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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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合同编号:
本合同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注册地址:
(注:
以营业执照为准)邮编:
通讯地址:
(注:
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注册地址:
(注:
以营业执照为准)邮编:
通讯地址:
(注:
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纳税人资格:
(注: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明确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关于本项是必填项,不能擅自删除)
纳税人识别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承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承包工作对象及内容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
__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范围:
(项目部在此尽量应写细写明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内容:
___________
第二条承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___年___月___日;
结束工作日期:
___年___月___日;
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___天。
第三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
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为满足设计要求,符合国家及市相关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第四条图纸
甲方在工程开工___天前,向乙方提供图纸___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___套。
第五条项目经理
5.1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___,
职务:
____,职称:
____。
5.2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___,
职务:
____,职称:
____。
乙方委托为工程的项目经理,代表乙方全权处理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例如日常管理、结算、签订各种文书等工作。
第六条合同价款
双方约定本合同采用()价款方式。
6.1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金额(小写):
元(人民币);
(大写):
元(人民币)。
以上合同价款为双方协商一致的一次性固定总价,除下列因素外,合同价款不因任何因素调整:
。
6.2单价承包合同
6.2.1本综合单价包括为完成项目内容所发生的一切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管理费用、调遣费(包括人工及机械进出场费、零件费用、施工便道贯通费等)、、利润及税金等全部费用。
6.2.2如因施工需要甲方调整施工工序和方法,乙方必须予以执行,并不因此增加费用;如需调用乙方施工人员或机械设备,乙方必须予以配合。
6.2.3税金(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乙方企业所得税及乙方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等所有税款均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由乙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缴纳。
(项目部可以根据实际纳税情况对该条款进行修改)
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涉及单价约定如下:
。
具体单价见后附《项目工程单价一览表》(附表一)。
第七条甲乙双方义务
7.1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7.2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
7.3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7.4乙方对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7.5乙方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甲方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必须满足施工要求。
7.6乙方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合理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并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所产生的费用。
因乙方责任导致甲方被建设单位、总包人及其他第三人罚款或追究其他违约责任,则该罚款或违约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7.7乙方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并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以及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7.8乙方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资料,配合甲方办理各项验收工作。
7.9乙方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7.10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后工期顺延,费用包含在本合同单价内。
其他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及涉及到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安全施工与检查
8.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人员安全,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有效实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工程安全施工,所有费用自行承担。
8.2.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乙方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8.3乙方非正式作业人员(家属和小孩等)不得进入施工区域。
否则,如发生事故,责任及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所有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计价款中扣除。
8.4在工程承包过程中,非因甲方直接原因而发生的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安全责任,乙方承担事故责任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推卸和拒绝承担责任。
具体如下:
财产损失:
由于事故造成乙方财产损毁的,其损失由乙方自行负担;由于事故造成甲方财产损毁的,乙方应负责照价赔偿。
人身伤亡:
在乙方承包范围内出现工亡、事故的,乙方负责一切善后处理工作,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赔偿。
诉讼:
由于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含与本工程相关及不相关人员)或第三者财产损失,引起争议产生诉讼的,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乙方应独立应诉,并承担一切诉讼后果。
违约损失:
由于事故造成工程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期履行的,乙方不免除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安全防护
乙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在有危害的环境下施工或实施危险作业时,要有防护计划,施工时要有防护措施,配备必需的安全保护用品,确保施工安全。
采取安全防护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因非甲方原因引发的一切事件或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及费用。
第十条材料、设备供应
10.1除甲方供应材料外(如有),其余所有材料(含辅助及零星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所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乙方在接到图纸后,向甲方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并指定授权专职材料员,负责办理与甲方的材料领用及交接手续。
因乙方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应照价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0.2甲方提供的甲供材料明细见附件2《甲供材料单价及损耗系数表》(如甲供材料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请项目部在此明确)。
乙方在施工中,在使用本合同约定由甲方供应的材料时,如因用料浪费、质量返工及不合理使用等原因造成实际用量超过设计用量(含损耗)的,则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超出部分价款,并加收超出部分%的违约补偿金。
10.3除甲方供应机械设备外(如有),其余所有机械设备均由乙方承担,并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标牌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不另行计算。
