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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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5分,2015年本章分值为3.5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本章教材篇幅较长,但考点并不多,复习难度不大。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题型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单选题
2题2分
2题2分
2题2分
多选题
2题3分
2题3分
1题1.5分
合计
4题5分
4题5分
3题3.5分
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6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
(1)对第一节“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进行了重大调整,新增了“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内容;
(2)删掉了原第二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的全部内容。
本章基本结构
第一单元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考点1】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P385)
1.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2.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3.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1)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2)国务院所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4.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国资委、财政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5.根据2015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一是,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主要通过划拨现有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注资组建,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髙国有资本回报为主要目标,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等方式,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或者选择具备一定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集团改组设立,以服务国家战略、提升产业竞争力为主要目标,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和资本整合等,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
二是,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关系。
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明确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授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依法落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职权。
三是,界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所出资企业关系。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以财务性持股为主,建立财务管控模式,重点关注国有资本流动和增值状况;或者以对战略性核心业务控股为主,建立以战略目标和财务效益为主的管控模式,重点关注所出资企业执行公司战略和资本回报状况。
【考点2】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P390)
1.管理者的任免范围(2015年多选题)
(1)国有独资企业:
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独资公司:
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人员中,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的有( )。
(2015年)
A.副董事长
B.董事长
C.董事
D.监事
【答案】ABCD
2.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1)监事会
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2)董事会
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受1/3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可以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09年)
A.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且其比例不得低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1/3
B.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无职工代表,但监事会成员中必须有职工代表,且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
C.没有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可以无职工代表
D.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且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
【答案】D
3.对管理者兼职的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对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考核(2015年单选题)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和分类指标。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总资产周转率)和分类指标。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责任的机构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周期为( )。
(2015年)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答案】C
【考点3】对重大事项的管理(P393)(2009年单选题;2011年多选题;2013年多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1)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4条):
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2)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3条):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3)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5条)
①一般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国有资产转让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1)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7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2)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请破产(5条)
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请破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之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有资产转让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企业的下列事项中,除企业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是( )。
(2009年)
A.进行大额捐赠
B.转让重大财产
C.分配企业利润
D.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答案】C
【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有( )。
(2013年)
A.申请公司破产
B.分配公司利润
C.发行公司债券
D.增加注册资本
【答案】ABCD
【例题3·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是( )。
(2014年)
A.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B.转让重大财产
C.分配利润
D.进行重大投资
【答案】C
【例题4·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的是( )。
(2015年)
A.发行债券
B.分配利润
C.增加注册资本
D.转让重大财产
【答案】D
【解析】
(1)选项ABC: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选项D:
国有独资公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由董事会决定。
【考点4】企业改制(P393)(2009年多选题;2011年多选题)
1.企业改制的类型
(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2.审批程序
(1)一般情况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股东(大)会决定。
(2)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之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4.职工的安置
(1)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公布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
(3)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4)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继续留用的职工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例题1·多选题】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企业实施改制时应当明确企业与职工的相关责任。
下列有关国有企业改制时企业与职工关系问题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09年)
A.改制企业应当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B.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公布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
C.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D.企业改制时,对确认的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答案】ABCD
【解析】选项C:
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继续留用的职工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例题2·多选题】下列关于涉及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决策的表述中,符合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2011年)
A.国有独资企业进行大额捐赠,应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B.国有独资公司进行重大投资,由董事会决定
C.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分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向其委派参加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D.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答案】BCD
