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操作规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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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促进信贷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鄂金办发((2008))1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信贷管理的核心是建立权、责、利统一,审、贷、查分离,对信贷资金运行实行风险度量、体制制约、权限管理的信贷运行管理机制。
第三条办理信贷业务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经营自主权范围内开展贷款业务。
第四条贷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贷款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贷款。
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协调统一的原则。
三、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坚持“小额、流动、分散”的信贷原则。
四、服从金融宏观调控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
在自主、充分运用信贷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必须严格服从国家金融宏观调控的要求。
五、保险防范风险原则,对从事相对风险职业的借款人和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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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必须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对风险较高的抵押物均要办理抵押财产的保险。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贷款的对象应当是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资金良好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范要求,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场所、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
二、应具有合法的身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应付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贷款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相关机关颁布的营业许可证;
四、除自然人外,须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自然人贷款,非自然人担保的,自然人也须持贷款卡;
五、能定期报送企业资产负债表、经营情况表及贷款人所需的其它报表;
六、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资本收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七、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自有资金占贷款总额比例要求不低于30%,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必要时要有相应经济实力的单位或自然人提供担保,有条件的要参加保险。
第七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接受其申请:
一、借款人原有逾期贷款或为他人担保贷款还有逾期未得到清偿且未落实还款计划的;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的;
三、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牟取非法收入的;
四、借款用于企业注册资金,股本或实收资本不到位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将贷款用于从事股本收益性投资的;
六、列入金融黑名单的;
七、《贷款通则》及其它法律、规章中规定限制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不得发放跨地区贷款,确需发放的,须报批。
本实施细则所称跨地区贷款是指向户籍所在地、经营所在地或居住地均不在公司所辖范围内的借款人所发放的贷款。
第三章贷款业务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贷款办理操作程序为:
受理借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
第十五条受理借款申请
一、借款人需要贷款时,应写出书面申请,信贷员包放包收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直接由经办信贷员受理。
(一)信贷受理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必须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对借款人基本情况及资信记录等情况作初步查询并填制《贷前查询表》,查询出的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反映,信贷会计对查询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所填写的查询表应作为重要资料保存归档;
(二)信贷受理人对借款人情况作初步查询后,应及时登记贷款申请登记簿,定期或不定期将借款人申请及查询表递交信贷主办(具体由总经理定);
(三)信贷主办在借款人申请上签署办理意见后,交回信贷受理人,由信贷受理人通知有关信贷员进行贷款调查。
受理借款申请环节的操作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并报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二、经初步查询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应填写借款申请书,申请书中要详实填写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还款方式及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址等主要内容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初次贷款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有授权代理人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须持有《农户贷款证》;
(三)信贷业务由授权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有效的法人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自然人除外)及公司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的相关文件;
(五)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借款申请前一期的财务报表(自然人除外);
(六)按人民银行规定需办理贷款卡的应提供有效贷款卡;
(七)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八)企业申请项目贷款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投资计划书、项目建议书、经有权部门批准下达的项目立项批文及《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前期筹备和工程准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4、自有资金的证明资料;
5、经有权部门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或开工证明文件;
6、按规定项目竣工投产后所需自筹流动资金落实情况及证明材料;
(九)房地产贷款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
2、住房建设开发计划及立项文件;
