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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1引言
随着道路交通事业的不断发展,公路建设在我们的生活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关系到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所以对公路工程施工质量重要的地位,关系到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所以对公路工程施工质量要求不断提高。
为此更需要对公路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实行监理制度,是我国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措施,它能使投资得到有效控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增加工程项目的投资收益。
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是深化公路建设领域改革的需要。
而施工监理是整个工程的质量关键,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形式的发展,我国实行了工程监理制度,经过试点先行,稳步提高,全面推行三个阶段,我国的监理制度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国情建立起来了,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是规范建设市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实行工程监理成效是显着的,但工程建设过程中依然存在管理漏洞。
有关调查研究表明,我国的工程监理制依然处在初级阶段,主要的问题是:
工程监理市场不规范,监理的竞争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系统内同体监理现象大量存在,监理单位管理水平和监理人员素质不高监理人员不稳定,监理工作的地区间发展不平衡。
这就需要研究与解决。
因此,研究我国公路建设施工监理制度现状及发展迫在眉睫。
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概念
2.1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
2.1.1监理的概念
“监理”一词是外来词,是根据英文Supervision的含义得来的,一般直译为监督、管理、引导等。
“监理”在我国汉语辞海中尚无明确的定义。
“监”它有视察、检查、评价、控制等从旁纠偏,督促目标实现的含义。
“理”通常指条理、准则、规律。
此外,“理”还有修正、雕琢、整理、管理,以使行为规范的意思。
因此,“监理”的含义可以表述为:
一个执行机构或执行者,依据一定的准则,对某一行为的有关主体进行督察、监控或评价,同时采取组织、协调、疏导等措施,协助行为主体实现其行为目的。
2.1.2公路工程监理的概念
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目前公路工程监理仅在施工阶段实行,因而公路工程监理实指公路工程施工监理。
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受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进度、费用等方面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2.2公路工程监理的内涵
(1)公路工程监理是针对项目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2)公路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监理单位。
(3)公路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业主委托和授权。
(4)公路工程监理是有明确依据的工程建设行为。
(5)公路工程监理在现阶段主要发生在施工阶段。
(6)公路工程监理是微观管理活动。
2.3现阶段我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的特点
(1)公路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只接受业主的委托,即只为业主服务,它代表业主对承包人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它不能接受承包人的委托来对业主进行监督。
(2)公路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推行的制度,我国的工程监理是作为对计划经济条件下所形成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新制度提出的,是依靠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在全国推行的。
(3)公路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我国的工程监理单位与业主是被委托与委托关系,与承包人无任何经济关系,但根据业主授权,有权对承包人履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4)公路工程监理实行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我国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市场准入采取了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双重控制,即要求监理单位要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等级,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要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2.4与工程监理有关的行为主体及各方的关系
2.4.1与公路工程监理有关的行为主体
业主:
有时也称为业主、项目法人,它是指某工程项目的投资者或资金筹集者,并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及实施阶段对工程建设的费用、进度、质量等重大问题有决策权的组织。
承包人:
有时也称为施工企业、承建单位、承包商(人),它是指通过投标或其它方式取得某项目的施工权,材料、设备的制造及供应权,并和业主签订合同,承担工程施工费用,承担进度、质量、安全、环保责任的经济组织。
监理单位:
有时也称为监理企业,它是指取得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依法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经济组织。
3国外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简介
3.1国外监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工程监理作为建设领域的一项科学管理制度,起源于产业革命发生以前的16世纪的欧洲。
它的产生和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建设领域的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大生产相伴随,并日趋完善。
16世纪以前的欧洲,建筑师就是总营造师,他受雇于业主,负责设计、购买材料、雇佣工匠,并组织、管理工程的施工。
进入16世纪以后,欧洲出现了华丽的花型建筑,立面设计比较讲究,社会上对建筑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因而设计与施工分离。
19世纪初,随着建设领域商品经济关系的日益复杂,为了维护各方经济利益并加快工程进度,明确业主、设计者、施工者之间的责任界限,英国政府与1830年以法律手段推出了总合同制度(LumpSumSystemofConstructing),要求每个建设项目由一个承包商进行总包。
总包制度的实施,导致了招标投标交易方式的出现,也促进了工程监理制度的发展。
20世纪70年代以后,欧、美、日等工业发达国家的工程监理制度向法制化、规范化发展。
美国的《统一建筑管理法则》、日本的《建筑师法》及《建筑基准法》、我国香港地区的《建筑条例》和《建筑管理法规》等,都对工程监理的内容、方法以及从事监理的社会组织作了详尽的规定。
工程监理制度正逐步成为工程建设管理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西方国家工程建设中形成了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三足鼎立的基本格局。
20世纪80年代以来,工程监理制度在国际上有了很大的发展。
