营的影响;非关联化后的交易是否公允;⑤审核员会重点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必要时将提请发审委关注。
8、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问题:
(1)发行人在申报期内受到过环保、税务、工商等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通常保荐机构会建议发行人请处罚部门出具有关认定;
(2)虽然有行政处罚,但是当地行政机关认为不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会里会认可。
证监会认为保荐代表人还有自己的判断和分析,也不是没有底线,不能简单地依靠处罚部门出具的认定来下结论。
如果被处罚了500万甚至1000万出了证明也不会被认可,谁都知道现在地方政府为了鼓励企业上市什么证明文件都敢出。
同样,如果一个企业欠税金额较大,如500万或1000万,就算是有行政部门的证明也不能认可。
(3)需关注高管违法了证券相关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行为以及报告期外高管的违法违规行为。
9、跨市场上市:
(1)先A后H上市的,由于境内没有独家发起设立的情形,H股IPO也没有独家发起设立;H股发行价不低于A股发行价。
(2)先H后A上市的,保荐机构要关注发行人在境外的合规性情况。
证监会关注到某些H股回A发行人,在境外受到过监管处罚;按A股IPO条件和程序进行,信息披露从严执行。
(3)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需先转香港主板上市后回境内发行A股。
10、合伙企业股东资格问题:
合伙企业可以开立股东账户,因此可以作为发行人股东,披露的原则参照法人制企业,但由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安排非常灵活,保代必须非常关注:
①合伙企业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代持关系;②合伙人之间的纠纷、诉讼等;③突击入股的合伙企业相关情况等。
11、独立性问题:
(1)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在关联方担任“执行董事”职务,否则将不独立;(2)对于家族企业内部的兼职,CSRC认为不一定必须清理,但需要保荐人和律师对其独立性发表意见;(3)各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相互独立,但对于5%以上的主要股东,CSRC仍将关注其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状况,主要看报告期内主要股东与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如成本、费用如何分担等;(4)如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经营能力较差,除发行人外,实际控制人其余资产的业绩较差,则很可能产生资金占用问题,证监会将予以重点关注。
证监会要求发行申请人对资金占用进行清理,并对在报告期内占用情况进行说明,包括发生额、余额、占用时间、资金用途等;(5)发行人与关联方合资设立企业:
①发行人与董监高及其亲属共同设立公司,应当清理;②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共同设立公司的,CSRC将予以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CSRC建议清理。
12、关联交易:
(1)比较重要的关联交易,不仅仅要看该项关联交易占发行人同类业务的比例,还要看占交易对手的收入和成本的比例,并解释交易的公允性,如果没有公允的市场价格,则其公允性很难判断;
(2)关联交易占比问题没有量化的指标,然而希望发行人尽量控制在30%以下,还要看交易的内容和公允性,如交易比较频繁、交易金额较大并将持续,则可能会影响发行条件。
13、非同一控制下合并【资产、收入、利润】:
(1)发行人收购非同一控制下相同、相似产品或者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的企业或资产:
①三个测试指标任何一个超过100%,运营36个月;②三个测试指标在50-100%之间,运营24个月;③三个测试指标在20-50%之间,运营1个会计年度;④三个测试指标均小于20%,不受影响。
(2)发行人收购非同一控制下非相关行业企业或资产,CSRC担心发行人捆绑上市后续管理困难:
①三个测试指标任何一个超过50%,运营36个月;②三个测试指标在20-50%之间,运营24个月;③三个测试指标小于20%,不受影响。
14、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1)如果是收购股权,3年3张报表都并进来。
(2)收购资产,如果构成业务,仍然要把经营业绩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如果涉及资产出售的报表剥离的,应符合配比原则,纳入到申报报表范围(参照证监会以往颁布的剥离报表指引)。
(3)如果仅仅是相关人员团队转移到上市主体(例如:
上市主体把集团的销售团队全部吸纳进来),不符合收购业务的定义,但是也要将纳入人员团队对上市主体的影响编制备考报表,将业绩情况披露给投资者。
15、申请延期审核的情况:
(1)如果出现业绩下滑而申请延期,需要看实际情况,下滑后的运营情况,CSRC认为不要由于业绩下滑而申请延期,建议尽早上会,如被否可以尽快重来。
(2)如果发行人不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应撤回申请材料;(3)发行人如果存在诉讼情况,必须及时向CSRC汇报,否则发行人、保荐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证监会遇到一些原始财务报表和申报材料报表存在巨大差异的情形,证监会认为其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5)如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满三年,可以申请延期,到期安排上会,通过率不受影响。
16、评估师与验资的审计师:
执行上市业务的评估师和审计师必须有证券从业资格,如果没有资格或者执业很差的,需要对其出具的报告进行复核。
报告复核掌握以下标准:
(1)申报期内的:
3年内的评估/验资需要复核、申报期外的可不复核;
(2)业务性质:
资本项下,增资/出资等行为需要复核,经营项下(如购买二手汽车)的不用复核,子公司的也不一定需要复核;(3)重要性:
涉及金额大需要复核;(4)申报期外,涉及金额大、资本项下的需要复核。
17、申报新增股东:
(1)最近一年新增股东①需要披露持股时间、数量及变化情况、价格及定价依据;②自然人股东:
最近五年的履历;③法人股东:
法人股东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2)最近六个月增资或股权转让①增资或转让的基本情况:
原因、定价依据、资金来源、新增股东背景等;②关联关系:
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之间、与本次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之间的关系③对发行人的影响:
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发展等的影响。
(3)由于申请人普遍存在突击入股的问题,保荐代表人要重点分析新股东进来的原因、与原股东是什么样的关系、资金用途等等;如果股东背景过于复杂,还要求在当地纪检部门备案。
同一批进来的股东,按照最严格的锁定期执行股份锁定。
如果被举报,审核将受到重大影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
证监会还将重点审核股权大额转让中资金来源的问题。
案例:
某申请人股东中有一名尚在读大学的自然人股东,证监会发现其在上市前突击入股,于是要求保荐机构核查了其入股的原因和资金来源。
18、税收问题:
(1)如果发行人存在纳税问题,如果是地方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但是与现行国家税收管理管理相悖的,证监会可以理解,不强制要求发行人追缴(考虑到中国国情,这种情况普遍存在,如果追缴,对于发行人是不公平的);(2)证监会要求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出具承诺,并进行重大事项提示;保荐机构、律师应对该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对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发表意见;(3)报告期内因纳税问题受到处罚的,应由税务部门出具发行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确认文件,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意见。
但如涉及金额重大,则仍可能构成上市障碍;(4)发行人的经营成果不得严重依赖税收优惠,扣除税收优惠后,发行人仍应符合发行条件中队净利润绝对额的要求。
19、社保、公积金问题:
上市前发行人可能存在社保、公积金缴纳不合规的情况,证监会从历史角度看待该问题,只要不涉及太大的社会问题,不影响发行人的上市条件(例如:
申报期如果追缴社保、公积金,则发行人不满足三年连续盈利的条件),证监会允许发行人申请上市。
证监会要求上市后,上市公司的社保必须规范。
【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对企业有约束力对劳动者也有约束力,不能因为劳动者不愿意交纳企业就能免除责任。
劳动者不愿意交的,企业在上交企业应缴部分的同时那需要将劳动者交纳那份给垫上。
现在招股书需要详细披露社保缴纳人数、基数等,一个人不能落。
公积金问题相对宽松些,有些农民工并不严格要求交纳。
总之,最近对于社保和公积金的风声紧了很多。
】
20、实际控制人变更:
部分发行人通过代持解决实际控制人三年未发生变更的问题,证监会原则上不认可这种做法,除非有特别充分、客观、有说服力的证据(例如:
执行法院判决、继承等)。
审核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发生股权变动,除非有正当理由,如继承、判决等。
2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问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罚、受到过行政处罚,在服刑期间不能申请上市,至于服刑期满后多少年才能申请,CSRC正在研究过程中,但会严格掌握。
22、特殊监管行业:
要关注行业监管是否成熟,市场是否能够接受该类行业,投资者是否能够理解该类行业(例如:
殡葬业)。
23、行业市场的数据:
行业分类不能太细,要求权威、客观、独立。
引用第三方数据,需要披露第三方的情况,说明报告时公开发布的报告还是企业自己定制的报告。
如果细分市场实在是没有数据和报告的话,也可以不披露。
但是会里也比较反感为了突出发行人市场地位将所处行业极度细分,最后只剩下一家企业没有竞争对手的局面。
24、国有股转持问题:
如果不履行转持义务,必须要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如果说不清楚,要强制履行相关转持义务,哪怕股权持有者已经是非国有单位或个人。
25、在创业板分拆上市的问题:
证监会说明,允许主板企业在创业板分拆上市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创业板原则上也不鼓励分拆上市,只有主板一些大的企业满足特定条件,也可以申请在创业板上市。
26、无形资产问题:
(1)证监会重点关注出资所用的技术是否涉及职务成果和纠纷;
(2)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如果较高,需要说明与发行人业务的相关性;(3)部分企业由于地方特殊规定(例如:
中关村),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高于注册资本20%,如果符合地方政策,发行人资质优良,则证监会也可以接受;(4)技术专利要谨慎,尤其是实用新型的专利,要关注与竞争对手是否存在冲突。
27、关于募集资金投向问题:
(1)不可以在审核过程中增加募投项目;
