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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知识问答50题
保密知识问答50题
1.什么是保密法?
答:
人们在涉及国家秘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都称为保密关系。
保密法就是调整保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保密法》于何时颁布和实施?
答: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
3.《保密法》的作用是什么?
答:
《保密法》的作用有三点:
(1)是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的法律武器;
(2)是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对保密工作进行的重大改革;
(3)是健全和完善我国保密法规体系的根本依据。
4.2010年修订保密法确定的主要制度是什么?
答:
保密工作责任制度、定密制度、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涉密载体保护制度、涉密信息系统保护制度、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涉外保密审批制度、涉密会议活动保密制度、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制度、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保密审查制度、保密法律责任制度。
5.《保密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定密责任人制度,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6.保密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审查解密制度,其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
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
7.什么是保密工作?
答:
保密工作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将国家秘密控制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防止泄露或被非法利用,由国家专门机构组织实施的活动。
从工作目的看,保密工作包括预防和打击窃密泄密;从工作过程看,保密工作贯穿国家秘密运行的全过程;从工作方式看,保密工作主要包括宣传教育、法制建设、指导管理、技术防护、监督检查等方面;从工作领域看,保密工作包括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
8.保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
主要任务是:
完善政策法规、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教育培训、加快科技发展、强化检查查处、推进系统建设。
9.保密工作的方针、原则是什么?
答:
方针: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即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原则:
(1)最小化原则,即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最小;
(2)全程化原则,指国家秘密从产生、流转到解除的全过程的管理;(3)精准化原则,即确保管理对象清晰、管理措施有效、管理流程闭环,不断增强保密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4)自主化原则;(5)法制化原则。
10.保密工作领导体制是什么?
保密工作领导体制:
党对保密工作统一领导是通过党的保密委员会实现的。
党的中央委员会设立保密委员会,是统一领导党政军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设立保密委员会,是党管保密专门组织。
各级保密委员会由本级党委组建,受本级党委直接领导,代表本级党委对其职权范围的保密工作进行领导并对本级党委负责。
各级党委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局)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既是本机党委保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也是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密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
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国有企业都设立保密委员会、负责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基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11.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
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担负起全面领导的责任。
重视、关心和支持保密工作;分管保密工作的的负责同志要担负起具体组织领导的责任;分管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要管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有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纳入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政绩考核内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的规定》明确规定,对不认真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属于保密管理或在保密工作方面失职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制。
12.什么是保密宣传教育,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
保密教育是指以保守国家秘密为直接目的,以全体公民特别是国家机关、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为对象所开展的关于保守国家秘密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知识的传播工作。
它是党和国家宣传教育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整个保密工作的思想基础和重要环节。
它的基本内容:
保密工作方针政策、保密工作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知识技能、典型案例、先进事迹等。
13.什么是国家秘密?
有哪些特征?
答: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
一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是构成国家秘密的实质要素是指某一事项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利益和安全受到损害,这是国家秘密的本质属性。
二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构成国家秘密的程序要素。
是指根据定密权限,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三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构成国家秘密的时空要素,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事项,在依照法定程序定为国家秘密后,应当限定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即在保密期限内,不能超出限定的知悉范围。
14.国家秘密的密级如何划分?
答:
划分密级的依据是这项国家秘密一旦泄露,能或可能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
危害的程度不同,密级也不同。
造成的危害越严重,密级就越高。
《保密法》把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1)“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2)“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3)“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15.什么是工作秘密?
答:
是指各级机关单位在其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
一旦泄露会直接干扰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影响正常行使管理职能的事项和信息。
16.什么是商业秘密?
答: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7.什么是科学技术保密?
答:
科学技术秘密是国家秘密的组成部分,是指科学技术中的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科学技术成果和关键性技术。
科技成果包括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成果三大类。
关键性技术包括阶段性的科技成果、技术诀窍和传统工艺。
18.什么是军事秘密?
答:
军事秘密,是指涉及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
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
军事秘密的范围及其密级由中央军委具体规定。
19.什么是涉密人员?
