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中伦国浩等面试笔试试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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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中伦国浩等面试笔试试题及答案
1,什么叫逻辑学中三段论,和法律思维有什么关系
2,物权法缺陷
3,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区别
4,知识产权和反垄断关系
5,什么叫资我市场?
资我市场功能是什么?
对经济发展有何协助?
6,什么叫公司治理?
公司董事股东关系?
公司法如何保护股东权益?
对于商事经营,
董事如何行使抗辩?
7,阐明法学教诲应如何改进
8,律师在市场经济中作用
9,说出你选取律所理由
10,列举十个你最想进中资所
第九个题目我猜测是测试对于律师这一行兴趣吧,因此绞尽脑汁写了十一种。
逻辑题,E文,5个,easy,GMAT限度,但是问题三没怎么看懂,呵呵
法律翻译,英翻中,有两句话比较bt,其她还好,比较easy。
只详细记得第一某些个别:
1什么时三段论;跟律师思维有何关系
2《物权法》局限性
3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别
4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关系
5什么是资我市场?
对经济作用
6什么是公司治理?
董事跟股东关系?
公司法如何保护股东利益?
一种董事被起诉决策
存在失误,可以如何抗辩?
7律师在市场经济中角色合伙用
8自己选取律所因素
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院教诲改进
10你最想去中资所,至少10个
第三某些是关于刺破公司面纱一种报道,(不知问题定性与否精确)翻译,共10句
第二某些是类似lsat5道选取,单选最佳项
一、案例分析
(一)某石化有限公司在发行上市前所编制、、会计记录中虚增16176万元人民币,某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受贿,出具了虚假审计报告,并将市国税局一张400余万元缓交税款批准书涂改为4400余万元。
上述虚构利润、虚假文献内容载入了公司4月26日发布招股阐明书和随后发布上市公示书中。
招股时虚报利润1.6亿多元。
当时发行5000万股,采用溢价发行方式。
该股开盘价将近10元,一路攀升,最高时达到34元左右,随后又一路下跌,致使股民遭受到了严重损失。
上市后又虚增利润2800余万元。
此外,该公司募集资金未按照招股阐明书披露投向使用。
4.3亿元募集资金未按照招股阐明书承诺用于四个建设项目投向使用,而是注入证券公司用于炒股和申购新股。
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该石化公司以28个虚拟大户名义,从500万股职工股中买下200万股,按照“股票对外发放明细表”将这些股票送给上市中予以过协助和此后对公司发展有用单位和个人。
总计送出94.15万股,76个单位,179人接受了好处。
股票发行溢价款达1094万元,石化公司用于弥补上年亏损。
为该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其法律意见书发布后第60日买卖了该公司股票。
在该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公司高层侵占公司资产达200余万元。
日后受害股民欲提起诉讼。
(1)股民向公司提起诉讼程序如何?
持多少股权股民可以向公司提起诉讼?
答:
依照公司法第152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持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共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股东,可以书面祈求监事会(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起诉,或书面祈求董事会(监事损害公司利益时)起诉。
如果前述监事会或董事会回绝起诉,或状况紧急、不及时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前述规定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股民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答:
回答股民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一方面应理解虚假陈述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方式
国内证券法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方式作了不同规定。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
1月9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起民事补偿案件若干规定》(如下简称《虚假陈述规定》)第21条第1款规定:
“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导致损失承担民事补偿责任。
”依此,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但依《证券法》第69条之规定,仅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应对虚假陈述民事补偿责任承担无过错责任。
关于发起人责任,该条未直接采用“发起人”概念,而规定是“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就国内而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外延应宽于控股股东,而控股股东均应为发起人,既然控股股东承担过错责任,发起人固然也应承担过错责任。
在《虚假陈述规定》制定期,旧《证券法》未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因而,在新《证券法》明确规定了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仅承担过错责任状况下,就不应依《虚假陈述规定》之规定,将发起人界定为与发行人、上市公司相似负责人。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下连带责任。
依《证券法》第69条之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补偿责任,但是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除外”。
依此,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以及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应对虚假陈述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下连带责任。
《证券法》第68条第3款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真实、精确、完整。
”此处所谓“保证”系指“保证”,与担保法意义上保证含义不同。
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必要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真实、精确、完整,因而在存在虚假陈述状况下,除非能证明没有过错,即应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三)保荐人、承销证券公司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下连带责任
依《证券法》第69条之规定,“保荐人、承销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补偿责任,但是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除外”。
依此,保荐人与承销证券公司应对虚假陈述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下连带责任。
(四)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过错责任下连带责任
依《证券法》第69条之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依此,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对虚假陈述承担过错责任下连带责任。
因此,综上,股民损失应当由发行人石化公司承担;如果保荐人、承销机构、石化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人员不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也要对股民损失承担连带补偿责任;而石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有过错,也要承担连带补偿责任;此外,中介机构某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股民损失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3)请结合《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有关法律分析本案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
(30分)
答:
1.对于“某石化有限公司在发行上市前所编制、、会计记录中虚增16176万元人民币,某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受贿,出具了虚假审计报告,并将市国税局一张400余万元缓交税款批准书涂改为4400余万元。
上述虚构利润、虚假文献内容载入了公司4月26日发布招股阐明书和随后发布上市公示书中。
招股时虚报利润1.6亿多元。