临时设施甲方仅提供,其余设施由乙方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乙方承担及维护保养的费用,乙方人员生活设施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不另行计算。
10.4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满足工程设计标准及甲方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产品使用说明和检验资料。
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驻工地代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在使用后,甲方驻工地代表或经建设单位、监理等部门检验发现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有权要求乙方将材料、设备运出施工场地,并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5施工用电:
甲方提供电源至临时电力干线配电箱,乙方自备从临时电力干线配电箱到施工作业面的动力线,如甲方提供临时电力干线电力不能满足乙方施工用电要求,乙方需自备发电设备,以确保施工连续性,费用已含在合同单价中。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电源,以甲方电力计量表为准,甲方按元/度电收取电费,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0.6施工用水:
施工和生活用水均由乙方自行解决,接通费用和水费等所有费用已含在合同单价中。
10.7除本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外(如有),乙方需要使用甲方其他机械设备时,甲乙双方应按甲方机械租赁费标准进行结算。
在乙方使用期间,如有损坏或丢失情况的,乙方应按设备的市场价格赔偿甲方的损失。
10.8施工过程对于通过优化设计节余、施工不当造成的超耗均由甲方进行认定,并予以奖励或按超耗材料金额收取乙方违约金。
10.9乙方所采购或租赁的材料设备其场外运输工作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不另行支付。
同时,因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意外事故、违章处罚,均属于乙方责任事故,概与甲方无关,乙方应承担所有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10乙方所采购或租赁的材料设备其场内运输和装卸工作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不另行支付。
同时,因非甲方原因在场内运输和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意外事故、违章处罚,均属于乙方责任事故,概与甲方无关,乙方应承担所有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11甲乙双方应填写合同附件4《周转材料单价及退还损耗系数表》,在甲乙双方之间明确周转材料种类、租赁或购买、返退损耗系数等基本情况。
10.12甲方所提供的设备、周转材料及机具等,因乙方保管或使用不当原因造成丢失或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0.13乙方自行采购材料或机械设备的,应保证在使用材料、机械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甲方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
如有发生,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1.1工程款拨付时间和数量:
施工过程中,原则上每月计价一次,对已完成合格工程量进行验工计价,待建设单位拨付当次工程计价款后日内,甲方拨付乙方相应进度款,每次进度款的拨付额度不超过当月计价额的%(含甲方供应材料和甲方提供的水、电、风、机具和临时设施等费用)。
工程进度款拨付幅度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5%。
11.2乙方承诺严格按以下条款履行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义务:
11.2.1甲方对乙方完成工程每月验工计价后5日内,按甲方要求出具符合纳税人身份,且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且发票相关信息必须与实际提供设备或应税劳务等业务内容一致。
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当于发票金额的款项,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自负。
11.2.2乙方应在开票之日起10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必须交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甲方指定经办人员签认,视为乙方未提供增值税发票,如发生增值税发票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退回并迟延支付11.1条约定的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
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11.2.3甲方在取得乙方的增值税发票后,将合同款项按合同约定汇款至合同约定的乙方银行账户,甲方不接受乙方变更银行账户的请求。
如因特殊情况,乙方需更改账户为其名下其他银行的账户时,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除非经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甲方不同意乙方将账户变更为其他单位的银行账户。
如乙方随意改变账户,甲方有权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2.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乙方除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增加的成本费用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包含增值税)%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1.2.5乙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包含增值税)%的违约金;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相当于甲方损失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乙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拒绝接收;乙方无法开具发票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1.2.6如乙方不能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乙方应按不含税价格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相应税款。
11.2.7因乙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等变化引起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11.2.8如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11.2.9如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乙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备注:
如合同价中包含运费、技术服务费等其他费用,应要求乙方按照适用的最高税率开具增值税总额发票;如合同价中各项费用分项列示,应要求乙方按照应税行为所适用的税率提供对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11.3每次进度款中预留15%作为保证金,其中5%为质量保证金、5%为安全保证金、5%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所有保证金均不计息),如该工程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或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以上相应的保证金不再支付乙方;如该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未发生安全事故、乙方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则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且建设单位支付甲方质保金后30日内付清,安全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于工程竣工结算且建设单位拨付甲方相应进度款后30日内支付乙方。
11.411.1款所述工程款(进度款)含乙方聘用的工人工资费用。
乙方授权甲方代为发放乙方雇佣的农民工工资。
乙方应于11.1条中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时间之前按月向甲方提供农民工工资表,甲方有权从当期应拨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当期全部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
(项目部可以根据情况约定乙方应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出现拖欠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代为发放农民工工资。
)
11.5在本合同下,任何付款都不应理解为是对乙方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认可,任何付款都不应理解为对缺陷工作或不合格品的确认。
11.6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本工程现场干扰费、延期赔偿费及停、窝工损失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单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11.7工程量确认:
乙方于每月底前向甲方驻工地代表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需经甲方现场工程人员、计划人员、总工程师、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签字认可方可确认为本次有效工程量。
乙方在此明确并承诺:
无以上人员签字及加盖项目部印章(缺一不可)的签证、洽商、零星用工、机械台班、合同外工程量及价款,均不能作为要求甲方计价及结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工程验收
1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
12.2竣工验收中发现工程不合格而需要返工的,乙方应无条件自费予以返工,并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修好重新报验。
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12.3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2.3.1自甲方向乙方移交施工工作面之日起,乙方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相应工程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之日止。
12.3.2在乙方负责照管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2.3.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相应工程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前,由乙方承担保护责任。
因乙方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第十三条质量检验与保修
13.1质量检验
13.1.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驻工地代表发出的技术交底和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驻工地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3.1.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驻工地代表可以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乙方违章施工、偷工减料等行为致使甲方受到行政处罚、建设单位扣款和遭受其他损失的,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及返工责任。
因乙方未严格按照技术交底施工,或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违章施工,偷工减料,或在施工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致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当承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并承担一切经济及返工责任。
13.1.3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驻工地代表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所需的技术资料及其他资料,验收合格,甲方驻工地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驻工地代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无论甲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已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验收,当其要求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13.1.4混凝土试验费用、试件养护费用、钢筋检验费用等工程方面的检验试验费用由承担。
(如为乙方承担,此处应写明该部分费用是否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
13.2质量保修
13.2.1乙方应确保本合同中约定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乙方对其承包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13.2.2本合同的质量保修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保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部分质量保修期限为年。
13.2.3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乙方承建本合同工程所属的甲方中标整个标段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3.2.4质量保修责任:
13.2.4.1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履行保修责任,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自行保修,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超过质量保证金部分由乙方承担。
13.2.4.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因乙方延迟抢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3.2.4.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变更
14.1变更的范围(各行各业变更设计分类不同,请项目部按照工程实际进行修改)
14.1.1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如为建设单位批复的I类正变更,在乙方完成所有变更工程,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及甲方验收合格,且建设单位拨付相应变更工程款后,甲方按照建设单位最终批复的变更增加金额下浮%作为变更款项支付乙方。
14.1.2在双方确定合同价格时,乙方已充分考虑Ⅱ类正变更或其他变更所存在的风险,如为Ⅱ类正变更或其他变更,甲方不予增加任何费用,乙方承诺不因该类变更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费用,由此造成的损失及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4.1.3在施工中发生任何负变更,以建设单位批复为准,对于所有负变更的工程量甲方相应在计价中予以扣减,若采用总价承包合同则应当从签约合同价中扣除相应的费用,乙方承诺不因该类变更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费用。
14.2变更权
甲方可以提出变更。
变更指示通过甲方发出。
乙方收到经甲方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
未经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如因乙方自行变更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4.3变更程序
14.3.1提出变更
甲方提出变更的,应向乙方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4.3.2变更执行
乙方收到甲方下达的变更指示后,应当严格按照甲方的变更指示进行施工。
14.4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可能引起工期变化的,甲方可以依据变更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合理增减工期天数,乙方承诺严格按照甲方指令,确保在工期内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承诺除14.1条约定的变更款项外,不得再向甲方主张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履约担保
15.1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额度:
。
担保期间:
。
15.2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方式:
(现金或银行转账,请在收据或转账明细里写明“交纳履约保证金”)
15.3在合同履行中,如出现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如非正常停工、阻工、不再履行合同、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合同规定开工、未能按本工程情况合理加快工期、未能按合同约定竣工日期或甲方驻工地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的义务等),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15.4如未发生违约情形,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6.1建设单位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甲方不能按约拨付计价款时,乙方应予以理解并承诺自行调剂资金,确保所承包工程按合同要求完工。
同时乙方承诺不向甲方主张任何违约责任、损失赔偿等责任。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工期按时完工,否则工期每滞后一天,乙方按合同暂定总金额(包含增值税)的%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此项违约金。
16.2乙方应按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施工任务,否则,每滞后一天,乙方按每天合同暂定总金额(包含增值税)的%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此项违约金。
16.3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再分包或转包给他人,否则,将被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若违约分包、转包工程,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收回工程并清退出场,有权扣除本合同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本次乙方违约金,并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16.4乙方以非正当方式(包括3人以上围堵,阻挠甲方施工人员进场,占据施工现场、甲方办公场所;以任何手段阻止施工现场正常施工、甲方正常办公秩序;阻塞交通;攀爬塔吊、建筑物、广告牌等)以及《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向甲方提出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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