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再生育申请及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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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再生育申请及说明
Document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新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再生育申请及说明
附件1
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
登记地:
县(市、区)乡(镇、街道)(□男方户籍地□女方户籍地□现居住地)
登记日期:
年月日
右栏
信息
由登记对象填写
姓名
民族
公民身份号码
婚姻
状况
婚姻(变动)
年月
孩次及预产期(或分娩时间)
男方
年月
()孩
年月
女方
年月
子女情况(含收养、送养、遗弃、再婚的子女)
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备注
家庭地址
(居住地)
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门牌号
联系方式
男方户籍
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
女方户籍
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
承诺
声明
以上表格内容由本人填报,情况完全真实,愿意接受各方监督。
如有存在虚假信息,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无条件退还基于此登记申领到的各项奖励、扶助、补贴、津贴、保险、诊疗费等所有待遇,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按高限征收,失信行为纳入福建省卫生计生信用体系失信人员名单。
承诺人男方(签名、手印):
女方(签名、手印):
代办人(签名、手印):
年月日
乡镇(街道)核实结论
□人口信息系统核查
□属实
□不属实
□向户籍地核查
□属实
反馈
时间
年月日
□不属实
□无法查实
□其他:
□同意登记
□不同意登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登记机关:
(盖章)
登记号
注:
生育服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登记对象、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计生办各一份,经乡镇(街道)
计生办盖章有效,不再发放《生育服务证》。
《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要用黑色碳素水笔填写,字迹要清楚,内容要真实。
二、登记地、登记日期、登记对象相关信息、承诺声明由登记对象负责填写,登记号、乡镇(街道)核实结论由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填写。
三、登记对象填表说明:
1、登记地填写生育服务登记所在行政地区,并在男方户籍地、女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相应的方格内注明。
2、男方、女方姓名以持有身份证姓名为准。
婚姻状况注明初婚或再婚。
婚姻变动年月指再婚的时间。
3、登记孩次填“一”或“二”孩。
预产期填写预计分娩的日期,怀孕前进行登记的,可不必填写分娩的日期,已生育的,填写分娩日期。
4、家庭子女情况包括含收养、送养、遗弃、再婚的子女,并在右边备注栏注明“收养、送养、遗弃、再婚”。
5、家庭地址(居住地)指该申请人目前居住所在的具体地址。
联系方式填住宅电话或手机号。
6、男方(女方)户籍指该户籍所在的具体地址。
7、承诺声明栏,请申请人(代办人)认真阅读后,签名并按手印;属于委托代办的,需填写委托书并请委托代办人进行承诺。
四、乡镇(街道)核实填写说明
1、乡镇(街道)核实结论栏,由乡镇(街道)负责填写。
经办人要认真核实,在相应的方格内注明,并签名。
2、对于无法查证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生育情况掌握不全面的,经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予以办理登记。
3、登记号为20位数字编码,由12位区划代码(市、县、乡、村)+2位年份代码(年份后两位)+1位孩次(1孩为“1”,2孩为“2”,3孩为“3”)+4位流水号+1位识别码(1为线下登记类别,2为网上办证类别)。
4、生育服务登记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夫妻进行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的,需提供生育服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流动人口可不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属于委托登记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已生育进行登记的,需提供已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3、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登记的,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4、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登记的,需提供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侨务部门)出具的回国定居的证明和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5、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登记的,需提供一方婚前或双方婚后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附件2
福建省再生育审批表
申请地:
县(市、区)乡(镇、街道)(□男方户籍地□女方户籍地□现居住地)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右栏
信息
由申
请人
填写
姓名
民族
公民身份号码
婚姻
状况
婚姻(变动)年月
男方
年月
女方
年月
子女情况(含收养、送养、遗弃、再婚的子女)
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备注
家庭地址
(居住地)
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门牌号
联系方式
男方户籍
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
女方户籍
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
申请再生育情形
□残疾儿家庭□再婚家庭□农村双独少数民族家庭
□农村汉族方落户少数民族家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交证明材料目录
承诺
声明
以上表格内容由本人填报,情况完全真实,愿意接受各方监督。
如有存在虚假信息,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无条件退还基于此申领到的各项奖励、扶助、补贴、津贴、保险、诊疗费等所有待遇,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按高限征收,失信行为纳入福建省卫生计生信用体系失信人员名单。
承诺人男方(签名、手印):
