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反腐倡廉与法制建设00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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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反腐倡廉与法制建设00001
浅论反腐倡廉与法制建设
摘 要
长期以来,反腐倡廉建设是每一个国家和政府都高度重视的问题,是关系到政权和民族生死存亡的政治斗争。
在我国,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反腐倡廉最关键、最可依靠的有力工具。
然而,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仍然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不足。
因此,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逐步建立一套完备有效的廉政法律体系,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特殊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本文在腐败产生的根源、反腐的意义、历史经验和现状等方面进行了简要阐述,分析了反腐倡廉与法制建设之间的关系,还通过探索完善廉政法制建设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的道路,提出一点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反腐倡廉法制建设廉政建设
一、腐败产生的根源
(一)历史根源: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我们的祖先制造了灿烂的民族文化。
但是,几千年的封建制度给我们留下了难以消除的封建残余思想,甚至有的在人们的头脑里已根深蒂固,成为新时期腐败产生的历史根源。
(二)社会根源:
人人都处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无论是自觉的还是不自觉地都受周围事物的影响。
(三)体制根源:
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这就必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出现新旧并存的局面,也难免在某些方面形成空隙,使一些违法违纪者有空可钻。
(四)制度根源:
制度与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实行什么样的体制,就需要建立什么样的制度与之相适应。
制度建设同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尤其是由旧的体制向新的体制过度期间,制度的不配套,就会造成许多事情无法可依,使一些人有空子可钻。
二、反腐倡廉的意义
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条件下,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文化会乘机而入,同我国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阶级腐朽思想文化影响相结合,滋长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等一系列消极现象,对人们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产生巨大冲击,也会侵蚀我们的党员队伍,甚至摧毁一部分意志薄弱者。
邓小平曾指出:
“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
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少量的,而是大量的。
犯罪的严重情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那个时候能比的”。
江泽民也提到:
“腐败现象的蔓延,严重破坏了党和群众的联系,而且成为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我政权的借口。
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
“他还说过:
“如果听任腐败现象发展下去,党就会走向自我毁灭。
”而反腐败斗争所具有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却要求我们及时且有毅力地去做此项工作。
三、我国廉政法制建设的发展及现状
1、我党反腐倡廉的历程
建国以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一些在革命战争时期威武不屈的共产党干部在糖衣炮弹的攻击下纷纷落马,毛泽东同志多次告诫全党警惕糖衣炮弹的攻击,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燥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在建国初期,也正是通过反腐败斗争,清洗了党内污浊,巩固了党在人民群众的良好印象,保证了新生政权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尚不发达,也由于我国正在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期间,现实情况错综复杂。
同时,由于在一定时期放松了思想政治教育,使某些党员干部抵御腐蚀的能力有所下降。
但是党中央对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却一直是高度重视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邓小平还多次指出:
反腐败斗争“真正抓紧,大有希望,不抓紧就没希望”。
“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全面地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廉政建设要靠法制”的思想,进一步提出廉政建设要法制化。
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
“反腐倡廉工作要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
”
2、廉政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保障前提
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严要求,严格立法,是反腐倡廉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
早在两千多年前,韩非就提出了以法治国,法贵当严的思想。
他说:
“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
吾以是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
”制定法律必须与政体、环境、气候相适应,宽严与否必须与现实的情形相联系。
因此,反腐倡廉的法制建设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立法观为指导,针对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大量腐败现象,坚持从严立法,坚决打击腐败行为,以保证社会稳定有序运转。
四、新时期反腐倡廉的新特点
1、现阶段腐败现象的新特点
在新阶段,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腐败本身也在不断发生演化,有些腐败分子已基本完成“原始积累”。
腐败分子的“原始积累“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完成:
大批量、多层次的土地批租;股市“圈钱”;利用权力大量违规放贷;违规减免税收;走私放私以及利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转包“分肥”等。
有的地方出现了“送子女、配偶出国,亲属海外定居,把腐败赃款转移出境,自己外逃”的腐败新动向。
