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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眼珠一样保护干部cj二稿
保护眼珠一样保护干部
陈军
在我国,干部一直是与“特权”相联系的概念,正因如此,人们常常将干部称为“官老”。
(一)
▲ 保护干部并不是直接针对官民关系而言的,它是一个与官员腐败相联系的话题。
据《人民日报》刊登的《解读苏州“百官共廉”现象》报道,20多年来,苏州市出现了一种“百官共廉”的可喜现象:
市(地)委书记中,没有一人因腐败问题受过处分。
近10年,苏州市的历任市委书记、市长、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以及下属各县级市四套班子“一把手”,前后近百人,在任职期间也无一受过党纪、国法的处分,成为干部群体性廉洁奉公的表率。
读完此文,笔者感慨万千。
客观地说,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的反腐运动一次接一次,力度一次比一次强,抓的腐败分子无论从数量、级别上都大大增加。
近几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在惩治腐败上并没有手软,不管涉及到谁,甚至成克杰、李嘉廷这样的高官,都当杀照杀。
腐败分子成了“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党中央动真格反腐败以维护江山社稷,的确可钦可佩;但一次又一次地反腐败,将大批具备多年管理经验的人才送进监狱--虽然这些人是贪官,严惩之大快人心--但国家因而导致的人才培养成本的浪费却是不容低估的。
▲山东某地,一名干部是北大毕业的经济学博士,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死刑。
湖北某财经大学某系85级学生,至今因腐败进监狱的几近一大半,连当年在校政治表现很好的班长也因贪污700万元而被判刑。
▲如此等等的例子不胜枚举。
财务、金融、城市规划等专业的人才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可谓奇缺,这些专业从那时到现在一直是热门的专业。
国家花巨大的投入培养出的这些人才为何不将知识和经验献给人民,而只献给他们自己?
为何他们在年富力强的时候走到了国家服务的最后期限?
有一点是肯定的:
腐败现象依然在继续蔓延,锒铛入狱的干部越来越多,国家在他们身上的培养成本不只血本无归,他们还造成了国家极大数额的经济和生命损失。
许多被惩处的贪官也曾表示,在出现腐败苗头时,很少有人管,很少有人问,更少有人当面批评“敲警钟”,及至腐化变质,如果当初有人批评一下、提醒一下,也不至于走得太远。
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严肃的课题:
怎样保护我们的干部,使他们不至于沦为腐败分子。
事实证明,一个优秀干部蜕化为腐败分子,这既有本人的原因,也有制度的原因,自然还有对干部爱护不够的原因。
▲
(二)
▲一个国家需要熟练的管理者。
一个政府公务员需要长年累月的工作经验和在职培训才能变成熟练的管理者,他们应该是国家的财富。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处决一个大贪官很容易,但培养出一个专业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干部却是非常不容易的。
这么多本该成为国家栋梁的人才何以变成了国家的蛀虫和害虫。
▲很明显,一个人蜕化为腐败分子是自律不够,经不起金钱、美色、名利、地位的诱惑所致。
但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在反腐败斗争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批又一批位高权重的贪官都被揪出来绳之以法,这应该对腐败行为有遏制作用了吧?
但为什么有那么多干部飞蛾扑火般以身试法呢?
难道他们不怕死吗?
