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出境渠道设计及风险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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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下资金出境渠道设计及风险分析
(一)资金出境需确认的核心问题
1、资金是否干净
(1)银行存款类、票据类:
是否为真实合法收入、有明确的收入来源。
(2)现钞及其他:
同上;另外需重点关注实务中大量现钞通过广告公司、咨询公司、饭店、超市、酒吧、宾馆、洗浴中心和夜总会等集中花现金的经营场所洗白。
2、资金的数额与币种
不同金额与币种涉及不同的渠道或通道操作,如较小金额时一般采用银行通道、贸易通道,较大金额时借助QDII通道(注意额度限制)。
3、一次性转出还是分批转出
纯通道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如仅为解决资金出境的情形下,蚂蚁搬家或分拆操作会有更多被利用的空间。
4、境外是否有实体承接资金以及承接币种
从合法合规角度分析,境外必须有真实投资项目;从资金安全性角度分析,境外必须有关联载体承接。
(二)当前政策环境下的资金出境途径
1、个人资金出境
(1)操作方式
a)个人5万美元的换汇额度通过借用身份证的形式实现“蚂蚁搬家”,如投资移民、出国留学的资金出境;
b)利用信用卡在境外赌场、珠宝店等地刷卡,购买金饰后迅速折价转让给珠宝店换取现金(“回购”服务);
c)在境外(如澳门)购物消费后典当套现;
d)个人到境外购买保险,以保险金办理质押贷款;
e)其他违法或违规的做法:
“改装”POS机:
“改装”的银联终端机使用网络技术,让消费者在香港/澳门使用银联信用卡时让银联系统误以为交易在大陆进行,从而省却境外交易相对较为昂贵的手续费,而且更可逃避国内外汇管制的监控,成为国内资金转移至境外的渠道。
夹带现金:
最原始的“换汇”方法,因出入境夹带现金额度有限制,一种方式是通过人海战术多次往返,另一种就是通过特殊通道夹带,直接偷渡运送,逃过检查。
夹带支票:
换汇人将需要转移的人民币交给中国境内的地下钱庄,钱庄则在境内向换汇人签发来自香港银行的外币支票,因体积较小,可以由换汇人自己夹带出境,再行兑换。
人民币资产抵押贷外币:
如2014年建设银行推出的一项业务,让其私人银行客户以人民币存款、资产做抵押,最高在香港借到2000万港元。
附: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第1号):
国家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即每人每年可以在等值5万美元额度内自由换汇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补充了解:
QDII2——即将推行,炒作,还是遥遥无期?
市场一直在传中国政府继沪港通之后将进一步放开资本市场,推出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将允许个人直接投资包括海外房产以内的海外金融资产。
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的举措是以2007年出台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计划(QDII)为基础,较之前的QDII有所升级(QDII只允许个人投资者在一定限额和一定范围内进行海外投资)。
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启动后,资本项下个人外汇管理将突破自2007年开始实施的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汇兑限额,资本账户开放又下一城。
QDII2申请条件:
年满18岁;居住在试点城市(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深圳和温州);个人金融净资产最近3个月日均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通过境外投资和风险能力测试;无重大不良记录且没有经司法裁决未偿还债务。
QDII2可投资领域:
境外金融类投资,含股票、债券、基金、保险、外汇及衍生品;境外实业投资,含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联合投资等,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后办理;境外不动产投资,含购房等,须审核证明材料后办理。
(2)风险分析:
涉嫌分拆结售汇、洗黑钱等问题
附:
a)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通知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在全国上线运行,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办理个人结汇、购汇等个人外汇业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业务数据信息。
二、个人在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实施“关注名单”管理。
”
b)汇发〔2009〕5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一、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
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五)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六)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
2、对外直接投资(ODI)
(1)操作要求:
境内企业直接在境外设立下属企业,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投资证书,并在外管部门办理对外投资外汇许可,按规定属限制目录或投资额超过规定限制的还需到发改部门办理审批。
说明:
对于境内个人的境外直接投资(不涉及返程投资)法律并未明文禁止,但一直未出台实践可行的实施制度,即目前境内个人无法合法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不涉及返程投资)相关审批或备案——QFII2能否实施尚待观察。
实务中的操作一般都是通过个人在境外设立企业(如SPV)的形式将资金转移出境,在具体操作时视运营需要进行合规设计或直接以通道处理。
