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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租赁业务行为,改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提高融资租赁业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租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遵循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公司开展的直接租赁、售后回租、厂商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适用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一)本办法所称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企业)的要求和选择从供货商处购入承租人所需设备(或其他固定资产),再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主要内容为:
三个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供货商,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不可解约的全额清偿;租赁期满承租人全额支付租金后,以名义货价购回原有固定资产,附属于所有权的财产风险、维修费用、相应税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
(二)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为现金头寸及其它资金使用用途等,需要将自有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卖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盘活存量资产,然后再从融资租赁公司租回使用。
租赁期满后以名义货价购回此设备(或其他固定资产)。
主要内容为:
租赁发生时固定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租赁物的位置及使用人不变,两方当事人(法律意义上仍为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租赁期满承租人全额支付租金后,以名义货价购回原有固定资产,附属于所有权的风险均由承租人承担。
(三)本办法所称厂商租赁业务,是指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以融资租赁方式配合生产厂商,达成其产品销售目的一种租赁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第二章融资租赁基本程序
第五条工作部门:
(一)项目经办部门为公司业务管理部。
1、对申请租赁的客户进行初审,确定是否达到基本条件,决定是否受理;
2、对不予受理的项目,及时向客户说明情况,对决定受理的项目,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申请项目立项,报项目立项评审会审核,决定是否立项;
3、立项评审会通过的项目,项目经理会同风控经理开展租前调查,并由项目经理编写详细、客观、全面的《融资租赁项目尽职调查报告》,提出尽调结论,对经尽职调查分析可行的项目,报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核,对调查结果负责;
4、对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
经审批同意后,推进后续工作,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确保合同签订符合法律要求;
5、办理公正、保险及抵(质)押物权利登记,落实有效登记,取回权利凭证并妥善保管;
6、监督融资租赁款项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制订具体监控措施;
7、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租赁物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对策;
8、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及时了解项目建设情况;
9、及时掌握客户资金状况,按时收回到期租金;
10、对申请租赁展期的客户,调查展期理由是否充分,客观真实,验收展期资料是否真实;
11、对逾期租金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催收,及时发出《租金催付通知书》,取得回执,交风险管理部门保管,保证诉讼时效的延续;
12、建立《应收租金明细台帐》,随时记录租金动态;
13、客户支付完毕所有应付租金,融资租赁合同履约结束后,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总评价,编写《融资租赁项目总结报告》,呈报项目评审会。
(二)协办部门为资金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财务部。
1、资金管理部
(1)配合业务管理部设计租赁方案;
(2)落实资金渠道,对接项目资金;
(3)编写资金计划,进行头寸管理,保障资金流动性;
(4)参与融资租赁项目立项审批,参与公司重大项目评估。
2、风险管理部
(1)参与项目尽职调查,并独立出具风控意见;
(2)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风控审核,揭示项目风险,提出风险缓释措施;
(3)参与融资租赁项目评审委员会;
(4)协助业务管理部催收租金;
(5)协助处理逾期租金催收工作及对外诉讼事宜。
3、财务部
(1)负责租赁款发放、回收、计收租息等账务及税务处理;
(2)及时向业务管理部提供客户还本付息和结算信息;
(3)参与融资租赁项目评审会;
(4)融资租赁项目盈亏核算。
(三)评审审批机构为立项评审会和项目评审委员会。
1、立项评审会审查内容
立项评审会对上报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查。
审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与项目相关的税收处理、项目收益、资金支付、财务状况分析、承租人法律资质、经营资质、承租人信用风险、财务风险、担保人实力、租赁项目及租赁物的合法合规性、项目结构的合理性及收益情况等。
2、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查内容
(1)财务审查
A了解企业主要会计政策,是否按会计准则记账。
B审核企业是否做到了账表、账账、账证、账实四相符,核实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
C核实企业的关键科目明细:
银行存款、存货、股权投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银行负债、主营业务收入明细及或有负债情况。
D核实企业的现金流情况,对项目审核年度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是分析承租人第一还款来源的主要财务依据。
E财务审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2)法律合规审查
A承租人
a设立、沿革、存续的合法性;
b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c内部规章制度对本次融资租赁项目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障碍、是否存在交易审批权限;
d通过调查其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及重大债权、债务情况,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对其合法性、有效性及是否存在潜在风险作出判断;
