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汇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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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汇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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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买卖交易协议
(个人客户)
(2013年版)
甲方:
张勇兵
乙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协议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协议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特提请甲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第一条定义
本协议所称外汇买卖交易指甲方在乙方规定的交易时间内,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或已开办本业务的营业网点,与乙方进行不同外汇之间买卖的交易。
第二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
甲方自愿申请开办外汇买卖交易,经乙方同意后,享有如下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阅知乙方制定并最新发布的《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买卖产品介绍》(以下简称产品介绍,见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买卖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见附件二)等规定。
2.甲方有权按照《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的要求,向乙方提交外汇买卖交易指令,通过乙方外汇买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查询相关账户余额变动情况或划转资金,以及按乙方规定申请办理外汇买卖交易的注销手续。
(二)甲方义务
1.甲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在申请开办外汇买卖交易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合法、真实和有效的身份证件。
甲方申请开办外汇买卖交易前,应接受乙方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适合度评估,符合相关风险等级要求的,方可申请开办。
2.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个人多币种借记卡或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并签署本协议。
甲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应充分了解外汇买卖的产品特点及相关风险,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的全部内容,愿意且有能力承担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
3.甲方在乙方电子银行渠道办理外汇买卖交易,应办妥乙方电子银行相关注册手续,并遵守电子银行渠道的相关规定,熟悉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进行外汇买卖交易的各项操作,避免由于操作失误造成损失;甲方在乙方的营业网点办理外汇买卖交易,应遵守乙方营业网点具体办理程序规定。
4.甲方应按照乙方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身份识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账号、卡号、客户编号、电话或手机号码、客户名称、终端设备信息等)和身份认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密码、数字证书、动态口令、静态密码等),防范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
凡使用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身份识别信息,并按照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通过身份认证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办理。
甲方的身份识别信息或身份认证方式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泄露或遗忘的,应按照乙方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在办妥上述手续前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5.甲方在办理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前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6.甲方向乙方提交交易指令时,应保证所提交的指令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甲方对交易指令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甲方发现乙方对其交易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及时通知乙方。
7.甲方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声誉,不得攻击交易系统或与外汇买卖相关的其他系统。