(2)在审核期间先行投入的,可用于替换先期投入资金;(3)在审核期间变更募投项目的,须履行内外部相关程序、重新征求发改委意见;(4)招股书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说明应具有“包容性”,披露要求:
募投项目后增加“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元”。
【披露中不要出现补充流动资金的说法】。
募投项目可不做表格披露,留有一定余地,不要一目了然,通过这种披露,淡化所谓“超募”问题。
28、补缴以前年度减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所得税返还、补缴等政策性行为,通常在实际收到或补缴税款时计入会计当期,不做追述调整,符合谨慎性原则;
(2)以“保证比较报表可比性”为由对此项所得税补缴进行追述调整的做法较为牵强,企业应将补缴的减免所得税计入当期的同时,应该将该项费用支出列入非经常性损益。
29、红筹架构的问题:
可以保留部分股权在境外,但控制权必须要回境。
30、关于收入的确认:
证监会特别关注系统集成类业务/完工百分比法/劳务派遣等项目的收入确认问题,以防出现重大造假问题。
如果报告期内有技术转让收入等特别交易产生的收入,证监会会予以特别关注。
31、澄清标准:
会里一直强调没有对中小板和创业板的上市规模作出更高的限定,现在会里储备的资源规模均不大,净利润超过5000万的很少。
创业板会里是比较喜欢小而精的,对利润指标并没有其他限制,杨娇红认为创业板杀的都是小妖精,而如果是小美人就没有问题。
重点强调如果为了拼凑利润而造假,证监会将严格处理,一律否决。
保荐机构一定要向发行人告知该审核要求,杜绝财务造假。
32、不符合常情、常理、常态的情形肯定会受到关注:
①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需要取得客户的完工确认单。
②代理销售,代理商有权调换商品的,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③原始报表和申报报表差异较大情形的关注。
④最近一年新增大客户要重点关注,如果企业就是增加的中国电信或者中石油之类的客户,则需要具体分析。
⑤技术服务费实现的收入由于毛利率极高需要重点关注。
⑥品牌使用费的问题需要关注。
⑦销售模式转变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的影响。
⑧大客户同时也是供应商的情况,很明显存在利益输送的怀疑。
33、创业板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界定:
同类别、相关联或者相近集成等。
中国企业曾经流行的“技工贸”发展路径,可以看做是同一种业务;其他无关联业务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只经营一种业务。
34、出资不实:
(1)出资不实问题需要重点关注。
出资不实占当期注册资本比例超过30%,原则上运行一个会计年度;超过50%的,原则上运行三个会计年度。
(2)抽逃出资的问题。
案例:
大股东抽逃出资,比例低于30%,大股东及时补足了出资,最终证监会批准了其上市申请。
(3)是否存在纠纷,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
35、保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尽职调查工作不到位:
①缺少对发行人之外的第三方的走访和调查②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不是很详细③保荐机构对律师、审计师工作的没有尽到复核责任④缺少对发行人行业和竞争对手的独立调查⑤案例一:
IPO项目举报,实际控制人有海外居留权,但保代的调查程度不够;案例二:
发行人控股权有诉讼,且已经被法院冻结,保代居然不知情;案例三:
举报人说明在海外与发行人有专利诉讼,但是保代没有知情。
(2)信息披露质量较差:
①虽然披露了发行人所处的行业情况,但是对行业和竞争对手的分析不够②关于超募的处理:
保荐机构处理得比较马虎。
③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描述过于乐观,同行业公司间相互抄袭比较严重。
④对历史情况的信息披露不是很够(3)规范的要求不够,拖着尾巴:
①实际控制人变动处于边缘地带②公司业务模式发生重大变化③首发项目带股权激励方案(首发是不允许的)④重大安全事故尚无结论。
(4)持续尽调工作没有到位,且通常导致严重的后果:
①诉讼②商标、专利保护过期③市场环境和竞争格局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6、环保问题的核查:
(1)不能仅以政府出文为依据,保荐机构和律师要进行核查;
(2)核查会产生哪些问题、每年投入多少资金用于环保、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对周围居民进行访谈;(3)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受处罚的,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37、发行人主要利润来自于子公司的问题:
(1)子公司应建立分红条款,说明上市后会给公司分红。
(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子公司的分红情况;(3)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就发行人未来是否具备分红能力明确发表意见。
38、最近处罚案例
保荐机构
被保荐项目
处罚类型
处罚原因
1
广发证券
苏州恒久创业板IPO
12个月不受理保荐代表人保荐的项目
全部5项专利以及2项正在申请专利的法律状态与事实不符
2
广发证券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IPO
监管谈话
对发行人有关专利情况没有及时进行持续尽职调查,导致2010年4月9日公告的招股意向书与实际情况不符
3
华泰证券
高德红外
监管谈话
未对发行人及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作出审慎核查
4
招商证券
桂林三金
12个月不受理保荐代表人保荐的项目
保荐代表人未参加现场尽职调查
5
国信证券
誉衡药业
污点纪录
工作不认真、不仔细
6
海通证券
浙江闰土
污点纪录
申报稿和正式稿历史沿革存在差异
7
海通证券
?
