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施方案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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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施方案三篇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施方案三篇
篇一: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施方案
业务简介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或“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在约定时间返还资金、解除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质押登记。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两次交易。
初始交易日,融入方将所持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
购回交易日,融入方按约返还资金、支付息费、解除质押。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具有以下特点:
1、成交效率高:
场内成交,实现快速质押和融资,T日交易,T+1日可取资金;
2、应用范围广:
机构或个人均可成为融资方,流通股或限售流通股均可办理质押;
3、交易安排灵活:
交易要素由客户与证券公司场外协商达成,具有充分的灵活性;
4、违约处置安全:
融入方违约时,证券公司可以在质押状态下直接卖出(流通股),且处置所得资金优先偿还资金方。
第三章业务优势
目前,市场中的股票融资业务模式主要有:
商业银行的股票质押贷款、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买断式质押融资,以及业内已经开展的约定式购回证券交易等。
上述融资业务虽各有特点,但均存在诸多不足。
如,商业银行的股票质押贷款、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买断式质押融资存在放款审批时间长、额度有限、成本高等不足;约定式购回证券交易融资业务虽通过采用场内非交易报盘方式实现了快速质押登记,但由于需要股票过户,存在丧失控股权以及会计处理复杂等问题,且融出方仅限于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资金来源较窄。
质押回购
约定购回
信托质押
担保形式
质押,不过户
交易过户
质押,不过户
融资比例
6折以内
6.5折以内
3-5折
期限设置
期限灵活,最长不超过3年
最长不超过1年
一般不超过2年,期限固定
操作便捷性
电子化,效率高
电子化,效率高
手续较多,流程长
资金到款效率
T日交易,T+1日到账
T+2日到账
半个月左右
资金用途
无限制
无限制
无限制
业务特点
高效、便捷、全面的股票融资工具
满足中短期融资的高效融资工具
资金起点高,灵活性差
服务对象
大股东客户
信托/银行/政府融资平台的股权融资类客户资源
中小股东
大股东客户
总体来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现了快速质押、快速融资、快速处置,并拓宽了资金来源,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融资业务开展。
其具体优势如下:
交易快捷便利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手续简便、交易快捷,且不涉及证券所有权转移,不会产生财务和税收处理的争议,可有效规避股票约定购回业务存在的权益划转、税收等问题。
担保证券范围广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担保证券不仅限于上市流通证券,还包括限售股。
之前所述的融资方式多由于限售股无法交易过户或资产难以估值而无法进行融资。
融资利率灵活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利率可根据市场定价情况、筹集资金成本及客户质押品的质量等确定客户融资利率,可一单一谈,比较灵活。
融资期限长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融资期限最长可达3年,而约定购回证券交易的融资期限只有1年,而且在3年期限内融出方与融入方可以自行协商并延长融资期限,其灵活性远胜于其它银行、信托公司等机构开展融资模式。
融出资金来源广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质权方并不仅限于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还包括:
证券公司成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这将在较大程度上拓展了资金来源,尽可能多地满足客户融资需求,促进该项业务规模的提升,同时也将有助于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
第四章业务要素
一、融入方适当性管理
二、标的证券管理
标的证券是在股票质押回购时可以用于充当质押品融入资金的证券,标的证券是公司认可的证券。
公司认可的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计算标的证券质押的可贷资金金额时,应当以其市值为基础,按公司公布的质押率进行折算。
(一)标的证券范围
公司确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包括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但剔除了下列证券:
1、被交易所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
2、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股票;
3、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股票;
4、存在被司法冻结、已设定质押等权利瑕疵的股票;
5、存在重大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的证券;
6、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限售股、国有股、大股东持股的情况,则还应执行以下特别规定:
1、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日应当早于回购到期日。
2、标的证券性质是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融入方须提交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并应按《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完成内部决策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批或备案程序;
3、国有股股东用于质押的国家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4、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股票质押回购的,不得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二)标的证券质押率
公司标的证券质押率主要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确定和调整,由标的证券质押率模型和尽职调查调整两部分组成。
标的证券质押率模型主要用于对标的证券资质的研究,将通过建立标的证券评级体系,确定公司标的证券的标准质押率;尽职调查则通过重点对融入方资信、第三方担保等因素的研究,确定对标准质押率的适当调整幅度。
融资融券业务部综合考虑标的证券质押率与融入方的尽职调查结果,确定质押率,报信用交易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1、质押率上限