e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合法;
f是否存在隐蔽义务,如环境、诉讼等;
g重要岗位、重要人员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竞业禁止等,是否会对该融资租赁项目产生影响。
B标的物
a租赁物是否合法;
b租赁物权属关系是否清晰、无瑕疵,是否有附加义务。
C投向的项目
承租人拟以本次融资租赁所得款项或设备投向的项目的合法性。
D融资租赁形式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结构的合法性、有效性。
E担保措施
a担保人主体是否合格;
b担保人的内部规章制度对担保行为的是否存在障碍,及相关审批权限;
c担保人对抵(质)押物是否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质)押物是否合法,物权是否存有瑕疵。
(3)资金审查
审查项目期限、融资额度、还款方式、租赁利息等核心要素及其他相关方面,与所确定的实际出资人要求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匹配程度。
审查实际出资人关注的其他要素是否具备。
(4)综合审查
A通过尽调人员对承租人实际控制人的信用分析,判断承租人的主体资格、清偿债务意愿;
B分析经济环境对租赁项目和承租人的影响,主要包括:
项目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经济寿命期,技术、工艺先进程度,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力,市场风险程度及政府的管制程度等;
C分析承租人的还租能力。
通过财务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掌握承租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承租人的未来发展趋势。
D分析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
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物/质押物的流动性、相关的预期变现难易程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E分析项目存在的主要风险点,出具审查结论。
(四)风控委员会
董事会下设风控委员会,对董事会决定或审批的风险管理事项进行审议,主要职责包括:
1、审议公司的风险战略和风险偏好取向;审议公司的各项风险政策和风险衡量方法;必要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公司经营中的重大风险问题;
2、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工具和风险控制流程;对违反公司风险管理规程,并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部门和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处分方案和建议;
3、审议公司制定的项目评审决策体系的科学性,审议项目评估调查的基本准则、标准,并就相关问题作出决策建议;
4、审议公司的投资管理政策制度,对重大投资活动进行评估,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5、其他董事会授予的职责。
第六条基本程序
根据融资租赁的特殊性,将基本工作程序划分为十一个基本环节(正常环节)和二个或有环节(特殊处理环节)。
(一)十一个基本环节
1、租赁申请受理;
2、租赁项目立项;
3、租赁项目尽调;
4、租赁项目审核审批;
5、租赁项目实施;
6、合同签订;
7、抵押及担保;
8、租赁款支付;
9、租赁后检查;
10、租金回收;
11、租赁项目终结管理。
(二)二个或有环节(特殊处理环节)
1、逾期催收;
2、不良资产处置。
第三章租前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租前申请,具备以下条件的客户可以向本公司提出融资租赁申请: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企业法人的要持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并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及产业、土地、环保、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三)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四)经营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有高素质的核心管理人员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经营管理机制;
(五)企业有经营管理能力,守信用,能够按期支付租金、咨询费、保证金、利息、名义价款,有承担融资租赁风险的可靠保证,能落实具有法人资格、有偿还能力、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进行保证或提供财产抵押、动产权利质押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
(六)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
(七)承租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未超过其资产净额的50%;
(八)承租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比例;
(九)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十)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十一)项目符合融资租赁操作方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十二)本公司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租赁申请人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融资租赁申请表》。
第九条租前申请的受理
(一)业务管理部热情接待咨询、来访客户,并指定项目经理负责具体项目申请事宜。
(二)租赁申请受理的前提是申请人具备上述第七条、第八条所要求之条件。
第十条项目立项
(一)对受理的租赁申请,收集租赁申请人有关资料并进行核实: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公司章程、历史沿革、高管团队介绍等企业基础资料;
3、经审计的过往三个经营年度财务报表及申请融资租赁时近期财务报表,随附审计报告;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所需的相关批文;
5、企业及其法人征信报告;
6、其他资料。
(二)立项申请
1、项目经理对客户所提交的相关资料初步审核无误,确认该项目符合公司融资租赁项目操作要求;
2、项目经理填写《立项审批表》,并附经租赁申请人盖章确认的《融资租赁项目报价方案》、《委托融资意向书》、《保密协议》、《职业道德承诺书》,向立项评审会提交立项申请;
3、经立项通过的项目,项目经理向资金管理部提交《融资需求申请表》,初步落实资金意向。
第四章 租前调查与评估
第十一条经立项评审会批准同意立项的项目,项目经理通知租赁申请人补充提交以下资料(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一)基本资料
1、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
3、验资报告;
4、贷款卡复印件;
5、承租人关于其或有负债或诉讼情况的声明;
6、关于申请融资租赁事由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及董事或股东签字样本;
7、承租人关于其或有负债或诉讼情况的声明;
