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docx
- 文档编号:6383621
- 上传时间:2023-01-05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19.88KB
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docx
《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保证客观、公正、准确、科学地评价人才,建立科学设岗、按岗聘任、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内政字〔2004〕194号)和国家人事部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凡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单位聘用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是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通过评审、考试或考评结合取得,一般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通过考试取得,实行注册管理。
第三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聘任、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称改革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人事厅负责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监督指导评审工作,核准通过人员,高评委办事机构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
各盟市、厅局人事部门组织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考务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授权的承办单位承担,按照本办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用人单位聘任上岗后兑现相应待遇。
第五条被授权的组织和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称考试时,自觉接受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管理,并按规定开展工作。
二、申请
第六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职业资格报考条件的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试。
工作关系、户籍不在内蒙古而来内蒙古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和地区人事部门审核后也可申请。
第七条行政机关从事蒙古语翻译、审计(考评结合)和公安机关从事刑事、技术侦察,国家安全机关从事技术侦察的人员,经向所在单位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行政机关符合职业资格报考条件的人员,也可申请参加考试。
其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八条申请人要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有关材料经审查原件后复印盖章附后。
所在地区(单位)在上报材料前要组织学术组织进行初评,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在本地区(单位)公示。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评委会办事机构。
第九条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其它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由所在地区人事部门或人才中介机构按程序受理。
三、评审
第十条各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审查基本条件,安排评审会议以及整理会议材料、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
评审会议期间必须确定一名会议记录员,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评委的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委委员的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第十一条各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开评前,按审批程序向自治区人事厅或盟市人事部门汇报评审前的准备工作、参评人员申报审查情况,报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花名册》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经同意后召开评审会议。
第十二条各级人事部门建立评审委员库,各盟市、区直各单位都有向自治区人事厅推荐高级专家担任评委的义务,同时应积极支持评委参加全区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开展评审时,评委会组成人员由评审委员库抽取产生,主任委员由学术地位高、具有组织协调能力的知名专家担任。
评委会组成应充分考虑不同专业的研究层次、分支学科的覆盖面、地区和部门的分布以及评委的年龄、民族结构。
评委会至少由9名同行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土一2人。
根据需要,可按分支专业组成若干专业学科组。
专业学科组有推荐、建议权,但不是一级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自治区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颁发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委员会评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水平。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在开展评审工作前,要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文件,统一思想,规范程序。
评审中要按学科审核材料,学科组研究讨论,各学科组统一标准。
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被评审人是否通过,赞成票超过列会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为评审通过,评委不得委托他人代投票或会后补投票。
对评审未通过人员,评委会不得再进行复议。
评委依据本专业评审条件,对被评审人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写出准确、简明扼要的评审意见填入《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表》,并由主任委员签字。
第十六条评委应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漏评审会议情况,不得相互串连说情,不得投人情票。
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评委如有直系亲属参加评审,应及时向组织机构说明情况,予以回避。
明知故犯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十七条破格参评人员评审时,评委会应注重其业绩成果、能力水平、发展前途。
对学术、技术性强,具有可比性的专业,注重其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对经验性、技能性较强,具有社会公认性的专业,注重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
对需要考试、答辩的,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安排进行。
第十八条评委会对在基层一线工作的、少数民族、特殊行业的、优秀年轻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时,应注重其在本地区、本单位做出的贡献,适当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九条由于机构改革或工作变动需转系列(专业)的,在新的岗位工作满一年,根据新的系列(专业)的要求,缺什么补什么,报评委会评审。
转系列后参加晋升的,过去的资历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两年之内初次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但必须符合其它评审条件。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继续开展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二十二条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医学院在批准的专业范围内继续开展下放学科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办事机构在半月内将《评审通过人员花名册》和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证件办理表、会议记录等材料按盟市、厅局归类,送自治区人事厅或盟市人事局。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事部门在收到评委会办事机构报送的材料后二个月之内办理核准(备案)手续,三个月之内办理证书。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没有设立相应专业高级评委会,需要委托评审的申报材料,由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后发函委托国家有关部委对口专业高级评委会代评。
