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功能评价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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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功能评价规范
保健食品功能评价规
第一部分功能学评价程序
一、主题容和适用围
1、本程序规定了评价食品保健作用的统一程序。
2、本程序适用于评价保健食品的增强免疫力功能,辅助降血脂功能功能,辅助降血糖功能,抗氧化功能,辅助改善记忆功能,缓解视疲劳功能,促进排铅功能,清咽功能,辅助降血压功能,改善睡眠功能,促进泌乳功能,缓解体力疲劳功能,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减肥功能,改善生长发育功能,增加骨密度功能,改善营养性贫血功能,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祛痤疮功能,祛黄褐斑功能,改善皮肤水份功能,改善皮肤油份功能,调节肠道菌群功能,促进消化功能,通便功能,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功能。
3、本程序规定了评价食品保健作用的人体试食实验规程。
二、保健食品功能评价的基本要求
1对受试样品的要求
1.1应提供受试样品的原料组成或/和尽可能提供受试样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化学结构、纯度、稳定性等)有关资料。
1.2受试样品必须是规格化的定型产品,即符合既定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规。
1.3提供受试样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资料以及卫生学检验报告,受试样品必须是已经过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确认为安全的食品。
功能学评价的样品与毒理学评价、卫生学检验的样品必须为同一批次(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和功能学评价实验周期超过受试样品保质期的除外)。
1.4应提供功效成分或特征成分、营养成分的名称及含量。
1.5如需提供受试样品违禁药物检测报告时,应提交与功能学实验同一批次样品的违禁药物检测报告。
2对实验动物的要求
2.1根据各项实验的具体要求,合理选择实验动物。
常用大鼠和小鼠,品系不限,推荐使用近交系动物。
2.2动物的性别、年龄依实验需要进行选择。
实验动物的数量要求为小鼠每组10-15只(单一性别),大鼠每组8-12只(单一性别)。
2.3动物应符合国家对实验动物的有关规定。
3对给受试样品剂量及时间的要求
3.1各种动物实验至少应设3个剂量组,另设空白对照组,必要时可设阳性对照组。
剂量选择应合理,尽可能找出最低有效剂量。
在3个剂量组中,其中一个剂量应相当于人体推荐摄入量(折算为每公斤体重的剂量)的5倍(大鼠)或10倍(小鼠),且最高剂量不得超过人体推荐摄入量的30倍(特殊情况除外),受试样品的功能实验剂量必须在毒理学评价确定的安全剂量围之。
3.2给受试样品的时间应根据具体实验而定,一般为30天。
当给予受试样品的时间已达30天而实验结果仍为阴性时,则可终止实验。
4对受试样品处理的要求
4.1受试样品推荐量较大,超过实验动物的灌胃量、加入饮水或掺入饲料的承受量等情况时,可适当减少受试样品中的非功效成分的含量。
4.2对于含乙醇的受试样品,原则上应使用其定型的产品进行功能实验,其三个剂量组的乙醇含量与定型产品相同。
如受试样品的推荐量较大,超过动物最大灌胃量时,允许将其进行浓缩,但最终的浓缩液体应恢复原乙醇含量。
如乙醇含量超过15%,允许将其含量降至15%。
调整受试样品乙醇含量应使用原产品的酒基。
4.3液体受试样品需要浓缩时,应尽可能选择不破坏其功效成分的方法。
一般可选择60-70℃减压进行浓缩。
浓缩的倍数依具体实验要求而定。
4.4对于以冲泡形式饮用的受试样品(如袋泡剂),可使用该受试样品的水提取物进行功能实验,提取的方式应与产品推荐饮用的方式相同。
