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本科合同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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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合同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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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合同法重点
自考本科合同法重点
自考本科合同法重点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所谓合同
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
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关系的要素及相对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
(1)基础知识:
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的要素
合同的分类及划分依据并能举例说明之
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合同法的特征: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
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关系
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债与合同的关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
债的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内容
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合同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等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根本性准则其内容不仅适用于总则部分对于分则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如果合同法的分则没有规定时可以按照合同法总则中所确定的原则精神去处理
因此合同法的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下述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合同自愿原则
其基本涵义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迫、阻止或干预当事人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一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条作了明确规定且在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均具体现出了这一原则精神
二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简称诚信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它同自愿原则一样不仅是合同法的原则同时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该原则对于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及商业道德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平衡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是合法原则
该原则不仅要求当事人应在合同法及其它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包含了事实上的另外一个原则即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当事人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四是鼓励交易的原则
合同法确认此原则的目的是基于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消除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的影响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
它的基本涵义是:
只要是当事人在意思一致基础上产生的交易不违背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使缺少了某些合同要件也不一味的宣告全同无效而给予当事人予以调整、补正的机会从而使交易能够顺利进行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鼓励的交易必须是合法、自愿的交易
合同法在关于无效合同、合同的成立及法效、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的解释、合同的解除以及合同的形式等方面均体现了这一原则精神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深刻理解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了解合同法原则的类型及意义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
(1)基础知识和基本概念:
合同自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2)重点及难点问题:
合同自愿原则的内容
合同自愿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
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
合法原则的内容
确认鼓励交易原则的必要性
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等
此外
学员应注意把握新合同法与以往合同法相比较所体现出来的立法进步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
本章是合同法的重点章节之一
合同的成立是指计约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
但此时并不意味着合同已经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即合同是否生效还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
合同的成立一般应具备订约的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以及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
要约和承诺作为订约的意思表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所谓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希望与他人订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即要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
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向特定的受约人发出
内容须特定等
要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在生效时间上尽管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但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生效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而生效
在要约存续期间要约人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新闻发言人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更或
扩张
禁止要约人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随意撤回要约及变更要约的内容
当然法律也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撤回或撤销要约但均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要约对于受要约人同样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受要约人只能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享有相应的权利
合同的成立要求受要约人的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井以适当的方式到达要约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须与要约一致即承诺不能修改要约的实质内容但不包括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修改
修改要约实质内容的承诺视为新要约
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具体合同的成立方式包括协商成立、确认成立和批准成立
同样与要约一样
承诺也可以撤回或撤销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承诺是时要约的承诺对于要约邀请则不是承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叫引诱要约
它是一种事实行为
小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学员学习此内容时应注意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对实践中常见的一些事实行为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投聘说明书以及商业广告等应做到能清楚地判明它是属于要约或要约邀请
总之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经程序
与此同时合同法进一步要求合同当事入在订立合同时应奠定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成立的概念理解要约制度的全部内容、注意要的与
要约邀请的区别理解承诺制度的全部内容
把握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规则能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包括:
(1)基础知识:
合同的成立及具体条件
合同成立的两个阶段
合同成立的方式等
(2)重点及难点问题:
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要约邀请的概念及其与要约的区别:
如何判断某些事实行为是要约或是要约邀请
要约的生效时间及存续期间
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失效的概念及原因
承诺的概念及其条件
承诺生效的标准
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规则的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我国合同法确认的缔约过失类型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学员应在学好本章理论的基础上
加强理论联系实际
注意本章内容与其他章节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做到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题和案例
第四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同的内容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就是合同当事人所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合同法所规定的主要条款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
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订立合同
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
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
一般来说一个有效的合同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应具备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合同法所规定的主要条款
二是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款
三是根据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应具备的条款
四是当事人约定的条款
上述均可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并非是说合同就是上诉条款的简单罗列
具体合同不同所包含的条款也不同
只不过加上述条款在合同中出现可视为合同中的主要条款
此外合同的成立还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表达
作为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
合同有门头形式、书面形式和推定形试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注意了解台同内容、合同形式的概念、理解合同内容与合同条款、合同权利义务相互间的关系了解合同形式对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影响
掌握合同权利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合同的义务内容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包括
(1)基础知识:
合同内容的基本涵义
台同形式的概念及具体形式
(2)重点及难点问题:
合同的提示性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权利、合同义务与债的关系
怎样理解合序订立合同
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
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
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
一般来说一个有效的合同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应具备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合同法所规定的主要条款
二是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款
三是根据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应具备的条款
四是当事人约定的条款
上述均可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并非是说合同就是上诉条款的简单罗列
具体合同不同所包含的条款也不同
只不过加上述条款在合同中出现可视为合同中的主要条款
此外合同的成立还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表达
作为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
合同有门头形式、书面形式和推定形试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注意了解台同内容、合同形式的概念、理解合同内容与合同条款、合同权利义务相互间的关系了解合同形式对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影响
