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监控系统合同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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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监控系统合同文本
合同条款
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协议条款两部分构成。
一、通用条款
1.定义
1.l“合同”系指甲方(市公安局)、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和丙方(市政府采购中心)签署的、合同格式中列明的三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招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及对招、投标文件书面修正、澄清的内容等以及构成该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乙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1.3“货物”系指乙方按合同要求,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备件、工具、技术及手册等有关资料。
1.4“服务”系指合同规定乙方须承担的与供货及安装有关的所有辅助服务,如系统优化设计、系统深化设计、安装、调试、技术服务、培训、质保期内售后服务、质保期外售后服务以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确定的其他随附义务。
1.5“甲方”系指通过招标采购货物及安装的单位,即招标人。
1.6“乙方”系指提供合同货物和安装服务的中标人,即投标人。
1.7“现场”系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的地点。
1.8“验收”系指买方根据技术规格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查验、实验、测试等。
2.适用范围
2.l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本次招标工程项目。
3.原产地
3.l原产地系指货物的开采、生长和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
4.技术规格和标准
4.l所供货物与本合同内约定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及其投标文件的规格相一致。
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规定,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5.专利权
5.l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中国境内使用的货物、服务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6.设备、材料包装
6.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的标准进行包装。
包装应适于远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
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当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和费用。
6.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一份。
7.运输、搬运、保管
7.1由乙方负责设备、材料的运输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任何在运输、搬运(含现场搬运)造成的破损、损坏完全由乙方承担。
7.2因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乙方所供所有材料、设备运抵现场后负责保管,现场施工的设备、工具等在施工期间保管责任由乙方负责保管。
8.验货通知
8.1货物到达施工现场后24小时内,乙方应书面提请甲方进行开箱检查,并填写“开箱检查记录”,各方签字确认。
8.2货物到达工地后,应及时提交甲方对抵达货物进行质量报验,并根据国家规范进行必要的检验。
9.保险
9.1由乙方根据要求办理各项保险。
9.2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乙方应充分考虑在项目最终验收并移交业主方前可能发生的潜在各类风险,并自行办理相关人员保险。
10.支付
10.1付款方式详见本合同“协议条款7.付款方式及期限”,总造价经政府审计后确认。
11.技术资料
11.1除本合同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书中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准备与合同设备和材料相符的中文技术资料如:
样本、图纸、设备布置系统图、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
12.质量保证
12.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所有货物是合格的、未使用过的、符合本合同目的和技术规范的。
同时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
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不良后果或故障负责,但因甲方人为操作不当引起的缺陷除外。
国外进口的部件乙方必须提供国外原产地货物证明,并提供货物进关、报关、商检的手续证明原件,经甲方认可,亦可提供带有“视同为原件”字样的复印件或传真件。
12.2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详细要求参见本合同“协议条款12.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3.检验
13.1在交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与招标过程中约定的原厂质保承诺函。
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
但不应视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定论。
质量证书应附有制造商检验的细节和结果的说明。
13.2如果甲方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乙方应无条件及时更换。
如甲方发现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甲方有权申请当地相关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测,不合格部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合格部分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甲方有权根据检测证书及质量保证条款立即向乙方提出更换或索赔。
14.索赔
14.1如果乙方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符,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4.1.l甲方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退回乙方后,所涉货物资金在工程款中扣除。
乙方同时承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收货物所发生的其它所有费用。
14.1.2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应承担造成的工期延误等一切损失,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5‰的滞纳金。
如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
15.不可抗力
15.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5.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40天以上,双方(或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协议。