一些腐败分子的手段更隐蔽、更狡猾。
主要有3种形式:
一是权力的“期权化”。
不少腐败分子在以权谋私活动中,“现货”交易少了,“期货”交易多了。
即不再是当即攫取利益,而是等多年以后,甚至退休以后,再连本带利收取好处。
二是权力的“假借”和“转让”。
纵容、默许自己的子女、配偶等用自己的名义捞取好处,这种移花接木、的手法很有代表性。
三是赃款“漂白”,资本增值。
腐败分子通过不法手段攫取了“第一桶金”后,千方百计利用这“第一桶金”作为资本,在权力的合法或不过分违法的“关照”下,使之不断增值,把不法收入逐步变成合法收入。
2、现阶段反腐倡廉思路的变化
(1)从十二大以来,中央的提法都是要“反对腐败”,而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反对和防止腐败”。
加上“防止”一词,是一个重大的战略性的变化,即把反腐重点转到了“打”与“防”并重。
这一转变对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具有深远的意义。
(2)十七大以前,我们把反腐败界定为是一场“严重的政治斗争”,而十七大则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
五、反腐倡廉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1、廉政法制建设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1)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是党的基本路线的主要内容,也是廉政法制建设必须遵循的原则。
(2)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基础。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廉政建设法制化。
(3)与从政道德建设紧密结合。
廉政建设需要法制,也需要道德。
既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又要把最基本的从政道德规范法律化、制度化,以法制的形式促进从政道德建设,有效地构筑起反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
(4)坚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辅相成。
“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
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
”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又有许多重要的区别,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替代,不可偏废。
(5)使廉政法律、法规成为必行之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
通过严格执法,进一步树立和维护廉政法制的权威性、严肃性。
2、法制建设与反腐倡廉的关系
把行政管理运行过程法制化,是防范腐败的基本途径,也是提高政府效能重要前提。
我们不能静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而坐视各种腐败行为的蔓延,我们只有不断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才能不断打击腐败分子对于廉政法律体系建立进行干扰和破坏的企图,而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腐败现象的干扰力度将逐渐被遏止。
因此,法制建设与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同步进行,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六、廉政建设的法制措施
1、实现权力的法治化
(1)将权力的赋予法治化:
权力的赋予与权力的获得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
从给予权力的角度,权力起始于赋予。
从接受权力者来说,权力赋予的过程则是权力获得的过程。
什么机关,什么人才有条件去获得权力,通过什么程序去获得权力,获得哪些权力,都需要法律的指引。
我国目前的权力不当赋予或不当获得的现象,总是与腐败联系在一起的。
“买官卖官”、“跑官要官”就是一个特定权力滥用的起点,就是一个特定权力走向腐败的开端。
“买官卖官”与“跑官要官”,都是对于权力的非法赋予和获得,都是对于人民权力本质的背叛。
保障权力赋予与获得的正当性的根本,不是法治而是民主。
民主对于权力的意义是根本的,是决定性质的。
但是如果没有法治,民主就没有保障,民主就会为集权、专制所取代,权力就会从其起点就被扭曲、异化。
(2)将权力的行使法治化:
权力的行使应当是法治最大的着眼点。
权力的腐败都是在权力运行之中实现的。
将权力行使法治化,首先要求将权力主体法治化。
权力主体内在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自觉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其行为的合法程度。
其次将权力法治化还包括将权力的内容法治化。
一个权力主体享有哪些权力应当有法律的具体规定,各种权力拥有者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权力内容作出自己的权力行为。
再次,将权力法治化,要求将权力的行使过程法治化。
权力的行使得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不遵守法定的程序,权力就必然是滥用的。
不按照程序运作的权力极易腐败或为腐败提供便利的条件。
(3)将权力的监督法治化:
权力监督的法治化是指权力监督的主体、对象、程序等方面的法治化。
2、推进社会法治化
(1)社会法治化是反腐倡廉的社会基础:
社会法治化是指社会实现法治的过程,以及社会实现法治后呈现出来的整体状态。
权力的广泛性质要求反腐倡廉必须以社会的法治化作为前提和基础。
(2)社会法治化是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
社会法治化有利于推进反腐倡廉和廉政建设,确保政治清明与廉洁为政。
社会法治化可以使掌权者慎用权力,增强抵制腐败的自觉性,减少腐败的可能性,降低滋生腐败的机率。
社会法治化可以为权力拥有者随时敲响警钟,使权力拥有者消除腐败而不受处罚的侥幸心理,勤勤恳恳、踏踏实实,随心所欲而不逾矩。
社会法治化还可以为监督者提供一个良好的监督环境,使监督者更好地发挥出反腐倡廉的作用。
在法治环境尚未建立的时候,监督总是困难的,大多数公民出来指证腐败者时都会有所顾虑。
如果整个社会都法治化了,打击报复的事件必将大幅度减少,人们对于腐败者的恐惧就必然会减低,对于腐败的指控就必然更加大胆,腐败者也就会在更大的程度上法网难逃。
监督者必将有更多的法律意义到的保障。
治理腐败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法规和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而且还需要有着较强法律意识的公民参与。
综上所述,反腐倡廉工作是一项关系党和国家乃至民族大业的长期性系统工程,只有将反腐倡廉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法制轨道,才能形成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铲除腐败行为生存的空间和土壤。
随着反腐倡廉工作向深层次、宽范围的不断推进和发展,必将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良好的政治保障和立法保障,任重道远的廉政法制建设工作在正确的思路和周密的规划下也必将迎来一个新的春天。
我们应在“三个代表”伟大思想的指引下,大力开展立法、法制监督、普法等法制建设工作,沿着社会主义法制轨道不断前进,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们相信,中国共产党依靠自身力量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一定能够不断健全法制建设,逐步清除贪污腐败现象,最终取得反腐倡廉工作的胜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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