如产品无特殊推荐饮用方式,则采用下述提取的条件:
常压,温度80-90℃,时间30-60min,水量为受试样品体积的10倍以上,提取2次,将其合并浓缩至所需浓度。
5对给受试样品方式的要求
必须经口给予受试样品,首选灌胃。
如无法灌胃则加入饮水或掺入饲料中,计算受试样品的给予量。
6对合理设置对照组的要求
以载体和功效成分(或原料)组成的受试样品,当载体本身可能具有相同功能时,应将该载体作为对照。
三、保健食品评价实验工程、实验原则及结果判定
1、增强免疫力功能
2、辅助降血脂功能
3、辅助降血糖功能
4、抗氧化功能
5、辅助改善记忆功能
6、缓解视疲劳功能
7、促进排铅功能
8、清咽功能
9、辅助降血压功能
10、改善睡眠功能
11、促进泌乳功能
12、缓解体力疲劳功能
13、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
14、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
15、减肥功能
16、改善生长发育功能
17、增加骨密度功能
18、改善营养性贫血功能
19、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20、祛痤疮功能
21、祛黄褐斑功能
22、改善皮肤水份功能
23、改善皮肤油份功能
24、调节肠道菌群功能
25、促进消化功能
26、通便功能
27、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1增强免疫力功能
1.1实验工程
1.1.1体重
1.1.2脏器/体重比值测定:
胸腺/体重比值,脾脏/体重比值
1.1.3细胞免疫功能测定:
小鼠脾淋巴细胞转化实验,迟发型变态反应实验
1.1.4体液免疫功能测定:
抗体生成细胞检测,血清溶血素测定
1.1.5单核—巨噬细胞功能测定:
小鼠碳廓清实验,小鼠腹腔巨噬细胞吞噬鸡红细胞实验
1.1.6NK细胞活性测定
1.2实验原则
1.2.1所列指标均为必做工程。
1.2.2采用正常或免疫功能低下的模型动物进行实验。
1.3结果判定
增强免疫力功能判定:
在细胞免疫功能、体液免疫功能、单核—巨噬细胞功能、NK细胞活性四个方面任两个方面结果阳性,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增强免疫力功能作用。
细胞免疫功能结果判定:
细胞免疫功能测定工程中的两个实验结果均为阳性,或任一个实验的两个剂量组结果阳性,可判定细胞免疫功能测定结果阳性。
体液免疫功能结果判定:
体液免疫功能测定工程中的两个实验结果均为阳性,或任一个实验的两个剂量组结果阳性,可判定体液免疫功能测定结果阳性。
单核—巨噬细胞功能结果判定:
单核—巨噬细胞功能测定工程中的两个实验结果均为阳性,或任一个实验的两个剂量组结果阳性,可判定单核—巨噬细胞功能结果阳性。
NK细胞活性结果判定:
NK细胞活性测定实验的两个剂量组结果阳性,可判定NK细胞活性结果阳性。
2辅助降血脂功能功能
2.1实验工程
2.1.1动物实验
2.1.1.1体重
2.1.1.2血清总胆固醇
2.1.1.3甘油三酯
2.1.1.4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2.1.2人体试食实验
2.1.2.1血清总胆固醇
2.1.2.2甘油三酯
2.1.2.3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2.2实验原则:
2.2.1动物实验和人体试食实验所列指标均为必测工程。
2.2.2动物实验选用脂代紊乱模型法,预防性或治疗性任选一种。
2.2.3在进行人体试食实验时,应对受试样品的食用安全性作进一步的观察。
2.3结果判定
2.3.1动物实验:
2.3.1.1辅助降血脂功能结果判定:
在血清总胆固醇、甘油三酯、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三项指标检测中血清总胆固醇和甘油三酯二项指标阳性,可判定该受试样品辅助降血脂功能动物实验结果阳性。
2.1.1.2辅助降低甘油三酯结果判定:
①甘油三酯二个剂量组结果阳性;②甘油三酯一个剂量组结果阳性,同时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结果阳性,可判定该受试样品辅助降低甘油三酯动物实验结果阳性。
2.1.1.3辅助降低血清总胆固醇结果判定:
①血清总胆固醇二个剂量组结果阳性;②血清总胆固醇一个剂量组结果阳性,同时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结果阳性,可判定该受试样品辅助降低血清总胆固醇动物实验结果阳性。
2.3.2人体试食实验:
血清总胆固醇、甘油三酯二项指标阳性,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不显著低于对照组,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辅助降血脂功能作用;②血清总胆固醇、甘油三酯二项指标中一项指标阳性,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不显著低于对照组,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辅助降低血清总胆固醇或辅助降低甘油三酯作用。
3辅助降血糖功能
3.1实验工程
3.1.1动物实验
3.1.1.1体重
3.1.1.2空腹血糖
3.1.1.3糖耐量
3.1.2人体试食实验
3.1.2.1空腹血糖
3.1.2.2餐后2小时血糖
3.1.2.3尿糖
3.2实验原则
3.2.1动物实验和人体试食实验所列指标均为必做工程。
3.2.2除对高血糖模型动物进行所列指标的检测外,应进行受试样品对正常动物空腹血糖影响的观察。
3.2.3人体试食实验应在临床治疗的基础上进行。
3.2.4应对临床症状和体征进行观察。
3.2.5在进行人体试食实验时,应对受试样品的食用安全性作进一步的观察。
3.3结果判定
3.3.1动物实验:
空腹血糖和糖耐量二项指标中一项指标阳性,且对正常动物空腹血糖无影响,即可判定该受试样品辅助降血糖功能动物实验结果阳性。
3.3.2人体试食实验:
空腹血糖、餐后2小时血糖两项指标中一项指标阳性,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辅助降血糖功能作用。
4抗氧化功能
4.1实验工程
4.1.1动物实验
4.1.1.1体重
4.1.1.2过氧化脂质含量:
丙二醛或脂褐质
4.1.1.3抗氧化酶活性:
超氧化物歧化酶或谷胱甘肽过氧化物酶
4.1.2人体试食实验
4.1.2.1丙二醛
4.1.2.2超氧化物歧化酶
4.1.2.3谷胱甘肽过氧化物酶
4.2实验原则
4.2.1动物实验和人体试食实验所列的指标均为必测工程。
4.2.2过氧化损伤模型动物和老龄动物任选其一进行生化指标测定。
4.2.4在进行人体试食实验时,应对受试样品的食用安全性作进一步的观察。
4.3结果判定
4.3.1动物实验:
过氧化脂质含量和抗氧化酶活性指标均为阳性,可判定该受试样品抗氧化功能动物实验结果阳性。
4.3.2人体试食实验:
丙二醛、超氧化物歧化酶、谷胱甘肽过氧化物酶三项实验中任一项实验结果阳性,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抗氧化功能作用。
5辅助改善记忆功能
5.1实验工程
5.1.1动物实验
5.1.1.1体重
5.1.1.2跳台实验
5.1.1.3避暗实验
5.1.1.4穿梭箱实验
5.1.1.5水迷宫实验
5.1.2人体试食实验
5.1.2.1指向记忆
5.1.2.2联想学习
5.1.2.3图象自由回忆
5.1.2.4无意义图形再认
5.1.2.5人像特点联系回忆
5.1.2.6记忆商
5.2实验原则
5.2.1动物实验和人体试食实验为必做工程。
5.2.2跳台实验、避暗实验、穿梭箱实验、水迷宫实验四项动物实验中至少应选三项,以保证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5.2.3正常动物与记忆障碍模型动物任选其一。
5.2.4动物实验应重复一次(重新饲养动物,重复所做实验)。
5.2.5人体试食实验统一使用临床记忆量表。
5.2.7在进行人体试食实验时,应对受试样品的食用安全性作进一步的观察。
5.3结果判定
5.3.1动物实验:
跳台实验、避暗实验、穿梭箱实验、水迷宫实验四项实验中任二项实验结果阳性。
且重复实验结果一致(所重复的同一项实验两次结果均为阳性),可以判定为该受试样品改善记忆功能动物实验结果阳性。
5.3.2人体试食实验:
记忆商结果阳性,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辅助改善记忆功能作用。
6缓解视疲劳功能
