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销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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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销规定
财务报销规定
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报账流程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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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业务发生的必要性,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负责,因审核不当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主要责任。
按年度预算指标控制本部门的预算执行,保证业务发生所形成的原始凭证客观、真实。
第三章
报账要求
第七条
财务部门在办理财务报销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局管理制度以及局组的决定,对各部门的财务报销事宜进行指导和监管,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票据不予受理,对无预算、超预算的支出报销事项不得办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局分管财务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
各部门应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各项管理制度和局党组的决定。
各部门经费支出报销事项实行谁经办、谁报账,原则上不得代报账和集中报账,并合理预留报账及资金拨付时间。
除差旅费外的所有经费支出报销事项,需验证人(验收人与证明人的合称)签字。
不得在差旅费报销中夹带培训费、会议费等超出差旅费规定范围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各部门应当增强预算意识,强化刚性预算约束,做
-4-到年度预算中未安排的项目不得发生相应支出。
年度预算中没有进行预算安排的突发性支出,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可先执行,待局统一调整预算时解决。
第十条
出纳人员需根据单位3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保留库存现金备用,核定好库存现金限额,不得坐支现金或以白条抵库;预留××应急备用金不超过1万元。
各部门在使用5千元以上大额现金时,实行借款及现金报账预约制度,提前2天告知财务部门,以保障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费应根据审批及发放表,原则上通过银行支付至评审专家银行卡,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局属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评审的,执行《中共中国××局党组关于规范局属单位工作人员参加项目评审、咨询、论证、鉴定和验收等活动的通知》.第十一条
报销人确保纳入国家强制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消费行为均使用公务卡结算,财务部门加强还款审核、银行对账、会计核算和公务卡的追踪管理。
对先支后报的公务支出,凡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持卡人在办理完公务支出后,凭发票及发票附件、POS机刷卡签购单等原始单据,及时填制相关报销单,履行报销审批程序后办理报销。
经办人在边远地区发生公务支出,确因当地无条件使用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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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时可由收款单位在发票上盖章证明、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发展与财务处审核、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等应公务卡挷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如微信、支付定等)支付,报销时提供银行流水单。
第十二条
凡涉及设备、工程和服务等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合同管理等有关规定,财务部门要同资产管理部门和合同执行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合同执行,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财务风险。
设备、物资采购完毕后应及时办理收入库或出库手续方可办理财务报销。
以局名称统一购置或制作的总金额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的物品,需由发展与财务处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履行核验手续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
办公用品采购执行《××局办公用品管理办法》,按照办公用品采购目录购买。
第十三条
各部门按局合同管理规定履行合同签订审批、法人授权后完成合同签订、财务部门对合同编号,建立合同管理台账,经办部门应建立合同执行台账。
合同款预付需在完成资金审批程序后支付,合同款支付报销在履行报销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十四条
拨付市县××台站运维费,由监测预报处在上半年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各台站基数,向发展与财务处提交预算分
-6-配方案,发展与财务处报局党组审定后拨款;拨付市县××部门工作补助经费,由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发展与财务处根据年度预算综合平衡报局党组审定后拨款。
各市县××部门收到拨款后应开具财政专用收据作为财务报销依据。
第十五条
办公大楼的植物租赁、各类保洁由局应急指挥和保障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履行报销审批程序后办理财务报销。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课题)经费支出按照国家相关科研项目(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科研项目(课题)计划下达后,项目负责人需向发展与财务处提供科研项目(课题)任务书(协议或合同),并提交费用支出详细预算,项目(课题)负责人和科学技术处依次审批,严格依照批准的实施计划内容和详细预算开支,严禁以拨代报。
第十七条
各部门职工在出差归局、合同履行完毕等事项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报账。
年终前应将当年应报未报账务全部报销完毕,一般不得跨年报销。
超过一个月的单据报销,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受理。
超时限办理报销,需附原因说明,按权限报请报销审批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内部调账、账户之间归还资金应按有关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严禁未经批准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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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批及支出标准
第十九条
财务审批应区分不同情况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采用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批的方式。
应当履行事前审批的事项而未履行的,财务部门不得受理相关经费支出报销或资金支付事项。
第二十条
经费支出报销和资金支付事项根据金额按照审批权限自下而上逐级进行审批,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责任到人,权责一致。
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财务报销审批权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特殊情况发生的先支后审报销,由财务复核人员督促事后补充完成。
如经办人在7个工作日内不妥善完成补充事项,财务复核人员报原审批人后,对已拨付的资金进行催收或扣回,直到全部资金收回。
局党组会议审批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应以党组会议纪要(复印并盖章)作为报销审批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局领导审批时应在相关单据或凭证上签注“同意”、“情况属实”等明确意见,各审核人、审批人的本人签名及签审日期。
对先审批后报销事项,经费支出未超出审批时的金额,原局分管负责人或局主要负责人可不用再重复签字。
-8-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办理个人经费支出事项报销时,有正副职的相互审签,没有副职的由局分管负责人审签。
局主要负责人办理经费支出事项报销时由局分管财务负责人审签,其他局领导(含非领导职务人员)办理经费支出事项报销时由局主要负责人审签。
第二十二条
事前审批事项
(一)工资、社保及相关福利审批人事部门按规定及时调整工资,经审批后提供准确的《工资表》,会同财务部门完成工资的发放,并报局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
凡是发放职工工资及福利事项,人事部门应先初审。
如公积金、社保缴费及工会慰问发放等。
公积金发放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工会福利慰问由工会负责人审批。
××省工程防震研究院职工工资及福利事项由院负责人审批。
(二)出差审批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事前申请,并填制出差审批单,列明出差人员、事由、时间及交通工具。
一般人员和部门(单位)副职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批,部门(单位)正职由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局主要负责人出差由纪检组长审批,其他局领导(含非领导职务人员)出差报局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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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差,出差任务紧急、坐火车超过24小时等情况,经审批可乘坐飞机;往返机票价格低于其他交通工具票价2倍以内的,经审批可乘坐飞机。
乘坐飞机应在出差审批单中进行说明,原则上只能购买公务机票。
陪同局领导出差人员,可与局领导一同乘坐飞机。