答:
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
20.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答:
保密法第八条: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21.某一事项泄露后造成哪些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答:
(1)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2)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3)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
(4)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
(5)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6)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7)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8)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22.为什么要划分国家秘密的级别?
答:
确定国家秘密的等级,是为了使属于保密范围内的每一具体事项成为国家有关法规所认可和保护的国家秘密,以便有关单位和人员根据各项国家秘密的密级不同,而采取宽严程度不同的保密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害。
23.当前泄露国家秘密的渠道主要有哪些?
答:
(1)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的泄密;
(2)新闻宣传和出版方面的泄密;
(3)通讯和办公自动化方面的泄密;
(4)信息咨询服务方面的泄密;
(5)人员流动造成的泄密;
(6)少数人受私利驱动,非法提供或出卖国家机密;
(7)计算机互联网泄密。
24.什么是解密?
国家秘密的解密条件是什么?
答:
解密是指依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手续,解除某项国家秘密的密级,使其不再受到保密法律法规及保密管理措施限制的过程。
《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
对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
(1)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
(2)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有利的。
25.什么是自行解密?
答:
国家秘密超过保密期限或已经被合法公开,称自行解密。
26.国家秘密事项在什么情况下解密?
答:
国家秘密事项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解密:
(1)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不需履行解密手续。
(2)经主管机关、单位正式公布被合法公开后,即视为解密。
(3)在保密期限内,由于情况变化,不需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可以决定解密。
解密后,要通知有关机关、单位。
27.国家秘密载体有哪些种类?
答:
一是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二是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磁介质;三是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介质;四是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
28.对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哪些保密措施?
答:
(1)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29.定密责任人的职责是什么?
答:
定密责任人包括两类人员,一是机关、单位的负责人;二是特别指定的人员。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分管业务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负责人,应当确定为定密责任人。
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是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
机关、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若干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需要指定定密责任人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定密工作量大的机关、单位,如中央国家机关、省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重要涉密单位;二是业务工作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机关、单位,如公安、国家安全、纪检监察机关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等。
定密责任人职责既包括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确定国家秘密,也包括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和接触国家秘密。
具体职责有:
(1)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2)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年度审核,作出维持、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3)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30.如何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答:
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做出标志。
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
(1)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
(2)国家秘密的标识“★”,
(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
具体标志的形式为:
从左到右:
密级+标识★+保密期限。
比如:
“绝密★长期”的标志,表明该载体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是长期;“机密★10年”表示该件为机密级,保密期限为十年;“秘密★6个月”表示该件为秘密级,保密期限为六个月;“机密★”不标明保密期限的,即按基本保密期限秘密级10年,机密级20年,绝密级30年认定。
对不能标明或无法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如口头信息、还未形成的文件,以及一些设备、物品等。
遇到这种情况,产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该以一定的形式将其密级、保密期限通知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31.干部档案是否都属于国家秘密?
答:
一般情况,干部得档案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也无必要公开。
档案的内容能否让他人知悉,应该按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个别人员的档案内容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定密,如从事过秘密情报工作人员的档案、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档案、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档案(不宜公开的部分)则为国家秘密。
32.为什么说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答: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和《保密法》中有明确规定。
《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宪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损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保密法》第三条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这就是说,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享有公民的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公民的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因此,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33.依法应当保守国家秘密的主体有哪些?
答: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34.书面形式的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应当采取哪两种形式?
答:
一是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二是在地图、图纸的标题之后或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35.打击泄密犯罪的重点是什么?
答:
我内部人员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犯罪分子。
36.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答:
造成泄漏国家秘密的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思想麻痹,保密观念淡薄;
(2)缺乏保密常识,过失泄密;
(3)保密管理措施不严,存在泄密隐患;
(4)保密防范和保密检查技术落后;
(5)对泄密查处不力。
37.防止泄露国家秘密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答:
(1)抓涉密人员的审查。
对进入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把关,按照要求对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且要经常进行教育和考察;
(2)抓保密教育。
保密教育要突出重点,在广泛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重点抓好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
(3)抓监督管理。
加强对承办、使用、管理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明确保密权利和义务,使涉密人员在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中严格遵守保密法规,规范办事,防止泄密问题发生;
(4)抓违纪处理。
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人员,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严肃查处泄密事件及其责任人,可以教育本人和警示他人,这同样是防止泄露国家秘密的一项重要措施。
38.保密检查的形式和方法主要有哪些?
