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安防资质等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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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安防资质等级管理办法
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
资质等级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行为,防范和抵御不法侵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市场环境,经安防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的评定与管理。
第三条安徽省安防工程企业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管理,是指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安防协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安防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监督资质评定过程和结果,推进资质有效运用的活动。
资质管理以建立和完善安徽省统一的资质评价体系为目标,遵循坚持统一领导、依据统一评定标准、运作统一评定程序、颁发统一格式的资质证书、统一发布资质评定信息的“五统一原则”。
第四条资质评定,是指安防协会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资质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组织认定资质评价机构和资质评审员资格,运用科学评估方法,对要求确认其资质的安防工程企业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颁发资质证书,发布资质信息并予以监督管理的活动。
资质评定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由安防协会负责组织和监督管理;由经安防协会认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作为实施主体,具体承担资质评价及其相关事务。
第五条成立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资质评价体系的制定、完善以及资质评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由安防协会的领导与行业专家组成。
第二章法律责任
第六条安防协会负责安徽省资质评定管理,批准颁发一级、二级和三级资质证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已获授权的安徽省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具体实施资质评价与年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获得资质证书的安防工程企业,对其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正确使用资质证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3章 资质评价机构
第九条安防协会选择设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本机构资质评价实施程序。
(二)资质评审员、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三)协助安防协会进行资质评价体系文件宣贯,提供咨询服务。
(四)受理省内企业资质评定委托、实施资质评价。
第十条资质评价机构设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职能部门和岗位设置合理,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配置必要的硬件资源,包括工作环境、办公设施设备,具有适用的网络数据管理平台等。
(四)聘用不少于5名专/兼职资质评审员、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均无犯罪记录。
(五)从事安防产品生产、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安防运营服务的企业不在其内。
第十一条安防协会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组织评审人员对资质评价机构实施资格认定,颁发《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并授予《安徽省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标志牌。
第十二条资质评价机构在安防协会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安防协会应及时通过网络发布资质评价机构相关信息,公告其职责和联系方式。
第四章资质评定标准
第十四条资质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二级、三级。
三级为最低级别。
第十五条申领一级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
(二)获二级资质等级两年以上,近一年内承担过4项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的二、三级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且近两年安全防范业务总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安防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取得安防系统职业技能证书人员不少于5人。
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安防协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专业技术人员设计、施工和维护能力强,并有较强的研发能力,能严守工程相关秘密。
(四)设计手段先进,施工机械设备成套、先进,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仪器设备齐全。
(五)工作场地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单位机构设置和业务需要,工作场所布局合理、整洁有序。
(六)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管理制度健全,并能严格执行。
承建的工程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用户满意程度高,信誉良好。
(七)按国家规定为企业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八)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
第十六条申领二级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
(二)获三级资质两年以上,近一年内承担过4项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的三级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且近两年安全防范业务总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安防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安防系统职业技能证书人员不少于3人。
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安防协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专业技术人员设计、施工和维护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研发能力,能严守工程相关秘密。
(四)设计手段先进,施工机械设备先进成套、先进,具备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设备。
(五)工作场地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单位机构设置和业务的需要,工作场所布局合理、整洁有序。
(六)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健全,执行情况良好。
承建的工程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用户满意程度较高,信誉良好。
(七)按国家规定为企业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八)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
第十七条申领三级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取得安防系统职业技能证书人员不少于1人。
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安防协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专业设计施工能力,并能严守工程有关机密。
(三)具有必要的设计工具,具有成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常用的工程勘察、系统调试和检测仪器。
(四)工作场地使用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
具有单独的设计、施工准备等用房。
工作场所整洁有序。
(五)建立必要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售后服务及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六)按国家规定为企业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七)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业务:
(一)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侵犯财产、危害国家安全、有组织犯罪等违法犯罪记录的;
(三)其它不宜从事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人员。
第五章资质评定
第十九条资质评定实行企业自愿原则。
第二十条申请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固定资产(含设计施工器材)清单、单位财务《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从业人员登记表,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设计施工技术人员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及员工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六)质量管理制度。
(七)企业简介。
第二十一条申请企业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供详细材料和有关证明。
提供材料不完备的,退回补充。
申请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定资格。
第二十二条资质评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在安徽省安防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填写资料递交申请。
(二)资质评价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受理企业委托,订立委托评定合同。
(三)资质评价机构组建专家评审组,审查企业申报资料,进行现场调查,编制评价报告。
(四)资质评价机构负责人审核评价报告,签署评价结论。
(五)市级资质管理机构审查专家评审组评价报告和评价结论,签署初评意见。
(六)安防协会签署终评意见,颁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资质评定时间
(一)资质评定每季度集中进行一次。
(二)分别于2、5、8、11月底前完成对申请企业的初评,并将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初评意见报安防协会。
(三)安防协会分别于3、6、9、12月底前完成评定工作,经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由安防协会向社会公布,并发给资质等级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获得资质证书的企业,由于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新安防工程企业,应重新申请企业资质。
第二十五条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获证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六条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先在安徽省安防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办理挂失手续,然后到原发证机构补领新证。
第二十七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2年。
第六章资质年审
第二十八条安防工程企业获得资质证书后的监督,实行资质年审制度。
年审周期为一年。
新办证、晋级企业在领证当年不需要年审。
第二十九条资质年审由安防协会组织,资质评价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资质年审主要是评审获证企业的业绩和变化对保持其资质的影响,评价其在安防工程质量、安全、市场交易等方面的守法绩效。
第三十一条年审所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报年审时应提供《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年审申请表》、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安防工程(包括在建、已建成)报告以及人员情况报表。
第三十二条资质年审程序:
(一)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在安徽省安防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填报《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证书年审申请表》。
(二)资质评价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受理企业委托,订立年审委托合同。
(三)资质评价机构组成专家组审查企业年审材料,签署评价意见。
(四)安防协会批准资质年审。
第三十三条资质年审合格的,准予保持其已获资质,并在资质证书副本上施以年审合格标识。
资质年审不合格的予以降级或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七章资质运用
第三十四条安防工程企业在承接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等业务,进行安防工程投标时,应出示安防资质证书。
没有取得安防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承接安防工程业务。
第三十五条资质等级与承接安全防范工程的等级相对应,不得越级承接安全防范工程,安全防范工程的等级划分执行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第三十六条外省安防工程企业到我省开展安防工程业务前应到我省安防协会备案。
经省安防协会审核同意,外省相关协会评定的资质等级,我省予以认可。
第三十七条外省安防企业到我省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所在地省级安防协会颁发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二)备案企业介绍信。
(三)前来办理备案人员身份证。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经证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获证企业,将撤销其资质证书: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安全防范工程业务的;
(二)将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五)转让、租借、变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注销资质证书,经安防协会批准执行,并对社会进行公布。
第四十条资质评价机构和从事资质评定的工作人员在安防协会的指导下,依照本《办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
若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取消资质评价资格、收回《安徽省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标志牌、终止聘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资质年审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可办理资质评定委托。
第四十二条资质评定结果按期在安防行业网站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安防协会邀请行业专家、安防工程企业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或授权处理关于资质评定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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