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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完整
保险案例(完整)
保险案例分析
1.2002年7月10日,某加工厂将其拥有的一辆双排座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13.2万元。
同年12月21日,该车在马路上行驶时,与某食品公司的一辆东风车碰撞,造成该车严重损坏。
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东风车司机郭某承担肇事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
加工厂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了情况。
保险公司提出,造成加工厂车辆损失的全部责任在郭某,加工厂理应先向郭某及食品公司要求赔偿。
考虑到加工厂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同意,由保险公司行使加工厂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追偿之后保险公司再向加工厂支付保险金。
于是,保险公司持加工厂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向食品公司索赔,要求其赔偿加工厂受损的损失11万元,食品公司未予同意,因此保险公司也未向加工厂支付赔款。
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因为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条件是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先向加工厂支付赔款后,再于赔偿金额限度内取代加工厂的地位行使其对食品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
2.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以投保人的身份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
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
答案:
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因为游客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
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
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东方明珠电视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3.四川省某市果品公司通过铁路运输给黑龙江某单位一车皮四川甘蔗,计2000娄,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
货物在约定的15天期限内到达目的地,在卸货前发现左侧车门裂口,靠近车门处有明显的被盗痕迹。
卸货后清点实剩货物发现有240娄被盗,还有130娄被冻毁。
4.
5.
6.
7.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
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答案: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
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在本案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
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将扣留的1万元退还给张妻。
8.若两个不同公司的甲车和乙车在行驶中发生相撞。
甲车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车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
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
这两辆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计算保险公司对甲、乙两车的被保险人个应赔偿多少?
(不考虑免赔率)
答案:
其赔款计算如下:
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
=5000×70%=3500元?
甲车应赔乙车=(乙车车损+乙车车上货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
=(4000+5000)×70%=6300元?
保险人负责甲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甲车自负车损+甲车应赔乙车)×(1-免赔率)=3500+6300=9800元?
乙车自负车损=乙车车损×乙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4000×30%=1200元?
乙车应赔甲车=(甲车车损+甲车上货损)×乙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
=(5000+10000)×30%=4500元?
保险人负责乙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乙车自负车损+乙车应赔甲厂)×(1-免赔率)
=1200+4500=5700元?
这样,此案甲车得到保险人赔款9800元;乙车得到保险人赔款5700元。
9.国外某仓库投保火灾保险。
在保险期间因被敌机投弹击中燃烧起火,仓库受损。
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造成仓库受损的原因是由敌机投弹击中和燃烧起火,前一个原因属于战争行为,是火灾保险的除外责任;后一项是保险责任。
根据近因原则,在风险事故连续发生中,敌机投弹击中是造成损失的近因,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0.1999年5月11日,驾驶员王某驾驶一辆装载水泥的解放牌卡车行至大集路120公里处,因避让前面一辆小轿车采取措施不当,加之下雨路滑,致使挂车翻在公路上,与相对方向行驶而来的由驾驶员赵某驾驶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大型货车相撞,造成驾驶员赵某死亡,所载货物严重损失的重大交通事故。
后经公安机关认定由解放牌卡车驾驶员王某全部责任。
该事故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赔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济损失87620元。
判决生效后却难以执行。
因为王某的解放卡车因未参加保险,其生活相当困难,他又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其家中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无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能力。
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赵某所驾货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货主责任险、承运货物责任险。
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损失不能向王某索取赔偿时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是否该赔?
如何赔偿?
答案:
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车辆因碰撞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该案的理赔处理,应适用代位追偿原则。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有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索赔。
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或无力支付时,保险人应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因此,车辆损失在被保险人履行一定手续后,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给予赔付,并获得向肇事人王某追偿的权利,车上的货物损失按照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由所保保险人赔付并同样转移代位追偿权。
11.某保险公司的一份船舶险成数分保合同,每艘船的最高限额为800万元,分出公司自留20%,分出80%,对于分入公司甲承担40%,乙承担60%,A、B两艘船的保额分别为200万、1000万,赔款分别为4万、8万,请进行分析?
答案:
对于A船,分出公司4*20%=0.8万;甲公司:
4*80%*40%=1.28万;乙公司:
4*80%*60%=1.92万
对于B船,
成数分保合同:
分出公司800/1000*8*20%=1.28万;甲公司:
800/1000*8*80%*40%=2.048万;乙公司:
800/1000*8*80%*60%=3.072万
还有的200万则应办理临时分保合同.
