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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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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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安装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甲方通知7日内开始进场施工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性验收合格
五、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5.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工程量清单
(6)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7)技术协议
(8)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
6.1本合同使用汉语言文字。
6.2适用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建筑设计、施工的现行法律、法规。
6.3适用标准、规范名称:
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的现行标准、规范,具体见甲乙双方签署《技术协议》。
七、图纸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日期: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套数:
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
甲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图纸进行保密。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甲方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八、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8.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的权利及义务按甲方同其签订的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8.2甲方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8.3项目经理
甲方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8.4技术负责人
甲方的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务:
乙方的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务:
在商务及技术上,甲方只认可乙方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乙方其他人员不能代表乙方同甲方发生任何业务关系。
8.5甲方的义务
8.5.1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进场道路,以及红线以内的场地平整,障碍物的拆迁。
8.5.2提供施工用的水源和电源(甲方只负责提供一个电气总柜,一处水源总管到现场。
分配电箱,配电线路,用水支管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按决算总价的1%扣除水费和电费。
8.5.3开通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8.5.4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8.5.5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8.5.6组织乙方与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5.7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方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8.5.8双方约定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8.5.9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工作:
8.6乙方的义务
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8.6.1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供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控制报表。
8.6.2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8.6.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8.6.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8.6.6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6.7施工现场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洁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6.8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施工机械数量不得少于投标时拟投入机械数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文件的相关条款配置。
8.6.9做好施工保护,按有关规定设置,不得占道,不得超越红线。
8.6.10必须按国家的安全规程施工,保证施工场周边人员及建筑物、地面附着物及其他设施等的安全。
因施工造成的安全事故、其它事故及与其它施工单位的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8.6.11乙方须服从甲方在安全、消防等方面的管理。
8.6.12自觉、积极地、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监督。
8.6.13在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必须将详细施工方案报甲方审核,通过后方能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任何施工方案的变化必须经甲方认可后方能实施。
8.6.14乙方必须完整保存施工档案,同时,按甲方要求提交所需书面材料,任何中途验收手续必须完善。
8.6.15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现场管理,不得同其他施工队伍打架斗殴,如有发生,第一次甲方将对乙方处以5万圆罚款,第二次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8.6.16乙方必须管理好材料、机械,若管理不善发生遗失、损坏,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8.6.17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在用水、用电方面的管理,服从调度。
8.6.18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对其临时设施的管理,按甲方要求拆迁及修建,费用由乙方承担。
8.6.19双方约定乙方做的其他工作:
提供甲方派驻人员,及监理工程师临时办公用房。
九、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1进度计划
9.1.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度计划的时间:
甲方确认的时间:
监理确认的时间:
9.1.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9.1.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认进度组织施工,接受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无权就改地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9.1.4开工及延期开工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内不能有效开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9.1.5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9.1.6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包含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被甲方或监理勒令停工),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需整改的应由乙方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并应得到甲方同意,其后才能实施,且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整改措施需经设计院设计及第三方检测,则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9.1.7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9.1.7.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9.1.7.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9.1.7.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24小时;
9.1.7.4不可抗力;
9.1.7.5其他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必须书面认定);
9.1.8工程竣工
9.1.8.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9.1.8.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1.9本工程的进度认定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
9.1.10本工程所确立的工期不受天气等非不可抗力自然条件影响,工期不予以顺延。
9.1.11在甲方认为乙方难以保证工期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加班,乙方必须接受同时必须保证安全与质量,由于加班所带来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1.1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质量与检验
10.1工程质量
10.1.1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责任分别承担。
10.1.3本工程的质量评定仲裁部门:
市及市级以上的建筑质量站。
10.1.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技术要求和国家颁发的现行土建工程规范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施工。
10.1.5甲方要求一次验收合格。
10.2检查与返工
10.2.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无条件提供便利条件。
10.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一经发现,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0.3隐蔽工程与中间验收部位:
10.3.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0.3.2乙方必须在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如强行施工,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在一周内无条件撤出施工现场。
10.4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条件应无条件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10.5涉及本工程的质量均需得到甲方现场派驻代表的确认。
十一、安全施工
11.1安全施工与检查
11.1.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如因乙方把安全隐患犯告诉甲方而没及时整改,由此造成的所有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11.1.2乙方在动力设备、输出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确认后实施。
但在实施中发生的所有事故由甲乙双方协商负责。
11.2事故处理
11.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时,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乙双方协商经乙方同意承担费用。
11.2.2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十二、合同价款与支付
12.1本合同总价款为: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为一次性包干,不因政策性费率和建筑材料价格的变化等因素而调整此单价(招标人提供材料价格变动除外)。
甲方在工程结算金额中扣除总工程价款5.4%.(其中:
税金3.3%,施工用水电费1%,个人收入调节税1%,五粮液杯质量奖1‰)