8、承租人关联企业的相关资料;
9、应收应付款明细;
10、本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直接租赁除提供本条第
(一)项所述资料外,还应提供相关资料:
1、与直接租赁有关的项目的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2、拟选定租赁物的有关资料(包含但不限于租赁物清单,采购合同范本等),对特许经营行业的需提供供应商的有关资料。
3、承租人已选定租赁物的,应提交拟租赁物的实物照片。
(三)售后回租除提供本条第
(一)项所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拟定租赁物的所有权证书或证明;
2、拟定租赁物的估价依据等资料;
3、拟定租赁物清单;
4、租赁物实物照片。
第十二条租赁申请人应提供其拟定的保证人的以下资料(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一)提供保证人以下资料:
1、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历史沿革、高管团队介绍等企业基础资料、经审计的过往三个经营年度财务报表及申请融资租赁时近期财务报表,随附审计报告等)
2、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需出具承诺书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资料。
;
3、同意为承租人租赁事项提供保证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4、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抵押、质押担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4、第三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抵押物、质押物为非承租人所有时);
5、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承租人及担保人提交的所有资料均应加盖公章并注明提交日期,所有资料均应提交一式两份。
第十四条租前调查,业务管理部在收到租赁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资料,并按公司相关规定正式立项后,应及时确定项目主办和协办(视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立),会同风险管理部组成尽调小组进行租前调查。
尽调小组不少于2人,必要时可申请公司其他部门人员参加。
调查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直接租赁
1、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类型、股东构成、历史沿革、核心领导层的基本情况、企业人力资源状况、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关联企业情况、新建项目相关关系人情况等。
3、财务状况,包括申请人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帐务是否清楚、报表是否真实,资产质量和数量,应收应付账款的金额及帐龄,或有损失、或有负债情况,现金流量情况,收益质量及盈利能力情况,是否涉及重大诉讼,资产抵押、质押情况等。
4、经营状况,包括主导产品及市场竞争力和市场份额,主要销售客户和原材料供应商及所占比例。
5、管理状况,包括治理结构,经营机制,经营方针和策略,企业的长期发展规划,内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社会公众机构、传媒的评价等。
6、租赁担保,包括保证人本条第
(一)项1—5目所述的内容,抵押、质押物的情况、价值、变现能力等。
7、与直接租赁有关的项目的情况,包括基本内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企业承办项目的能力,项目对企业经营会产生的影响,项目主导产品的市场定位、目前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状况,项目所采用的技术的先进性,投资计划、投资组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评价等。
8、与租赁有关的项目的情况,包括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的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
9、租赁条件拟定的租赁标的明细及价值,出卖人的基本情况,租赁标的购买方式,价款支付方式、变现能力等。
(二)回租
除本条第
(一)项1—6目所述的内容外,还应包括租赁条件中拟定的租赁物安装使用地、使用状况、估价的可靠性、变现能力等。
第十五条租前调查的基本方式和程序
(一)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资料;
(二)进行现场调查,通过会见申请当事人、现场考察、现场验证、走访申请人的客户等获取第一手资料;
(三)通过公众媒体、公众机构获取有关资料;
(四)项目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请公司有关人员协助调查。
(五)项目经理应当确保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中止租前调查:
(一)提供虚假或隐瞒主要事实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证照等资料;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三)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
(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五)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风险分析,完成调查后,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项目经理与风控经理对调查获得的信息进行独立分析,充分的揭示项目风险。
风险分析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财务分析,包括变现能力比率、资产管理比率、负债比率、盈利能力比率、现金流量指标、收益质量指标等的分析;
(二)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分析,包括企业成长性分析、经营前景分析、技术进步对所在行业和企业的影响分析等;
(三)企业核心领导层分析,包括主要领导人经历、诚信和资产状况分析;
(四)租赁担保分析,对需要担保的租赁项目,要提供保证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的分析,抵押、质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的分析。
(五)针对新建项目的设备租赁,从租赁申请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项目融资风险评价,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风险评估,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评估,确定风险度,形成项目决策的依据。
同时揭示项目的潜在风险,并拟定具体的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撰写调查报告,根据租前调查获取的信息资料和风险分析与评估的结果,撰写《融资租赁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项目经理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并在尽调报告上签字。
