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专项规划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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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专项规划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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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排水体制及排放标准
第三章污水工程规划
第四章雨水工程规划
第五章近期建设规划
第六章管理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落实《县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的指导思想和要求,改变县城排水工程设施与城市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状况,建立完善的城市排水设施规划系统,更好地指导县城的排水工程建设,特编制《县县城排水专项规划(2013-203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县县城排水专项规划(2013-2030)》(以下简称本规划)是县城城市排水工程建设的重要保障和指导性文件,凡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和水务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划。
第3条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8月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5)《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
(6)《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138-2000)
(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8)《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1年版
(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0)《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11)《县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在编)
(12)《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
(13)《广西县钦江灵城镇(环秀桥~西环桥段)防洪整治工程初步设计报告》(2011年8月批复)
(14)国家、自治区、钦州市有关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标准、规范。
第4条规划范围
本规划编制范围与《县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所确定的县城中心区规划范围一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近期约2415hm2,远期规模约5054.26hm2。
第5条规划年限
本规划期限为2013—2030年,其中:
近期:
2013—2015年;
远期:
2016—2030年。
第6条规划人口
县城规划人口规模近期为23万人,远期为49.5万人。
第7条规划原则
1、本规划应具有前瞻性,并满足可实施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
2、根据统一规划、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指导方针,合理制定分期建设项目。
3、充分考虑现有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排水体制。
4、按地势划分排水分区,并与各相关规划相协调。
5、依据《县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对排水工程规划提出全面的综合治理方案,逐步解决排水存在的问题,使其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
6、工程设计中,因地制宜,力求方案合理、技术可行、节省投资,使工程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都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充分发挥其建设项目的效益。
第8条文本中用“黑体字”带下划线标明的条例或语句为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排水体制及排放标准
第9条排水体制的确定
规划县城排水体制近期旧城区采用截留式合流制,新区采用雨、污分流制,远期全部采用雨、污分流制。
第10条污水排放标准
规划范围内排水系统所接纳的污水,污水处理厂按照二级生化处理标准建设,处理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后排放至钦江。
对超标的工业污水,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据国家有关的行业排放标准,经过必要的预处理达到标准后,方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
第三章污水工程规划
第11条县城污水量预测
近期县城污水排放总量预测为5.0万m3/d;
远期县城污水排放总量预测为12.5万m3/d。
第12条污水排放系统布置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和其他单项工程规划相互协调。
2、管道系统布置应根据现有和规划的地下设施、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尽可能使污水管道坡降与地面一致,以减少管道埋深。
污水管道尽可能沿道路的慢车道或绿化带进行布置,并尽量避免或减少穿越河道及其他障碍物。
3、既要考虑到符合地形趋势,取短捷线路,顺势排水,又要使每段管道均能承担适宜的服务面积。
4、干管及主干管的位置和理深,既要考虑到便于支管的接入,又要避免埋设太深,给施工造成困难,增大工程投资,同时,又力求减少中途提升泵站的数量。
5、考虑近远期结合,合理安排分期工程建设。
第13条污水系统规划
本次规划范围内的污水处理系统划分为两个,即县城东部污水系统和县城西部污水系统。
县城东部污水系统服务范围为:
县城老城区、县城东部片区、新圩镇片区,纳污面积约3400hm2;县城西部污水系统服务范围为:
县城西南部和县城西部工业片区,纳污面积约1550hm2。
第14条污水处理设施规划
县城现有污水处理厂一座,现状处理规模为3.0万m3/d,规划扩建现有污水处理厂,近期处理规模为5.0万m3/d,远期处理规模为8.0万m3/d,占地面积约7.0hm2;另远期新建一座西部污水厂,处理规模为4.5万m3/d,占地面积约5.0hm2。
第15条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布置
1、根据污水处理的工艺流程,确定各处理构筑物的位置,辅助建筑物布置,道路、绿化、电力、照明线路布置等。
2、处理构建物布置应尽量紧凑,以节约用地,但必须同时考虑敷设管渠的要求、维护、检修方便及施工时地基的相互影响等。
3、构建物布置结合地形、地质条件、尽量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及避开劣质地基。
4、厂内污水与污泥的流程应尽量缩短,避免迂回曲折,并尽可能采用重力流。
5、各种管渠布置要使各处理构建物能独立运转。
6、附属构建物的位置应根据方便、安全等原则确定。
7、道路布置应考虑施工中及建成后运输要求;厂内加强绿化以改善卫生条件。
8、考虑扩建的可能性,为扩建留有余地,作好分期建设安排,同时考虑分期施工的要求。
第16条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
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按国家现行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B排放标准执行,出厂后的出水水质:
COD≤60mg/L,BOD≤20mg/L,SS≤20mg/L,NH4≤8(15)mg/L,TP≤1.0mg/L。
第17条管道设计流量
管道设计流量按远期规划最高日最大时污水量计算,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为1.3~1.5。
污水设计流量计算公式为:
Q=q·F·Kz(L/s)
第18条管道其他设计参数的确定
1、设计充流度
重力流污水管道设计充满度按非满流设计,即管道设计最大充满度控制在0.55~0.75之间。
2、设计流速
在设计充满度下的最小设计流速为0.6m/s.