▲当然怕死。
但有几个原因使他们铤而走险。
第一,旧的权力和利益分配方式并没发生变化,以权谋私者便于用钱买到更大的官做,不腐败则不容易提干。
故以权谋私还是一些干部的行为模式。
第二,政策空子有机可乘。
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导致有些改革和制度不健全,某些政策措施还存在缝隙、漏洞,为腐败的滋生留下了空间。
第三,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目前的干部管理体制严重滞后,权力过分集中,缺乏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纪委对同级的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监督乏力。
第四,缺乏政策理论学习和个人修养,世界观、人生观扭曲,连最起码的理论修养和人格品质都不具备。
第五,侥幸心理。
中国这么多人腐败,不一定就自己最倒霉。
▲诚然,有许多党政领导干部宁可不升官发财,宁可遭受排挤,也不改为人民服务的节操,宁可牺牲切身利益也不同流合污。
但这样的人在任何一个社会中都只占极少数。
一个国家不能将不需要组成国家。
政府和法的存在本身是对道德自律效力的最大怀疑。
道德自律是需要的,但更重要的是他律。
所以,要使干部为政清廉,远离腐败,首先应从爱护干部的思想基点出发,要像保护眼珠一样保护干部的清廉。
这不仅为了保护优秀干部人才,而且也是为了党的事业长足发展。
实在说,就是因腐败而被惩办的干部,有些也并不是“胎里坏”,一点本事也没有,任何好事没干过,有些早期还属于优秀干部,也曾为人民做出过突出贡献的,只是后来经不住执政和改革开放的考验才跌了跤子。
这既有本人的原因,也有制度的原因,自然也有对干部爱护不够的原因。
优秀干部蜕化为腐败分子,不仅是干部本人的遗憾,而且也是没有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干部清廉的遗憾。
(三)
从爱护干部出发,最根本的是要建立健全一系列制度,靠制度保护干部远离腐败。
邓小平、胡锦涛等中央领导一再强调要用制度反腐败。
实际上,最好的制度应该是良好的法治,对重要的社会事项由法来决定。
对于腐败的具体对象,既要依法予以惩处,同时也要从社会上查找原因。
否则,面对社会管理法规制度上的漏洞和缺失,一不小心,包括优秀干部在内的每个干部都有可能走上腐败犯罪的道路。
对此,笔者认为,要让百官共廉的现象永存,除学习借鉴苏州经验外,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好用好党员领导干部的护身法宝——《党内监督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他将对我们党保持其几十年形成的光荣传统,保持其执政地位,保持党在人民群众中良好的形象,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让干部远离腐败,以及对党的建设将发挥重大的作用,同时也给党的领导干部提供了可靠的护身法宝。
1、《条例》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声誉的保护。
一个党的领导干部,要发挥自己的领导作用,就必须在人民群众中有良好的声誉,只有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中形成良好的声誉,才能提高其领导权威,才能领导广大人民群众按照党指引的方向,把中国的改革和建设事业从胜利引向胜利。
而《条例》就是保护党员领导干部声誉的最好武器。
只有加强了党内监督,才能使党员领导干部时刻处于党内和社会的监督之下,始终保持良好的作风,从而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良好的声誉和权威,得到人民的依赖。
2、《条例》是对领导干部权力的保护。
党员领导干部手中都有一定的权力,这权力是党领导一切的保证和具体体现。
一个党员领导干部能否保持其手中的权力,关键是能否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
这些年,一些高官为什么会犯罪,就是因为一些人一旦权力在手,就忘记了党的要求和人民的嘱托,把手中权力当成私有物,当成捞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当成了炫耀的资本。
把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当成橡皮泥,想怎么捏就怎么捏。
更有那么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作威作福,横行霸道,无恶不作。
君不见,在程维高的庇护之下,不是孳生了几个象李真那样的贪官吗?
一些人利用手中权力得到了好处,也有一些人因为不能正确使用权力,而丧失了手中的权力。
古今中外的历史都证明:
权力失去监督,必然产生腐败。
一个党的领导干部,要想更长久地保持手中的权力,并利用这权力更好地为人民造福,就必须正确使用手中权力。
而要使各级领导干部正确使用权力,就必须加强对干部权力的监督。
这正是《条例》出台的重要目的之一。
如果按照《条例》的要求,把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全过程都施之以监督,那么,一个干部无论权力多大,也不能滥用,不敢滥用。
而只有正确行使了手中的权力,一个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才能得以保持,才能延长其政治生命。
3、《条例》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自由的保护。
人们都熟知裴多斐的一首诗: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
”人们都能体会到:
无自由,毋宁死。
一个人只有在丧失自由之后,才会切身感到自由的可贵。
但是,在一定情况之下,人的自制能力是有限的,是需要外力的节制的。
一些党的领导干部,之所以身陷囹圄,失去自由,一方面是自作孽,另一方面,其腐败行为也缺乏外力的制约。
有一句古语说得也许苛刻一点,但也不无道理,这就是:
人是苦虫,不打不行。
对党的领导干部也是这样,是啊,党的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但也不能因此对他们放纵,让他们随心所欲。
对他们的放纵实际上是对他们的侵害。
《条例》之所以能保护干部的自由,就是因为各级干部在《条例》监督下,才能使自己的不法行为有所收敛,才能使他们在充分享受自由的前提之下,幸福地度过自己的一生。
4、《条例》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生命的保护。
一个人,无论他地位多高,权力多大,都和所有的人一样——只有一条生命。
但是,回观这几年的情况,之所以出现一个个高官人头落地的悲剧,一方面是自为,多行不义必自毙嘛;另一方面,也缘于缺乏对党的领导干部生命的有效保护。
无论哪个贪官,都不是天生的贪污犯,也都不想因犯罪而过早地结束自己的生命。
然而,早亡的事还是发生了。
为什么,就是因为这些年来,只注意了对干部的使用,而放松了对干部的教育和监督。
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的监督,使一些党的领导干部形成了一种滥用权力的积习,他们总认为职务达到一定高度,就无人可管和无人敢管了。
致使这些人的权欲、钱欲、色欲无限度地膨胀,他们把自己当成“土皇帝”和一方诸侯,在行使权力时随心所欲,其行为的必然结果就是走向断头台。
因为共产党是不允许腐败的,人民是不同意腐败的。
《条例》既是对各级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约束,更是对干部生命的保护。
因为,各级领导干部只有奉公守法,才能保住身家生命。
试想,那些被杀头的高官,如果早一些对他们实施监督,他们绝不会走的那么远,作恶那么多。
从一些贪官死前的忏悔,我们不是也能看到他们痛悔的心迹吗?
