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公平性审查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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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平性审查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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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平性审查工作范文
合同公平性审查
篇一:
如何对合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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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如何对合同合法性审查核心内容:
如何对合同合法性审查?
合同合法性审查,审查合同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合同订立手续是否合法等等。
合同主体是对法人资格、非法人单位资格、对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等。
法律快车xx为您详细介绍。
合同合法性审查
(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1、对法人资格的审查;
2、对非法人单位资格审查;
3、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
4、对公民个人的资格审查;
5、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
6、对代订合同的代理人的资格审查。
(二)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1、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接受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以该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为理由主张该合同没有成立或者无效。
2、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de1d3e188e9951e79b8927d9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_&type=pic&aimh=44&md5sum=8cd80fa6c1b356b8ea5d410c25827852&sign=dcc562b6ba&zoom=&png=10862-&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应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审查合同订立手续是否合法
1、审查合同是否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者登记或者备案;2、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必须经过公证方能生效,要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担保的相关手续是否依法履行;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的签字或盖章。
三、合同真实性审查。
审查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还要注意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偿付能力。
四、。
五、合同周密性审查。
1、审查合同是否完备、严密;
2、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善;
3、审查合同文字是否规范、准确。
六、合同的程序性审查。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XX/
篇二:
合同审查意见书范文
合同审查意见书
致:
河南省华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暨王峙副总经理
贵公司20XX年9月20日所发《视频监控系统设备供货及工程安装协议书》已于当日收悉,收悉后本所指派王伟平、李冰律师对该合同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审查,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出具本《合同审查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
二、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
三、合同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包括合同主体、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即: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订立的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
即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非为合同一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下所为或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所为。
(三)完备性原则
按照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
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
难,为纠纷埋下隐患。
(四)规范性原则
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及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五)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衡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
四、本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部分条款内容不够具体、明确。
1、合同第三条第2项关于“决算”等约定过于简单、原则,除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情况决算”外,还应当对工程决算时间予以明确;
2、合同第四条第1项关于“系统运行一年”“系统运行三年”当中,系统运行的起算点约定不够明确,容易产生歧义;
3、合同第五条第3项关于“乙方将系统交付给甲方后,甲方应积极组织进行验收”当中,对于验收时间约定不够具体,何谓“积极”无法界定,合同履行时容易引发纠纷。
(二)合同价款的填写不够严谨。
合同第三条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存在重大笔误之处,合同价款应为(RMB)1037915元,而非.
(RMB)1037915万元,当然这一处仅对于发包方...
是不利的,通过后面的大写部分亦可排除笔误导致的分歧,但仍说明了合同的填写不够严谨。
(三)合同部分条款显失公平。
1、合同第六条第2项,“工期每超时一天扣除5000元”的规定,一是处罚偏重;二是仅仅约定了罚则,还应当争取“工期提前完成”时的奖励条款,以彰显合同公平之义;三是应当明确,非因我方原因导致工期的延长不适用该罚则,另外要明确因不可抗力(水灾、火灾、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以及战争、社会暴乱、罢工等社会异常事件)导致工期延长时要排除罚则的适用;
2、合同第六条第项的规定较为苛刻;
3、合同第七条第2项,“按照设备价格两倍金额扣除工程保证金”对我方较为严苛。
(四)合同争议管辖法院的约定对我方不利。
合同第七条第1项规定,“如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采用诉讼解决”。
承包施工企业在外地施工,对当地司法环境不熟悉,而发包建设单位与当地政府、法院等关系较为密切,往往会存在地方保护偏袒现象,因此本合同将争议管辖法院约定为甲方所在地法院,对我方较为不利,既增加了我方诉讼风险,同时也增加了较大的诉讼成本。
(五)违约责任规定的失之宽泛
合同第七条第3项规定,“违约方每日承担合同总额%的违约金,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份合同当中有多项合同义务:
既有合同主要义务,也有次要义务、附随义务,如果对合同的多项义务不加区分,一刀切地适用上述违约责任,对于合同的双方都存在较大的违约赔偿风险。
特别是在对方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而我方仅仅违反合同的次要义务、附随义务的情况下,双方都主张根据上述条款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责任,显然对我方比较不利。
五、本合同的审查修改意见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建议对本合同作如下修改与完
篇三:
合同审查制度定