当时发行5000万股,采用溢价发行方式”行为,根据《初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发行人申报文献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1)故意漏掉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她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预计;(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根据会计记录或者有关凭证。
并且该《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发行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监会报送发行申请文献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漏掉,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发行人以不合法手段干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除依照《证券法》关于规定惩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监会将采用终结审核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监管办法。
”
同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如下罚款;已经发行证券,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如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如下罚款。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惩罚。
”
此外,某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受贿,出具了虚假审计报告,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刑法》229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献罪;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将市国税局一张400余万元缓交税款批准书涂改为4400余万元触及刑法第280条第1款:
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因此,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背了《证券法》、《初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和严惩。
2、对于“上市后又虚增利润2800余万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虚增利润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应当予以纠正并受到主管机关惩戒。
3、对于“该公司募集资金未按照招股阐明书披露投向使用。
4.3亿元募集资金未按照招股阐明书承诺用于四个建设项目投向使用,而是注入证券公司用于炒股和申购新股。
”,根据《初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公司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她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重要业务公司。
”
同步,《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变化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用途,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如下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如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规定惩罚。
”
因此,该石化公司擅自变化募集资金投向行为违背了《证券法》、《初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和惩罚。
4、对于“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该石化公司以28个虚拟大户名义,从500万股职工股中买下200万股,按照“股票对外发放明细表”将这些股票送给上市中予以过协助和此后对公司发展有用单位和个人。
总计送出94.15万股,76个单位,179人接受了好处”情形,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加股票交易其她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她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她人赠送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股票,必要依法转让。
”
因此,上述公司领导决定行为是违法,应当予以纠正并惩罚。
5、对于“股票发行溢价款达1094万元,石化公司用于弥补上年亏损”情形,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其她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和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长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
因此,石化公司用溢价款用于弥补上年亏损行为是违法,应当予以纠正和惩罚。
6、对于“为该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其法律意见书发布后第60日买卖了该公司股票。
”情形,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献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半年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献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献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
因此,该律师行为是合法。
7、对于“在该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公司高层侵占公司资产达200余万元”情形,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导致损失,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同步《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持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共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股东,可以书面祈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情形,前述股东可以书面祈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股东书面祈求后回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祈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状况紧急、不及时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前款规定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她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导致损失,本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并且,《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档管理人员违背忠实义务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因此,该公司高层行为是违法,公司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并祈求法院判决将高层非法所得归入公司。
(二)原告在被告处订购了一副+400度近视眼镜,7日后,原告按商定来被告处取镜,被告服务员向原告交付了一副眼镜,原告戴上后,感觉度数太浅,看不清晰,遂规定调换,该服务员遂将值班经理李某找来,李某将该眼镜戴上了试试,称这不属于眼镜自身问题,而是刚戴上眼镜不适感导致,只要过一种星期就会正常。
原告信觉得真,遂交付了500元价款取回了眼镜。
10日后,原告戴眼镜仍看不清,过了数日,感到视力下降,遂到另一家眼镜店作检查,发现该眼镜实为+200度。
原告遂找至被告处交涉,规定被告退还价款并补偿因而导致视力下降损失(已经支付医药费、误工费及准备支付费用5000元),被告提出只能返还价款,不能补偿其她损失。
对本案中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法院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种意见以为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意见以为,被告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因而该合同应当被确认无效,被告应承担合同无效责任;第三种意见以为,因被告交付不合格眼镜,导致原告视力受损,被告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你支持哪种意见?