女方(签名、手印):
代办人(签名、手印):
年月日
审批意见
经审查,该夫妇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条第款第项规定,可以再生育。
经办人:
负责人:
发证机关:
(盖章)
年月日
生育服务证号
备注
注:
本表一式二份,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计生办各一份。
《福建省再生育审批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要用黑色碳素水笔填写,字迹要清楚,内容要真实。
二、申请地、申请日期、申请对象相关信息、承诺声明由登记对象负责填写,审批意见、生育服务证号由负责审批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填写。
三、申请对象填表说明:
1、申请地填写再生育审批所在行政地区,并在男方户籍地、女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相应的方格内注明。
2、男方、女方姓名以持有身份证姓名为准。
婚姻状况注明初婚或再婚。
婚姻变动年月指再婚的时间。
3、子女情况包括含收养、送养、遗弃、再婚的子女,并在右边备注栏注明“收养、送养、遗弃、再婚”。
4、家庭地址(居住地)指该申请人目前居住所在的具体地址。
联系方式填住宅电话或手机号。
5、男方(女方)户籍指该户籍所在的具体地址。
6、承诺声明,请申请人认真阅读后,签名并按手印;属于委托代办的,需填写委托书并请委托代办人进行承诺。
四、审批意见说明
1、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填写。
经办人要认真核实,在相应的方格内注明,并签名。
2、对于无法查证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生育情况掌握不全面的,可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予以办理。
3、生育服务证号为20位数字编码,由12位区划代码(市、县、乡、村)+2位年份代码(年份后两位)+1位孩次(1孩为“1”,2孩为“2”,3孩为“3”)+4位流水号+1位识别码(1为线下登记类别,2为网上办证类别)。
4、再生育审批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符合条件的,应向群众发放生育服务证。
五、群众申请再生育的,除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的同时,还应该依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申请的,需提供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
2、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和第(三)项申请的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3、根据《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申请的,须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的证明;第四,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申请的,须提供:
①汉族一方户口迁往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并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的证明;②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生育子女民族成份的证明。
附件3
生育服务登记/再生育申请
办理委托书
委托人 、 因个人原因,不能亲自到相关部门和工作机构按程序申请办理 (一孩、二孩生育登记,申请再生育审批),现特委托 先生(女士)代为办理以及完备相关法律手续,被委托人自愿接受该委托。
为此,委托人申明如下:
一、本委托人在生育服务登记/再生育申请表中所述本人及配偶婚育情况以及所提供相关材料全部属实,且无重要情况遗漏。
二、本委托人自愿委托被委托人代为办理证件以及接受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事宜,并代为完备相关法律手续。
三、委托人保证以上所述全部属实,且为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委托人后即视为已送达委托人。
五、委托有效期为委托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
(签字盖印)身份证号码:
(按手印)
(签字盖印)身份证号码:
(按手印)
被委托人:
(签字盖印) 身份证号码:
(按手印)
委托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需同时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4
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再生育审批证明材料
一、生育一孩或二孩后进行登记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二、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申请的,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三、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申请的,需提供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侨务部门)出具的回国定居的证明和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四、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申请的,需提供一方婚前或双方婚后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五、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申请的,需提供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
六、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和第(三)项申请的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七、根据《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申请的,须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的证明。
八、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申请的,须提供:
①汉族一方户口迁往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并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的证明;②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生育子女民族成份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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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 一二 生育 服务 登记表 再生 申请 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