虽然《条例》对党员领导干部提供了多方面的保护,但《条例》也绝不是万能的,它只对那些能自觉接受监督的干部起作用,而对那些只顾眼前,放却身后和未来,千方百计拒绝监督者,也仍如一纸空文,这些人也仍会步那些受惩贪官的后尘。
二、加强八小时以外的监督
在加强廉政建设中,很多地方都提出了加强对干部八小时外的活动进行监督的廉政措施。
加强这种监督的理由,就是干部在八小时以内,有机关和领导的监督,一般不会发生什么问题。
在八小时以外,干部没有这些监督,一切活动由自己决定,失去了组织的控制,因而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
加强这方面的监督,使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也有监督,干部自己也知道了在八小时以外要进行监督,因而,促使自己加强自律,对于防止发生腐败行为,是有积极意义的。
很多地方的单位实行这样的制度,例如,在每周或者每月,干部要向组织汇报自己在这一时期的活动情况,公开自己的行为,使组织掌握干部的活动情况。
有的要求干部的家属做“贤内助”、“廉内助”,把家属请到机关,进行培训,要求家属对干部加强监督,共同搞好廉政建设。
笔者到有的基层单位去参观过干部记的廉政日记,每天下班后作了什么,例如买菜、做饭、打电脑、上网——,等等,不一而足。
窃以为这些活动的效果还是很好的。
三、纪委设防线,教育保护干部
纪委要从教育干部、保护干部、监督干部的角度出发,采取新颖有效的措施,从思想上时时敲警钟,行为上层层筑防线,机制上处处设堡垒,教育保护干部。
营山县纪委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他们通过“发信息、呼醒你”,“定制度、卡紧你”,“搞监督、网住你”等方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该县某局党组书记原先的小轿车因为用的时间太长,屡出故障,今年打算换一辆新车。
当他正在筹备资金办理有关手续时,收到了由县纪委发出的廉政短信:
“新购车,严把关,纪委批,走控办,一点八,十五万,不超标,少麻烦。
”看完短信后,该局党组书记当即取消购车打算,将旧车重新维修后继续使用。
从今年5月份开始,该县纪委对全县副科级以上干部进行廉政短信“呼醒您”警示教育,搜集、编写了有关廉洁自律和反腐倡廉方面的短信180条,内容涉及公款吃喝、职权监督、婚丧事大操大办等,通过宽带网每周向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发送,当遇有节假日或部署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时,还有针对性地发送有关信息,起到了系“安全带”、打“预防针”的预警作用。
该县还抓住“民主”和“公开”这两个关键环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制度,着重从重大事项决策、人事变动、财政开支3个方面“卡紧”领导干部行职用权的程序。
制度规定领导干部在决策过程中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公开吸纳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为保证制度落实,规定领导干部违反制度规定,视情况分别给予对决定事项不予认可并劝勉警告、通报批评并责成挽回影响、调离岗位或免职、给予党内警告以上党纪处分和相应政纪处分,从而真正做到了制度约束“卡紧你”。
为让制度约束能够真正起到作用,该县纪委对领导干部行使职权行为和日常行为等进行全方位监督。
为健全监督网络,该县率先在全市成立了乡镇监察室,对乡镇股所站厅的非党公职人员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为保证领导干部人尽其责,县纪委每半年向各部门、各乡镇干部职工和其辖区内的工作对象发放问卷,对部门和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廉洁勤政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纳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和组织人事档案,并作为使用干部的依据向县委提交专题报告。
以上措施实施以来,全县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明显增强,群众对领导干部的评议满意率达到了90%以上,对干部违纪问题的反映,比以前减少了88%。
四、政许可,增加透明
《行政许可法》的公布实施,是对现行行政审批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对促进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对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和职能转变意义重大。
在法律责任上,加大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权力寻租”的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起刑事责任,这些规定体现了从严治政的精神。
过去,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行政许可法》对此进行了从新规范,建立了事前许可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机制,提高了办事的公开程度,加大了监管力度,从而保护了干部。
五、建立电子政府(政务)
当前,我国电子政务已开始由第一阶段的政府上网工程逐步向政务应用、公共管理服务工程等方面发展。