3、最小设计管径和最小设计坡度
本规划污水管道最小管径采用D300,最小设计坡度为1‰。
第19条管道衔接
管道衔接采用管顶平接或水面平接,不允许下游管道的管底高于上游管道的管底,避免上游管道内形成回水而造成管道内淤积。
第四章雨水工程规划
第20条降雨重现期
雨水管渠设计降雨重现期P,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广场、干道、厂区、居住区)、地形特点等因素确定。
城市道路下埋设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一般采用2年,立交桥、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一般选用3~5年。
第21条暴雨强度公式的确定
规划采用钦州市暴雨强度公式
(L/s·ha)
式中:
q—设计降雨强度(L/s·ha)
P—设计降雨重现期(a)
t—降雨历时(min)
第22条雨水设计流量
雨水管渠设计流量采用小汇水而积暴雨径流计算公式:
Q=ψ.q.F(l/s)
式中Q—设计流量(l/s)
ψ—径流系数(城市中心区的综合径流系数c=0.6~0.75,一般规划区c=0.5~0.65)。
F—汇水面积(ha)
第23条雨水排放系统布置原则
l、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和其他单项工程相互协调。
2、雨水排放采取分散、就近的排放原则,充分利用地形就近排入水体,尽量少设或不设雨水泵站。
3、充分利用和结合现有排水设施布置雨水管渠,同时,根据地形及其他地下设施等情况,结合施工条件综合考虑方案。
4、考虑远、近期的结合,合理安排近期实施工程的建设。
第24条雨水系统规划
本次规划范围内的雨水排除流域共划分为八个,分别是:
钦江雨水排放系统、鸣珂江雨水排放系统、渌水江雨水排放系统、鲤鱼江雨水排放系统、灵东干渠雨水排放系统、大潮江雨水排放系统、鹤笋麓水库雨水排放系统、钦江支流雨水排放系统。
第五章近期建设规划
第25条近期排水工程项目实施原则
1、近期工程的建设实施应符合国内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和审批程序。
2、近期工程的建设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各项专项规划的近期实施相协调。
3、污水管网的建设应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实施同步进行,使其相互发挥效益。
4、污水管工程应先建主干管,后建干管、支管。
优先建设排污大户的污水收集和污水主干管。
5、近期雨水工程的实施要与城市防洪排涝河道的治理相结合,以保证规划区内雨水排放的顺畅。
6、建立专门机构作为项目执行单位负责工程的实施、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26条近期排水工程项目实施计划
1、污水工程:
(1)扩建现状污水处理厂
目前县城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已建成污水处理能力为3万m3/d,按近期污水预测规模,至2015年现状污水处理厂总污水处理能力应扩建为5万m3/d。
(2)现状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主要沿江滨路、六峰路、钟秀路、丰江路、友谊路东段,配套建成截污管道约22km。
另近期内应完善的配套排污干管包括友谊路、中心景观大道、荔香大道、中心横十二路、中心横十路等道路,近期配套建设污水管网总长度约120km。
2、雨水工程:
(1)在旧城区仍然采用截留式合流制的排水体制,保留相应道路及地块内的合流制排水管渠。
(2)改造丰江路合流制排水渠,新建d1500和d2000排水管渠,排水出口为鸣珂江。
近期需配套建设雨水管渠总长度约125km。
第六章管理措施
第27条建设管理措施
(1)在城市道路建设中做好配套。
道路新建或扩建时,应按照排水系统规划同步埋设雨、污水干管。
(2)在新区建设和小区开发中做好配套。
通过规划控制,建设雨、污水管道系统,形成雨、污水收集网络。
(3)在城市景观建设中做好配套。
(4)在城市水系整治中做好配套。
(5)实行较大污染企业改造或搬迁,治理好污染源,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排放。
第28条运行管理措施
(1)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地区,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应上报市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接入市政管网。
(2)严禁有毒有害工业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系统中。
工业并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的要求后方可排入。
工业废水需要经环保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排入市政管网,并根据规定向市政部门缴纳相应的污水处理费用。
(3)工程竣工后,由市政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维护管理,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政府省市的管理规定,以保证管网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七章附则
第29条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组成,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30条本规划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成为指导县城排水工作的法律性文件。
第31条本规划由县县县城政府部门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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