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加工、分发或再发布等)乙方外汇买卖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报价、成交价等数据),乙方不承担甲方因上述行为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8.甲方办理外汇买卖交易时,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乙方其他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甲方应通过乙方官方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及时获取并遵守乙方新公布或新通告的涉及外汇买卖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等。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格条件,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开办申请。
2.乙方有权制定并修改《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等规定,并通过乙方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
乙方对《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所做的任何修改,将提前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通告。
在通告期内,甲方对《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的修改有异议的,可在新《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生效前通过乙方95588电话银行咨询、提出意见或办理外汇买卖交易的注销手续。
通告期满,甲方未注销或在通告期满后继续进行相关操作的,视为接受修改后的《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
3.甲方利用乙方外汇买卖交易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活动,或不遵守乙方《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等规定以及存在恶意操作、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时,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的外汇买卖交易,并按照《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轧平甲方所有存续交易,同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4.乙方有权取消甲方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进行的不正当交易、其他非乙方过错原因造成的非正常交易,以及成交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并且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非正常交易,并采取措施防止该类交易继续发生。
5.乙方有权对交易系统或外汇买卖涉及的其他系统进行升级和改造,并根据需要暂停全部或部分外汇买卖交易。
6.遇主要国际市场假期、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按国家规定调整后的实际休息日,或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或受通讯故障、系统故障、电力中断、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或金融危机、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乙方有权暂停全部或部分外汇买卖交易。
7.对于因发生第3项至第6项事件而导致的成交要素有误,乙方有权取消交易且无须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
由于上述事件发生错误交易、不正当交易或非正常交易的相关账户,有关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确认或其他凭证无效。
对于因第5项至第6项事件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办理全部或部分外汇买卖交易的,乙方应在可行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前或及时通过乙方官方网站通告或其他形式告知甲方,乙方不承担因上述事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乙方根据甲方的交易指令为甲方办理外汇买卖交易的交易时间、成交价格、浮动盈亏、可用资金等各项信息,均以乙方交易系统的记录为准。
9.因发生以下情形未能执行甲方交易指令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交易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相关账户的余额不足;
(3)甲方相关账户内的资金被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规定正确操作;
(5)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
(6)甲方资金账户因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导致交易无法成交。
10.对于甲方未预留有效手机号码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接收乙方的风险提示短信,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对外汇买卖所使用的相关系统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2.乙方负责及时受理甲方的办理申请,在乙方交易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为其提供相应的外汇买卖交易,根据甲方的交易指令按照《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予以处理,并向甲方提供相关查询服务。
对因乙方过错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向甲方赔偿。
3.乙方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执行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命令的除外。
第四条计息及费用
甲方办理外汇买卖交易涉及的资金账户、交易账户、保证金账户等各类账户计息或收益方式,由乙方按照国家有关监管部门以及乙方相关账户管理规定制定,并在《产品介绍》中公布。