合同审查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减少合同履行的纠纷,防范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合同审查制度,是指同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下属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前应由专业部门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同曦投资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四条、执行机构
1、合同执行部门参与合同洽谈过程,根据洽谈结果草拟合同文本,系合同文本的起草机构;
2、法务部系合同文本的审核机构和格式合同的拟定机构。
法务部根据合同执行部门提供的合同文本(含合同附件)和相关背景材料进行审核,执行部门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专业部门应当进行提示或说明。
3、经济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评审,必要时可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提起合同评审会议。
4、假日百货商检部门对设柜合同相对方资证材料的真实性、完
备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法务部只负责设柜合同文本的书面审查。
第五条、合同有效性审查
(一)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审查
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
通过审查其工法人营业执照,以确定是否依法成立、是否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
对于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审查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以确定其是否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名义签约。
3、对自然人资格的审查。
主要审查其是否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该合同是否依法能独立签订。
4、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
(1)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
(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获得法人书面授权不能作为保证人。
5、对代理人的资格审查
审查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是否超出代理期限。
6、对特殊行业的当事人的审查。
应要求其出示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证明。
(二)合同形式的审查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
2、订立合同时,除即时交割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经领导批示可以采用报销程序外,其余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紧急情况或条件限制外,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三)合同内容的审查
1、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周密性审查
应按照合同的性质,审查是否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如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2)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3)数量
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质量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
代号;
(5)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
(7)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8)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约定须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除违约责任外,为避免产生争议后出现损失,应当设置其他的保护性条款。
合同标的额比较大,履行周期比较长的,可以考虑设置定金条款、履约保证金条款、抵押、质押等,从而减少风险。
(9)解决争议的方式
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诉讼管辖地点应力争作对我公司有利的约定,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
(四)合同订立程序的审查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审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续;
2、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
字或盖章,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质物交付的约定。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及修改之处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合同可操作性的审查
(一)文字、词句应当规范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要避免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或虽对各方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合同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
(二)合同应当公平
权利义务的约定要具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要相对平衡,不能显失公平,合同稍有不公,不在此限。
第七条、合同结构的合理性审查
合同结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
审查合同中,力求合同整体框架协调、各条款功能互补,从而避免和减少合同条款之间的矛盾和歧义。
审查合同时,首部一般应当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双方当事人名称等;
合同主体部分在对合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等合同必备条款进行叙述后,应采取专章的形式对各方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其后应各方的保证和承诺、违约责任条款
篇四:
合同审核
导语:
合同应当具有公平性与可操作性,而公平性与可操作性集中体现在合同各方权利与义务的条款的设置中。
所以在我部审核合同时应当考量以下方面:
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虽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了详细规定但却没有具体操作程序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等;权力义务是否对等。
对合同的审核重点如下:
首先,合同主体合格性的审查。
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是合同审查中首先要注意的问题,这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如果签约主体是法人,这一方面的审查要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是否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
③对于某些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等特别行业,是否有相应的经营许可(房地产开发商就需要有相应的资质);
④代表法人签约的人员是否取得相应的授权。
其次,合同内容合法性的审查。
这里所说的合法性,是指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尽可能与法律的规定相符,涉及合同名称、约定的条款、术语等方面,目的主要是要避免合同里的这些内容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包括以下内容:
①合同名称是否与合同的性质相符,是否会引起对合同性质的误解;②合同条款中的约定是否与法定强制性义务相冲突;
③合同所用术语的涵义是否与相关法条、司法解释、技术规范等完全相符;④引用的法规或技术规范是否仍旧有效、是否有效的最新版本。
再次,权利义务明确性的审查。
权利义务不明确是合同的隐患,严重影响交易的安全性。
因此必须审查条款间的配合性,务使权利义务的表述、违约的范畴、违约制裁、归责方式等条款明确且配合得当。
主要侧重审查以下要点:
①条款间的配合是否良好,即是否有冲突及衔接不良;
篇五:
合同审查意见书
合同审查意见书
xxx律师事务所
合同名称:
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送审人:
怀化市钟坡山国家森林公园
送审时间:
20XX年11月20日
贵公司20XX年11月20日所发《租赁合同》已于当日收悉,收悉后本所指派***、***律师对该合同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审查,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
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土地管理法》
5、《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6、《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合同审查的目的和方向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
三、合同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包括合同主体、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即: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订立的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
即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非为合同一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下所为或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所为。
(三)完备性原则
按照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
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纠纷埋下隐患。
(四)规范性原则
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及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五)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衡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
四、合同的基本情况
合同性质为使怀化市钟坡山国家公园多功能化,丰富市民休闲娱乐生活,在不影响公园景观的前提下引进大型游乐设施,经怀化市钟坡山国家森林公园(以下简称甲方)与怀化市吉祥游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在公园西大门广场旁修建经营摩天轮、超级大摆锤、狂呼等大型游乐项目,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现签订协议如下:
(一)经营地点:
怀化市钟坡山国家森林公园西大门广场旁,占地面积13亩,实际可用面积11亩,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
(二)租赁期限:
25年(即从20XX年11月30日至2039年11月30日),租赁期满后,乙方欲继续租赁,甲乙双方需根据市场行情续签合同。
如乙方不继续租赁,则乙方游乐场所有设施归甲方所有。
(三)场地租金及结算方式:
租金每年10万元人民币,分四个季度缴纳,每五年上涨百分之五。
(四)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按合同规定收取乙方的租金,若乙方拖欠或拒不缴纳租金,经甲方
书面通知后仍然不缴纳租金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2、甲方负责乙方租赁场地的“三通一平”,确保游乐场外部交通畅通及场地
平整,将乙方游乐场所需水、电接通至游乐场外,由乙方自行搭接双方指定区域,确保乙方租赁的场地通水和通电,水电费由乙方按规定交纳。
3、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工商、税务、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公安、安监
等部门所需的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
4、甲方负责衔接相关部门审查和批准乙方的经营项目,并对乙方的经营活
动进行监督管理。
5、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同意他人在中坡公园内经营与乙方同类或相似的
游乐项目。
(五)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应遵纪守法、遵守公园的规章制度,文明经营,并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得从事违法行为,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应按时缴纳租金和税金。
3、乙方应做好经营场所的卫生保洁工作,所清扫的垃圾应堆放到指定的位置,生活污水不准直接排入游乐场外。
4、乙方应做好用电防护和治安以及安全生产等工作。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5、乙方应按甲方指定的经营地点及经甲方批准的经营项目进行合法经营,不得随意更改。
如政府因政策的变动需对公园进行拆迁或重新规划的,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甲方应按相关拆迁政策补偿乙方的损失。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时及时缴纳租金,在甲方书面催促后,乙方仍不缴纳租金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在租赁期限内不得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乙方因自身原因单方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在游乐场建设和经营期间,如因甲方“三通一平”设施不到位造成工期延误和经营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减少租赁费用。
4、甲方不得允许他人在公园内经营与乙方同类或相似的游乐项目,中坡公园内如果有人经营与乙方同类或相似的游乐项目,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须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工商、税务、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公安、安监等部门所需的手续,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办理以上手续,并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6、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7、因政府政策变动或重新规划等原因,需对乙方的游乐园进行拆迁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的拆迁标准对乙方进行补偿。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其余一份送至相关部门。
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五、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法律依据
(一)根据《合同法》第213条规定: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由此可见,要成立租赁合同,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主要条款。
本合同在合同内容上对于租赁物的用途没有明确规定范围,《合同法》对不同的场地用途有不同的规定,不同的场地用途也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为了避免以后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必须在合同的主要内容里面明确规定场地用途。
(二)本合同租赁期限为25年,我们认为是不妥的。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214条对租赁期限作了最高限制即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同时还规定: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
对于租赁期限,另有一种观点。
他们认为:
鉴于场地必须依附于土地而存在,因此场地租赁实际是一种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8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1999年生效的《土地管理法》将国有土地租赁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之一,但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
1999年7月,由国土资源部印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中,再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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