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引信托产品发行人和销售者义务梳理.docx
- 文档编号:638661
- 上传时间:2022-10-11
- 格式:DOCX
- 页数:34
- 大小:142.64KB
维权指引信托产品发行人和销售者义务梳理.docx
《维权指引信托产品发行人和销售者义务梳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维权指引信托产品发行人和销售者义务梳理.docx(3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维权指引信托产品发行人和销售者义务梳理
信托产品发行人和销售者义务梳理
1、有关立法名录
2、义务要点梳理
(1)产品合规义务
合规要点
法规名称
相关条文
尽职调查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九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二)切实加强潜在风险防控
1.加强尽职管理。
信托公司应切实履行受托人职责,从.....尽职调查...等环节入手,全方位、全过程、动态化加强尽职管理,做到勤勉尽责,降低合规、法律及操作风险。
提升对基础资产的动态估值能力和对资金使用的监控能力,严防资金挪用。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信托公司作为资金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资金池业务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二)切实加强潜在风险防控
4.做好资金池清理。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
对已开展的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要查明情况,摸清底数,形成整改方案,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监管机构。
各信托公司要结合自身实际,循序渐进、积极稳妥推进资金池业务清理工作。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后称“资管新规”)
二十九、本意见实施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本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
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
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应当做到每只资金信托单独设立、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清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将本公司管理的不同资金信托产品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投资标的和范围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资管新规
十一、........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二条
资金信托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由信托文件约定。
资金信托不得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者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第十六条
结构化资金信托的中间级份额应当计入优先级。
结构化资金信托不得再投资其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
结构化设计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六条
结构化资金信托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应当与基础资产的风险高低相匹配,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固定收益类资金信托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三比一。
(二)权益类资金信托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一比一。
(三)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资金信托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二比一。
产品期限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七条
(一)封闭式资金信托期限不得低于九十天。
开放式资金信托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确保持有足够的现金、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
(二)资金信托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为封闭式资金信托。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金信托的到期日。
(三)资金信托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以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金信托,并明确股权以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
未上市企业股权以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金信托的到期日。
(2)销售者适格义务
主体资质
法规名称
相关条文
人员资质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管理制度。
符合条件的,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取得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
(二十九)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代销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技能和相应的岗位资格,遵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和商业银行制定的销售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并充分了解所代销产品的属性和风险特征。
(三十三)商业银行从事代销业务,不得有以下情形:
1.XX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的产品,或在营业区域内存放未经审批的非本行产品销售文件和资料。
(三十五)商业银行不得允许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
机构资质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代销有关金融产品的资质要求。
资管新规
九、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自行销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者委托其他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或者自有电子渠道销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银行代理销售前合规义务
义务要点
法规名称
相关条文
合作机构名单制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
(十二)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建立并有效实施对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及时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或其他不符合合作标准的机构实施退出。
代销产品总行审批
(十八)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当由其总行承担代销产品的审批职责,并以书面形式对分支机构代销产品范围进行明确授权。
确需由一级分支机构审批的,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得总行授权,并在报总行备案后代行代销产品审批职责。
对产品独立尽职调查
(十九)商业银行应当对拟代销产品开展尽职调查,不得仅以合作机构的产品审批资料作为产品审批依据。
独立风险评级
(二十)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代销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投资比例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对代销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风险评级结果与合作机构不一致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
禁止销售的产品
(二十一)商业银行不得代销未经合作机构确认合规或者未列入总行合作机构审批名单的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资管新规规定
资管新规
九、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行或者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行或者管理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4)销售中行为合规义务
义务要点
法规名称
相关条文
非公开销售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八条资金信托面向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人。
资管新规
四、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
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
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二)切实加强潜在风险防控
3.规范产品营销。
........坚持私募标准,不得向不特定客户发送产品信息。
销售场所限制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自行销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者委托其他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或者自有电子渠道销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
(二十二)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确定代销业务的销售渠道。
通过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应当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在专门区域销售,销售专区应当具有明显标识。
充分、如实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义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七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第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第十条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认购风险申明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规范金融机构行为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
(二十四)商业银行应当使用合作机构提供的实物或电子形式的代销产品宣传资料和销售合同,全面、客观地揭示代销产品风险。
(二十七)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提供并提示其阅读相关销售文件,包括风险提示文件,以请客户抄写风险提示等方式充分揭示代销产品的风险,销售文件应当由客户签字逐一确认,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应由客户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逐一确认。
(三十三)商业银行从事代销业务,不得有以下情形:
1.XX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的产品,或在营业区域内存放未经审批的非本行产品销售文件和资料。
2.将代销产品作为存款或其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或者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产品。
4.由销售人员违规代替客户签署代销业务相关文件,或者代替客户进行代销产品购买等操作、代替客户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客户持有代销产品。
5.为代销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维权 指引 信托 产品 发行 人和 销售 义务 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