16.税费
16.1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17.争议
17.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7.2在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争议部分以外的合同内容。
18.违约终止合同
18.1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书面违约通知后15天内,仍未纠正其下列任何一种行为均视为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按照相关法律追究经济责任,但乙方无过错的除外:
(l)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甲方允许延期的期限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以及安装施工超出计划进度的行为。
(2)现场施工不按规范操作或不服从、不配合现场管理且不听劝阻的行为。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18.2一旦甲方根据第18.1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甲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
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9.变更指示
19.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对如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变更:
(1)设计图纸或产品规格;
(2)货物的数量;
(3)货物的技术参数;
(4)货物的品牌、配置;
(5)乙方须提供的服务;
(6)质保期。
19.2若上述变更导致了乙方履行合同的费用或履约时间的变化,依据变更通知书对合同造价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货物变更后的造价在投标报价内的按投标报价执行,不在投标报价内的经甲方审计后确认。
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的变更通知书后一周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
20.合同修改
20.1对合同条款作出任何改动或偏离,均须甲乙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1.适用法律
21.l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22.语言与计量单位
22.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
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函电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22.2除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际单位制。
23.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4.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保密
24.1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仪器、设备的规格、计划、设计图纸、式样、样本或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
24.2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第24.1款中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24.3除合同本身以外,第24.1款列明的所有资料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甲方。
25.合同生效及其他
25.1除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即开始生效。
25.2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下列文件均为合同组成文件
26.1招标文件(包括澄清、答疑、修改和补充通知)
26.2投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
26.3中标通知书(包括中标人“回执”)
26.4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6.5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26.6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条款
(2)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补充协议、备忘录(3)本合同通用条款(4)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5)施工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6)工程预算书。
二、协议条款
1.项目内容及范围
1.1项目内容:
乙方负责将甲方市及凤台县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标段1、标段2)建设项目所需的全部设备、材料、软件的采购、安装、调试,直至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以及5年运营维护等技术服务等内容。
即交钥匙工程。
1.2项目范围:
本项目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市及凤台县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编号0622-1200090521029)
具体内容参见招标文件。
2.设备、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服务内容
详细参见附件:
《市及凤台县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标段1、标段2)项目设备清单及价格》。
3.合同总价
人民币大写:
壹亿壹仟玖佰伍拾伍万元(人民币小写:
¥11955万元),期中标段1市部分中标价(人民币小写):
¥7300万元,标段2凤台县部分中标价(人民币小写):
¥4655万元。
3.1合同总价中,包含了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招标范围约定的所有内容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所有内容。
在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漏项、缺件,乙方应无条件、无偿补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且并不因此影响交付甲方使用的时间。
3.2乙方在安装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对部分设备、材料的型号规格或数量进行调整,调整的依据以本合同协议条款2附件中的单价乘以增减的数量,对合同总价作相应的调整,最终由政府审计后确认。
3.3实际采购的设备清单以深化设计后经甲方书面确认的设备清单为准。
3.4线路部分根据审计意见据实结算。
3.5乙方施工过程中用电甲方给予协调。
4.要求交付使用时间
中标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0天内,设备、材料全部运抵甲方工地现场,安装、调试结束,验收合格,直至交付甲方使用。
5.收货人和交货地点
5.1收货人:
市公安局
5.2交货地点:
市
6.设备材料的制造、安装、验收标准和规范
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7.付款方式及期限
本项目采用“五年租赁(BOT)”的建设模式,分5年支付费用,每年分两次支付,每次支付合同价的10%。
第一次付款为系统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30日内付出,以后年度按此付款周期支付。