6.1人体试食实验工程
6.1.1眼部症状
6.1.2明视持久度
6.1.3远视力
6.2实验原则
6.2.1所列指标均为必做工程。
6.2.2在进行人体试食实验时,应对受试样品的食用安全性作进一步的观察。
6.3结果判定
症状总积分、明视持久度和总有效率明显改善,平均明视持久度提高大于等于10%,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缓解视疲劳功能的作用。
7促进排铅功能
7.1实验工程
7.1.1动物实验
7.1.1.1体重
7.1.1.2血铅
7.1.1.3骨铅
7.1.1.4肝组织铅
7.1.2人体试食实验
7.1.2.1血铅
7.1.2.2尿铅
7.1.2.3尿钙
7.1.2.4尿锌
7.2实验原则
7.2.1动物实验和人体试食实验所列指标均为必做工程。
7.2.2根据受试样品作用原理的不同,预防性高铅动物模型和治疗性高铅动物模型选其一进行实验。
7.2.3应对临床症状、体征进行观察。
7.2.4对尿铅进行多次测定,以了解体铅的排出情况。
7.2.5在进行人体试食实验时,应对受试样品的食用安全性作进一步的观察。
7.3结果判定
7.3.1动物实验:
骨组织和肝组织铅任一指标明显降低,可判定该受试样品促进排铅功能动物实验结果阳性。
7.3.2人体试食实验:
任一观察时点尿铅排出量或总尿铅排出量明显增加并对总尿钙、总尿锌的排出无明显影响,或总尿钙、总尿锌排出增加的幅度小于总尿铅排出增加的幅度,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促进排铅功能作用。
8清咽功能
8.1实验工程
8.1.1动物实验
8.1.1.1大鼠棉球植入实验
8.1.1.2大鼠足趾肿胀实验
8.1.2人体试食实验:
咽部症状、体征
8.2实验原则
8.2.1动物实验和人体试食实验为必做工程。
8.2.2大鼠棉球植入实验和大鼠足趾肿胀实验任选其一。
8.2.3在进行人体试食实验时,应对受试样品的食用安全性作进一步的观察。
8.3结果判定
8.3.1动物实验:
大鼠棉球植入实验或大鼠足趾肿胀实验结果阳性,可判定该受试样品清咽功能动物实验结果阳性。
8.3.2人体试食实验:
咽部症状、体征明显改善,症状、体征的改善率明显增加,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清咽功能作用。
9辅助降血压功能
9.1实验工程
9.1.1动物实验
9.1.1.1体重
9.1.1.2血压
9.1.1.3心率
9.1.2人体试食实验
9.1.2.1临床症状与体征
9.1.2.2血压
9.1.2.3心率
9.2实验原则
9.2.1动物实验和人体试食实验所列指标均为必做工程。
9.2.2动物实验应选择高血压模型动物和正常动物进行所列指标的观察。
9.2.3人体试食实验应在临床治疗的基础上进行。
9.2.4在进行人体试食实验时,应对受试样品的食用安全性作进一步的观察。
9.3结果判定
9.3.1动物实验:
实验组动物血压明显低于对照组,且对实验组动物心率和正常动物血压及心率无影响,可判定该受试样品辅助降血压功能动物实验结果阳性,
9.3.2人体试食实验:
舒压或收缩压二项指标中任一指标结果阳性,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辅助降血压功能作用。
10改善睡眠功能
10.1实验工程
10.1.1体重
10.1.2延长戊巴比妥纳睡眠时间实验
10.1.3戊巴比妥钠(或巴比妥钠)阈下剂量催眠实验
10.1.4巴比妥钠睡眠潜伏期实验
10.2实验原则
10.2.1所列指标均为必做工程。
10.2.2需观察受试样品对动物直接睡眠的作用。
10.3结果判定
延长戊巴比妥钠睡眠时间实验、戊巴比妥钠(或巴比妥钠)阈下剂量催眠实验、巴比妥钠睡眠潜伏期实验三项实验中任二项阳性,且无明显直接睡眠作用,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改善睡眠功能的作用。
11促进泌乳功能
11.1实验工程
11.1.1动物实验
11.1.1.1母鼠体重
11.1.1.2仔鼠体重
11.1.2人体试食实验
11.1.2.1乳房胀度
11.1.2.2泌乳量
11.1.2.3乳汁质量:
乳汁蛋白含量测定
11.2实验原则
11.2.1动物实验和人体试食实验所列的指标均为必做工程。
11.2.3在进行人体试食实验时,应对受试样品的食用安全性作进一步的观察。
11.3结果判定