公司针对股票类型及限售期限的不同对公司标的证券确定了不同的质押率上限。
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其质押率的确定根据该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情况综合评估,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质押率。
公司确定的标的证券质押率不得超过对应的质押率上限,超过的以对应的质押率上限计。
各类标的证券质押率上限原则上按下表执行:
股票
债券
基金
主板股票
中小企业板股票
创业板股票
国债
其它上市债券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封闭式基金
流通股、限售期6个月以内的限售股
0.6
0.55
0.5
0.9
0.85
0.8
0.7
限售期6-12个月的限售股
0.55
0.5
0.45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限售期12-24个月的限售股
0.5
0.45
0.4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限售期超过24个月的限售股
0.45
0.4
0.4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2、质押率调整方法
公司在充分考虑证券的基本情况、估值水平、流动性和波动性及所属行业环境等多方面的因素的基础上,利用相关指标建立多因素评价体系,对证券进行内部评级;针对股票、债券、基金建立了不同的质押率调整模型。
(三)标的证券管理
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标的证券的范围及质押率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范围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范围。
公司对标的证券范围的调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交易所对标的证券进行新增调入时,公司根据标的证券确定的方法对标的证券范围进行相应调整;
(2)标的证券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的,公司自该证券被实行特别处理的当日起,将其调出标的证券范围;
(3)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公司自发行人做出相关公告的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4)因突发事件造成标的证券被风险警示或暂停上市的,紧急调减质押率或剔除标的证券范围
对于由于证券被实行特别处理或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等情况而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客户应提前购回未了结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合约或替换质押股票。
三、协议框架
公司与融入方签署两方协议。
协议包括:
《业务协议》、《风险揭示书》及《交易协议》。
其中,《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于融入方申请业务并获批后签订;《交易协议》于每笔交易执行前签订。
交易各方可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签订《交易协议》。
四、购回期限与交易时间
购回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沪市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
30至11:
30、13:
00至15:
00。
深市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
15至11:
30、13:
00至15:
30。
五、相关费用
交易定价时综合考虑融入方需承担的资金利息和交易费用。
(一)融入方利息
1、融资利率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将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各档期的贷款基准利率和市场竞争状况,确定和调整公司融资的基准利率及波动区间。
目前公司股票质押回购各档期融资基准利率暂定如下:
回购期限
基准利率
0个月—6个月(含)
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3%
6个月—12个月(含)
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3%
12个月—24个月(含)
二年期贷款基准利率+3%
24个月—36个月(含)
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3%
营业部可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客户抵押品的情况、客户的资质情况以及市场情况上下浮动。
2、利息计算
公司将根据初始交易金额,按照交易协议约定的业务利率标准,按自然日计算利息。
计算公式如下:
融资利息=初始交易金额×(融资利率/365)×计息天数
其中:
“计息天数”是指融入方从初始交易成交日到实际购回交易日的自然日天数。
计息天数自初始交易成交日起计算,到期购回日不计算,即“算头不算尾”。
3、利息支付
利息支付方式分为到期一次性支付、定期支付两种。
到期一次性支付是指购回交易完成后,融入方在返还本金时一并支付利息,主要用于短期融资。
定期支付是根据协议约定,融入方按约定期限向融出方支付利息,主要用于长期融资,一般采用按季支付的方式。
(二)质押登记费
对于初始交易和补充交易,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将按照如下费率标准对每笔交易收取质押登记费。
费用应由融入方全额承担。
费率标准:
股票:
500万股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1‰收取,超500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1‰收取,起点100元。
基金:
500万份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5‰收取,超500万份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05‰收取,起点100元。
债券:
500万份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5‰收取,超500万份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05‰收取,起点100元。
以上数据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分。
初始交易的质押登记费从初始交易金额中直接扣除;补充交易的质押登记费从融入方的资金账户中扣除。
(三)交易经手费
对于初始交易,交易所按照每笔100元的标准收取交易经手费。
费用应由融入方全额承担。
初始交易经手费从初始交易金额中直接扣除。
六、委托、申报与结算
(一)委托
交易双方进行每笔股票质押回购前,须签署本次交易的《交易协议》,明确约定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的委托内容。
(二)申报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交易申报。
(三)结算
中国结算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效成交数据对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进行逐笔全额清算并于当日按照成交顺序逐笔办理资金交收及证券质押或解除质押。
公司须在中国结算XX分公司开设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用于质押标的证券的保管和处置。
公司负责办理公司与融入方之间的资金结算,托管银行负责办理托管银行与所托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间的资金结算。