中央驻自治区单位要求委托我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由所在单位出具委托函。
自治区直属单位不设中级评委会的中级资格评审,可委托高评委代评。
第二十六条各盟市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选择部分行业和专业,开展盟市范围内有效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各盟市自行制定评审条件,其评审条件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条件可适当降低,并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其证书要区别于社会化评审资格证书。
取得盟市范围有效资格的人员聘任后,其待遇在盟市范围内等同于社会化评审资格的聘任待遇。
离开盟市后,其资格自行取消。
第二十七条各盟市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1)58号)精神,继续组织开展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审工作,评审情况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四、考试
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包括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下同)执行国家规定。
其中,蒙古语、古汉语、医古文由自治区统一组织,由被授权的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承担考务工作的机构,根据人事部和相关部门及自治区人事厅的规定,做好考试工作的公告、报名、考务、阅卷、报送等项工作。
要从方便考生、安全便利、易于管理、责任性强等方面,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设立考场。
聘请责任性强、敢于负责的人员担任监考。
自治区人事厅和各级人事部门对考场进行巡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处理。
第三十条各级人事部门和承担考试的机构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使考试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徇私舞弊、考场作弊的监考和考生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考试合格人员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厅、各盟市人事局负责发放,在考试合格线确定公布、证书到位后的两个月之内,将证书发出。
自治区人事厅商相关单位确定自治区合格线。
五、聘任
第三十二条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以及本单位工作需要,开展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要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紧密衔接。
设岗要坚持因事设岗、科学合理的原则,岗位设置要有利于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人才作用的发挥。
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主设岗。
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要按政策规定设置,岗位设置方案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备案)后执行。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对新成立单位岗位职数设置和因事业发展、工作需要要求调整的,每季度研究调整一次。
各盟市人事局可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结合自治区文件精神,自行确定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第三十三条企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自主聘任专业技术人员,聘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各单位应成立由单位领导和同行专家组成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上岗工作小组,聘任要听取群众意见。
聘任对象可以是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低职高聘,高职低聘;既可以从内部聘任,也可以从社会聘任。
可采取竞争聘任、考核聘任、项目聘任、以聘代评、直接聘任等形式,由单位主要领导聘任。
聘任程序依法进行,聘任人员责权利相统一。
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项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留用、续聘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凡聘任上岗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和津贴待遇;落聘、解聘人员同时取消原待遇。
第三十五条优先聘任引进的急需人才、高新技术人才和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数已满的,可以超职数聘任。
首聘期满后,续聘时与本单位其它人员同等对待。
对于储备人才,采取担任助手、项目聘任等方式给予聘用。
六、认定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对引进的高学历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高新技术人才、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人才实行考核认定。
由接收单位或所在单位对其工作能力、业绩水平进行考核后,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中级由盟市、直属厅局认定,报自治区人事厅办理备案手续;高级报自治区人事厅认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认定资格等同社会化评审资格。
第三十七条中央直属单位划归到我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所持由人事部备案的评委会授予的资格,军队转业、从国外回来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直接换发证书;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由我区评审委员会重新认定。
第三十八条开展专业技术资格注册审验管理工作,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五年进行一次注册审验。
实行注册审验制度后,未注册审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聘任上岗。
注册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事部门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体系,准确掌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数量、质量、专业结构、层次结构、人员分布等情况,加强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长效管理。
七、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聘任的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评审是否符合程序、考试是否公开、聘任是否合理。
承担评审、考试的机构,要主动接受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考试机构在开展工作时,邀请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指导,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并通报批评。
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受理评审、考试工作的举报、申诉并负责检查和裁定。
对评审结果反映较大的问题组织专家进行复议。
八、费用
第四十三条各评审、考试机构严格执行自治区批准的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另行加收费用。
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收取费用只限于评审、考试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九、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过去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摘自:
内人发[2004]46号文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内蒙古自治区 职称 制度改革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