甲方办理外汇买卖交易乙方不收取手续费。
第五条风险提示
乙方基于目前市场情况和外汇买卖产品特点,通过在《产品介绍》中列举外汇买卖交易的主要风险种类和相关风险因素客观分析,对甲方开展外汇买卖交易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乙方不保证《产品介绍》中列举的风险种类涵盖外汇买卖的全部风险种类,同时也不代表乙方对市场情况的预测。
甲方承诺已充分认识并完全理解外汇买卖的产品特点和可能遇到的各类风险,充分了解可能由此遭受的损失,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和损失。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市场分析及预测等信息仅供甲方参考,不构成实际交易依据,乙方不承诺其所引用数据、资料及分析、预测结果的可靠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甲方确认其交易指令均是根据自身判断所做出的,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导致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协议的生效和效力
甲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应充分了解外汇买卖的特点及相关风险,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的全部内容,愿意且有能力承担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或签章)或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点击确认之日起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被确认为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甲方有权按照乙方规定方式变更或重新指定资金账户,并将原资金账户的外汇买卖交易转至新资金账户,本协议继续有效。
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司法、行政命令的除外。
第七条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甲方完成外汇买卖交易业务的注销,本协议即终止。
甲方违反《产品介绍》《交易规则》以及本协议规定等乙方适用于外汇买卖相关文件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乙方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等情形通告停办外汇买卖交易后,本协议终止。
协议终止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八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变更、终止、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在甲方资金账户开户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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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买卖产品介绍
(2013年版)
一、产品定义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买卖,指中国工商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不同外汇之间买卖的投资交易产品。
二、适用客户
本产品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满足产品适合度评估的个人客户,以及在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事业、机关、社会团体和驻华机构法人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三、交易品种
外汇买卖交易品种为包括美元、日元、港币、英镑、欧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澳大利亚元、新加坡元等不同外汇组成的货币对(以“外汇A/外汇B”表示)。
客户可交易的货币对以中国工商银行实际提供为准。
中国工商银行可根据客户需求或业务发展,调整或增加交易品种。
四、交易类型
外汇买卖交易按照交易类型不同,分为先买入后卖出交易和先卖出后买入交易。
两种交易类型相互独立,分别操作。
对公客户暂不开办先卖出后买入交易。
先买入后卖出交易指客户先买入某种外汇,再卖出已买入外汇的交易。
客户卖出某种外汇的每笔交易金额不能大于其实际持有该外汇的金额。
先卖出后买入交易指客户首笔以美元为保证金卖出某种非美元外汇,然后在卖出的金额内部分或全部买入该外汇的交易。
先卖出后买入交易的交易品种仅限美元兑非美元货币对,且卖出外汇为非美元。
客户以先卖出后买入交易方式卖出外汇称为卖出开仓,买入外汇称为买入平仓。
五、交易方式
外汇买卖交易按照交易方式不同,分为实时交易和挂单交易。
(一)实时交易指客户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的交易报价实时买卖外汇的交易。
(二)挂单交易指客户提交挂单指令,当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报价满足挂单条件时,按挂单价格成交的交易。
挂单交易包括获利挂单、止损挂单、双向挂单、循环挂单、一对多挂单、触发挂单和追加挂单。
循环挂单、一对多挂单、触发挂单及追加挂单仅适用于个人客户的先买入后卖出交易类型。
获利挂单指挂单价格优于实时交易报价的挂单,即客户挂单买入价低于当前银行卖出价或客户挂单卖出价高于当前银行买入价,当交易报价达到客户挂单价格时按挂单价格成交。
止损挂单指挂单价格劣于实时交易报价的挂单,即客户挂单卖出价低于当前银行买入价或客户挂单买入价高于当前银行卖出价,当交易报价达到客户挂单价格时按挂单价格成交。
双向挂单指同时订立的一个获利挂单和一个止损挂单组合。
双向挂单中的任意一项挂单成交,另一项挂单即自动失效。
循环挂单指客户同时订立交易品种相同、挂单金额相同、交易方向相反、以及挂单买入价低于挂单卖出价的首笔和次笔两笔挂单。
当中国工商银行相应报价达到首笔挂单价格时,首笔挂单成交,同时次笔挂单生效,之后当中国工商银行相应报价达到次笔挂单价格时,次笔挂单成交,同时首笔挂单再次生效,依次循环。
挂单到期或客户撤销挂单,循环挂单失效。
一对多挂单指客户同时订立货币对中一方为同一外汇、交易方向相同、按选择顺序排列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一系列挂单。
