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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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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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合同
车辆保险合同(总12页)
甲方(投保人):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乙方(保险人):
丙方(保险经纪人):
鉴于甲方拟就所拥有的资产向乙方投保相关保险并委托丙方为保险经纪人,且乙方同意承保,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1条合同解释
本合同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以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条款为准。
第2条被保险人
在本合同下被保险人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第3条保险经纪人
本合同中的保险经纪人为:
。
甲方委托丙方代为执行甲方及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下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组织保险服务工作、督促保险人处理赔案、向保险人发出通知和指令等。
乙方根据本合同向被保险人发送的所有通知、文件等应同时抄送丙方。
第4条保险期间
具体保险期限以机动车辆的保险单为准,所有保单自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第5条保险费及保险经纪佣金的支付
甲方对乙方的保险费支付方式为:
丙方与乙方每月核实预付保费,盖章后交甲方,甲方根据丙方核实的预付保费金额于每月向乙方预付保险费,年底清算,多退少补。
乙方对丙方的保险经纪佣金支付方式为:
机动车交强险的经纪佣金为签单保费(含增值税)的4%,机动车辆商业险的经纪佣金为签单保费(含增值税)的15%。
乙方收到甲方保费10个工作日后将保险经纪佣金支付给丙方,丙方应及时向乙方开具保险经纪佣金发票。
第6条保险条件
交强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此险种必须投保;
商业险:
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车上货物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其中,针对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不计免赔特约险。
根据不同类型车辆所面临的风险差异,实际操作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保险险种组合,参照下表执行:
序号
投保
险种
车辆类型
企业非营运客车(35座以下)
企业非营运客车(36座以上)
企业非营运货车(2吨以下)
企业非营运货车(2吨以上)
工程车
其他车辆类型
1
交强险
√
√
√
√
√
√
2
车辆损失险
√
√
√
√
√
√
3
第三者责任险(100万/次)
√
√
√
√
√
√
4
车上人人员责责任任保险(3万/人)
√
√
√
√
√
√
5
车上货物责任保险
_
_
_
√
_
*
6
盗抢险
√
_
√
_
_
*
7
发动机特别损失险
√
√
√
√
√
√
8
玻璃单独破碎险
√
√
√
√
√
√
9
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
√
√
√
√
√
10
不计免陪特约险
√
√
√
√
√
√
注:
(1)打“√”的为可以投保的险种;
(2)打“_”的为不能投保的险种;
(3)打“*”为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投保的险种。
适用条款
按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执行。
保险费的优惠
交强险保费优惠比例按保监会最新批准的费率办法执行。
商业险保费在车险标准保费的基础上,给予甲方投保车辆最大优惠系数(自主核保系数、渠道系数)。
乙方应向丙方提供车险适用条款与费率表(电子版本及文字版本)。
如遇国家政策性变化,发生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变动时,由甲、乙、丙三方重新协商确定。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新增投保机动车辆均可享受乙方能给予的最大优惠折扣,各地市保监局及保险行业协会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7条理赔及培训
乙方为甲方提供VIP客户服务:
对甲方保险车辆优先安排查勘、定损、快速理算及救援等服务,理赔救援服务在乙方推荐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修理厂或4S店修理;
查勘时限:
投保单位在出险后按规定及时报案,乙方接到报案后在交通顺畅情况下,在市区范围内30分钟内到达现场查勘定损;郊区3个小时内到达现场查勘定损;预估损失RMB5,000元以内的单方责任事故,出险后应及时向乙方报案,若乙方未能在查勘规定时限内到达事故现场,经乙方许可,出险单位可自行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损失经乙方确认后,由乙方赔偿;
定责定损时限
对于常见车型的预估损失金额在RMB10,000元以内的,在到报案后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车辆预估损失金额在RMB10,000-50,000元(含50,000元)以内的,在接到报案后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车辆预估损失金额在RMB50,000元以上的,在接到报案后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对稀缺、稀有车型或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的,同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损失金额。
赔付时限
金额在RMB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的,1个工作日内赔付;
金额在RMB20,000元(含20,000)以内的,7个工作日内赔付;
金额在RMB50,000元(含50,000)以内的,10个工作日内赔付;
金额在RMB50,000元以上的,15个工作日内赔付。
预付赔款
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经双方确认属于投保单位应该承担责任的、损失金额在RMB100,000元以上的重大保险事故,在单证齐全的情况下,经投保单位申请,乙方必须按估损金额50%支付预付赔款。