8.履约保证金
8.1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1%。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向招标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履约保证金(转账或保函)的形式。
履约担保金在系统验收合格、通过审计并交付使用后10日内无息返还。
8.2以上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履约担保金在系统验收合格、通过审计并交付使用后结束。
8.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8.4履约保证金扣除甲方应得的补偿后的余额,在有效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
9.产品质量
9.1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产品,系优质材料和先进工艺制成的满足本项目使用需要的机型,且完全与投标文件所述产地、质量等级、规格和性能相符。
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投标货物的样品。
9.2乙方在交货之前,须要求生产商对产品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进行全面的检测,并出具证明产品与投标文件相符的证明书。
测试的细节和结果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并作为质量检验证书的附件。
如交货产品达不到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乙方应无条件更换为甲方认可的达标产品。
9.3本合同“协议条款2”约定的品牌型号不得变更,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须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并提供替代品,性能不能低于原产品,价格由甲方按照程序确定。
9.4在交付使用前发生的设备损坏和不合格,因甲方人为或操作不当除外,一律退换新品。
在保修期内发生的设备损坏和性能不合格,甲方同意修理,多次维修不好亦应退换新品。
9.5本项目所提供的设备品牌型号依据本合同协议条款2.设备、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服务内容的附件《市及凤台县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设备清单及价格》为准。
10安装施工
10.1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须与设计单位、其它施工承包商进行很好的配合;任何因工程配合不当、缺失配合而造成的工程返工、质量下降等乙方都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乙方无过错的除外。
10.2乙方在安装施工前,必须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
(1)项目经理和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包括:
姓名、学历、职称、岗位证书及在本项目中所担职务、服务时间等)。
(2)详细施工方案、设备材料进场计划、工期计划、质量保证措施、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1.项目试运行与验收
11.1第1次验收(到货验收)
设备、材料运抵甲方工地现场后,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组织甲乙双方有关人员共同开箱验货;如有货物短缺、质次、损坏等问题,应作详细纪录,并由乙方立即、无条件为甲方调换或补齐,然后再检查原因,追究责任人。
乙方同时提供设备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如有进口货物,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同时提供原产地证书、报关资料及检验检疫证明。
以上资料全部需要原件,经甲方确认亦可提供带有“视同为原件”字样的复印件或传真件。
11.2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
(1)隐蔽工程验收:
所有隐蔽工程结束前,必须报请甲方进行验收。
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不得进行封堵,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对甲方延迟验收造成工工程进度误期,合同履行期应当顺延。
验收标准按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执行。
(2)中间验收:
项目分阶段实施结束后,分街道和派出所进行中间验收。
中间验收全部通过验收后,方能进行2次验收(竣工验收)。
11.3系统检测和试运行
(1)系统检测:
在竣工验收前,系统应进行自检和第三方检测。
系统自检由乙方负责进行,并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第三方检测需由相关权威机构进行,乙方应负责办理本工程范围内须由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审批的一切申报、验收手续,并获取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系统检测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2)系统试运行:
系统应进行初验和试运行。
系统初验在系统自检合格后由承、发包双方共同进行;初验合格后系统进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为三个月至半年,视运行情况确定。
11.4第2次验收(竣工验收)
设备、系统安装调试结束,正常运转合格一个月内,由甲方组织相关专家、承建单位等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前10天内,乙方必须完成甲方要求的相关培训工作,并提供下列图纸和资料(书面材料一式八份,电子光盘一式三份):
(1)图纸:
包括但不限于:
系统设计图、系统施工图、设备安装图、机房布置图、特殊附件安装图、设备安装接线图、设备的电气原理图和符号说明、竣工图等;
(2)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书与质保书;
(3)设备现场调试技术标准及实施方案;
(4)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
(5)系统操作手册;
(6)系统维护手册
(7)系统测试数据
(8)变更确认资料
(9)全套设备、材料、装置的使用手册、产品技术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10)其他技术服务所需的资料。
11.5最终验收(产权交付前验收)
质保期满30日内,整个系统运行正常,无质量问题,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组织甲乙双方、相关专家等共同进行验收。
在租赁期结束前本项目采购范围内的系统设施、设备、软件等全部内容,产权为乙方所有。
5年租赁期结束后本项目采购范围内的系统设施、设备、软件等应无偿向甲方移交,产权归甲方;通信传输网络及传输网络设备产权归乙方所有。
11.6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或软件,当受到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时,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12.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2.1乙方所供设备、材料、软件及安装的质量保证期(保修期)为5年,自系统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综合布线线缆质量保证期(保修期)至少为15年。
服务内容包括:
驻场服务:
应根据甲方相关要求成立驻场服务机构,人员数量及构成应能满甲方对系统运行的实际需要。
租赁期内,投标人应提供包括巡检、维护、维修、故障排除、前端摄像机镜头除尘、系统优化、软件升级、应急服务、数据容灾在内的多项服务。
故障处理:
租赁期内,应能实时响应系统故障自动告警,维修人员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4小时内完成维修,不能解决的6小时提供备品备件,8小时完成更换和系统恢复;在硬件方面:
对于损坏的设备,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前端设备在6小时内、平台设备在24小时内完成损坏设备的更换,使系统或设备恢复正常工作;同一设备一个月内连续三次出现同一故障,无偿更换同一档次的设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电话支持:
提供24小时电话技术指导和现场咨询服务。
软件服务:
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软件升级、版本更换和技术支持,并提供免费技术资料,保持租赁期内系统在国内的技术先进性。
系统优化:
根据巡检报告,提供优化方案,每年不少于1次;经甲方认可后,进行系统优化的执行;系统优化尽可能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
技术培训:
须提供一般工作人员的操作培训和技术人员的原厂技术培训,使其具备数字视频系统操作管理维护能力;每年进行业界和系统先进技术介绍和交流;
应急保障服务:
特殊重大活动期间,按甲方需求安排满足保障需求的现场保障服务。
前端设备监控、设备巡检、线路及平台设备巡检:
系统移交后,乙方应提供不少于每月一次的日常巡检以及全天候在线式设备故障巡检;故障自动告警后主动响应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日常巡检应在完成后三日内提供巡检报告。
12.2在质保期(保修期)内,因乙方所供设备、材料以及安装质量等问题出现设备及其它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派人赶到甲方现场,免费排除故障、修复或更换零部件,同时支付因更换零部件所发生的运输、保险、安装、检测等有关的全部费用(设备被盗、交通事故或不可抗力导致设备损坏的,设备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后解决)。
乙方如不及时修理,甲方有权请其他单位派人修理,发生费用在当年应付款中按实扣除,并要求乙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两倍予以赔偿。
12.3甲方要求摄像头实时在线无故障数量不低于建设数量的98%,摄像头出现故障甲方出具书面告知书,乙方收到告知书后必须在三天之内修复,若未修复按每点2000元扣罚。
12.4质保期(保修期)满后,如设备或系统出现故障,乙方在接甲方通知后,仍应在上述时间内响应、派人赶到现场,帮助排除故障、修复或更换零部件。
材料费用以成本价计算,其他费用甲乙双方另行商定,由甲方承担。
13.乙方的违约责任
13.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规格、等级等要求交货,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乙方赔偿。
13.2乙方逾期竣工(包括整修、返工、补交或由甲方提出更改、乙方承诺,但未在承诺的工期内完成等)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的0.1%偿付违约金。
非乙方原因除外。
13.3乙方不能交货或不能完成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3.4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并有权索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3.5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及核心技术人员。
除此之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最终验收之前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及核心技术人员。
因以上项目组成员变动而对本项目的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并有权索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3.6如果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法院、检察院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认定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甲方有权中止合同。
14.甲方的违约责任
14.1除重大政策性调整因素及不可抗力外,甲方不得中途无任何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
若单方终止合同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14.2甲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逾期支付应支付违约金。
14.3甲方应及时回复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问题,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
14.4工程竣工结束后,甲方应及时组织验收和工程审计。
15.工程变更
15.1施工中甲方需对经确认的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在施工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按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单施工,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按此检查监督,签证,验收合格后,经政府审计列入结算。
15.2工程发生变更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乙方在每单项工作发生前,书面签发有关工程量和用工单,每单项工作完成后,一周内按实签证,过期不补。
签证由甲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签字确认。
经甲方和审计认可后,由甲方在给乙方的工程决算款中支付,如乙方不按此程序执行,所发生的费用不予确认,责任在乙方。
16材料保管与安全
16.1乙方供给甲方的全部设备、材料及乙方自己的施工用具进入甲方工地现场后,均由乙方负责保管;乙方在甲方工地现场安装、调试、验收等人员的施工安全、保险、食宿、交通,通讯由乙方负责。
在安装过程中,安装队伍必须与土建、装饰装潢等施工单位配合,否则追究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乙方必须遵守施工所在地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并承担造成的安全事故等相关责任。
17.现场施工
1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甲方负责协调市政、市容、道路、园林、交通、供电、通信等部门,确保乙方现场施工条件顺利开展,正常施工中所发生的占地赔补、苗木赔补及资源占用等相关涉及私人产权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18.监控中心及监控点位的移迁
18.1系统移交后质保期内的运营过程中,乙方根据甲方实际情况需要,将部分监控中心及监控点位的设备移迁到其他区域。
线路部分移迁由乙方无偿承担;监控设备移迁施工由乙方有偿承担,费用甲方支付,但材料费用以成本价计算,其他费用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附件1:
《市及凤台县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标段1市)项目设备清单及价格》
附件2:
《市及凤台县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标段2凤台县)项目设备清单及价格》
甲方(招标人):
(盖章)
乙方(投标人):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日期:
日期:
附件1:
《市及凤台县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标段1市)项目设备清单及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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