七、权益处理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权益派发后,履约保障比例高于解押线且符合其它约定解押条件的,融入方可申请部分解除标的证券及权益。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若标的证券除权后导致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警戒线的,融入方需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或采取其他履约保证措施。
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而享有的权益,如表决、提案、出席股东大会等,不受影响。
八、违约与处理
(一)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融入方出现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应按照约定向融出方支付的赔偿资金。
1、因融入方单方面原因导致初始交易无法完成的,且在顺延交易期间仍未完成交易的,融入方应向非融出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违约金=初始交易金额×0.05%
2、融入方未按协议约定进行购回交易(含提前购回、延期购回、到期购回),须向融出方支付违约金。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违约金=未归还债务金额×日违约金率×违约天数
其中:
未归还债务金额=尚未归还的本金+已结未付利息+已计未结利息+尚未归还的提前购回补偿费
尚未归还的本金=初始交易金额-累积已提前归还的本金
日违约金率暂定按0.05%收取。
“违约天数”是指融入方自违约情形触发之日起至交易了结日止期间的自然日天数。
违约期间只征收违约金,不再计算融资利息。
(二)提前购回补偿费
提前购回补偿费是指因融入方主动申请提前购回、了结交易的,融入方须向融出方支付补偿金。
提前购回补偿费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提前购回补偿费=尚未发生的利息金额*10%
尚未发生的利息金额=初始交易金额×(融资利率/365)×尚未发生履约天数
其中:
“尚未发生履约天数”是指自指定提前购回交易日起至协议约定的购回交易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
第五章业务流程
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流程由融入方资格管理流程和交易管理流程两部分组成,具体包括资格申请与初审、资质评级与授信、签署业务协议、尽职调查、项目审批、确定交易要素与签署交易协议、交易申报等步骤。
具体如下图所示:
图1:
融入方资格管理流程图
图2:
交易管理流程图
一、融入方资格申请与初审
公司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投资者进行持续的资格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对客户进行资质评级,评级结果作为公司决定投资者是否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以及交易额度的依据。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资金用途、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认知程度等。
作为股票质押回购融入方的投资者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个人投资者标准
个人投资者申请股票质押回购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申请人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XX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
3、普通证券账户净资产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单笔证券融资金额为100万元以上;
5、投资者账户为合格账户;
6、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公司列入黑名单、限制交易客户名单。
(二)机构投资者标准
机构投资者申请股票质押回购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法登记,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XX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的法人;
2、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制度健全,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普通证券账户净资产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单笔证券融资金额为100万元以上;
4、投资者账户为合格账户;
5、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公司列入黑名单、限制交易客户名单。
公司制定了《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资格申请表》、《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资质材料清单》,对融入方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证券投资经验及投资能力等内容进行评估,审慎决定其是否适合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并根据征信情况给予适当的授信额度。
二、资质评级与授信
(一)融入方提交材料
客户申请从事股票质押回购的,应当按照公司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营业部质押业务岗负责指导客户按照要求填写《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资格申请表》,并对客户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初审。
对恶意提供虚假材料或填报不实的,公司将直接拒绝其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申请。
公司将客户提交的材料分为必需和可选两类。
在征信与授信时,客户必须提交“必需的材料”,否则不能获得信用等级;对于可选材料,公司设立了相应的加分项,客户提交更多的可选材料可一定程度地提高其信用评级得分。
客户提交的可选材料中由第三方出具的应有时效性,出具后一个月以上前来办理征信的,原则上应要求客户重新提供。
1、个人客户需提交材料
资质调查材料提交清单(个人客户)
资料名称
资料名称
是否需要提供原件
是否必须提交
申请、申报及调查表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资格申请表》、《资质调查表》
是
是
证券账户卡
普通证券账户卡(沪深)
是
是
身份证明材料
身份证
是
是
户籍及居住证明材料
户口簿
是
是
其它证明材料
学历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是
否
信用证明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个人查询版)
是
是
其它信用机构的信用评估证明
是
否
其它:
2、机构客户需提交材料
客户资质调查材料提交清单(机构客户)
序号
资料名称
是否需要原件
是否必须提交
备注
1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资格申请表》、《资质调查表》
是
是
2
证券账户卡(沪深)
是
是
3
最近一期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必需)
是
是
4
组织代码证(副本)
是
是
5