结案及理赔信息管理
出险单位索赔案件材料经乙方确认受理后,乙方当年已受理案件数结案率不得低于95%。
乙方负责建立投保单位车辆保险专项档案。
出险车辆赔付后,乙方每月将车辆理赔信息填入丙方网站的《车辆保险信息系统》,并每半年向丙方提交一次理赔分析报告。
否则,丙方有权通知甲方不支付下月保险费,待理赔信息录入后再支付保险费,由此引起的车辆脱保责任由乙方承担。
培训
按照甲方要求,乙方每年负责对甲方所属各公司投保基单位车辆保险专责人员进行一次以上的保险知识培训。
培训时间、内容由乙、丙双方确定,培训费用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承担,各方应在培训开始之前将培训费划到指定的培训地单位账户上。
第8条保证
甲方保证提供办理保险相关文件、按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费,并承担合同规定的甲方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规定完成各项承保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乙方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各项保险经纪服务工作,承担合同约定的各项由丙方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第9条保密
除非法律要求或为履行本合同所必需,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以及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了解到的其他方的商业秘密泄露给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方。
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应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赔偿其他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本条款在合同终止后三年内继续有效。
第10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签订后,各方对合同内容另有约定的,以在后的约定为准。
第11条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各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仲裁方式处理:
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12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第13条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以各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合同协议书的日期为准。
第14条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九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三份,丙方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合同附件一:
出单操作流程
乙方于每月15日前登录丙方网站()“车辆保险信息系统”,查询检索甲方下个月保单到期车辆,根据检索结果走访甲方用车单位,逐一核查车辆基本信息、承保险种和承保条件。
以车辆行驶证为准核实基本数据、投保的保险公司、车辆重置价及车辆保险起止日期。
如数据有误,核实后更正。
乙方应确保出具的保单内容与丙方保险信息系统中的内容一致,并对出具保单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每月20日前,乙方以丙方信息系统计算的参考保费为依据开始预出投保单,将预出单交强险保费与商业险保费分别填入系统;如预出单商业险保费与参考保费不符,应及时核对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承保险种和条件,保证出单保费与参考保费一致(保费误差应在±1元内)。
同时将预出单号填入信息系统,无误后将《车辆预付保费通知单》加盖甲方所属单位公章后,将电子版及原件发给丙方,丙方审核通知单上的保费,与系统一致时通知甲方按预出单保费全额划给乙方,由乙方按车辆上一年度截止日期到期前两天依次出正式保单。
出单后乙方及时将保单送达甲方基层车队。
乙方如遇甲方委托代收车船使用税时,应给予协助办理,税费直接向甲方收取并出具发票。
保单中被保险人名称应填写甲方所属分公司的单位全称,具体名称由乙方与投保基层单位协商一致后填写。
对于新增车辆投保,丙方核实车辆基本信息无误后,由乙方按统一的承保条件垫资出单,并将保单信息准确填入丙方系统,丙方根据系统数据核实后通知甲方于次月支付保费。
每月5日前,乙方将上月起保并生效的车辆与丙方信息系统保费金额一致后生成《投保车辆统计表》,由甲、乙双方基层单位确认后加盖公章,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开具正本保费发票,发票付款人名称应与保单中被保险人名称一致,发票总金额应与《投保车辆统计表》中的保险费总金额一致。
甲乙双方基层单位将确认盖章后的《投保车辆统计表》分别上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
甲方基层单位将《投保车辆统计表》原件和车辆保费付款委托书原件报送至丙方,其中供电单位由地市级供电公司汇总报送。
保费发票原件、《投保车辆统计表》复印件及保单正本留存甲方基层单位。
丙方核实后,根据甲方基层单位车辆保费付款委托书应付金额通知甲方与乙方结算车辆保费。
批改处理:
报废或变买车辆,各供电公司负责车辆投保的人员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填写批改申请书后交业务管理部,同时通知相关人员更改系统数据,出单员根据系统变化提交核对批改。
合同附件二:
机动车辆投保统计表
车辆编号
三级单位
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辆信息备注
商业险起保日期
商业险截止日期
交强险起保日期
交强险截止日期
承保公司
交强险保单号
商业险保单号
交强险保费
商业险参考保费
商业险保费
实付保费
保费支付日期
保单信息备注
合同附件三:
机动车辆事故赔付情况统计表
年季度
基本情况
赔付金额(元)
序
号
出
事
故
单
位
车
牌
号
码
厂
牌
型
号
发
动
机
号
事
故
发
生
时
间
事
故
发
生
地
点
事
故
发
生
原
因
车
辆
损
失
第
三
者
责
任
车
上
乘
员
总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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