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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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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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2燃气
2.1一般规定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3.2.1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
3.2.2采用不同种类的燃气做城镇燃气除应符合第3.2.1条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第1—4款的规定。
1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l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
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
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
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2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9052.1或《液化石油气》GBlll74的规定;
3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l3612的规定;
4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
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
3.2.3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
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
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
4.2.11加热煤气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3必须设置低压报警信号装置,其取压点应设在压力自动调节装置的蝶阀前的总管上。
管道末端应设爆破膜;
5.14.1严禁在厂房内放散煤气和有害气体。
2.2燃气管道
5.14.2设备和管道上的放散管管口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放散管直径大于150mm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面、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以上。
2当放散管直径小于或等于150mm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面、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2.5m以上。
5.14.4煤气系统液封槽的补水口严禁与供水管道直接相接。
6.1.6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户)分为7级,并应符合表6.1.6的要求。
6.3.1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宜采用聚乙烯管、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钢管或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聚乙烯燃气管道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GBl5558。
1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件》GBl5558.2的规定;
2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道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水及燃气管道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T13295的规定;
3钢管采用焊接钢管、镀锌钢管或无缝钢管时,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规定;
4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CJ/T125和《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件》CJ/T126的规定。
6.3.2次高压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
其管材和附件应符合本规范第6.4.4条的要求。
地下次高压B燃气管道也可采用钢号Q235B焊接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的规定。
次高压钢质燃气管道直管段计算壁厚应按式(6.4.6)计算确定。
最小公称壁厚不应小于表6.3.2的规定。
6.3.8地下燃气管道从排水管(沟)、热力管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内穿过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
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表6.3.3—1中燃气管道与该构筑物的水平净距。
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6.3.11燃气管道穿越河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燃气管道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及规划河床确定。
对不通航河流不应小于0.5m;对通航的河流不应小于1.0m,还应考虑疏浚和投锚深度;
4在埋设燃气管道位置的河流两岸上、下游应设立标志。
6.3.13在此高压、中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应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
在燃气支管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
6.3.15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住宅或公共建筑的外墙敷设;次高压B、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的外墙敷设。
3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15的规定。
2.2燃气管道
6.4.13高压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3—1和表6.3.3—2次高压A的规定。
但高压A和高压B地下燃气管道与铁路路堤坡脚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8m和6m;与有轨电车钢轨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4m和3m。
注:
当达不到本条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后,净距可适当缩小。
10.2.1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表10.2.1的规定。
10.2.7室内燃气管道选用铝塑复合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铝塑复合管安装时必须对铝塑复合管材进行防机械损伤、防紫外线(UV)伤害及防热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
2)工作压力应小于lOkPa;
3)在户内的计量装置(燃气表)后安装。
10.2.14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10.2.21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3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
10.2.23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以及竖井、住宅汽车库(不使用燃气,并能设置钢套管的除外)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材、管件及阀门、阀件的公称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进行设计;
2管道宜采用钢号为10、20的无缝钢管或具有同等及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属管材;
3除阀门、仪表等部位和采用加厚管的低压管道外,均应焊接和法兰连接;应尽量减少焊缝数量,钢管道的固定焊口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活动焊口应进行10%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中的Ⅲ级;其他金属管材的焊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0.2。
24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晶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10.2。
26燃气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
立管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设在套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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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2008
1.0.3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严禁用于室内地上燃气管道和室外明设燃气管道。
5.1.2聚乙烯管材与管件的连接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材与管件的连接,必须根据不同连接形式选用专用的连接机具,不得采用螺纹连接或粘接。
连接时,严禁采用明火加热。
7.1.7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时,所发现的缺陷,必须待试验压力降至大气压后进行处理,处理合格后应重新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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