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也都把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作为提供贷款的必要条件之一,工程监理已成为国际惯例和工程建设必循的制度。
3.2国外公路工程监理的主要模式
(1)QS(QuantitySurveying)。
这是英联邦国家的名称,直译为数量估计。
QS位业主提供的服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投资匡算的咨询;投资规划和价值分析;合同管理咨询;索赔处理;编制招标文件;评价咨询;竣工决算审核;付款审核等。
4.2稳步提高阶段(1991——1994年)
四年多的监理试点工作,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取得了很大成绩,我国公路工程监理行业已初步形成公路工程监理进入了稳步提升阶段。
在此期间,全国范围内大部分国道和高等级公路实行了工程监理。
同时,交通部就公路工程监理的实施先后发布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格审批暂行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并有计划地对公路工程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共举办监理业务培训班60多期,接受培训的人多达5000多人。
1992年我国开始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项目业主。
6我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6.1我国公路施工监理制度侧重于质量监理
首先,工程监理的有关法规都将监理纳入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一环,而且是重要的一环。
其次,在监理合同中一般都突出质量监理,在实际操作中也往往降低监理在进度和费用控制的作用,有的建设单位甚至于只要求监理进行质量控制。
在当前公路飞速发展时期,对一些施工队伍素质较低的情况下强化质量管理有其必要性。
进度、质量和费用三项控制是相辅相成的整体措施,三者之间是矛盾的统一体,只强调或只注重质量控制,而忽视进度和费用的控制,必然会削弱质量控制本身,达不到预期目标,所以,只有三者兼并控制,并在各个阶段都有监理的参与才能对工程的整体质量有一个明确的控制。
6.2监理机构层次多,监理合同内容多
我国地域广阔,人口稠密,公路项目里程长,跨越地区自然条件变化大,工程复杂,因而施工标段和监理标段较多。
监理机构一般为多层次的,即有总监理办公室、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现场合同段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之分。
由于监理制度推行初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建设单位往往自行组建上层监理机构,基层监理机构由社会监理单位承担,形成混合式的监理机构。
为此,应注意:
(1)应尽量减少施工管理机构层次,以提高效率。
(2)上层监理机构应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并且应进行招标,最好与基层监理机构和在一起进行招标,并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和权力。
(3)基层监理人员应有足够的权力,以便进行有效的现场管理。
施工单位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施工单位不能把监理当做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施工单位的质检员,监理的检查要全面。
在施工阶段,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不论监理是否检测到和发现施工单位的不合格产品,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不能因此而免除施工单位的责任。
7我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的发展趋势
7.1加强法制建设,走法制化道路
目前,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条款不少,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数量增多,这充分反映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体制。
但从加入“WTO”的角度看,法制建设还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市场规则和市场机制方面的。
市场规则特别是市场竞争规则和市场交易规则还不健全。
市场机制,包括信用机制、价格形成机制、风险防范机制、仲裁机制等尚未形成。
应当在总结机制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轨道,才能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的要求。
7.2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
我国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只有十几年时间,目前仍然以施工阶段监理为主。
造成这种状况既有体制上、认识上的原因,也有建设单位需求和监理企业素质及能力等原因。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虽然形成了一定的特点,但在某方面与国际惯例还有差异。
我国已加入“WTO”,如果不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将不利于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
前面说到的几点,都是与国际惯例接轨额度重要内容。
但仅仅在某些方面与国际惯例接轨是不够的,必须在建设工程监理领域多方面与国际惯例接轨。
为此,应当认真学习和研究国际上被普遍接受的规则,为我所用。
与国际惯例接轨可使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与国外同行按照统一规则同台竞争,也可能表现在我国工程监理企业走向世界,与国外同类企业之间的竞争。
我国的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不仅要迎接国外同行进入我国后的竞争挑战,而且也要把握进入国际市场的机遇,敢于到国际市场与国外同行竞争。
在这方面,大型、综合素质较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率先采取行动。
8总结
建设监理是一个由多学科,多专业构成的技术密集智能型组织,它在城市建设和工程建设实施建设监理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这一行之有效的建设管理制度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发达国家推崇已有上百年的历史。
公路工程是一个整体,公路工程监理是围绕合同管理进行的质量、进度、费用的有效控制。
监理是受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的监督管理,是我国对外改革开放,走向WTO的需要。
从我国施工监理制度现状出发,指出目前应当建立的监理体系与我国施工监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施工监理制度未来发展的趋势。
分析了国内监理制度的现状,结合管理需要划分了监理的主要控制目标;从国外工程管理和国内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实践着手,剖析出工程管理指导建设工程走向规范、高效的途径,使监理人员能够找到自身扮演的角色感,使工程监理工作能够发挥更大、更强的作用。
随着公路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引入和在实践中的运用,适合我国国情的管理模式会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并日益显示出其优越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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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交通出版社.2006年12月
[2]李宇峙,秦仁杰.工程质量监理.北京:
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
[3]罗娜.工程进度监理.北京:
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
[4]袁剑波.工程费用监理.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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