掌握合同权利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合同的义务内容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包括
(1)基础知识:
合同内容的基本涵义
台同形式的概念及具体形式
(2)重点及难点问题:
合同的提示性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权利、合同义务与债的关系
怎样理解合同权利的内容
怎样理解合同义务的内容
如何从合同的内容上宙查和判定合同的效力
合同形式对合同效勺的影响如何
草拟一份合同
此外学员应注意本章知识与其它章节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
案例分析、草拟合同义本是本章的难点问题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
本意是合同法的重点章节之一
合同法通过时合同的确认从而维护正常的交易关系
因此合同是否有效
不仅关系到法律是否给予保护另一方面也关系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
任何有效的合同都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
既行为人民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合同形式
当然由于交易活动是复杂的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的条件或附期限
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合同会门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适当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原则上合同应归于无效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定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现的强行性规定等的合同均属无效
并且无效合同的无效时间具有溯及力即合同自始无效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过去我国相关的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确认范围过宽泛致许多合同仅因欠缺个别要件而被归于无效使许多本来可以通过调整
补正就可以履行并达当事人订立合同之目的的合同因被宣告无效而无法履行影响了交易活动的进行为此合同法在明确厂合同无效的标准的同时还规定了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这两类合同实际上是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权利而达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条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
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这类合同通常是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从表面上看好象合同已具备了有效的条件其实尚待权利人追认其后果是权利人承认
合同生效否则该合同将被归于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
二是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这类合同的撤销权是由当事人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主动撤销合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的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无效当事人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如当事人不申请撤销
仍可履行
当然合同无效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之分
部分无效如不影响主要部分履行的法律允许当事人
履行其有效部分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效力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及意义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了解并能运用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理解效力待定合同制度把握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度能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和返还财产制度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
(1)基本概念:
合同生效、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处分权行为、无效合同
本人、相对人、欺诈、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乘人之危等
(2)重点及难点:
合同生效的内容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
合同的生效要件
民法通则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认
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涵义
附条件合同中对所附条件的具体要求
附期限合同中关于所附期限的具体规定
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种表现形式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补正的不同
无效合同的特征
无效合同的范围
如何审查和制定合同的无效
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当事人如何行使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如何理解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的合同有些特征
承担无效合同的责任方式如何
无效合同的无效时间及溯及力的规定等
同时学员应特别注意本章知识在实际中的运用要求能运用本章知识和相关章节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及案例
因为任何形式的合同案例、均会涉及合同有效或无效
第六章台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
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这也是本章的重点内容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
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注意的是
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
本章涉及到的情势变更原则也是值得学员注意的重点问题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履行的含义、原则、具体规则和履行抗辩权掌握合同履行对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的要求理解双方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三项制度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
(1)基础知识:
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
的规则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2)重点及难点问题:
如何理解合同履行的基本涵义
如何理解情势变更原则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
怎样区分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如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如何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及效力如何等
其中运用本章知识尤其是三个抗辩权的知识和相关章节的内容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和案例是本章的又一难点问题
第七章合同的保金
合同的保金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合同法规定合同保金的目的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合同保金措施的行使应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且已发生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合同保金的主要方式是代位权或撤销权的行使
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但代位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这是因为代位权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三方法律关系且代位权的行使同时又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乃至债务人的利益
所谓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与代位权同属合同保金的形式
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同时它们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亦应符合法律规定
本章亦属合同法课程的重点章节
学员学习此章内容应了解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和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弄清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
(1)基础知识
合同保全的概念及特征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及特点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等
(2)重点及难点问题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如何理解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及其效力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区别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的不同
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
怎样理解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但代位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这是因为代位权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三方法律关系且代位权的行使同时又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乃至债务人的利益
所谓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与代位权同属合同保金的形式
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同时它们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亦应符合法律规定
本章亦属合同法课程的重点章节
学员学习此章内容应了解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和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弄清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
(1)基础知识
合同保全的概念及特征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及特点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等
(2)重点及难点问题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如何理解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及其效力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区别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的不同
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
怎样理解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效力如何等
其中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及案例是本章的又一重点问题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是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定的情况合同当事人修改合同内容或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享有或履行的行为
狭义的合同变更权指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广义的合同变更不仅包括合同内容的变化也包括合同主体的改变
合同的转让
具体要求、法院裁决解除合同的程序、运用本章知识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和案例等
也是本章的重点及难点问题
第九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的终止或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原因很多大体上可分为三类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二是基于合同目的的消灭
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现定具体又可分为免除、解除、清偿、混同、废除
抵销、提存等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不仅是主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
当了合同相关的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担保关系及其他关系等也归于消灭同时、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学员学习本章内容
应了解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抵销、提存、免除、混同、清偿等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方式的概念及特点
理解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各种原因理解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义务及违犯它所产生的责任
熟记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的条件及效力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
(1)基础知识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义务及责任
清偿的涵义
关于抵销的概念及其分类
抵销的方法
提存的概念及种类
提存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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