尽调报告应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回租可不包括下述第(三)项的内容):
(一)租赁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租赁申请人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及重大事项分析;
(三)与直接租赁有关的项目的情况分析;
(四)拟定的担保情况;
(五)项目盈利能力预测;
(六)租赁项目风险评价及对策;
(七)还款来源可靠性分析;
(八)调查报告意见。
第二十条拟定租赁方案,主要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租赁物明细,租赁期限,起租日的确定,租金的计算,包括租赁本金(购置成本)、租赁利息率和租赁咨询费率的约定,租赁价款的支付安排,租赁保证金,租赁物的购买(回租为租赁物的转让),租赁物的交付和验收(回租为租赁物交接),租金的支付方式,租赁期满的处理,租赁担保,租赁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价等。
第五章 租赁项目审核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按照租审分离、分级审查的原则,规范租赁业务审批流程,明确租赁业务审查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租赁业务。
第二十二条业务管理部项目经理完成尽调后,经风险管理部审核后,提请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
租前调查人员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不能满足审查要求的,后续审查部门有权退回或要求补充资料。
第二十三条项目评审委员会对业务管理部提交的上述有关租赁申请人资料的完备性、数据准确性以及业务操作合规性进行审核。
对资料不完备、数据计算不准确以及业务操作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等问题,退交业务管理部完善、改进。
第二十四条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查、评估重点为:
(一)融资租赁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二)项目立项手续是否完善有效;
(三)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合理性,是否客观、公正;
(四)是否对融资租赁项目可能发生的突发性风险做出充分评估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五)进行盈亏平衡点和敏感性分析,提出存在问题、方案选择和项目决策意见;
(六)对项目还款来源分析;
(七)保证人分析:
1、对其信誉、经营获利能力进行审核;
2、保证人提供的以我司为受益人的保证措施。
需重点关注下述事项:
(1)无保证人资格的保证人保证;
(2)越权保证;
(3)相互保证,尤其“互保”或“连环保”;
(4)超出保证人自身资产实力作出的多头保证;
(5)低质保证:
既小企业为大企业保证、子公司为母公司保证、资产少的为资产多的保证、自然人为企(事)业法人保证等。
(八)抵(质)押物的分析:
1、抵(质)押物的验证。
验证申请人所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的数据和资料是否与其董事会等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承诺函的内容相符。
2、抵(质)押物的估值是否合适;
3、抵(质)押率是否符合我司要求;
4、抵(质)押权利登记的可行性。
5、需特别注意以下抵(质)押类型:
(1)同一抵(质)押物的分割抵(质)押;
(2)共有财产的抵(质)押,应确保取得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3)第三方财产抵(质)押应取得第三方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查、评估重点为: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前景及掌握的其他信息等,进行分析和判断,提出明确的评估审查结论。
(一)法律审核,法律审核人员对租赁项目的合法性及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二)风险审核,风险审核人员对项目方案及风险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三)资金审核,资金审核人员对租赁项目的资金安排和收益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以上审查岗位流转完成后,项目评审委员会秘书对符合报审条件的项目,提请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项目审批,由项目评审委员会按照其议事规则对租赁项目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项目由租赁业务管理部门按业务流程组织实施。
(一)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依据《融资租赁项目评审报告》、各项批复文件和资金条件集体审议、表决。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体现公正性、客观性、可靠性和科学性;
(三)由融资租赁公司负责人根据审议、表决结果签署明确的审批结论;
(四)公司董事长对项目审批拥有一票否决权;
(五)注意事项:
1、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会议根据项目经理申请举行,对评审会提交的项目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项目综合评估,必要时结合专家意见(由专家专门提出书面意见);
2、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会议秘书须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参会人员签字认可;
3、项目评审会秘书将《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表决意见表》、《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决议单》、评审会会议记录等资料保存,依据评审会的决议登记相关台帐,于董事长签批后0.5个工作日内发出《项目评审结果通知书》,通知业务管理部项目经理。
第六章 租赁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七条租赁合同的签订
(一)融资租赁合同或协议等各种法律性文件原则上使用本公司制定的制式版本。
对需要修改的内容,须经法律事务人员审核,并报相关领导审批同意。
(二)合同签订原则上应本着先客户后本公司的原则,并实行双人面签制度。
面签制度是指项目经理必须亲自到承租人、供应商、担保人、抵押质押人处当面签字,当面盖章。
必要时,合同应经过公证。
抵押、质押担保物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售后回租项目的租赁物应按规定办理所有权转让手续或转让登记。
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和开具相关票据。
必要时实行公告制度,并送达相关产权管理部门。
(三)融资租赁合同应包括:
1、直接租赁业务的租赁物买卖合同,本公司直接与承租人及承租人选定的供应商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明确该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为本公司。
2、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所有权转让买卖合同:
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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