当中国工商银行相应报价达到其中一笔挂单的挂单价格时,该笔挂单成交,其他挂单失效;当相应报价同时达到多笔挂单的挂单价格时,排序最前的挂单成交,其他挂单失效。
一对多挂单最多只能同时订立6个挂单。
触发挂单指客户订立以触发价格为生效条件的挂单,当中国工商银行相应报价达到触发价格时,交易挂单生效,之后当中国工商银行相应报价达到交易挂单价格时,挂单交易成交。
追加挂单指客户在获利挂单、止损挂单、双向挂单(统称主挂单)的基础上附加另一挂单,该挂单可以为获利挂单、止损挂单或双向挂单之一。
追加挂单买卖方向须与主挂单买卖方向相反。
追加挂单属于或有挂单,既可与主挂单一并订立,也可在主挂单订立后再进行单独追加,并仅在主挂单成交后生效,当主挂单为双向挂单时,客户仅可选择在获利或止损一方追加挂单,双向挂单成交时,只有在主挂单成交方向追加的挂单才能生效。
挂单有效期包括24小时、48小时、72小时、96小时、120小时、当周有效和30天,其中当周有效的失效时间为当周六早4点,30天的有效期为720小时。
获利、止损、双向、循环、一对多、触发挂单的有效期从挂单订立之时开始连续计算,追加挂单的有效期从追加挂单订立之时起连续计算,均不区分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时间与非交易时间,超出挂单有效期而未成交的挂单将自动失效。
客户可在挂单有效期内撤销尚未成交的挂单,如主挂单附有追加挂单的,则主挂单撤销时追加挂单一并撤销,如单独撤销追加挂单时,主挂单不受影响。
挂单生效后,客户完成挂单交易所需的外汇资金即被冻结(一对多挂单冻结所需资金最多的挂单金额)。
在挂单指令成交、撤销或自动失效前,相应账户冻结的外汇资金不能用于办理其他事项。
六、交易起点金额和最小递增单位
外汇买卖先买入后卖出交易的单笔交易起点金额(仅指客户卖出外汇,下同)一般为50美元或等值外汇。
其中,日元和韩元的交易最小递增金额为1日元或韩元,其他外汇币种的交易最小递增金额一般为0.01元(或镑、瑞郎、克朗、铢等外汇单位,下同)。
外汇买卖先卖出后买入交易中的澳大利亚元、欧元、新加坡元、加拿大元、英镑、瑞士法郎的单笔交易起点金额一般为10元,最小递增金额为0.01元;港币的单笔交易起点金额为200元,最小递增金额为0.01元;日元的单笔交易起点金额为500元,最小递增金额为1元。
客户外汇买卖交易具体交易起点及最小递增单位以中国工商银行相应渠道实际提供为准。
中国工商银行可根据需要调整交易起点金额和最小递增单位。
七、交易报价
中国工商银行在综合考虑全球相关外汇市场价格走势、市场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交易报价,并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报价进行调整。
外汇买卖交易报价包括银行买入价和银行卖出价,交易报价以“外汇A/外汇B”表示,指外汇A兑换为外汇B的外汇汇率。
银行买入价指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买入外汇A卖出外汇B(即客户向中国工商银行卖出外汇A买入外汇B)的交易报价。
银行卖出价指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卖出外汇A买入外汇B(即客户向中国工商银行买入外汇A卖出外汇B)的交易报价。
八、交易时间
外汇买卖交易时间如下:
(一)营业网点
周一至周五:
各营业网点实际营业时间。
(二)电子银行渠道
周一:
07:
00~24:
00;
周二至周五:
00:
00~24:
00;
周六:
00:
00~04:
00。
遇主要国际市场假期、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按国家规定调整后的实际休息日,或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或受通讯故障、系统故障、电力中断、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或金融危机、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工商银行可暂停全部或部分外汇买卖交易,并在可行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前或及时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形式告知客户。
暂停期间,实时交易和挂单交易无法办理,已生效的挂单指令不能执行,但挂单指令的有效期计算不受影响。
九、账户管理
个人客户开办外汇买卖交易,须指定本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个人多币种借记卡或结算账户活期存折作为外汇买卖的资金账户。
对公客户开办外汇买卖交易,须指定本机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符合监管规定的对公外汇账户作为外汇买卖的资金账户。
个人客户办理完成开办手续后,中国工商银行自动为客户开立外汇买卖先卖出后买入交易的交易账户。
个人客户首次办理外汇买卖先卖出后买入交易并划转保证金时,中国工商银行自动为客户开立保证金账户。
(一)资金账户
资金账户用于核算客户外汇买卖资金的收付。
资金账户中外汇现钞和现汇不能通过外汇买卖交易相互转换,以外汇现钞买入或卖出的资金仍为现钞,以外汇现汇买入或卖出的资金仍为现汇。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资金账户。
(二)交易账户
交易账户用于核算客户先卖出后买入交易卖出非美元外汇金额的收付。
不同外汇币种分设为相互独立的交易子账户,所记载的外汇不能累加或相互抵消;交易账户中外汇现钞和外汇现汇分设为相互独立的交易子账户,所记载的外汇买卖不能累加或相互抵消。
(三)保证金账户
保证金账户用于核算客户先卖出后买入交易保证金的收付和损益。
保证金账户分为美元现钞保证金子账户和美元现汇保证金子账户,两个保证金子账户相互独立,其保证金不能累加或相互抵消;同一保证金子账户下,买卖各种外汇的保证金可合并使用。
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只能作为保证为客户先卖出后买入交易提供担保,不能直接提取现金、开具存款证明或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在中国工商银行同一地区(指中国工商银行的直辖市分行,省分行营业部,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分行,及部分不设区的市分行等),个人客户只能指定一个资金账户,且只能分别开立一个交易账户和一个保证金账户,但可调整资金账户对应的本地区个人多币种借记卡或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对公客户同一外汇币种只能指定一个资金账户,但可调整。
十、计息及费用
客户资金账户中的资金按照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及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付利息;客户交易账户中的卖出外汇余额不计付利息;客户保证金账户中的外汇资金不计付利息。