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是
是
6
人民银行核发的年检合格的贷款卡(证)
是
是
7
法定代表人对进行股权融资业务的授权书
是
是
8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是
是
9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是
是
10
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是
是
11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月报(上市公司除外)
是
是
成立未满一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
12
公司章程
是
是
13
其他金融机构(如银行、各大城市资信机构)的信用评估(级)报告
是
是
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必须提供
14
办公地址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企业最近连续三个月的固定电话费、水电煤(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交费凭据,物业租赁合同等
是
否
15
其它
(二)征信与授信
1、融入方征信
客户提交征信材料后,公司将采用因子评分法(百分制)对客户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区分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是对客户偿债能力、违约概率进行综合评价后的直观结果展示,客观体现客户的资质。
(1)融入方信用评级
融资融券业务部资质审核岗依据公司制定的征信评分表对客户打分,并根据尽职调查报告适度调整客户征信评级,由此得出客户的信用等级,复核岗负责对客户信用评级结果进行复核。
公司根据客户信用评级得分情况将客户分为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B级、C级和D级8个风险递增的信用等级。
对于信用等级C级(含)以上客户公司才会考虑其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请。
(2)信用等级的调整
信用等级调整是指公司对客户信用评级后,客户申请调整或公司主动调整客户信用等级的情形。
2、授信管理
(1)授信额度的确定
公司在综合考虑融入方信用等级、公司及市场资金状况、公司现有业务规模等因素后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
客户授信额度是客户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规模上限,客户在任何时点参与该业务的总规模不得超过此授信额度。
客户授信额度=授信日客户账户标的证券市值×信用等级系数=∑(授信日客户账户标的证券市值(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信用等级系数
(2)授信额度的调整
①客户申请调整授信额度
客户申请调整授信额度的,客户应当提出调整申请,公司重新对其进行征信评级并测算授信额度。
②公司主动调整客户授信额度
公司不定期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重检。
对于信用等级降低的客户,公司有权主动调低客户授信额度,并至少提前10个交易日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通知客户。
三、签署业务协议与风险揭示书
通过资格申请与征信授信的客户,可与公司签订业务协议与风险揭示书,从而具备在协议有效期内通过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资格。
四、向交易所报备客户资料
客户与公司签署业务协议与风险揭示书后,公司将客户资料报备交易所,客户在此之后便可正式向公司提出交易申请。
五、尽职调查
客户向公司提出交易申请后,公司将对客户及其质押物、项目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和《尽职调查情况表》。
六、拟订交易要素
完成尽职调查后,公司(含资管产品)与融入方协商拟订标的证券品种、数量、质押率、回购期限、利率、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解除限售日(适用于限售股)、最低履约保障比例、预警履约保障比例、提取履约保障比例、是否允许提前(延期)购回、被允许的最早或最晚购回时点、提前(延期)购回补偿费率等交易要素。
七、确定融出方
公司将根据公司自有资金及潜在可筹资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待发和已发)资金的期限结构和风险成本收益结构来综合确定资金来源。
融入方有特别要求的,优先按融入方的要求满足其资金来源需求。
股票质押回购试点期间,为更好的满足股票质押回购客户的需求,公司原则上优先使用自有资金。
八、项目审核
融资项目实行分级授权审核制度。
公司根据融资额度的大小执行不同的审核程序。
九、签署交易协议
股票质押回购融资项目审核通过后,融资融券业务部与客户将确定有关交易要素,并签署《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以下简称“《交易协议》”)。
十、交易申报及流程
公司根据融入方、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或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符合交易规则的交易申报,交易系统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XX分公司或XX分公司。
中国结算XX分公司或XX分公司依据上交所或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进行标的证券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处理。
股票质押回购的申报类型包括:
初始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申报;购回交易申报;违约处置申报;终止购回申报。
初始交易
(1)初始交易申报
初始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交易申报。
如初始交易日交易申报失败,应在顺延期的3个交易日内完成申报,否则责任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每笔初始交易:
融出方初始交易应付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融入方初始交易应收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相关费用
融入方应质押证券数量=标的证券成交数量
其中:
初始交易成交金额=Min{标的证券市价×质押率×标的证券数量,融入方授信额度};
(2)初始交易管理
融入方按与融出方确定的交易要素后签署《交易协议》,公司将严格按照《交易协议》要求向交易所进行交易申报。
公司在初始交易前应检查融入方和融出方的账户中的资券是否满足交易要求,以确保交易成功。
在初始交易日,如拟质押标的证券停牌,公司有权视停牌是否会影响交易履约来决定是否进行交易申报。
购回交易
1.购回交易申报
购回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包括到期购回申报、提前购回申报和延期购回申报。
到期购回申报、提前购回申报(客户主动申请)和延期购回申报在购回当日申报失败的,在顺延期的3个交易日内完成交易申报,否则视责任方违约。
公司按约定要求的融入方提前购回,无顺延期。
对于每笔购回交易:
融出方应收金额=融入方应付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
融入方解除质押证券数量=标的证券成交数量
其中:
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尚未归还的本金+已结未付利息+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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