请阐明理由。
(15分)
答:
一方面,针对第一种意见,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违约责任重要涉及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达或者以自己行为表达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实际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或者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来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
详细到本案中,被告行为属于实际违约中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行为,因而,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针对第二种意见,依照有关法律对欺诈行为认定,欺诈行为构成要件涉及四个方面:
1.一方当事人有欺诈故意.2.一方当事人为欺诈行为.3.对方当事人因欺诈作出了错误判断.4.对方当事人因错误判断而作出了错误意思表达。
详细到本案中,“原告戴上眼镜看不清晰,遂规定调换,该服务员遂将值班经理李某找来,李某将该眼镜戴上了试试,称这不属于眼镜自身问题,而是刚戴上眼镜不适感导致,只要过一种星期就会正常。
”我以为,从被告方行为来看,无法判断被告与否有欺诈故意,度数弄错也许是出于疏忽,而被告方值班经理李某也未对眼镜度数通过专业仪器进行检查,因而,是存在李某觉得眼镜自身是没有问题这种也许性。
综上,不能得出被告行为属于欺诈行为这一结论。
虽然被告行为确属欺诈行为,此外,《合同法》规定,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除损害国家利益属于无效合同以外,其她才气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综上所述,我以为第二种意见是没有依照。
再次,针对第三种意见,依照国内《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其中,民事权益涉及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等各项权益。
详细到本案,由于被告产品不符合原告规定,导致原告视力下降,该行为侵害了原告健康权,因而被告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我以为第一种意见和第三种意见均是合理,在本案中,原告既可以祈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规定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构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祈求权竞合。
原告可以基各种因素考虑规定被告承担其中一项责任,但不能同步规定被告承担两项责任。
而法院方基于不告不理原则以及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处分原则得规定,应尊重当事人选取,并依照当事人诉讼祈求来审理案件。
二、翻译
(一)英译中(20分)
Article4:
Strategicinvestmentsshallfollowthefollowingprinciples:
第四条:
战略投资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abidebytheStatelaws,regulationsandrelevantindustrypolicy,andmaynotthreatentheState’seconomicsecurityorthepublicinterests;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产业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besubjecttotheprinciplesofopenness,impartialityandfairness,protectthelawfulrightsandinterestsofListedCompaniesandtheirshareholders,andbesubjecttothesupervisionofthegovernmentandthepublicaswellasPRCjudicialandarbitraljurisdiction;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受政府和公众监督,并且同步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和仲裁管辖权。
(2)encouragemidandlongterminvestment,safeguardthenormalorderofthesecuritiesmarket,prohibitmanipulationofthemarket;and
(3)勉励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禁止操纵市场行为;
(3)shallnotdisturbfaircompetition,shallnotcauseover-concentrationoftherelevantproductmarketinChinaandshallnoteliminateorrestrictcompetition.
(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关产品市场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
Article5:
StrategicinvestmentsbyInvestorsshallcomplywiththefollowingrequirements:
第五条:
投资者战略投资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1)acquisitionofA-sharesofListedCompaniesmaybemadebysharetransferagreement,issuanceofnewsharesdirectlytoInvestorsorbyothermethodsstipulatedbytheStatelawsandregulations;
(1)以合同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她方式获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2)investmentmaybemadebyinstallmentsbuttheratioofsharesacquiredafterthecompletionofthefirstinvestmentshallnotbelessthan10%ofallissuedsharesofaListedCompany,exceptforinvestmentsinspecialindustriesthathavespecialregulationsoraninvestmentthathasbeenapprovedbythecompetentauthority;
(2)投资可分期进行,初次投资完毕后获得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除外;
(3)A-sharesofaListedCompanyacquiredshallnotbetransferredwithinthreeyearsaftertheacquisition;
(3)获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4)Wherelawsandregulationshavespecificprovisionsonthepercentageofshareholdingofforeigninvestors,thepercentageofsharesoftheaforesaidindustriesheldbyInvestorsshallcomplywiththerelevantprovisions;inthecaseofasectorinwhichforeigninvestmentisprohibitedbylawsandregulations,InvestorsmaynotmakeinvestmentintheListedCompaniesintheaforesaidsector;and
(4)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5)TheacquisitionofsharesheldbyaholderofState-ownedsharesofaListedCompanyshallcomplywiththerelevantprovisionsonState-ownedassetadministration.
(5)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二)中译英(15分)
1.1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宜。
董事会决定下列事宜须经出席(亲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董事一致通过:
1)修订章程;
2)提前终结或解散公司;
3)增长公司注册资本或一方按第5.5条规定转让或出售其所有或某些注册资本;
4)公司与其她经济组织合并。
除章程关于条款规定由总经理决定事项外,其她事宜由董事会以简朴多数赞成通过。
1.1Theresolutionoftheboardofdirectors
Theboardofdirectorsshallbethesupremeorganofpowerofthecompanyandshallmakeresolutionofallmajorissuesofthecompany.Theresolutionofboardofdirectorsofthefollowingissuesshallbeunanimouslyadoptedbythedirectorsattendingthemeeti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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