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精编使用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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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精编使用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第二章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3.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4.建立施工许可制度的用处:
(1)有利于保证建设工程的开工符合必要条件
(2)避免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工程盲目开工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国家财产的浪费
(3)便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和掌握所辖范围内有关建设工程的数量、规模以及施工队伍等基本情况,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保证建设工程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1Z30201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着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
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2)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
2.抢险救灾等工程
(1)抢险救灾
(2)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
(3)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三)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是否实行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二、卖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
(1)性质不同;
(2)主体不同;(3)内容不同
1Z302012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1)巳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拆迁一般是指房屋拆迁)
(4)巳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来承担)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施工图纸是实行建设工程的最根本的技术文件,也是在施工过程中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掌握客观、准确、全面的技术资料,是实现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证)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是施工准备工作的中心环节,其编制的好坏直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组织施工能否顺利进行。
施工组织设计须在开工前编制完成。
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内容就是要有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企业负责编制,并按照其隶属关系及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简繁等进行审批)。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有权增加施工许可证新的申领条件)
目前,已增加的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主要是监理和消防设计审核。
(1.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2.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
1Z30201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一、申请延期的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2.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3.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2.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
对于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以防止建设工程在中止施工期间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保证在恢复施工时可以尽快启动。
(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确定合理的停工部位,并协商提出善后处理的具体方案,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奋;
(2)建设单位应当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中止施工工程的质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共同做好中止施工的工地现场安全、防火、防盗、维护等项工作,防止因工地脚手架、施工铁架、外墙挡板等腐烂、断裂、坠落、倒塌等导致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并保管好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中止施工满1年的,经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不允许恢复施工,待条件具备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三、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Z30201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二、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三、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1.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无幅度规定的,
(1)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Z302020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1Z302021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一、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一级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二级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
(二)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一级企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二级企业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于20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三级企业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三)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四)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一)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
1.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2.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3.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4.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类别和等级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资质序列,分别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又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1.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序列,划分为12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划分3至4个资质等级,
即特级、一级、二级或特级、一级至三级
2.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序列,共60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分为1至3个资质等级或者不分等级
3.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序列,共13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分为一级、二级两个资质等级或者不分等级
三、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
我国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实施与有关部门相配合的管理模式。
(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二)施工企业资质的许可权限
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
3.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下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一)企业资质的申请
1.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髙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2.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二)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2.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三)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1.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程序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
(1)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2)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规定审批程序核定
(四)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8)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10)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3)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五、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审批权限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提交的资料
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料:
2.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料:
3.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三)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
1.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2.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四)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
1.承揽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其自行完成。
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与其他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工程。
1Z302022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施工单位人员素质、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工程业绩等综合能力的体现,反映了该施工单位从事某项施工活动的资格和能力,是国家对建设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手段。
一、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3.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一)联合共同承包的有关法律规定
1.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联合共同承包一般适用于大型或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分包工程的有关法律规定
1.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3.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单位的,应当定性为违法分包
1Z302023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1.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1Z30202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有:
一、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无资质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违法分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和资历并从事特定专业技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确定其执业的技术资格,获得相应文件签字权的一种制度。
1Z302031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人管理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1Z302032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1.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一、一级建造师的考试
1.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2.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一级建造师的注册
(一)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
1.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2.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3.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4.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5.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6.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
1.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2.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三)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的失效、注销
1.不予注册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超过3年才提出申请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2.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3.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1)有上条规定的印章失效情形的;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三、一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接受继续教育,既是注册建造师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
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1.必修课、选修课的学时和内容
(1)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
(2)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3)必修课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
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4)选修课内容为:
各专业牵头部门认为一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
(5)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2.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选择与职责
(1)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
(2)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
(3)对于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培训单位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发放统一式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训单位印章。
3.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的规定
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4.继续教育的方式及参加继续教育的保障
(1)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集中面授为主,同时探索网络教育方式。
(2)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3)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1Z302033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一、一级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1.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2.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二、一级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1.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2.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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