12.1.1.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数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附录A、B、C、D、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12.1.2.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价格确定。
若工程因设计变更或其它原因造成在结算时无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应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执行(类似项划分原则:
清单定额同分部分项下子项的分项工程;类似工艺及类似构造的分项工程;装饰工程同部位不同材料的分项工程);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四川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只计取综合单(基)价(组价时材料价格的确定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不作综合调整;招标人实际核定的材料单价与《招标人暂定主要材料价格表》不一致时(包括清单已有项目和类似项目),结算时投标单价按照投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作相应调整。
12.1.3、由于设计变更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增减,甲方不予调整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竣工结算工程量发生变化,措施项目单价及总价不再做调整。
12.1.4.本次招标涉及的材料除甲方指定分包工程外全部由乙方采购,除红砖、钢筋、水泥、木材等为发包人提供单价进入标书(具体见《招标人暂定主要材料价格表》),其它材料均由投标单位自行组价,除《招标人暂定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外单价不作调整。
中标后若工程中发生而清单中未包含的材料由招标人确认价格后再进入结算。
12.1.5.投标人的综合单价时已考虑到各种风险,如材料在任何情况下不予以调整(除甲方供应材料);因地勘资料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发包人不予以调整价格及赔偿;因设计更改产生的工期顺延及其它发包人原因(如材料延迟供应,材料调换等情况)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发包人方不予以赔偿。
12.2付款方式:
电汇或银行承兑。
(甲方不承担银行承兑汇票的贴息费用)
12.3开户银行及帐号
甲方:
开户银行:
税号:
邮编:
乙方:
开户银行:
帐号:
邮编:
12.4付款条件
12.4.1本工程不付预付款,按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时支付到工程总金额的80%,验收合格办理决算后支付到工程总金额的97%,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三个工作日内支付3%余款。
十三、材料设备供应
13.1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
13.1.1为保证工程质量,甲方对钢材、水泥等材料采用指定生产厂家形式,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厂家范围内采购。
乙方采购大宗材料前须事先报经甲方同意。
甲方根据工程进度审批乙方的采购计划。
《招标人暂定主要材料价格表》内的材料由投标人提出计划,招标人确定材料供应商及材料价格后由供应商与中标人签署材料供应合同,招标人以进度款形式支付材料款。
《招标人暂定主要材料价格表》以外材料由中标人自行采购。
13.1.2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负责。
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清点。
13.1.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3.1.4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13.1.5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重新采购,已施工的必须拆除,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3.1.6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十四、工程变更
14.1工程设计变更
14.1.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
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A、更改工程有关部门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B、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C、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D、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14.1.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4.1.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4.1.4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会同监理及设计单位现场代表负责商议解决并提出书面意见,乙方按书面通知执行。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14.1.5确定变更价款
14.1.5.1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按照合同条款调价款。
14.1.5.2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14.1.5.3若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照本合同16.2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4.1.5.4甲方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14.1.5.5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14.1.6涉及工程量的增减及技术变更的书面通知,必须有本合同中明确的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及甲方派驻人员签字。
其他人无权签发此通知,由此可能给乙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才能予以实施,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14.1.7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关于工程量的增减及技术变更的通知,并无条件实施。
十五、竣工验收及结算
15.1竣工验收
15.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现行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乙方提供竣工图六套。
15.1.2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5.1.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乙方验收的日期。
15.2竣工结算
15.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30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5.2.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15.3质量保修
15.3.1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无偿质量保修责任。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
主体结构终生保修,防水工程保修五年,装饰装修保修两年,水电安装保修两年。
15.3.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
十六、违约、争议和索赔
16.1违约
16.1.1甲方违约
16.1.1.1工程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
1.2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16.1.2乙方违约
16.1.2.1因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每延期一天违约金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一。
16.1.2.2乙方应严格按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审定的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组织施工,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向甲方支付偿付逾期违约金,每延期一天违约金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一。
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甲方损失。
总的工期延期(最长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
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承担甲方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16.2争议
16.2.1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时,可向宜宾市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
16.2.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6.2.2.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16.2.2.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16.2.2.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七、其他
17.1工程分包
本工程严禁任何形式的转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行架结构工程须由乙方另外委托具备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乙方对分包单位承担总承包职能。
行架结构工程的分包单位必须经甲方认可。
17.2不可抗力
17.2.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其他双方约定的自然灾害。
17.3保险
17.3.1乙方投保内容:
进入施工场地的自有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工程的材料、机械及待安装设备(甲方自购的除外)。
17.3.2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7.3.3合同总价包括以上费用。
17.4合同解除
17.4.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7.4.2合同上述条款中涉及可以解除合同的条款。
17.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7.4.3.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7.4.3.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7.4.4一方依据17.5.2、17.5.3、17.5.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
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16.2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7.4.5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17.5合同生效与终止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
17.5.1除本合同15.3款外,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17.5.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7.5.3本合同及其附件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17.6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拾份,甲方陆份,乙方肆份.
18.补充条款:
甲方:
乙方: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月日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
层数
跨
度
(米)
设备安装内容
工程
造价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
号
材料设备
品种
规格
型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质量
标准
供应
时间
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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