因公出国(境)应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省工程防震研究院职工出差由院负责人审批,院负责人出差由局分管负责人审批。
(三)会议审批根据局制定的年度会议计划,计划内会议召开前1周由主办部门(单位)提出会议申请和预算,由主办部门和发展与财务处分别审签,报主办部门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未列入计划确需召开的会议,主办部门(单位)应提前1周提交会议申请和预算,由主办部门和发展与财务处分别审签,由主办部门局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局主要负责人或局党组审批。
会议主办部门(单位)在报账时需提供会议通知文件、会议预算、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支出原始明细单等凭证。
(四)培训审批根据局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前1周由主办部门(单位)提出培训申请和预算,人事教育处和发展与财务处分别审签后报
-10-局分管人事教育处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未列入计划确需召开的培训,主办部门(单位)应提前1周提交培训申请和预算,由人事教育处和发展与财务处分别审签,经局分管人事教育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局主要负责人或局党组审批。
培训主办部门(单位)在报账时需提供培训通知文件、培训预算、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审批单及领款单、支出原始明细单等凭证。
(五)公务接待审批公务接待由对口部门(单位)按照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事前提出接待申请,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报销接待费用时办公室负责人应进行审签。
××省工程防震研究院公务接待,由局分管负责人审批。
(六)咨询、评审、讲课及劳务审批各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支付咨询费、评审费、讲课费及劳务费,需事前提出申请,发展与财务处审签后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并提供咨询、评审、讲课及劳务费的情况说明。
报销时还应提供讲课老师的职称相关资料。
(七)租车审批各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车辆而局现有车辆无法保证时,需事前提出租车申请,由应急指挥和保障中心报局办公室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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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由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八)乘坐出租车审批未进行车改职工特殊情况可乘坐出租车,在报账时须填制出租车报销单,列明乘坐事由、时间、往返地点,由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九)合同审批凡列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目录的所有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设备、工程和服务等采购项目,必须纳入合同管理,签订合同文本,履行合同签订审批程序,具体审批权限按照局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十)车辆维保审批车辆维修保养和购买加油卡应进行事前审批,车班提出申请,由应急指挥和保障中心初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签,局分管负责人审批。
车辆维保厂家、保险购买应采用竞价或招标方式,选择服务、质量好的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标准
(一)会议费由我局承办的中国××局会议、全省××系统工作会议,中央和省财政项目安排的会议,各部门组织的会议,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不得超标。
按《××局会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综合定额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
-12-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二)培训费由我局承担的中国××局培训和自行组织的培训,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不得超标。
培训费综合定额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按《××省省级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三)差旅费差旅费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局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因公出国,按中国××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外发16号)执行。
职工出差期间,不得报销出租车费、机场大巴车费等市内交通费,从驻地往返机场的交通费在市内交通费中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飞机票应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买或公务行手机移动终端购买[执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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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如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职工出差如果绕道省亲办事,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城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自然天数(扣除探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四)公务接待费同城、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及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接待应当有利公务、务实节俭、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公务接待费按《××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公务接待不得一事多报。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五)专家咨询费及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是指因项目工作需要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14-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以通讯方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详见××××局关于印发《××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财〔2006〕121号)]。
劳务费发放人员应为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非本单位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按照不超过1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在发放专家咨询费及劳务费时,须登记领款人信息,包括:
姓名、职务(职称)、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及本人签名等。
(六)讲课费(税后)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
执行[详见中国××局司函《转发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函〔2017〕64号)]。
发放讲课费时,须登记领款人信息,包括:
姓名、职务(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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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及本人签名等。
(七)××省工程防震研究院应依据本规定的支出标准执行。
如需自行制定超本规定的支出,先由发展与财务处审核,报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资金结算
第二十四条
省××局所有经济业务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讲课费、咨询费、评审费、三公经费、出差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办理1千元以下,且不具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的经济业务,及××灾害救援等特殊情况可使用现金结算;特殊情况下(如偏远地区差旅、无网络等)200元以上(含)未使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的经济业务,应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章
借款
第二十六条
因医疗保险政策原因,异地医疗等特殊情况,可予以借款。
第二十七条
××灾害应急工作、赴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地区差旅等,可予以公务借款;公务借款前款未清者,不得再
-16-次借款。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应按规定对财务报销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出,并纠正财务报销中存在问题。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各会计人员应当相互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和纠正。
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人员发现虚假票据、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等,按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分管局长后,按要求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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