【解析】
(1)选项AB:
“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2)选项C:
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请破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考点5】与关联方的交易(P395)
【解释】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4)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相关链接】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一单元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考点6】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P398)
1.责任承担(2012年单选题)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企业因未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或者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照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2)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除按照规定对子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
(3)企业因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企业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4)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报资产损失的,除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总会计师或者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除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承担的责任是( )。
(2012年)
A.直接责任
B.主管责任
C.分管领导责任
D.重要领导责任
【答案】C
2.对责任人的处罚(2010年多选题、2013年单选题)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解释1】
(1)重大损失:
革职反省5年;
(2)特别重大损失或者经济犯罪:
反省一辈子。
【解释2】只是不能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包括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自己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卖西瓜,自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没问题。
【相关链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例题1·多选题】某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王某因违反规定造成公司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王某任职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
(2010年)
A.王某自免职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王某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C.王某自免职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D.王某终身不得担任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答案】ACD
【解析】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选项CD错误)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选项A错误)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例题2·单选题】甲曾担任某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后因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甲自被免职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
该期限是( )。
(2013年)
A.2年
B.3年
C.5年
D.10年
【答案】C
【考点7】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P389)(2016年新增)
为了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有针对性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2015年12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
1.商业类国有企业
(1)商业类国有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2)商业类国有企业要按照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要求,加大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力度,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充满生机活力的市场主体。
①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者参股,加大改制上市力度,着力推进整体上市。
②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
③处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原则积极推进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
对需要实行国有全资的企业,要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
2.公益类国有企业
(1)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必要的产品或者服务价格可以由政府调控。
(2)公益类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3)公益类国有企业要根据承担的任务和社会发展要求,加大国有资本投入,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严格限定主业范围,加强主业管理,重点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作出更大贡献。
【考点8】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P396)(2016年新增)
1.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1)稳妥推进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按照市场化、国际化要求,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创新商业模式为导向,充分运用整体上市等方式,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者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
(2)有效探索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
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同时加强分类依法监管,规范营利模式。
其中:
重要通信基础设施、枢纽型交通基础设施、重要江河流域控制性水利水电航电枢纽、跨流域调水工程等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者控股,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依法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建设和运营;重要水资源、森林资源、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开发利用,实行国有独资或者绝对控股,在强化环境、质量、安全监管的基础上,允许非国有资本进入,依法依规有序参与开发经营;江河主干渠道、石油天然气主干管网、电网等,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特点实行网运分开、主辅分离,除对自然垄断环节的管网实行国有独资或者绝对控股外,放开竞争性业务,允许非国有资本平等进入;核电、重要公共技术平台、气象测绘水文等基础数据采集利用等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者绝对控股,支持非国有企业投资参股以及参与特许经营和政府采购。
粮食、石油、天然气等战略物资国家储备领域保持国有独资或者控股;国防军工等特殊产业,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军工能力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者绝对控股。
其他军工领域,分类逐步放宽市场准入,建立竞争性采购体制机制,支持非国有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维修服务和竞争性采购;对其他服务国家战略目标、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生态环境保护、共用技术平台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加大国有资本投资力度,发挥国有资本引导和带动作用。
(3)引导公益类国有企业规范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
在水电气热、公共交通、公共设施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和领域,根据不同业务特点,加强分类指导,推进具备条件的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2.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1)引导在子公司层面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对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二级及以下企业,以研发创新、生产服务等实体企业为重点,引入非国有资本,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合理限定法人层级,有效压缩管理层级。
明确股东的法律地位和股东在资本收益、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方面的权利,股东依法按出资比例和公司章程规定行权履职。
(2)探索在集团公司层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在国家有明确规定的特定领域,坚持国有资本控股,形成合理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在其他领域,鼓励通过整体上市、并购重组、发行可转债等方式,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3)鼓励地方从实际出发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3.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1)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
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可以货币出资,或者以实物、股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
企业国有产权或者国有股权转让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对民间投资主体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2)支持集体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发展股权多元化、经营产业化、管理规范化的经济实体。
允许经确权认定的集体资本、资产和其他生产要素作价入股,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3)有序吸收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引入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鼓励通过海外并购、投融资合作、离岸金融等方式,充分利用国际市场、技术、人才等资源和要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度参与国际竞争和全球产业分工,提高资源全球化配置能力。
(4)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优化政府投资方式,通过投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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