?
?
?
污点纪录
材料质量差
8
国海证券
厦门?
?
污点纪录
保代未请假,擅自不出席发审会
9
第一创业
碧水源
污点纪录
推荐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
10
海通证券
回天胶业
污点纪录
未获得环保核查批复即申报材料
11
海通证券
永达电子
污点纪录
未获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即申报材料
12
平安证券
埃尔眼科
污点纪录
未经许可擅自修改招股书
13
平安证券
华测检测
污点纪录
未经许可擅自修改招股书
【高德红外:
因招股意向书比招股说明书少了一个2亿元的合同意向被竞争对手举报从而暂缓发行,后来只能是赶紧又拼凑了一个企业两个亿的合同意向勉强过关。
会里强调,招股说明书等披露文件哪怕修改一个标点符号都好向会里申请并公告。
】
39、其他问题:
(1)招股书引用第三方数据时,如果没有权威的第三方数据,CSRC要求不要披露;(2)对赌协议:
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不允许存在对赌协议;(3)存在股权激励有可能影响股权稳定性的情况,则CSRC不予审核,必须待履行完毕后或者取消之后再进行审核。
(4)CSRC希望保代在反馈意见中将真实情况进行一次性落实和明确,不要挤牙膏,将影响审核进程。
会后发生的重大事项,特别是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及时汇报,并披露。
(5)因为股份代持或委托持股等协议可以倒签,因此会里不认可以此类协议来解释公司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问题。
(6)盈利预测:
盈利预测只能源于正在执行的合同和已经签订的合同。
没有合同支撑的盈利预测,CSRC是不认可的。
(7)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
如果企业经营特点导致某些期间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证监会是可以接受的,但保荐机构应充分说明原因。
通常,企业不应有大量的应收账款。
(8)外商独资企业改制可以连续计算业绩,不过语焉不详不知道具体操作。
(9)中小板需要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文件。
(10)银监会明确2006年以前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可以申报IPO材料。
(11)整体变更税收问题只要做出承诺就好,但要做重大事项提示,明确责任主体。
【再融资审核关注】
1、关于募集资金:
(1)应该是募集资金总额,而不是募集资金净额,股东大会决议中必须明确募集资金总额;
(2)本次募集资金的实施方式要详细披露,如果用于向非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要说明增资是否有障碍?
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
增资的价格如何确定。
曾经有案例,发行人募集资金用于下属中外合资企业的增资,但是没有取得外方同意,最后导致募集资金投向无法实施。
(3)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明确具体的数据,并说明必要性。
其中,补充流动资金存在以下限制:
①配股或者向战略投资者定价发行(认购人全部锁三年)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产没有上限;②普通非公开发行,补充流动资金上限为30%;③其他类型的再融资募集资金不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关注土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权是否取得,是否存在合法使用的法律障碍;
(2)如果新增土地的使用权证尚未取得,不影响受理,但要向证监会说明相关权证获取工作的进展程度,保荐机构和律师要明确发表意见;(3)关于划拨用地问题,CSRC认为现在还是盲点,正在研究过程中。
3、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1)本次发行不主张形成新的关联交易,进来的资产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不能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2)证监会要求本次发行不会带来新的同业竞争,但不会机械地去对待这个规定,如果本次发行是一系列交易的组成部分,该一系列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证监会也是能接受的。
例如:
平安收购深发展,第一步非公开发行后,平安成为深发展大股东,导致同业竞争;然而平安收购深发展是以最终整合深发展为目的的,因此证监会也接受。
4、资产收购:
(1)被收购资产的权属是否完整(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等),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司法裁决等事项;
(2)资产涉及债务转让的,是否取得债权人的同意;(3)资产涉及公司股权的,是否已取得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外商合资企业,需要获得其他股东的同意;(4)拟收购资产是否完整,进入上市公室后是否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5)划拨用地:
如果拟注入资产包括了划拨用地,从严格意义上,出让方需要先补交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很多项目很难做到。
希望有大股东对由于土地瑕疵造成的损失给予承诺;如果存在追缴土地出让金,需要有大股东来承担损失;在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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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 第四 C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