12.某企业于2000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最近账面金额投保,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2001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
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
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
答案:
因为投保人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属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低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
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
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
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13.某公司总资产为4000万元,该公司仅将价值1200万元的房屋投保了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限内,该公司遭受了一场大火,灾害造成的损失达200万元,其中房屋损失186万元,其他财产损失14万元。
在救火抢险过程中发生施救费用1万元。
分析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保险人应对该次火灾事故负责赔偿的项目应该有哪些?
(2)保险人采取什么赔偿方式?
(3)保险人应该支付的保险赔款是多少?
(4)某公司应该自负的财产损失是多少?
答案:
(1)保险人应对该次火灾事故负责赔偿的项目应该是房屋损失与部分施救费。
(2)比例赔偿方式
(3)保险人应该支付的保险赔款是186万元。
(4)因为其他财产损失14万元,所以某公司应该自负的财产损失是14万元。
14.某企业在一次寒流袭击下,由于施工人员的疏忽,导致该企业一套刚安装完毕己试通水的进口净水设备受损,通水管道冻裂,损失金额分别为38000美元和22000美元。
保险单规定的自然灾害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0美元,其他风险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美元。
保险人应赔偿多少美元?
答案:
38000+22000-5000=55000美元
15.某个体户经批准合资经营了一个小煤矿,该矿与工人签定了雇佣合同,其中规定,如果工人在采矿中发生意外事故致死时,由矿方给付丧葬费、抚恤金1万元。
考虑到工人意外伤害风险的客观存在,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矿方。
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瓦斯爆炸而致5名工人窒息死亡,其家属纷纷向矿方和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的险种属于什么险种?
(2)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于哪两个当事人之间?
(3)受害人家属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是否有效?
(4)受害人家属是否能向向保险人索赔?
(5)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多少?
答案:
(1)雇主责任保险
(2)雇主与保险人之间
(3)完全有效
(4)完全不可以
(5)因为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所以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1万元。
16.赵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险合同,2001年1月5日赵某应缴费而为缴费,问:
赵某的合同在2002年1月还有效吗?
如果已无效,还能恢复合同吗?
答案:
已无效,因为已经过了宽限期。
还能恢复,须填写复效申请书,提供可保证明书,付清欠缴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
17.张某拥有5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
在保险期间张某家中失火,当:
(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
(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0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40万元。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40万元。
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为第二危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家庭财产保险采用的是第一损失保险而非不定值保险,所以不能采取比例赔偿的方式。
也就是说,不论保险金额与全部财产价值的大小关系如何,只要损失金额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就按实际损失赔偿。
因此,当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损失金额小于4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赔偿10万元;当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的赔款就是保险金额。
因此,当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损失金额大于4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只赔偿40万元。
18.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在保险期间发生火灾,当:
(1)绝对免赔率为5%,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绝对免赔率为5%,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3)相对免赔率为5%,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1)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即100万元×5%=5万元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所以,当企业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不赔偿。
(2)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大于或等于免赔额即5万元时,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等于实际损失减去免赔额后剩余的差额,即超出免赔额的部分。
所以,当企业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8万元-5万元=3万元。
(3)因为采用了相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即100万元×5%=5万元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当保险事故损失大于或等于免赔额即5万元时,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所以,当企业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
19.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投保货运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出险,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
问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
赔多少?
如果部分损失,将受损货物在当地处理后出售获得6万元价款,则保险人如何赔偿?
赔多少?
(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
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24万元。
(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24-6)/24=18万元
20.若某保险公司承保某企业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800万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某日发生了火灾,损失金额为600万元,出险时财产实际价值为6000万元。
试计算其赔偿金额,并指出该保险是超额保险还是不足额保险。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600×4800/6000=480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1.某日,甲、乙两车相撞,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
甲车车损10万元,医疗费12万元,货物损失18万元;乙车车损22万元,医疗费5万元,货物损失13万元。
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70%;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30%。
该两辆车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甲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6万元的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乙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试分别计算A、B保险公司对甲、乙两车的被保险人各应承担赔偿金额。
车险案例分析时应注意四个要点:
(1)明确各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险种;
(2)明确各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
(3)明确所保车辆的责任比例
(4)明确各种责任比例对应的免陪率规定
A保险公司应赔偿的:
(1)车辆损失险赔偿金额=甲车车损×甲车责任比例×(1-免陪率)
=10×70%×(1-15%)=5.95(万元)
(2)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额=(乙车车损+乙车医疗费+乙车货物损失)×甲车责任比例×(1-免陪率)=(22+5+13)×70%×(1-15%)=23.8(万元)
B保险公司应赔偿的:
(1)车辆损失险赔偿金额=乙车车损×乙车责任比例×(1-免陪率)
=22×30%×(1-5%)=5.28(万元)
(2)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额=(甲车车损+甲车医疗费+甲车货物损失)×乙车责任比例×(1-免陪率)=(10+12+18)×30%×(1-5%)=11.4(万元)
22.若刘某1999年9月8日购买一栋房屋,购买价格240万元,同月18日,刘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240万元的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并于当日交清了保险费。
2000年3月15日,刘某将该房屋以23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刘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手续,也没有告知该保险公司。
2000年5月16日,因意外事故发生火灾。
刘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问为什么?
