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第9章 建设工程其他相关法律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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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建设工程其他相关法律制度9.1环境保护法律制度9.1.1环境保护法概述1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环境保护法指1989年12月26日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广义的环境保护法指的是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体系,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
2环境保护基本制度1)环境规划制度环境规划是指为使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国家把“社会经济环境”作为一个复合、生态系统,依据社会经济规律、生态规律和地学原理,对其发展变化趋势进行研究而对人类自身活动所做的时间和空间的合理安排。
在环境保护中,规划有着重要作用,是在环境保护中贯彻预防原则,防止污染从而改变被动治理的根本措施。
对其规范化、法律化的形成也是一综合性的先进的环境管理制度环境规划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12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和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清洁生产制度则是对上述各环节、内容和措施的法定化、正规化和制度化。
2)清洁生产制度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内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上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10.2.1环境保护法概述2环境保护基本制度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5)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人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或者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读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下几个方面的开发建设项目: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1)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2)试生产阶段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3)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人生产或者使用。
5)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排污收费的对象征收排污费的对象是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2)排污收费的范围排污收费的范围,是指对排放的哪些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按照有关规定,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五大类。
但是,对于蒸汽机车和其他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废气,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贮存或处置的设施、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进入城市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不征收排污费。
(3)缴纳排污费以外的其他法律义务和责任对排污者而言,其缴纳了排污费,并不免除其负担治理污染、赔偿污染损失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6)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是指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在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中,使用最广泛的是排污许可证。
(1)排污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对依法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体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和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2)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程序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程序如下:
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的方式和排放去向。
分配排污量。
各地区确定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分配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
发放许可证。
对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放许可证;对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临时排放许可证,并限期削减排放量。
发证后的监督管理。
7)限期治理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源,由法定机关作出决定,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
(1)限期治理的对象一是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
二是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
(2)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按照法律规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3)限期治理的目标和期限限期自理的目标,就是限期自理要达到的结果。
一般情况下是浓度目标,即通过限期治理使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达到一定的排放标准。
限期治理的期限由决定限期治理的机关根据污染源的具体情况、治理的难度、治理能力等因素来合理确定。
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年。
8)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是国家根据人体健康、生态平衡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环境结构、状态的要求,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局和各环境要素的组成以及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某些技术要求加以限定的规范。
我国的环境标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环境标准的分类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五大类: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和环境样品标准。
(2)环境标准的分级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两级,即国家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
(3)环境标准制定权利的划分按照法律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所有种类的环境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只能就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对国家已有规定的,不能另行制定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未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只能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而不能制定宽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无权制定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和环境样品标准9.1.2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1水污染防治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两次修订。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有诸多重大进展,在监管制度方面体现了十项创新。
1)更加突出饮用水安全2)强化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3)生态补偿机制写进法律4)明确规定禁止超标排污5)总量控制的适用范围扩大6)“区域限批”手段法制化7)公众参与有保障8)排污许可制度进入法律9)创设排污单位的自我监测义务10)事故应急处置规范得到加强9.1.3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00年4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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