答:
专项、突出性、预知性、书面形式、技术性。
39.哪些部门(单位)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答:
一是业务工作中经常产生或者涉及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二是专门从事制作、传递和经管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部门(部位);三是专门管理传递、储存、处理国家秘密的设备(计算机、传真机、密码机)等;四是负责生产、存放、保管、运输属于国家秘密产品的部门(部位)。
40.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专兼职保密员的职责是什么?
答: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示和决定;
(2)依据国家保密法规,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保密工作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经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督查落实;
(3)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进行初审和送审;
(4)具体组织本部门、本单位主管业务方面对外合作、交流和宣传等方面涉密事项的保密审查,对涉及其他机关、单位的秘密事项,要主动做好协调和配合工作;
(5)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产生、使用、传递、复制、存档和销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负责追查本部门、本单位的泄密事件,并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对重大泄密事件要及时采取措施,对造成泄密的责任人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7)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机关、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保密干部业务培训,并具体承办保密业务资料、书刊、音像制品的征订工作;
(8)组织、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本部门、本单位通信和办公自动化方面的保密工作,推广应用保密技术设备,加强要害部位技术的防范;
(9)承办本部门、本单位的保密会议;草拟保密工作计划、总结、请示;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10)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对本部门、本单位保密工作的先进集体与个人的评选有权提出建议;
(11)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事项。
41.出国人员使用外国通信设备,应注意什么?
答:
出国人员使用外国通信设备与我国内或我驻外机构通信联系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42.公民举报材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有些属于国家秘密,有些则不属于国家秘密。
如检举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检举、控告党和国家领导人或省、部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违法问题,或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或市(地)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重大问题,或地(市)级党政领导干部或县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重要问题可确定为国家秘密。
以上举报材料一旦泄露,将会严重妨碍对这类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甚至有可能导致违纪、违法者逃亡、行凶、自杀、串供、毁证、匿脏或威胁举报人人身安全等严重后果。
43.参加涉外活动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
(1)不得带领境外人员到国家禁止境外人员进入的禁区和涉密部门部位;
(2)与境外人员会谈,不得擅自涉及国家秘密,必须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谈范围和口径谈话;(3)出入境外驻华组织、机构和境外人员驻地或陪同境外人员活动,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4)与有境外人员来电、来函、采访、拍摄照片、电影、电视、录像片或索要资料,要求提供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予拒绝并及时向机关、单位反映情况;(5)在对外交往中,外方以正当理由要求我方为其提供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我方人员应当做出承诺,为其保守秘密。
(6)不得利用境外通信设施进行涉密通信联络,不得使用境外人员使用的办公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44.对外交往与合作中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
机关、单位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对外交往合作的实际出发,权衡利弊,确需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时,应确定范围,进行保密审查并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执行政府间保密协定或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国家秘密。
对外交往合作中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根据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与接受方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
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
对外提供的国家秘密事项及理由、承担的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
45.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保密要求有哪些?
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组织和国家机关中担任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包括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担任相当县、处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的负责人。
由于领导干部在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负的责任不同于一般人员,决定了领导干部接触国家秘密的事项多、知密的范围广,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大量接触国家的核心秘密,所以,对领导干部在保密方面必须有特别的要求。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专门下发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条保密守则。
这十条守则是:
(1)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3)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
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4)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5)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人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6)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7)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8)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9)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10)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46.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是什么?
答:
保密法列举了12种最常见、最典型的严重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
这些行为是: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保密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47.刑法对泄漏国家秘密的犯罪有哪些规定?
答:
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282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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