(2)灰色地带:
以对外投资名义做成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无法收回);资金出境后境外主体继续做长期股权投资/理财损失或应收账款损失。
(3)风险分析:
形式上合法合规。
如未按规定操作,则存在历史沿革的瑕疵,对今后上市、发债等将构成重大影响,如借用假投资方式转移资金则涉嫌洗钱犯罪。
案例:
境外艺术品投资等另类投资火爆的背景下,一些高价竞投境外流失国宝艺术品但最终不成交的交易,事实上涉及洗钱的猫腻。
3、银行通道
(1)操作方式
a)境内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出借款项,签订借款合同,借期设置为3至5年,一般按无息处理,境内企业存款到银行后直接转到境外企业账户(人民币),通道费一般万分之五或加其他手续费、服务费、银行中收等,如资金不回流,后期一般作呆账、坏账处理或不了了之。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b)银行理财通道:
一般也会要求搭配境内向境外借款的形式,境内人民币购买理财产品,境外企业收外币(注意汇差损失)。
c)衍生品模式:
境内银行可与境外银行直接签署衍生品交易合同,无需基础交易。
实体企业有基础债权或者交易就能够签署衍生品协议。
境内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些特别的安排,间接参与银行的跨境衍生品交易而“风险参与”境外基础资产,获得相应的跨境资产管理收益,实际达到资金出境的目的。
(2)风险分析:
涉嫌违规,银行一般持谨慎态度。
案例:
中国银行“优汇通”境外人民币汇款产品涉嫌违规洗钱事宜。
4、内保外贷、跨境直贷与对外债权
(1)操作方式
a)内保外贷:
详见《地产跨境投资、跨境融资、结汇最新政策解读及实操攻略(上)》,其中:
担保人和借款人原则上需具备关联关系,而且最好是100%控股。
纯通道模式有些通过非关联关系操作,如通过签订代持协议等方式来产生表面的关联关系。
b)跨境直贷:
银行在全额保证金项下的跨境直贷,即在全额保证金质押下,境内银行给境外子公司放款,境外子公司收款后可以自由使用。
c)境外放款:
即企业的对外债权。
外币项下,一般的境外放款额度是境内企业所有者权益的30%,自贸区可以放宽至50%。
人民币项下,境外放款额度是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所有权益的1倍。
附:
境外放款(外币):
汇发〔2009〕24号《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放款额度:
上一年度经审计所有者权益的30%(自贸区为50%),跨境外币双方资金池一般不超过净资产30%(自贸区为50%)。
境外放款(人民币):
银发〔2013〕168号《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放款额度:
上一年度经审计所有者权益的100%。
(2)局限性分析
a)201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内保外贷”业务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50%。
中小股份制银行内保外贷额度常常处于用满状态,只能等待企业还贷才能腾出新额度。
大型国有银行也经常十分紧张。
b)内保外贷资金大多用于流动性补充,周期较短(如一年期),因此还款引起的各类问题无法避免,还款与否直接影响到银行的坏账率。
c)跨境直贷、境外放款的还款及回收路径监管风险。
(3)风险分析
资金出境路径本身无问题,但还款等方面存在监管风险。
5、贸易通道
(1)操作方式——总体上出境比入境困难一些
以“进口”为基调,借助供应链等贸易渠道实现对外支付。
通道企业资金量大的(或有资金池的),可能采用国内收人民币,国外直接放外币形式,两边对冲。
实力较小的贸易企业通过贸易形式完成对外支付,一是可能采用境外高卖形式对外支付,二是可能采用纯票据形式流转(虚假贸易)。
合规性思考:
跨境“代付”之法律性质,双向借款对冲的法律分析。
案例:
以向境外一家企业采购200万美元货物订单为例,可以预付定金20%即40万美元,剩余部分开具信用证。
在60万美元出境后,再以中方违约单方面取消订单,这样,在外管局审批后,被没收的20万美元及其赔偿金即转移至境外。
(2)其他类似通道
a)跨境外汇电子商务结算通道(第三方支付):
通过网站下单购买国外商品支付人民币,境外收到美金;单笔5万美金等值人民币限额,可以多次操作,不适用大金额(备付金账户为银行监管账户,支付公司只能按客户指令支付)。
b)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通道(第三方支付):
通过伪造贸易合同方式,国内个人向境外账户支付贸易款;单笔单日人民币限额200万(各地不一样),不适用大金额(备付金账户为银行监管账户,支付公司只能按客户指令支付)。
说明:
个人人民币跨境支付渠道:
1)非贸易经常项下如香港台湾居民每日8万人民币同名划转至境内人民币账户;2)上海自贸区放开的个人人民币双向支付目的(银行基于审慎三原则,不一定非要审核相关凭证),2014年6月央行将该政策推广向全国;3)2014年6月初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新加坡监管机构MAS签订协议,开展苏州工业园区,推出4项人民币创新措施,继台湾对接昆山地区之后,再次试点以个人名义进行资本项目的对外投资。
央行在2014年6月份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惜墨如金地提及“六、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 “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直接为客户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提交相关业务凭证。
”但因为缺乏后续细则支撑,很少有银行正式开展此项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几个省份的中支在转发过程中新增了一些执行细则要求,比如济南分行提出细化的标准:
对金额5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跨境人民币货物贸易结算业务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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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 出境 渠道 设计 风险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