11.3.1动物实验:
仔鼠体重明显增加,可判定该受试样品促进泌乳功能动物实验结果阳性。
11.3.2人体试食实验:
乳房胀度、泌乳量二项指标阳性,乳汁质量不低于对照组,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促进泌乳功能的作用。
12缓解体力疲劳功能
12.1实验工程
12.1.1动物体重
12.1.2负重游泳实验
12.1.3血乳酸
12.1.4血清尿素
12.1.5肝糖原或肌糖原
12.2实验原则
12.2.1动物实验所列指标均为必做工程。
12.2.2实验前必须对同批受试样品进行违禁药物的检测。
12.2.3运动实验与生化指标检测相结合。
12.3结果判定
负重游泳实验结果阳性,血乳酸、血清尿素、肝糖元/肌糖元三项生化指标中任二项指标阳性,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缓解体力疲劳功能作用。
13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
13.1实验工程
13.1.1体重
13.1.2常压耐缺氧实验
13.1.3亚硝酸钠中毒存活实验
13.1.4急性脑缺血性缺氧实验
13.2实验原则
所列指标均为必做工程。
13.3结果判定
常压耐缺氧实验、亚硝酸钠中毒存活实验、急性脑缺血性缺氧实验三项实验中任二项实验结果阳性,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作用。
14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
14.1实验工程
14.1.1体重
14.1.2外周血白细胞计数
14.1.3骨髓细胞DNA含量或骨髓有核细胞数
14.1.4小鼠骨髓细胞微核实验
14.1.5血/组织中超氧化物歧化酶活性实验
14.1.6血清溶血素含量实验
14.2实验原则
外周血白细胞计数、骨髓细胞DNA含量或骨髓有核细胞数、小鼠骨髓细胞微核实验、血/组织中超氧化物歧化酶活性实验、血清溶血素含量实验中任选择三项进行实验。
14.3结果判定
在外周血白细胞计数、骨髓细胞DNA含量或骨髓有核细胞数、小鼠骨髓细胞微核、血/组织中超氧化物歧化酶活性、血清溶血素含量五项实验中任何二项实验结果阳性,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作用。
15减肥功能
15.1实验工程
15.1.1动物实验
15.1.1.1体重
15.1.1.2摄食量
15.1.1.3体脂肪重量(睾丸及肾周围脂肪垫)
15.1.1.4脂/体比
15.1.2人体试食实验
15.1.2.1体重
15.1.2.2腰围、臀围
15.1.2.3体脂肪含量
15.2实验原则
15.2.1动物实验和人体试食实验所列指标均为必做工程。
15.2.2动物实验鼠肥胖模型法和预防大鼠肥胖模型法任选其一。
15.2.3减少体多余脂肪,不单纯以减轻体重为目标。
15.2.4引起腹泻或抑制食欲的受试样品不能作为减肥功能食品。
15.2.5每日营养素摄入量应基本保证机体正常生命活动的需要。
15.2.6对机体健康无明显损害。
15.2.7在进行功能实验前,应对同批受试样品进行违禁药物的检测。
15.2.8以各种营养素为主要成分替代主食的减肥功能食品可以不进行动物实验,仅进行人体试食实验。
15.2.9不替代主食的减肥功能食品,试食时应对试食前后的膳食状况进行观察。
15.2.10应对试食前后的运动情况进行观察。
15.2.11在进行人体试食实验时,应对受试样品的食用安全性作进一步的观察。
15.3结果判定
15.3.1动物实验:
实验组的体重和体脂肪重量,或体重和脂/体比低于模型对照组,差异有显著性,摄食量不显著低于模型对照组,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动物减肥功能实验结果阳性。
15.3.2人体试食实验:
不替代主食的减肥功能食品:
体脂肪重量减少,皮下脂肪四个点中任两个点减少,腰围与臀围之一减少,且差异有显著性,运动耐力不下降,对机体健康无明显损害,并排除膳食及运动对减肥功能作用的影响,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减肥功能作用。
替代主食的减肥功能食品:
体脂肪重量减少,皮下脂肪四个点中任两个点减少,腰围与臀围之一减少,且差异有显著性,运动耐力不下降,且对机体健康无明显损害,并排除运动对减肥功能作用的影响,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减肥功能作用。
16改善生长发育功能
16.1实验工程
16.1.1动物实验
16.1.1.1体重
16.1.1.2身长
16.1.1.3食物利用率
16.1.2人体试食实验
16.1.2.1身高
16.1.2.2体重
16.1.2.3胸围
16.1.2.4上臂围
16.1.2.5体脂肪含量
16.2实验原则
16.2.1动物实验和人体试食实验所列指标均为必测工程。
16.2.2应对受试者试食前后膳食、运动状况进行观察。
16.2.3实验前应对受试样品是否含有与生长发育有关的激素进行测定。
16.2.4在进行人体试食实验时,应对受试样品的食用安全性作进一步的观察。
16.3结果判定
16.3.1动物实验:
体重、身长增加明显高于对照组,食物利用率不显著低于对照组,可判定动物实验结果阳性。
16.3.2人体试食实验:
试食组身高阳性,体重、胸围、上臂围三项指标中任一项阳性,体脂肪含量在正常围,并排除膳食因素和运动对结果的影响,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改善生长发育功能作用。
17增加骨密度功能
17.1实验工程
动物实验:
分为方案一(补钙为主的受试物)和方案二(不含钙或不以补钙为主的受试物)两种。
17.1.1体重
17.1.2骨钙含量
17.1.3骨密度
17.2实验原则
17.2.1根据受试样品作用原理的不同,方案一和方案二任选其一进行动物实验。
17.2.2所列指标均为必做工程
17.2.3使用未批准用于食品的钙的化合物,除必做工程外,还必须进行钙吸收率的测定;使用属营养强化剂围的钙源及来自普通食品的钙源(如可食动物的骨、奶等),可以不进行钙的吸收率实验。
17.3结果判定
方案一
骨钙含量或骨密度显著高于低钙对照组且不低于相同剂量的碳酸钙对照组,钙的吸收率不低于碳酸钙对照组,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增加骨密度功能作用。
方案二
不含钙的产品,骨钙含量或骨密度较模型对照组明显增加,且差异有显著性,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增加骨密度功能作用。
不以补钙为主(可少量含钙)的产品,骨钙含量或骨密度较模型对照组明显增加,差异有显著性,且不低于相应剂量的碳酸钙对照组,钙的吸收率不低于碳酸钙对照组,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增加骨密度功能作用。
18改善营养性贫血功能
18.1实验工程
18.1.1动物实验
18.1.1.1体重
18.1.1.2血红蛋白
18.1.1.3红细胞游离原卟啉
18.1.2人体试食实验
18.1.2.1血红蛋白
18.1.2.2血清铁蛋白
18.1.2.3红细胞游离原卟啉/血清运铁蛋白饱和度
18.2实验原则
18.2.1动物实验和人体试食实验所列的指标均为必做工程。
18.2.2针对儿童的人体试食实验,只测血红蛋白和红细胞游离原卟啉。
18.2.3在进行人体试食实验时,应对受试样品的食用安全性作进一步的观察。
18.3结果判定
18.3.1动物实验:
血红蛋白和红细胞游离原卟啉二项指标阳性,可判定该受试样品改善营养性贫血功能动物实验结果阳性。
18.3.2人体试食实验
18.3.2.1针对改善儿童营养性贫血功能的,血红蛋白、红细胞游离原卟啉两项指标阳性,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改善营养性贫血功能作用。
18.3.2.2针对改善成人营养性贫血功能的,血红蛋白指标阳性,血清铁蛋白、红细胞游离原卟啉/血清运铁蛋白饱和度二项指标一项指标阳性,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改善营养性贫血功能作用。
19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19.1实验工程
动物实验分为方案一(四氯化碳肝损伤模型)和方案二(酒精肝损伤模型)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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