客户按照交易报价买卖外汇,中国工商银行不收取手续费。
十一、风险揭示
客户办理外汇买卖交易之前应充分认识并完全理解可能遇到的各类风险。
以下仅为中国工商银行基于目前市场情况和外汇买卖产品特点列举的主要风险种类和对风险因素的客观分析,并不保证涵盖外汇买卖的全部风险种类,同时也不代表中国工商银行对市场情况的预测。
(一)政策风险:
外汇买卖是根据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设计的产品,如遇国家宏观政策、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到客户正常买卖外汇,并可能造成业务关停,进而导致客户受到损失。
(二)市场风险:
受全球相关外汇市场影响,如外汇买卖交易价格发生不利波动,可能导致客户受到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持有先卖出后买入交易卖出外汇余额的客户,如在非交易时间产生资金需求等情况,可能面临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如因市场流动性原因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报价价差扩大,客户可能面临不利情况。
(四)操作风险:
客户因泄露身份识别信息、误使用身份认证方式或操作失误等原因,可能造成不必要损失。
(五)不可抗力及突发事件风险:
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或受通讯故障、系统故障、电力中断、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或金融危机、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对客户正常办理外汇买卖交易造成影响,进而可能使客户受到损失。
十二、其他
本产品介绍中所述日期及时间,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北京时间。
本产品介绍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和修改。
对本产品介绍所做的任何修改,中国工商银行将提前通过官方网站通告。
在通告期内,客户对产品介绍的修改有异议的,可在新产品介绍生效前通过95588电话银行咨询、提出意见或办理外汇买卖交易的注销手续。
通告期满,客户未注销或在通告期满后继续进行相关操作的,视为接受修改后的产品介绍。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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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买卖交易规则
(2013年版)
第一条开办规则
个人客户开办外汇买卖交易前,应接受中国工商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适合度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之一且产品适合度评估结果为“适合”的,方可申请开办。
对公客户开办外汇买卖交易前,须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符合监管规定的对公外汇账户。
申请开办外汇买卖交易的客户,须充分了解外汇买卖的产品特点及相关风险,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买卖产品介绍》(以下简称产品介绍)以及本规则的全部内容,愿意且有能力承担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签署《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买卖交易协议》,个人客户须指定本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个人多币种借记卡或结算账户活期存折作为外汇买卖交易的资金账户;对公客户须指定本机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符合监管规定的对公外汇账户作为外汇买卖交易的资金账户。
第二条交易规则
客户可通过电子银行或营业网点向中国工商银行提交外汇买卖交易指令。
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提交交易指令,须按照电子银行系统预设条件指示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电子指令信息,由电子银行渠道按照系统预设条件判断无误后,直接受理并办理。
(一)先买入后卖出交易
客户实时买入外汇A并卖出外汇B,中国工商银行将从其资金账户中扣减外汇B相应金额,同时在资金账户中增加外汇A相应金额(卖出外汇B相应金额乘以B/A的银行买入价或除以货币对A/B的银行卖出价)。
实时交易实行成交价格确认机制,即客户按照参考交易价格提交实时交易申请指令后,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反馈拟成交价格,如客户未在有效时间内确认或市场波动较大,则该价格失效,客户须重新提交交易申请指令。
客户挂单买入外汇C并卖出外汇D,中国工商银行将在客户设置挂单时冻结其资金账户中外汇D相应资金,挂单买入成交后,解冻并扣减资金账户中外汇D相应金额,增加资金账户中外汇C相应金额(卖出外汇D相应金额乘以D/C的银行买入价或除以货币对C/D的银行卖出价)。
(二)先卖出后买入交易
客户卖出开仓交易前,应从资金账户划转足额美元资金至保证金账户。
客户实时卖出开仓某种非美元外汇B,中国工商银行将冻结保证金账户中美元A相应资金(卖出外汇B相应金额乘以B/A的银行买入价或除以货币对A/B的银行卖出价),同时增加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外汇B金额。
客户实时买入平仓外汇B,如外汇B买入平仓相应美元金额小于卖出开仓加权平均成交相应美元金额,则客户盈利,相应差额美元资金转入客户保证金账户;反之则客户亏损,中国工商银行将扣减保证金账户中美元A相应差额资金。
同时,中国工商银行将扣减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外汇B金额。
实时交易实行成交价格确认机制,即客户按照参考交易价格提交实时交易申请指令后,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反馈拟成交价格,如客户未在有效时间内确认或市场波动较大,则该价格失效,客户须重新提交交易申请指令。
客户挂单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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