政务应用系统主要以业务流为主线,将与各项业务职能有关的信息及工作程序,如企业注册、立项审批、税务申报、报关等业务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规范和整合,并在关键环节上设置不同的权限管理,使业务流程中权责明确,在程序上不可逆,有效减少了公务工作中的随意性,促进了政府工作程序的规范化。
政府管理的信息化不是对现有程序简单的电子化,而是对现有政府管理的创新,它减少了公务人员在履行职能过程中的随意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腐败机会,起到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作用。
政府管理的信息化为反腐败提供了有效工具,它通过对岗位、职责和行政行为的信息化规范管理,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纳入信息系统中,使日常工作程序规范化,使腐败者在一些关键环节上“不能为”,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提供了有力工具。
如有的地方政府建立了财政、会计结算中心管理系统后,不仅大大提高了政府管理的效率和水平,而且实现了从源头上对财务运作全程监控,加强了监督制约机制,堵塞了漏洞,收到了较好效果。
信息化是监督政府工作的有效方式。
通过网络技术将管理过程和管理内容公开上网,可以使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公开、透明,使权力运行处在严格的监督制约之下,这样能克服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随意性、主观性、隐蔽性,有利于约束和规范行政行为;政务的网络公开不仅提高了政府的透明度,也为纪检监察部门加大对政府的监督力度提供了有效手段。
但是,网上政府、网上公开不应该仅仅是一个概念,而是一个阳光政府的实际行动。
网页上的信息应根据政府工作的调整而随时更新,才能够防止公务人员利用管理相对人的信息不对称来谋取不当利益。
因此,纪检监察工作要对政务公开的内容和更新进行监督,并作出相应评估,以促进政府在办事制度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利用信息化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方便群众行使对政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信息化是改变工作方式的有效手段。
首先,信息化带来的办公自动化,可以有效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工作效率。
如有的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已经建立了信息网络系统,将举报、信访、审查、审理等办案业务过程,在网上进行综合处理,以实现资源共享、网上办公。
其次,纪检监察工作应根据信息化的发展而不断改进自身的监管内容、方式和手段。
监管内容应从网下拓展到网上。
如从行风角度,对目前电子政务中的网上政务公开进行监督,可以在政府部门网站上设立专门信箱,由群众进行评议。
纪检监察部门既可以登录该网站进行浏览考察,又可以根据信箱中的群众评议发现问题。
从效能角度,可以通过内部办公系统对电子化的行政环节进行监督,在规范流程上进行效能监督;也可以通过网上的“一站式”服务系统对群众关心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从廉政建设角度,重点放在易产生腐败的关键环节并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监督。
如果实行首办负责制,则对首办进行重点监督。
监督方式上应充分利用信息化的优势,尽可能由事后监督转变为事中和事前监督。
如在网上政务系统设立监督环节,让使用者参与评估;在网上设立举报、投诉、申诉信箱,公示流程和相应职能部门,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在网上针对易产生腐败的环节征求群众意见,以便及时监督,及早发现问题。
总之,利用网络让群众参与反腐败工作政策的制定、部署、落实、检查和成果评估的全过程,可以有效发挥人民的监督作用。
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切实有效的手段,一方面,通过信息技术将法律法规、工作程序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使腐败者“不能为”;另一方面,通过网络技术将管理过程和内容进行公开,提高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加大公众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使腐败者“不敢为”。
应当说,电子政务为保护干部、预防和监督腐败、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苏州的经验不仅创造性地借鉴了新加坡等国际先进的廉政建设经验,而且针对建筑领域的腐败、财务腐败、土地交易中的腐败、公款消费等问题,纪检监察部门都建立了保护干部“不想、不能、不敢”腐败的系列制度,这才有了百官共廉、飞速赶超、政绩骄人的局面。
党的领导干部挡住诱惑、洁身自好,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去做,一个党风、政风清廉,经济快速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新型社会必将出现在全国人民面前。
作者及工作单位:
陈军
中共四川省营山县委党校
工会主席、政治经济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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