若李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为什么?
保险公司应当拒赔。
因为刘某将该房屋出售给李某,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批改手续。
所以,李某作为原保单的被保险人,已经失去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对其拒赔是理所当然的;另一方面,李某虽然是房屋的所有者,也蒙受损失,但他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保险关系,也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23.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
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
在前三次保险事故发生并获得赔偿后,投保人补充到了40万元的保额。
试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
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
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
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
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24.用户张某在2000年8月购买了一台N公司价值2 500元的电热水器。
该用户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不到两个月,一次因热水器漏电造成张某在洗澡中意外身亡,热水器损失2000元,事后修理热水器花去500元。
N公司曾向H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止。
此外,张某所在单位曾集体向Z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止,每人保险金额为100 000元。
分析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的损失属于上述哪个保险险种的保险责任?
(2)对于修理热水器的损失,张某的家人可以索赔的对象有哪些?
(3)H保险公司负责张某的损失赔偿,保险人应赔偿多少?
(4)承保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
(5)如该热水器厂家,在向H保险公司投保产品质量保险的同时又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经裁定,人身死亡给付150 000元,则保险人H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
(6)张某的受益人总共可向H和Z保险公司索赔多少元?
(1)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
(2)H保险公司 Z人寿保险公司生产热水器的厂家。
(3)因为电热水器价值2 500元,所以应赔偿2 500元。
(4)张某所在单位曾集体向Z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止,每人保险金额为100 000元。
所以应赔偿100 000元。
(5)因为事后修理热水器花去500元,所以共赔付150 500元。
(6)由(4)(5)小题可得:
100000+150500=250 500元。
25.1996年11月9日,李某为其儿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少儿保险。
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自保单生效时起至22周岁前因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
1997年12月,李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
1997年11月4日清早,在给儿子喂服糖浆时,发现他神情异常,脸色和嘴唇发紫,遂送往医院抢救。
当日上午9时许,因抢救无效死亡,次日火化。
李某以哺水呛噎致死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医生出具的死亡通知单注明李某的儿子在入院时就已死亡。
门诊记录卡是医生应李某的要求在11月28日开具的。
经鉴定,保险公司认为“哺水呛噎致死依据不足”,作出了退还保险费、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
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
(1)本案的处理,涉及到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什么问题?
(2)我国《保险法》对出险后的通知期限有没有明确规定。
(3)目前,国际上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所产生的后果,通常采用的两种做法是什么?
案例2分析
(1)投保人或受益人及时通知义务
(2)没有作出
(3)因延迟通知而导致必要的证据及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或增加保险公司的勘查、检验等项目费用的,受益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因延迟通知,同时,近因无法确定,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
26.某企业于2001年9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10月1日起到第二年9月31日止。
投保后两天即9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坠崖身亡。
保险公司负不负保险责任?
为什么?
案例3分析
不负赔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因保险责任尚未开始(或保险合同尚未生效)。
27.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
为什么?
错误。
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
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
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28.丁某于2000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
夫妻双方于2002年离婚。
此后,丁某继续交付保费。
200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
试问丁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
丁某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
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例中,丁某于2000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已离婚),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
29.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
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试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29.1998年5月,投保人王某向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
在受益人的项目内,王某填写的受益人为“法定”。
1999年5月,其妻张某因家庭纠纷将王某杀害,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
保险公司经审查,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是被其妻故意杀害,是违法犯罪行为,不属于意外伤害。
退一步说,即使是意外伤害,也属于免责的范畴。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被其妻故意杀害,是违法行为,但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属于意外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试问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说明理由。
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因为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本案中,对被保险人来说,完全是一种外来的、突然的、不能预料的客观事件,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和特征,属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
同时,《保险法》规定: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因此,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需要确定其妻张某是否为受益人。
在《保险法》中受益人均是指定的,不存在法定受益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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