3、售房许可证(可在办妥后补齐)。
(十)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贷款资料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信贷员应对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
复印件视不同情况提供一式数份,由客户写明“该复印件由本人提供,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章。
第十六条贷款调查
一、初步审核客户提供的资料,主要有:
1、借款人主体是否合格;
2、提供的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是否有效;
3、根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及联社要求需办理贷款(证)卡的是否办理,已办理贷款(证)卡的是否有效;
4、通过银行信贷咨询系统查明该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担保情况(已办贷款证、卡的);
5、审查借款人是否有不良贷款记录;
6、身份证是否有效期内,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是否与借款人、担保人核对一致;
7、申请书上加盖的公章是否清晰,是否与营业执照和贷款证(卡)上的企业名称三者一致。
二、调查分析:
调查分析由调查岗人员对借款人、担保人及抵押物情况进行调查、评价,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并将调查内容形成书面报告。
调查人员应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作的调查结论负责,对超审批权限的贷款必须有二名或二名以上信贷员同时进行调查。
调查分析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对借款人基本情况调查
1、借款人基本概况。
主要包括个人品质、社会信誉、家庭住址、户主姓名、家庭组成、经济状况、通讯号码及主要生产经营项目,借款人为企事业单位的,还应包括企业性质、注册资本金、企业代码、公司章程、公司股东组成情况、经营范围、联系方式、企事业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情况及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的个人品质、资信、经营管理能力等情况;
2、资产负债情况。
主要包括在金融机构的借款和对外担保情况,存量贷款的方式及担保情况;
3、自有资金情况。
主要调查借款人自有资金比例是否达到要求,短期贷款自有资金不少于30%、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自有资金不得少于规定比例;
4、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主要包括经营场所、经营产品的范围和方式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借款用途分析。
借款用途是否符合《贷款通则》有关规定;
6、还款来源分析。
包括第一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
7、财务情况分析。
主要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销售、利润、所有者权益及对外担保情况;
8、生产经营情况分析。
主要包括产品生产、销售,原材料来源、供应,设备先进性、稳定性等状况;
9、资金结算往来情况。
主要包括帐户资金往来清单、存贷明细和流动资金周转情况,现金、转账业务往来是否正常等;
10、企业发展前景。
主要包括产品的市场竞争和研发能力,行业竞争力,对宏观经济调整的敏感性程度等。
(二)担保情况调查
对担保人情况调查除对类似借款人基本情况调查内容外,还应对以下情况作调查、分析:
1、担保人主体是否合法,能否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有无代为清偿能力;
2、调查过程中应明确告知担保人对担保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担保人对所其作的担保是否自愿,对企事业单位提供担保的应取得股东会、董事会的书面同意证明,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担保的证明;
3、调查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规定,如:
抵(质)押物是否属于抵(质)押人所有,产权是否明晰,有无重复办理抵(质)押等;
4、调查抵(质)押物的价值情况。
抵(质)押物价值应以具有资产评估资格机构作出的市场允许评估价值或抵(质)押人与抵(质)押权人双方确认的价值为准,在抵(质)押物清单上真实填写,并合理掌握抵(质)押率:
城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率一般不超过评估价的70%,乡镇所在地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率一般不超过评估价的50%,园区土地抵押,抵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的60%,机器设备等动产作抵(质)押的,要根据其先进性、通用性及变现能力分别确定抵(质)押率,最高低(质)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40%,存款单及其它有价证券作质押,质押率一般不得超过其面值的90%;
5、贷款人认为其它应调查的内容。
(三)调查注意事项
对已签订最高额抵(质)押借款合同的贷款,在发放每一笔贷款前,必须到抵(质)押登记部门查询抵(质)押权的有效性,抵(质)押物是否被依法查封、冻结、保全等,并取得抵(质)押登记部门确认的查询回执。
(四)调查结果
信贷人员根据调查情况,进行贷款风险的预测确定贷与不贷。
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超过1个月,中长期贷款不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认为可发放贷款,则应确定贷款的期限、利率、额度、还款方式,按规定权限逐级报批。
第十七条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确定
一、贷款期限
根据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的资金来源以及信贷资金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一)农业生产及种养殖业贷款按农业生产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二)个体工商户、农户的其它生活消费性贷款及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一般掌握在6个月左右,最长不超过1年;
(三)购置设备、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固定资产购建等中长期贷款一般掌握在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二、贷款利率
(一)应严格执行公司统一制定的利率规定,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二)贷款逾期执行加罚息规定,凡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从到期日次日日终,将贷款转入逾期贷款账户,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
(三)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标准计收;
(四)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五)中长期贷款的利率,根据人民银行利率管理办法规定,实行一年一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
三、贷款额度
根据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资金实力及相关调查情况,合理确定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以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信贷资金安全。
贷款额度按照不同产业、不同经营类型客户的资金需求及信贷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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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 操作规程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